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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它是普通合伙企业的一种特殊形式,合伙人对因其他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
(3)有限合伙人: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4.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异同:
同:
(1)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2)企业以营利为目的;
(3)设立条件低,设立程序比较简单;
异:
(1)出资人数不同
(2)出资人身份不同
(3)企业财产性质不同
(4)经营方式及决策权行使的复杂程度不同
5.入伙:
(1)含义:
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非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去的合伙人身份的行为。
(2)方式:
非合伙人依法接受合伙人转让的财产份额;
在没有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情况下,非合伙人依法加入合伙企业,从而为心的合伙人。
新合伙人加入后,合伙企业的财产增加;
合伙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时,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人,愿意成为该企业合伙人的,依法加入企业。
6.退伙:
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法推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消除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方式和条件:
声明退伙即人意退伙。
1)达到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
a.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b.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c.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2)未达到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人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在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未按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在成的损失。
法定退伙即当然退伙,出现法定事由不再具备合伙人基本条件的情形,普通合伙人有下列情况之一,依法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合伙人丧失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的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普通合伙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的,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取的合伙人资格
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名粉丝行为能力的,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依法撤回了各位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未一致同意的退还财产份额
除名退伙,即在法定条件下,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被合伙企业除名而发生的退伙。
合伙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3、公司法
1.公司含义:
依照公司法设立,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
2.公司特征:
(1)依照公司法设立;
(2)以赢利为目的;
(3)公司一般是法人;
(4)一般由两个以上发起人或股东出资组成;
(5)公司是股东资本的集合,决策遵循资本至上原则;
3.公司分类:
(1)按承担责任不同:
无限公司:
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
按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两合公司:
一部分股东承担无限责任,一部分承担有限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按股份承担有限责任
股份两合公司:
一部分股东承担无限责任,一部分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2)按对象及股权转让不同:
封闭式公司:
股权转让受限制较多,不得向社会公众募股,实行封闭式经营
开放式公司:
可以公开募股并由社会公众持股,股权可以自由转让。
(3)按公司信用基础不同:
人合公司:
信用基础侧重于股东个人信用而不在于公司资本。
资合公司:
信用基础侧重于公司的资本额而不在于固定个人信用。
人合兼资公司:
信用基础兼具股东个人信用和公司资本额两方面。
(4)根据控制或支配关系:
母公司:
也成为控股公司,是指掌握其他公司对数股份,从而实际控制其他公司经营决策的公司。
子公司:
其半数以上的股份受母公司控制,决策受母公司影响的公司。
(5)按法律国境:
中国公司:
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
外国公司:
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6)公司负责人不得有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担保
4)私自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5)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于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4.有限责任公司:
指根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一起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特征:
1)全体股东仅一起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
股东之间一般也无连带关系。
2)股东人数一般有法定最高人数的限制。
3)公司注册资本只能由发起人认购,不能对外发行股份筹集资金。
4)设立程序比较简单,内部机构比较精干。
5)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有严格的限制
(3)优缺点:
优:
1)设立条件低,设立简便。
2)股东变动小,内部凝聚力强。
3)公司营业及财务状况无需公开,机构精干,经营效率高。
4)股东风险小,仅负有限责任。
缺:
1)发展规模受限制,具有非公众性,不变广泛筹集资金。
2)股权转让不易。
3)对债权人利益保护较差
(4)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最低3万元)
3)有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
5)有公司住所
(5)权力与义务:
权利:
1)参加或推举参加股东会并依法行使表决权、质询权。
2)获取红利和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
3)转让股权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4)知情权。
5)提议、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
6)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
7)参与剩余财产的分配,即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继承权
9)请求司法救济权
义务:
1)按期足额缴纳应缴付的出资额。
2)公司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资,对公司债务权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3)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6)股东会:
含义:
由公司全体股东所组成的公司权力机构。
它不是常设机关,对外并不代表公司,对内也不执行业务。
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时线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议事规则: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一般每个营业年度终结后,应召开股东年会,听上一年经营情况的汇报,决定下一年的决策)。
临时会议可以有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
股东会会议对一般事项的决议需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须依法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7)董事会、执行董事:
1)含义: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领导机构,对外代表公司,对内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对公司日常重大事务进行决策,监督公司日常经营
2)组建:
董事会是由所有董事组成的一个领导集体,董事由股东会在股东或股东委派的代表中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设副董事长。
3)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应为3~13人,一般为奇数减少董事会表决出现僵局的机会
4)任期:
董事的任期由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可以连任,未来得及改选时原董事仍履行董事职务。
5)董事会职权和议事规则:
1、职权:
(1)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策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订公司的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议事规则:
决议表决的一人一票制
(8)监事会、监事:
监事会或监事作为公司日常监督机构,对股东和全体职工负责。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小的,可以只设1~2名监事。
每届3年。
期满可以连任,未及时改选的原监事继续履行监事职务
5)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依法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法代表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6)监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议,主席、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5.股份有限公司:
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特征:
1、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2、公司股东有最低人数的限制,没有最高人数的限制
3、典型的资合公司
4、全体股东均已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
3)优缺点:
1、可以广泛筹集资金
