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因素的关系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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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此问题不解决,其他种种学术问题都将处于悬置状态。
虽然自2003年以来,学术界已有不少文章和研究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因素的关系问题,并且也有若干篇专题论文如《“虚”与“实”的辩证——浅识“有形”遗产与“无形”遗产的关系》[1]、《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2]、《口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层面——兼谈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3]、《文化遗产保护中“物质”与“非物质”遗产的区分和比较》[4]、《“物”与“非物”之辩——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物”的角色》[5]、《物质文化遗产的非物质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性认同》[6]、《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物质性──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若干哲学问题之一》[7]等等,可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因素的关系问题已经讨论得比较充分。
但与此同时,也有很多重要问题和基本问题尚需继续研究与讨论及深化,需要进一步明确与界定。
本文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除非特别说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无形文化遗产”或其简称在本文中所指对象等同)与物质因素的关系问题做些探讨并提出一些相关问题供学界同仁思考,以期推动相关研究和讨论能够继续深入开展、健康发展——由于有的学者把“人”也视为物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生、呈现、传承都离不开“人”,故本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人”(从“物质”的角度去看待)的关系纳入;
又由于“人”与自然界的物质是有重要区别甚至本质区别的,故本文将“物质文化遗产”、“物质”与“人”三者统称为物质因素。
研究现状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因素的关系,目前学术界的认识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一、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或物质截然不同;
二、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因素不可分割;
三、介于上述二者之间的认识。
以下分别给予简述。
一、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或物质截然不同。
持这种观点和认识的学者比较少,主要有苏东海、李晓东、苑利等。
苏东海认为“无形遗产与有形遗产是存在于两个不同的领域中,它们之间应该有一个清晰的界限,我们必须从认识上把无形遗产从我们已经熟悉的有形遗产的概念中剥离出来、区别开来,我们才能更好地认识它、更好地保护它”[8]。
李晓东认为“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体现了它的本质特征,集中到一点,就是它的非物质性。
这种非物质的、无形的文化遗产,有其存在的特殊形式,只有掌握这些特征,才能与物质文化遗产区分开来……”[9]。
苑利还认为《公约》将“相关空间”(也有单称之为“文化空间”的)一并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也是一种误区,因为“任何非物质文化遗产都生活在特定的文化空间之中,如果我们不顾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固有分类,而将其中的某些项目以‘文化空间’的名义单独申报,势必会造成分类上的混乱,这也是分类学理论所不容的”[10]。
二、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因素不可分割
持这种观点和认识的学者占相关研究的大多数,但是这类认识也不完全一致,可以进一步细分为几种有所区别的观点与认识,简称“物与非物不可分(本体说)”、“物与非物不可分(载体说)”、“物与非物不可分(模糊说)”、“物与非物不可分(混合说)”等等。
以下分别给予介绍。
1、物与非物不可分(本体说)
此说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因素不可分割,物质因素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构成部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本体的一部分。
如,龙红认为“无形文化遗产往往都包括三个层面的东西:
第一层面为物,即文化成果的物化形态,如物态化的古琴、云锦、剪纸等本身,乃承载无形文化遗产的基础;
第二层面是文化活动过程,表现为时间和空间的有机结合,包括记忆、仪式、信仰等,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层面;
第三层面是文化精神,即物质对象中所凝结并显现出来的深邃、崇高的精神价值,这是无形文化遗产的根本内核”[11]。
彭岚嘉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关系密切,不是孤立存在而能截然分开的,而是相互依存、互相作用构成一个整体的空间——生活场”[12]。
宋俊华认为,从《公约》定义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所指对象有两类:
①精神类对象,如“表现形式”、“知识”、“技能”;
②物质类对象,如“实践”、“表演”(实践中的一种)、“工具”、“工艺品”和“文化场所”等[13]。
萧放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指人们特定的精神创造、社会实践以及与之相关的实物与空间场所。
