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惩管理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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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3
第三章奖惩的分类分级4
第四章行政奖励4
第五章行政处罚5
第六章处分期管理9
第七章奖惩的实施10
第八章附则11
附表一《奖惩申请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一)维护公司正常的运营及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强化员工的责任意识,促进员工提高绩效,提升个人职业素养;
(三)为员工的晋升、转正、考核等提供依据,促进员工快速成长。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的奖惩管理。
第三条奖惩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教育原则:
行政处罚只是公司行政管理的手段之一,并非管理的最终目的。
在实施时应以教育帮助和纠正预防为主,惩诫、处罚为辅,对于初次轻微违纪认错态度较好,且未造成明显不良影响的,可只予口头批评教育而不予行政处罚;
(二)鼓励原则:
对员工优秀和先进的事迹应广泛宣传并及时奖励,对员工多以正面激励为主,促进员工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流程,不断提升工作绩效,为公司的发展释放更大的个人潜能;
(三)公平原则:
公司在对员工进行奖惩时,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体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以事实为依据,公正的处理员工奖惩及其申诉;
(四)合法原则:
奖惩是公司的激励手段之一,须遵循“合法、合理、合情”的原则,既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的管理需求,也要考虑人性化管理的需求。
(1)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之抵触;
(2)严格按照程序处理,避免法律风险;
(3)在奖惩未经批准生效之前不得公布结果,对被处罚的同事不得歧视或嘲讽。
(五)及时与唯一原则:
公司应该针对员工的奖惩事由及时进行奖惩,并且同一事由只能适用一次奖惩,不能多头奖惩或多次奖惩。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职责与权限
(一)总经理:
负责指导行政中心对奖惩的管理,负责公司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高工的奖惩核准。
(二)行政中心:
奖惩制度的制定与维护,对奖惩管理的风险控制及评估,奖惩手段的综合运用,主管/工程师级以下职员工奖惩申请的核准,员工申诉处理结果的复核。
(1)行政部:
员工奖惩事由的复核,适用条款的审查,部门奖惩的控制与平衡,奖惩结果的行文与通知,员工申诉的受理及调查,奖惩资料的统计汇总及分析、为员工转正、晋升、考核提供数据;
(2)人力资源部:
员工奖惩制度的培训、宣导、公示;
根据已审批生效的奖惩单进行员工工资核算;
(三)各部门:
奖惩的申请、审核,制度运行的监督与反馈,配合行政中心处理员工申诉。
第五条公司奖惩条款无具体规定的,但应予奖惩的行为,由行政中心负责认定事实,并拟定或确定奖惩等级(按审批权限进行)。
第三章奖惩的分类分级
第六条公司的奖惩从性质上分为经济奖惩与行政奖惩,经济奖惩可以单处,行政奖惩的同时必须对应一定的经济奖惩。
第七条奖惩须根据员工的行为事实,针对事实的不同程度和情节,经过调查核实,适用不同类型和级别的奖惩。
(一)经济奖励一般与行政奖励并处,以鼓励员工更好的为公司服务,创造更大的价值;
(二)单处经济处罚一般适用于在无违规违纪且无明显工作失职的前提下,偶然造成的工作损失,且数额较小,经口头批评教育可以纠正无必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行政处罚适用于因工作失职、违规违纪等,对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行为,且用口头批评教育无法达到警示和教育本人及其他同事的目的的情形。
第八条行政奖惩的手段包括主要行政奖惩和辅助奖惩方式两种,辅助奖惩作为行政奖惩的补充,除通报表扬/通报批评外,一般情况不单独使用(特殊情况应由行政中心审核,总经理批准);
(一)行政奖励包括嘉奖、记小功、记大功三种,辅助奖励方式包括职务通报表扬、晋升/晋级、调薪、外派学习、旅游等;
(二)行政处罚包括警告、记小过、记大过三种,辅助处罚方式包括通报批评、降职/降级、降薪、留厂察看、辞退、开除;
第九条符合记大过、降职/降级、降薪、留厂察看、辞退、开除条件的违纪行为为“重大违纪或严重违纪”的行为,符合记小过的行为列为“较大或较严重的违纪”行为,符合“警告”的行为列为“一般违纪”行为。
第四章行政奖励
第十条公司对员工的行政奖励分为:
嘉奖、记小功、记大功。
