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模板.docx
- 文档编号:18243057
- 上传时间:2023-04-24
- 格式:DOCX
- 页数:16
- 大小:24.26KB
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模板.docx
《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模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模板.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模板
**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山西省环保系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1.3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环保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适用于**市辖区内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以及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指导监督(涉及市管工业企业、单位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环保局指挥应急处置,各分局参与配合)。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等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应急领导组及其职责
组长:
环保局局长党组书记
常务副组长:
分管环境应急工作的局领导
副组长:
其他局领导
成员单位:
办公室(应急办)、人事处、政策法规处、规划与财务处、科技与监测处、区域污染防治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行政审批处、建设项目管理处、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处、核与辐射及危险废物管理处、监察室、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市环境保护信息中心、市环境工程技术评估中心、市环境监控中心。
主要职责:
(1)研究确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统一调配全市环保系统力量和资源,协调有关部门,应对全市突发环境事件;
(3)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组织实施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4)对各县(市)、区环境应急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协调跨县级行政区域环境应急处置。
(5)环境应急的其他工作。
2.2应急领导组办公室及职责
领导组办公室作为领导组的常设办事机构,在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对各类环境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调度指挥。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应急办),主任由局办公室(应急办)主任兼任。
主要职责为:
(1)负责对全市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学习贯彻国家、省、市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指示要求,组织对重点环境风险源落实风险防控措施、编制应急预案及日常演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2)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判断核对,将事件信息分送领导组及各成员单位,及时掌握事件动态并向上级机关报告有关情况,传达领导组对处置工作的部署和指示要求。
(3)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应急联动;负责组织环境事件的调查与评估;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有关的信息统计、报送、总结经验教训、以及新闻发布等工作。
(4)组织环境应急培训;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5)负责组织修订**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县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急预案备案登记。
(6)负责全市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和应急指挥平台建设。
(7)负责对各级环境应急机构设置、队伍、装备等能力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8)完成领导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环保局设有局环境应急值班室,负责收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第一时间报告领导组办公室。
2.3各成员单位职责
(1)局办公室(应急办)
负责综合指挥、协调应急处置、救援有关工作。
负责审核需要向上级机关报送及需通报有关部门和相邻市环保局的污染事件处置报告,并呈报局主要领导。
负责全市环境应急系统的建立和管理。
(2)人事处
负责应急管理人才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负责环境应急专家库管理和领导干部应急知识培训。
(3)政策法规处
在环境执法检查中全面落实防范环境风险的责任和要求;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并负责对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法律依据。
(4)规划与财务处
负责市级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资金保障,并列出专项资金,保障应急工作经费。
(5)科技与监测处
负责为应急处置和后续污染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组织开展防范环境风险重大科技问题研究和新型环境问题风险评估。
负责全市环境应急监测体系建设,组织建立环境监测预警网络,预警预测环境风险。
(6)区域污染防治处
负责指导环境应急过程中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拟定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建立固体废物管理档案及数据库。
(7)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拟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流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有毒有害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新化学物质的预审和监督管理。
(8)行政审批处
负责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中的环境风险评价和风险防范措施落实,严格控制和限期淘汰高风险的产品和生产工艺。
(9)建设项目管理处
负责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中的环境风险评价和应急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对发生环境事件的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情况进行评估。
(10)自然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处
负责指导生态破坏事件的生态修复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资源(含生物遗传资源)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11)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负责组织协调事发地的环境保护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各类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处置。
承办危险废物的转移、交换、处置等活动;管理危险(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及其设施运行;协助处置突发性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
(12)监察室
负责调查处理突发环境事件期间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3)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负责和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污染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
负责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及应急监测数据审核工作,负责组织对事后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