其表现形态是人、物、空间的综合”[14]。
2、物与非物不可分(载体说)
此说认为物质因素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
没有载体,非物质文化遗产无从表现。
所谓“载体”又分为物质文化载体与“人”这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和承载者。
马自树认为“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是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是人”,而且“非物质遗产载体除了人之外,物质形态也是某些非物质遗产的载体,没有这种物质的承载,那种特定的非物质遗产就不能依存了”[15]。
杨蔚青认为“‘无形’遗产虽然是无形的、‘虚化’的却总是要依托一定的物质形式的‘实’来展示。
比如,即使是口头作品也需要由人这个物质载体来说[16]。
向云驹认为非物质遗产不仅离不开“人体”这个“最基本的物质形态或载体”,同时也还要借助其他物质性载体和表达形式,所以“非物质遗产是人与物相结合相对应的文化遗产,是传人的文化”[17]。
刘魁立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可能单独地作为一种意识形态而存在的,它总是要通过相应的物质载体表现出来”[18]。
3、物与非物不可分(模糊说)
此说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因素不可分割,虽然没有明确说物质因素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或者本体组成部分,但是肯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脱离物质因素而单独存在。
如吴馨萍认为“并不是所有的无形文化遗产都脱离物质或一定的形象而存在”、“除了完全依赖声音表现的音乐、语言等不具备形象和实物性外,其他形式在视觉上总是具有一定的形象,而非完全意义上的‘无形’”[19]。
贺学君认为“任何一种非物质文化事项,其创生与传承都与特定的环境休戚相关……如果把非物质文化比为鱼的话,那么特定的生态环境就是它的生命之水。
水之不存,鱼将不再,二者是无法分割的”[20]。
李军认为,“非物质(无形)文化遗产”也有它相对固定的物质文化形态(如“文化空间”)[21]。
向云驹认为“音乐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以器乐器物的保存保护为前提,同时必须有演奏的人才和技艺。
两者是同步的、缺一不可的”、“对物质与非物质旗鼓相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保护、传承的重点与重心也应该是物质与非物质并举,两者不可偏废、失衡,否则就会损伤、损害、损毁这种另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22]。
4、物与非物不可分(混合说)
此说容纳了上述三种认识,认为“物质因素”既可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本体的构成部分,也可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甚至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因素不可分割的一些模糊化的认识与表达。
如李世涛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中的“非物质”并不是说与物质绝缘,没有物质因素,因为“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以物质为依托,通过物质的媒介或载体反映出了其精神、价值、意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物质的、有形的因素与非物质的、无形的精神因素的复杂的结合体”[23]。
任大援认为“不论‘非物质’也好,‘无形’也好,其主旨都是与‘有形的’文化遗产相对而设,并非完全无物质载体”,而且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由“物质形态”、“亚物质形态”和“时空形态”三类要素构成[24]。
吴平认为“人和物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同时“文化空间是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它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的载体,同样也是属于物质层面的”,“这三者都充分体现出与物质性的关联。
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中的‘非物质’并不是说与物质绝缘”[25]。
三、介于上述二者之间的认识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因素关系的第三种认识是介于上述二者之间的认识,它们比较细致地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相关的物质因素给予区别,同时又说明它们之间的某些联系、关联。
如胡敏中认为“正像大部分的精神文化需要物质传媒来传播和表现一样,有些非物质文化也离不开一定的物质材料”,但是“非物质文化同它所依赖的物质材料不像物质文化同它所依赖的物质材料那样有着本质的联系,而是一种非本质的和即时的联系”[26]。
乌丙安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因素可以明确区分,但是“它必须要通过事物作为载体来呈现,还必须由人用集体或个人的智慧、劳作、技巧、艺术对它进行精美的创造和传承,才够得上是非物质文化遗产”[27]。
刘壮、牟延林认为“在人类历史文化的长河中,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固然可以通过纯粹的非物质形式而得以保存,但另一部分从本质上讲属于技艺、实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却需要通过一定的外在物质形态而‘固化’。
当然,我们界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并非这种遗产的‘固化物’本身,而是‘固化’的过程”[28]。
问题与讨论
一、目前研究存在的问题
虽然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因素的关系问题目前讨论得比较充分、深入,但它存在的问题还是比较多的,而且距离问题的解决还有一段路程要走。
1、研究中的矛盾问题