员工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可给予“嘉奖”一次:
(一)助人为乐、义务奉献、工作发明、有效提案有具体事迹,值得在公司推广的;
(二)在公司区域拾金不昧,金额在RMB100元以上的;
(三)团结友爱,主动化解同事间的纠纷,避免事态恶化有具体事迹的;
(四)举报徇私舞弊或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使公司减少或避免损失在RMB200元以上的(公司对举报人员保密);
(五)积极推广公司企业文化或品质体系成绩优良的;
(六)本职工作表现优秀,值得他人学习的;
(六)其它优良事迹,经公司认定足以嘉奖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可给予“小功”一次:
(一)遇突发事件,能从容应变、处置得当,维护公司利益,避免公司较大损失的;
(二)举报违规或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在RMB1000元以上的(公司对举报人员保密);
(三)在公司区域拾金不昧,金额在RMB500元以上的;
(四)对本公司现行管理制度/办法、工程技术、生产工艺等提出有创意的改良方案,经采纳实施,为公司创造经济价值在RMB1000元以上的;
(五)一年内获得三次以上(含)嘉奖的;
(六)其它经公司认定有较大功绩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可给予记“大功”一次:
(一)为人正直、大公无私,拒收贿赂具有事实的;
(二)敢于当场制止正在侵害公司重大利益的人或事,使公司免受重大损失的;
(三)保护公司财产,不顾个人安危,避免公司重大损失的;
(四)在公司属有区域拾金不昧,金额在RMB1000元以上的;
(五)对本公司现行管理制度/办法、工程技术、生产工艺等提出有创意的改良方案,经采纳实施,为公司创造经济价值在RMB2000元以上的;
(六)举报违规和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在RMB2000元以上的(公司对举报人员保密);
(七)维护公司及员工安全,不畏危难,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的;
(八)检举策动危害生产秩序(如罢工、闹事等)、盗窃等严重侵害公司的不法行为的;
(九)一年内获得三次以上(含)小功的;
(十)其它经公司认定有重大功绩可以记大功的。
第五章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公司对员工行政处罚分为:
警告、记小过、记大过。
第十四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予以“警告”处理:
(一)迟到/早退,影响生产或公司管理的或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以上(含)的;
(二)未向公司申报而安排亲友在自己所属部门工作的;
(三)在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之事,情节轻微的(如:
聊天、吃零食、唱歌等);
(四)在上班时间看与其业务无关之书籍、报纸、杂志或上与工作无关的网站的;
(五)利用办公电话拨打私人电话或未经批准在上班时间接待私人来访的;
(六)擅离职守或非因工作需要而离岗、串岗的;
(七)消极怠工,或上班干私活的;
(八)下班后不按规定关灯、关电、关水、关气、关窗、锁门柜的;
(九)浪费公司财物或公物私用的,情节轻微的;
(十)不按公司规定穿着工服、工鞋、佩戴厂证的;
(十一)穿着背心、超短裙或不雅服装上班的;
(十二)在公司区域内私自乱张贴、乱涂乱画、乱扔垃圾/果皮/纸屑/烟头、乱泼污水、随地吐痰、制造污秽等不维护公共卫生之行为的;
(十三)浪费公司水、电资源者;
(十四)乱倒饭菜、浪费粮食、打饭菜去宿舍或在餐厅外进食造成卫生不整的;
(十五)在员工宿舍内私接电源,擅自使用大功率电器、煤油炉、煤气炉的;
(十六)擅自改变宿舍内设施和布局的;
(十七)不服从床位分配、擅自调换床位的;
(十八)未经许可私自带外人进公司内活动的;
(十九)违反公司规定携带公司物品出公司的,情节轻微的;
(二十)私自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公司或携带火种、香烟进入禁烟区;
(二十一)利用职务之便徇私但情节较轻微的;
(二十二)故意不打卡、乱打卡等扰乱公司考勤管理,情节轻微的;
(二十三)未到下班时间等待打卡的;
(二十四)将厂证、厂服、公司徽标等饰物转借给非本公司人员使用或佩戴的;
(二十五)随意移动消防设施或者乱放置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
(二十六)在车间以外的厂区非吸烟区域吸烟的;
(二十七)发现安全隐患或有损坏公司利益行为而不报告的;
(二十八)未经许可而擅动非自己使用或保管之工具、电脑、资料的;
(二十九)非设备操作人员,未经许可随意操作设备的;
(三十)不按规程作业、不按要求放置材料、工具、货物的;
(三十一)不按要求填写报表,造成数据错误或不按规定填写单据,造成管理不便或管理混乱的;
(三十二)因工作疏忽致使产品品质不良,但情节轻微的;
(三十三)工作消极、拖拉,无责任意识但情节较轻的;
(三十四)利用职权刻意刁难同事或下属的;