(14)市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市环境工程技术评估中心
负责提供环境风险源调查与评估、环境应急快速处置、应急预案编制、培训和评估等方面技术支持,指导事件发生地环境保护部门制定事故后评估和生态修复方案。
(15)市环境监察支队
参与全市辖区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具体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调查工作;负责监督市管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督促市管企业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16)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
负责日常环境风险预防、预警和应急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反映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7)市环境信息中心
负责环境风险预警信息体系建设,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
(18)市环境监控中心
负责搭建应急指挥平台,综合各部门信息,对重点污染源超标排污进行监控预警和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监控预警。
2.4应急现场工作组及职责
应急现场工作组由应急现场指挥部、应急综合组、污染控制组、应急监测组、后勤保障组、宣传报道组、应急专家组构成。
2.4.1应急现场指挥部
指挥长:
局长
第一副指挥长:
分管环境应急工作的局领导
其他副指挥长:
分管环境安全工作的局领导、分管环境监察工作的局领导、分管环境监测工作的局领导
成员:
办公室(应急办)、科技与监测处、区域污染防治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处、核与辐射及危险废物管理处、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控中心等负责人;事发地县(市)、区环保局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
全面负责应急处置的现场指挥和协调工作。
2.4.2应急综合组
组长:
局办公室(应急办)
成员:
局办公室(应急办)、人事处、监察室、市环境监察支队、区域污染防治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科技与监测处、政策法规处、规划与财务处、行政审批处、核与辐射及危险废物管理处等应急工作人员。
主要职责:
协助应急现场指挥部工作,履行会议组织、信息采集、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
2.4.3污染控制组
组长:
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
成员:
市环境监察支队、局办公室(应急办)、区域污染防治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科技与监测处、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处、核与辐射及危险废物管理处、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事发地县(市)、区环境监察机构等相关应急工作人员。
主要职责: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取证等工作;向应急现场指挥部或事发地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处置的有关情况,并向应急监测组、应急信息组及相关部门进行通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善后评估工作等。
2.4.4应急监测组
组长: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站长
成员:
市环境应急监测室、事发地环境监测站
主要职责:
负责现场应急监测、报告等工作。
制定应急监测方案,负责现场监测布点、采样、分析、化验,出具监测报告等工作。
监测数据迅速报告应急指挥组,及时通报应急综合组和应急处置组。
2.4.5后勤保障组
组长:
局办公室主任
成员:
局办公室、市环境监察支队、局属各单位等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
负责应急处置的各项后勤保障,保证车辆及应急物资的管理和使用;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工作的后勤服务,确保现场交通及通讯畅通无阻。
2.4.6宣传报道组
组长:
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
成员:
局办、市环境信息中心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
负责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工作,在应急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就事件预警信息、救援情况、现场调查情况、事故认定意见、应急结束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并协调媒体记者进行统一报道。
2.4.应急专家组
由应急领导组聘请科研单位和其他单位有关环境监测专家、危险化学品专家、环境评估专家、环境工程专家、防化专家等组成专家组。
主要职责:
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应急监测、污染控制、处置措施、事故评估、恢复重建等方案的制定,为应急决策、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提供科学依据。
各(县、市、开发区)环保局、直属环保分局成立相应的环境应急领导组。
其职责是:
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处理本辖区内发生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在市环保局环境应急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参与处理高级别、跨区域及其他环境应急事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上报工作。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
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制定。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
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环保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指挥下,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
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
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
建议现场应急指挥部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
负有特定救援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
协助做好相关舆情监测,组织专家解读,为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提供技术支撑。
3.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根据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要求,提出适时调整预警级别的建议;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建议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事发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及省、市政府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应根据响应级别参与相应级别的应急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1.1Ⅰ、Ⅱ级应急响应
(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环保局应当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报告省环保厅和市委、市政府,局应急值班室保证专人值守,每2小时联系一次,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2)响应等级确定后,局环境应急领导组及成员单位按省环保厅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全员参加应急救援工作;事发地环保部门和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按照职责迅速开展先期处置。
(3)及时落实省环保厅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关于应急救援的指示。
4.1.2Ⅲ级应急响应
(1)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报告省环保厅和市委、市政府,局应急值班室保证专人值守,每2小时联系一次,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2)响应等级确定后,局应急指挥部及工作组迅速赶赴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环保部门和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按照职责迅速开展先期处置。