从理论上说,概念清晰、分类标准明确而且遵守同一律,讨论问题就不应该出现矛盾和明显的缺陷。
但是由于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与实际工作、实际情形的差异性较大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复杂性,导致研究工作中出现一些矛盾现象甚至也是不可避免的。
比如李晓东、苑利等先生主张严格区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而且分类标准不能混乱。
按理他们的论述应该更加严谨、顺畅,但恰恰是他们在文章和论述中存在明显的矛盾、不符合实际等问题。
李晓东说,“据1959年统计,各民族各地区的戏曲剧种共约360余种;
民间艺术丰富多彩,其中剪纸在甘肃陇东、陕北、晋南、河北蔚县等地有广泛分布……上述我国种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它们均没有物质载体,没有物质形态,不是以一定的物质形态存在于一定的环境之中。
它们存在于人们口头传说和表述中,存在于不同的艺术表演之中,存在于各种民俗、节庆、礼仪之中,存在于传统工艺技能操作实践之中”[29]。
各种工艺、民俗、节庆、礼仪、艺术表演,缺了相关的工具、道具、场所、对象等等物质条件,它们还能够独立存在吗?
除了纯粹的口头艺术,其他样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数都必须借助一定的物质条件和手段才能成立和呈现,所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均没有物质载体,没有物质形态”是不符合实际的。
苑利一方面认为教科文组织和国内学术界将“在讲述、表演、实施这些技艺与技能的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工具、实物、制成品及相关场所”统统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范畴是一种误区[30],一方面又认为“纯粹的‘物质类文化遗产’或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实生活中是根本不存在的。
习惯上我们将文化遗产解构为‘物质’与‘非物质’,或是‘有形’与‘无形’,只是出于研究上的方便,而不是说文化遗产本身就是以这样两种完全不同的状态分别出现的”[31]。
这两个不同表述是自相矛盾的。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北京办事处文化项目专员木卡拉也曾经这样说:
“物质文化遗产指有形的或不可移动的物体或景观,如印度的泰姬陵,中国的长城和埃及的金字塔,这些物体或景观对人类文化和历史有重要意义。
以此类推,我们可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形及不可触摸的。
而令人惊奇的是,融入一个国家文化的传统技艺或宗教活动的产物也被称为非物质遗产,如手工艺品、建筑和服饰。
”[32]。
2、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
如前所述,苏东海、李晓东等都认为只有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严格区分开来,保护思路与方法专门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更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但是更多的学者却认为,在保护工作中不能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截然分割,恰恰相反,只有二者兼顾才能更好地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如刑莉从四个方面分析了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层面后,认为“脱离了物质层面来谈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不科学的,不合符实际的”[33]。
彭岚嘉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物质文化遗产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舍弃物质文化遗产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是不可想象的,在保护工作中应该二者兼顾,不可顾此失彼”[34]。
宋兆麟认为“非物质文化是以物质文化而存在的,后者是前者的重要载体。
因此非物质文化保护必须把两者结合起来,万万不可顾此失彼”[35]。
3、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翻译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因素的关系说不清道不明撇不开的原因被有些学者归咎于用错了词语,认为是“翻译”出了问题,当用“无形文化遗产”而不当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张晋平说,教科文组织的“intangibleheritage”,其原意“一定不是中文翻译所表达的‘非物质’,词不达意;
那么,一定是我们用词出错了”。
因为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包含了物质成分,所以他认为“intangibleheritage”应该翻译成“无形遗产”[36]。
龙红也认为我国学术界用错了词语。
她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般都有外化的物质表现形式……由此不难理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其主办的网站和后来的相关文件中,在术语的使用上为什么要摒弃‘非物质文化遗产’(nonphysicalculturalheritage),而最终以‘无形文化遗产’(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来严格表述的内在原因”[37]。
但是乌丙安先生有不同意见,他认为将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翻译为“无形文化遗产”恰恰没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恰当。
他说,在“无形文化遗产”、“触摸不到的文化遗产”、“不可捉摸的文化遗产”、“难以确定的文化遗产”和“模糊的文化遗产”五个词语中,只有前两个是可以成立的,“但是,‘非物质的’就是‘无形的’吗?