(三十五)在需要排队的场合,不依次序排队扰乱现场秩序的;
(三十六)在公司范围内与同事发生口角,不听劝阻的;
(三十七)不配合保安员执行出入检查及日常纪律管理的;
(三十八)不服从公司正常调动或不听从上司合理安排情节轻微的;
(三十九)初次不能按时完成上司合理指令,且无合理解释的;
(四十)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包庇或袒护下属情节轻微的;
(四十一)对客户或者同事态度恶劣,影响正常工作、破坏团结的;
(四十二)其他不良或违规违纪的行为,经公司认定应予警告处罚的。
第十五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记“小过”处分:
(一)一个月内迟到早退3次以上(含)但未超过6次的;
(二)曾记警告又旧错重犯的(六个月内);
(三)在公司内酗酒或饮酒后在公司区域内滋事情节轻微的;
(四)上班时间或休息时间内大声喧哗、吵闹、发出怪声不听劝阻,严重影响他人工作和休息的;
(五)非紧急情况擅自使用或变更消防器材、安全标识,严重干扰消防管理的;
(六)未经许可,私自出借公司场地、设施、设备、工具或者其他物资物品的;
(七)违反规定擅自操作机器设备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不服从管理人员的合理调度或指令影响较大的;
(九)玩忽职守或疏于管理,给公司资源造成浪费且负面影响较大的;
(十)因粗心大意致机器、设备、物料、工具等损坏的;
(十一)在上班时间睡觉的(保安员或设备操作人员从严处罚);
(十二)对同事诬告、传播谣言、蓄意制造事端的;
(十三)投机取巧、假公济私,有损公司利益情节较轻的;
(十四)屡次浪费公物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五)有意滋事、制造事端,扰乱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情节较轻的;
(十六)无合理情由不能如期完成任务,对正常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
(十七)私带外人混入员工宿舍住宿或在工作场所逗留、参观的;
(十八)在宿舍内聚众赌博或进行六合彩等博彩活动的;
(十九)上班时间办私事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情节严重的(如:
玩游戏、公用电话煲私人电话粥、打扑克、下棋、打球、擅自外出干私活等);
(二十)用语言威胁、要挟公司同事,经批评教育能认识错误,未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十一)发出错误指令致相关人员同犯错误,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二十二)遗失管理的重要财物、文件和数据等,造成公司较大损失的;
(二十三)工作责任意识淡薄,相互推卸责任的,经提醒或批评无改善的;
(二十四)其它不良或违规违纪的行为,经公司认定应予记小过处罚的。
第十六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一)一个月内迟到早退6次以上(含)但不超过10次的;
(二)一个月内累计两次旷工的;
(三)曾记“小过”而又旧错重犯的(六个月内);
(四)委托他人打卡或代他人打卡,以及其他各种仿造/虚构数据资料,严重干扰公司管理秩序的;
(五)面对公司有关工作上的查询,故意隐瞒或欺骗,报告严重不实的;
(六)不按公司规定操作,导致公司经济或名誉遭受较大损失的;
(七)不服从公司或上级合理工作指令(如工作调动、工作安排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八)无合理情由,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对正常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九)对外泄露公司经营、生产、业务或其它商业性机密但对公司未造成损失的;
(十)违反规定擅自操作机器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违反规定携带公司物品出公司情节严重的;
(十二)遗失经管的重要财物、文件和数据等的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十三)公司内酗酒或酒后在公司内闹事,情节严重的;
(十四)恶语攻击、辱骂同事或无事生非与同事打架,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五)未经许可擅取公司生产经营数据、记录等文件的;
(十六)伪造和涂改公司的重要报告和文件的;
(十七)工作懈怠,不按规定或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且无合理解释的;
(十八)故意损耗机器、工具、原料、产品、图纸等其它公物的;
(十九)浪费公司财物或公物私用的,情节严重的;
(二十)发现损害公司利益的案件不报告反而同流合污的;
(二十一)虚报工作成绩、工作产量、生产记录或提供不实文件、信息,影响或破坏公司管理的;
(二十二)工作责任意识严重淡薄多次推卸责任的;
(二十三)对同事或者客户恶语相向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十四)对同事或其家属进行打击报复、恶意中伤的;