2、适应了所有权与经营权互相分离的现代生产方式的需要
3、公司股票上市后可以自由转让
4、股东投资风险较小
缺:
1、公司设立条件、程序比较严格、辅助,发起人设立责任比较重,审批环节多
2、公司易被少数大股东操纵和控制
3、中小股东对公司缺乏责任感
4、公司经营和财务信息不能严格保密
4)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应分为等额股份,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基本构成单位,也是计算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基本计量单位。
股份代表了股东的出资。
特征:
1、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即每股所代表的资本额一律相等;
2、股份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3、股份表现为有价证券——股票
5)股票: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凭证,是股东借以取得股利的一种有价证券;
1、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以公司名义签发的
2、股票是证券证券(即权利的一种物化的外在形式)
3、股票是一种可转让但不能退还的证券
4、股票是非固定收益证券
5、股票是要式证券(即证券所记载的事项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
种类:
1、普通股与优先股(普通股是公司发行的对股东权利和义务没有特别约定的股份;
优先股是少数股东持有在财产权利方面享有优先于普通股权利的股份,有固定的分红股息)
优先股不足:
1)优先股不能参与股息以外的红利分配
2)优先股缺乏投资上的机动性
3)投票表决权和参与决策权受到较多限制
4)在公司增资扩股时,无优先认股权
2、记名股与不记名股(记名股是指将股东姓名或名称记载在股票和公司股东名册的的股票)
记名股便于公司掌握股份流通情况和股东状况,但转让手续复杂,股东流动性小
无记名股转让方便,但股东流动性过大,发行公司不易控制
3、额面股与无额面股(额面股是指股票上表明一定金额的股份,每股金额相等;
无额面股又称比例股)
4、国家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
国家股:
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形成股份
法人股:
法人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财产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
社会公众股:
我国境内个人和机构,以其合法财产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
5、A股、B股、H股、N股、S股、T股
A股:
也称人民币普通股票,供我国境内机构、组织或个人以人命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B股:
也称人民币特种股票,供外国和我国相公、澳门、台湾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用外币认购和交易的一种股票
H股:
是我国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在香港发型、上市的,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外币认购的股份
N股:
在美国纽约上市的境外外资股
S股:
在新加坡上市的境外外资股
T股:
在日本东京上市的境外外资股
6)股东大会:
是由公司全体股东所组成的公司权力机构。
他不市场设计馆,对外不代表公司,对内也不执行业务。
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相同
定期会议:
每年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
不定期召开
召开条件:
1、董事人数不足法律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为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股东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决议必须半数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表决权2/3以上通过
7)董事会:
组建:
董事会是由所有董事组成的一个领导集体,董事会一般由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组成(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应为5~19人,一般为奇数减少董事会表决出现僵局的机会,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1~2人。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任期:
董事会职权和议事规则:
与有限责任公司职权相同
8)经理机构:
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常设业务执行机关。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可以兼任经理
9)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规模较大依法必须设立监事会
1)组建:
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主席一人,可设副主席
10)监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主席、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4、外商投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按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一定外商参与投资组成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具备中国企业法人条件的,一噶去的法人资格。
1)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
2)企业注册资本种植至少有一部分由外商投资
3.种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根据《合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根据《合作企业法》)、外资企业(根据《外资企业法》)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企业法》),前三种通常称为“三资企业”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简称合营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和中国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利益、共同风险的股权式企业。
1)中外双方共同出资,外方即可一是经济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
中方只能是经济组织,不能是个人。
2)合营企业是根据《合营企业法》和合营企业合同设立的。
合营各行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根据股权确定的。
3)采用优先恶人公司形式,具有法人资格。
4)外方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3)设立条件:
1)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2)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水平的提高
3)在合营企业的住处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有:
有损中国主权
违反中国法律
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
造成环境污染
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不予批准成立
(4)出资期限:
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
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5)注册资本与投资比例: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霉运啊以下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占投资总额的7/10,即70%
(6)出资方式:
合营者可以使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产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合营各方的出资具体符合以下条件:
1)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向合营企业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事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
凡是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
为避免合营者转嫁出资风险,合营企业任何遗憾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2)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应当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须的。
其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的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3)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外币,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或者套算成约定的外币。
中国和迎着出资的人民币现金,需要折算成外币的,按缴款上栗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
4)合营企业所需场地的使用权,已为中国合营者所拥有的,中国和迎着可以作为对合营企业的辞职,其作价金额应当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应缴纳的使用费向东。
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7)合营企业的解散条件:
1)合营期限届满或者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的出现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6)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7)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账册和两个规定的义务,只是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8)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招收严重损失,无法正常经营
9)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展前途
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简称合作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紧急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和中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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