在调查中,大多数生活在中国文化语境中的文化工作者和相当多的人文学者都会提出质疑。
因为,在中国的汉语文化语境中,‘触摸不到的’是‘非物质的’,但是并不是看不见的‘无形的’。
所以对‘无形的’文化遗产不予认同……”[38]。
4、对《公约》定义的不同理解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简称《公约》)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是:
“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然后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
(a)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
(b)表演艺术;
(c)社会风俗、礼仪、节庆;
(d)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e)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就是这个定义,在国内学术界也有种种不同的认识和理解。
有些学者认为该定义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排除了物质因素,有些学者认为该定义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了相关的物质因素;
有些学者认为《公约》将相关的物质因素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是正确的,有些学者认为《公约》将相关的物质因素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是一种误区。
主张应该严格区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的学者认为“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体现了它的本质特征,集中到一点,就是它的非物质性”、有关国际“公约对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范围等明确的规定,十分清楚地表明,它们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各自具有自己的本质特征,有自己规范的明确对象和范围。
以公约规范为准则,它们既不交叉,也不重叠,完全符合逻辑”[39]。
齐爱民认为“纳入《公约》保护范围的并非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
《公约》将物质实体纳入保护范围的目的在于,尽管这些物质实体有的可以受到物质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保护法的保护,但更多的可能因为不能满足物质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保护标准而不能得到保护,若《公约》也将之拒于门外,则这些实物很可能因得不到重视和保护而灭失”[40]。
此意见即,《公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是不包含物质因素的,只是由于保护需要,相关物质文化遗产才被纳入保护范围。
苑利则认为教科文组织将“在讲述、表演、实施这些技艺与技能的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工具、实物、制成品及相关场所”统统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范畴是一种误区,那些看得见摸得着的各种“工具”、“实物”、“制成品”即或对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特殊意义,也不能视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更不能一并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41]。
此意见即,《公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和相关规定包含了物质文化遗产,由于这样它造成了误区。
当然更多的学者认为《公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是包含相关的物质文化遗产在内的。
如马自树说:
“定义中关于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都是无形的,非物质的,只能依附于某些个人或群体之身。
而与之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则是物质性的东西了”[42]。
张春丽、李星明认为,《公约》及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中关于“非遗”概念的界定,“表明这类遗产大体涵盖三个层面:
‘非物质形态’的非遗,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
‘物质形态’的非遗,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器具、实物、工艺品等;
文化空间(或文化场所),全面总结了‘非遗’的保护范围与研究领域”[43]。
吕建昌、廖菲说,《公约》的定义“把‘非物质文化遗产’视为一个文化创作和延续的过程,而不是创作的结果,与过程相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复兴不可或缺的自然环境等等都放在了定义中……甚至还可以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型,往下细分出文化空间和文化表达形式的具体品类”[44]。
袁峥嵘、常丽霞、贾小龙认为《公约》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十分宽泛,它包含了有物质依托与无物质依托、有固定表现形式与无固定表现形式的各种具有特定民族文化内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45]。
5、对《公约》概念和定义本身的怀疑
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因素的关系问题,除了认为翻译不当、对相关定义和规定的理解存在各种分歧外,还有学者认为《公约》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关概念和定义本身就存在问题,甚至需要另起炉灶、重新命名。
吴馨萍指出,所谓的“无形文化遗产”或“口述与非物质遗产”的概括并不十分准确,至少它们忽略了此种遗产在有关视觉形象和实物方面的不确定性[46]。
袁峥嵘、常丽霞、贾小龙等认为,按照《公约》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十分宽泛,它包含了有物质依托与无物质依托、有固定表现形式与无固定表现形式的各种具有特定民族文化内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准确地讲,《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2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下的定义并非是一个科学的定义,因为‘非物质’的表达易产生将该类文化遗产与物质截然分开的误解”[47]。
喻学才、王健民说,“既然叫做非物质文化遗产,那么是否等于说这类文化遗产可以脱离物质载体而存在呢?