(二十五)在禁烟区吸烟,严重影响安全或质量的。
(二十六)其他不良或违纪行为,经公司认定应予记大过处罚的。
第十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将予以“辞退”处理,如有造成公司损失的责令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一)一个月内迟到早退10次(含)以上;
(二)一个月累计旷工三日以上(含)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六日以上的;
(三)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公司生产生活秩序的;
(四)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收受钱财或接受其他贿赂的;
(五)不服从合理的管理和调度,严重冲撞或辱骂上司,情节恶劣影响极坏的;
(六)工作中提供虚假资料或伪造公司文件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的;
(七)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假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等,骗取公司录用的;
(八)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公司较大经济损失的;
(九)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毁坏公司财产的(同时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盗窃同事或他人财物的;
(十一)对同事及其家属有威胁语言或者报复行为,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蓄意破坏公司与客户的关系或者错误签订合同致使公司蒙受严重损失的;
(十三)营私舞弊、滥用权力,对公司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十四)制造舆论、散布谣言、煽动消极怠工、罢工,挑拨劳资关系的,扰乱公司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
(十五)在公司内传播黄色信息或进行性搔扰的;
(十六)伪造或盗用公司印鉴的;
(十七)临摹公司领导或他人签名谋取个人利益或方便的;
(十八)不配合公司办理政府要求办理的相关证件的;
(十九)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泄露公司商业秘密,造成公司较大经济损失的;
(二十)在公司内与异性非法同居的(经公司批准入住的夫妻或子女除外);
(二十一)伪造和涂改重要文件或模仿公司领导签名以谋取方便和利益的;
(二十二)故意损毁公司资料或其它有用之文件并对公司造成损失的;
(二十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二十四)违法国家法律法规,应当被追究责任的;
(二十五)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司严重经济损失的;
(二十六)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或知识产权制度的;
(二十七)本人或亲属进行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业务活动,损害本公司利益的;
(二十八)与其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或未经许可在外兼职有损公司利益或声誉的;
(二十九)未经许可,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或开展各类业务,严重影响公司声誉的;
(三十)一年内受到三次以上(含)记大过处分的;
(三十一)严重违纪对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或经常轻微违纪,屡教不改的;
(三十二)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不良或违规违纪行为,对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经公司认定应予辞退的。
第十八条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管理人员未善尽督导、管理之责,造成公司利益或形象蒙受重大损失的,管理人员需负连带责任,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处分期管理
第二十条根据员工违纪情节、性质,公司对不同类别的行政处罚规定不同的处分期。
(一)警告处分期为一个月;
(二)记小过处分期为三个月;
(三)记大过处分期为六个月;
(四)通报批评的期限为七天;
(五)留厂查看的期限一般为3—12个月;