①及时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成员部门联系,沟通事件信息;通过召开应急救援综合协调会,研究应急处置方案;
②各应急工作组在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③及时落实省环保厅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关于应急救援的指示;
④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及时进行事件评估,向省环保厅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总体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
4.1.3Ⅳ级应急响应
Ⅳ级响应由县级环保部门应急指挥机构参照Ⅰ、Ⅱ、Ⅲ级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响应程序,采取应急响应行动。
需要上级环保部门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局应急领导组提出请求。
市局应急领导组办公室派人值班,收集有关信息并及时向市局应急领导组报告,根据需要组织有关工作组赴事发地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2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根据响应级别和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
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
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
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2.2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组立即开展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2.3现场调查
各应急工作组根据职责迅速展开现场调查、取证工作,查明事件原因、影响程度等;并负责与当地公安、消防、安监等单位协调,共同进行现场勘验工作。
4.2.4现场报告
各应急工作组将现场调查情况、应急监测数据和现场处置情况,及时报告应急现场指挥部。
应急现场指挥部按信息报告的要求,负责向应急领导组报告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动态情况。
应急领导组根据事件影响范围、程度,决定是否增调有关专家、人员、设备、物资前往现场增援。
4.2.5污染警戒区域划定和消息发布
污染控制组、专家组根据污染监测数据和现场调查,向应急现场指挥部提出污染警戒区域(划定禁止取水区域或居住区域)的建议,应急现场指挥部向应急领导组报告后发布警报决定。
应急现场指挥部应组织各应急工作组召开突发环境事件综合分析会议,将分析结果及时报告应急领导组,按照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要求发布,各应急工作组和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泄露、发布事件信息。
4.2.6污染跟踪
各应急工作组要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监测,分析预测污染迁移强度、速度和影响范围,及时调整应急方案对策;每24小时向应急现场指挥部报告一次污染事故处理动态和下一步应急方案,直到突发事件处理完毕。
4.2.7污染警报解除
污染警报解除由应急现场指挥部根据监测数据报应急领导组同意后发布。
4.2.8调查取证
应急综合组汇总各应急工作组报告,全程详细记录污染事故过程、污染范围、周围环境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途径、危害程度、应急处置环节等内容,尽可能采用原始的第一手材料,为结案归档和责任查处提供证据。
4.2.9结案归档
污染事故处理完毕后,应急领导组办公室及时归纳、整理,形成总结报告,按照一事一卷要求存档备案,需上报的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4.3安全防护
4.3.1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4.3.2受威胁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应急监测数据、周围环境情况、应急处置情况等,向省、市、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对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提出建议。
4.4 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工作
5.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办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
5.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环保部门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3 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受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由事发地县人民政府负责,市环保局对生态环境恢复给予技术指导和支持帮助。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部门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确保应急响应启动时,市环保局应急领导组和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应急领导组之间的通信畅通。
6.2装备物资保障
应急领导组办公室根据《全国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的要求,按照配精省级、配强市级,配齐县级的原则,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制定各级环保系统环境应急管理装备和物资建设规划,明确环境应急指挥调度、应急监测、应急处置、应急防护和救援物资储备等要求。
环境应急监测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以及快速监测设备建设,环境预防与预警重点加强风险源监控系统设备和环境应急管理平台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及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
6.3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依托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进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综合性环境应急救援队伍。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组办公室应依托环境应急监测队伍、消防队、企业应急专业队伍、社会力量培养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应急队伍,保证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参与并完成应急监测、污染防控等现场处置工作。
6.4技术保障
建立科学的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和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组要按照国家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加强各类环境基础信息集成共享,建立以地理信息系统为基础,先进实用的环境应急平台体系;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危险化学品、应急物资、典型案例等信息库,并发布给各成员单位,实现信息共享;要建立常备专家队伍,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科研机构应加强环境应急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特别是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处置技术的研究。
6.5经费保障
各级环保部门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资金保障机制和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为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提供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组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应急能力、装备建设和培训、演练等经费预算,由局规划与财务处组织实施。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环保局 突发 环境 事件 应急 预案 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