即以定义中所举诸例,如建筑艺术,能脱离物质载体而存在吗?
而其他,如传统的假山艺术、盆景艺术、手工艺、绘画艺术、雕刻艺术、印染艺术、戏曲艺术,又有哪一种能脱离物质载体而单独存在?
”因此他们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名词起得并不理想。
不仅如此,就是“无形文化遗产”这个词语和称谓也不令人满意,他们主张用“动态文化遗产”和“静态文化遗产”来代替“非物质文化遗产”、“无形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有形文化遗产”[48]。
当然如前所述,也有学者认为“公约对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范围等明确的规定,十分清楚地表明,它们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各自具有自己的本质特征,有自己规范的明确对象和范围。
以公约规范为准则,它们既不交叉,也不重叠,完全符合逻辑”。
6、关于“人”这种物质因素的处理问题
不少学者在论述非物质文化遗产时,都提到或者论及“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虽然其间也有一些区别——有些学者只是把“人”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有些学者把其他相关的物质文化遗产同时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前已述及——见“物与非物不可分(载体说)”。
毫无疑问,没有“人”这种物质因素的存在,就不可能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
同时,没有“人”这种物质因素的存在,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也是不可能的(只能有物质而没有“物质文化”)。
这样说来,“人”这种物质因素对于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是不是具有同样的价值意义、同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呢?
不然。
比如,对于某一种特定样式、某一项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如果其唯一持有人、传承人不存在了,那么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就消失或者死亡了(即使通过某种记录手段、现代技术有所记载,大多数情况下它也非那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
但是对于某一种特定样式、某一项具体的物质文化遗产而言,如果其唯一持有人、传承人不存在了,却并不影响该物质文化遗产的继续存在和成立。
如果某项具体的物质文化遗产灭失了,其创造者、持有人、传承人即使存在,该物质文化遗产也不可能再生(再生者非原物);
但是,与某种样式或某项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物质遗产(本文所论“物质因素”)灭失了,只要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人、传承人(本文所论“物质因素”)还在,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和成立就基本不受影响。
“人”这种物质因素显然与自然界的物质以及“物质文化遗产”有着重大区别甚至是根本区别、本质区别。
如果说“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那它也是一种非常特别、特殊的载体。
因此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定义是否要把“人”这个因素考虑进去,很值得研究和思考。
二、近期需要解决的问题
根据上述材料和分析,从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或文化遗产学的学科建设、基础理论建设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需要出发,我们认为,以下问题是需要学界同仁给予充分关注、重视并在近期给予进一步研究、探讨和解决的。
1、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要不要顾及已经产生和形成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等等相关国际、国内政策和文件中的相关定义、规定?
如果迁就既有规定和格局,作为一门学科“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或者“文化遗产学”能否理想地科学地建立起来?
如果不考虑与既有规定和政策的衔接问题,那么当理论研究与既有规定和政策发生不能吻合甚至冲突的情况时,怎么处理和解决?
2、怎么理解和翻译《公约》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定义和相关规定?
是否需要一个为学界同仁共同认可和接受的确定性的理解与翻译?
3、怎么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因素的关系问题?
是把相关的物质因素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中解决还是纳入“非物质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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