第二十一条处分期的计算自处分批准之日起计算,如批准之日在当月15日之前(含),则处分期自当月1日起开始计算,如批准之日在当月16日以后(含),则处分期自次月1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所有处于处分期的员工无晋升、晋级、调薪、评优/良好、轮岗(公司下达的岗位调动除外)、外派学习/培训/参观/旅游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处分期结束后,员工可正常享受晋升、晋级、调薪、评优/良好、轮岗(公司下达的岗位调动除外)、外派学习/培训/参观的机会,但如名额有限,则公司应优先考虑曾受奖励或无行政处罚的员工。
第二十四条嘉奖、记小功、记大功可分别抵减与警告、记小过、记大过相应的处分期,抵减后剩余的处分期可作为评定员工是否享有晋升、晋级、调薪、评优/良好、轮岗(公司下达的岗位调动除外)、外派学习/培训/参观机会的依据。
第七章奖惩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员工奖惩需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按照如下程序进行申报、审核、批准、执行。
(一)员工行为符合奖惩条件的,由该员工的直接上级或其它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参照制度条款,及时填写《员工奖惩申请单》,说明奖惩意见及奖惩理由,并交当事员工本人签名确认。
当事员工如对奖惩事项存在异议而拒绝签字确认,必须书面注明异议,否则视为对奖惩事项的默认。
(员工拒签的由员工的直接上级或二位以上平级同事证明事实并签名确认,视为有效。
)
(二)申请人在员工签名确认后将单据交给当事人的部门主管及经理核实确认,再将单据传至责任中心负责人审核,审核完毕传递给行政中心复核;
(三)行政中心复核完毕,由相关权限人核准后执行;
单据由行政部登记并录入员工档案,在月底统一汇总给人力资源部进行工资核算。
第二十六条奖惩的核准须按相关权限进行,不得越级审批。
(一)部门经理级(含)以上以及高级工程师/高级会计师的奖惩由总经理批准;
(二)其他人员的奖惩由责任中心负责人审核,行政中心批准。
第二十七条为确保奖惩的合理性与公平性,所有经各责任中心负责人批准的奖惩申请单由行政中心复核,不符合制度要求的单据返回申请部门重新申请或核定。
行政中心复核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申报及审批程序的合法性;
(二)表格填写的规范性,是否清晰,员工有无签名确认,表单有无涂改(涂改处需有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三)奖惩事由的合理性,奖惩条款的适用性以及辅助奖惩措施的合理性;
(四)奖惩的均衡控制(部门内、部门之间的均衡);
(五)员工投诉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申报进行薪级调整的按薪酬管理制度的程序另行审批,申报职级调整或辞退的按人事异动管理制度/离职管理制度的程序另行审批。
第二十九条辅助奖惩的奖金或经济处罚在员工当月的工资以增加或减发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的形式体现。
(一)在行政奖惩的同时必须对应一定的物质奖惩,以保证行政奖惩的效果,一般对应关系如下:
序号
岗位级别
经济奖励(元/次)
经济处罚(元/次)
嘉奖
小功
大功
警告
小过
大过
辞退
1
总经理/副总/部长/高工
150
300
500
以对公司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2
经理/副理
100
200
3
主管/保安队长/工程师
50
4
班长/助理/一般职员/技工
40
80
5
一线作业员/品检员
20
60
(二)一般情况下物质奖励/处罚不得超出上表所列的标准,特殊情况须由总经理批准。
第三十条单处经济奖励或经济处罚,按第二十一的审批权限进行。
(一)单处经济奖励或经济处罚一般不得超出员工所属类别奖惩的上限(如单处对一线作业员的奖励,最高限额为100元);
(二)贡献或损失较大,最高限额可控制在该类别限额的五倍以内,但必须经过总经理或董事长的批准。
第三十一条属于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未超出岗位说明书要求的,不适用于行政奖励,但可酌情予以经济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行政中心制定,总经理批准后实施,未尽事宜由江西圣达威电工材料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属公司奖惩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公司其他管理文件需涉及奖惩的,须由行政中心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可作为本制度的有效补充,如有冲突均以本制度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
附表一《员工奖惩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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