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公开招租规则模板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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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账单的资金用途写“竞租单元的竞租保证金”(注:
竞租单元号应填写完整)。
4.在招租房产公开招租结果公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招租人向未获得承租资格的竞租人无息退还竞租保证金,竞租人应按招租人要求提供收款证明等相关材料。
获得承租资格的竞租人应缴的第一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由招租人从竞租保证金中抵扣,竞租保证金如有余额,承租人可选择自动冲抵第二期租金或无息退还,如竞租保证金不足,则由承租人于租赁合同签订前补足差额部分。
四、竞租文件要求:
1.竞租人应当以书面报价文件的方式向招租人报价。
2.竞租人应将报价单、竞租文件密封于信封内,信封封面应注明竞租房屋的具体座落位置及单元,并于公布报价当天到指定地点交给招租人(应在报价截止时间前提交),逾期送达视为无效报价。
3.竞租惠元大厦1004单元、石亭路27号底层3间店面报价及竞租文件包括以下部分:
(1)(单位)竞租的,均需提交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提供三证合一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竞租保证金银行缴款单据等复印件,(若有)投标代表人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以上所有文件或复印件须竞租人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2)(个人)竞租的,均需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中国人民银行开具个人征信等级报告、竞租保证金银行缴款单据等复印件,租赁使用说明,以上所有文件或复印件须竞租人本人签名并加盖手印。
4、报价单。
范本详见附件。
报价不得低于起租标准,报价金额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并写明经营业种。
5、廉政承诺书、承诺函。
竞租人提交的廉政承诺书和承诺函应与附件的范本一致。
承诺函需由竞租人本人(竞租人为单位时为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竞租人为单位时并加盖公章。
6、竞租人参加本次竞租的,需准备2套报价文件,并按规定时间内送到提交报价地点。
五、公布报价、授予承租资格
1.招租人将于公开招租报价会议上审核并公布竞租人是否具备竞租资格,并与竞租人核对提交的报价文件为未开启状态,将当众开启竞租人提交的报价文件,审核报价文件是否符合要求,现场公布竞租人的报价。
2.招租人将按照有效报价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承租候选人的顺序,即将提交有效报价的全部竞租人列为第一候选人、第二候选人、第三候选人,以此类推。
若出现报价相同的,则招租人将以抽签的方式确定竞租候选人的顺位,未按通知时间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资格。
如只有一个符合条件者报名的,则该竞租人为第一候选人。
3.承租候选人的顺序确定后,若标的房产有原承租人的,需询问原承租人或其他具有优先承租权者是否行使优先承租权,若原承租人或其他具有优先承租权者行使优先承租权,则将承租资格授予原承租人或其他具有优先承租权者;
若原承租人或其他具有优先承租权者放弃优先承租权,则招租人将承租资格授予第一候选人。
若前一顺位的候选人放弃承租资格的,招租人有权选择重新招租,或者将承租资格授予后一顺位的候选人,并与该候选人按照其报价签订租赁合同。
相应的承租候选人必须按招租公告及招租规则的要求于公开招租结果公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招租人**市特房筼筜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如超过15个工作日承租候选人未与招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则自第16个工作日起以承租候选人报价按天(以每月30天计算日平均租金)收取房屋闲置补偿,由招租人直接从竞租保证金中抵扣;
如超过20个工作日,承租候选人仍未与招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则招租人有权取消其承租权并没收竞租保证金。
六、优先承租权
招租房产的原承租人可对该房产享有优先承租权,即在租金价格相同基础上有优先承租权。
按照《**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招租人有权对原承租人进行信用审核,有恶意违约、无故拖欠租金、转租或存在违约诉讼等情形的原承租人不享有优先承租权或不得承租、续租。
1、原承租人应于公布报价时到现场了解报价结果,并应在公布报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行使优先承租权,即在上述期限内原承租人与招租人按承租第一候选人的报价签订新的租赁合同,继续承租该房屋。
同时承租第一候选人资格自动失效;
2、若原承租人未在公布报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行使优先承租权的,则视为原承租人放弃优先承租权,原租赁合同到期自动终止。
3、原承租人放弃优先承租权后,由承租第一候选人与招租人签订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签订时间为招租人收回该租赁房产交予招租人之后三个工作日内。
七、放弃优先承租权
原承租人放弃优先承租权后,若承租第一候选人在上述期限内不与招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则视为该候选人自动放弃本次承租资格,竞租保证金不予退还。
招租人可选择重新组织招租,亦可选择按以下方式处理:
招租人将第二候选人的报价告知原承租人,原承租人可以在接到招租人告知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行使优先承租权,即按承租第二候选人的报价与招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继续承租该房屋,若原承租人放弃优先承租权,承租第二候选人可与招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以此类推。
八、若在招租人过往公开招租中,竞租人有违背公开招租规则,违规拆建租赁物、破坏租赁物,租赁期间不缴纳或逾期缴纳租金、水电费,违反租赁合同等不良记录的或存在各种违法行为的,招租人有权单方面取消此类竞租人的竞租资格。
九、公开招租结果(获得承租资格的竞租人名单)将在特房集团网站上,不再另行通知。
十、**市特房筼筜开发有限公司对本规则享有最终解释权。
招租人:
XXX特房筼筜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
**市**区展鸿路83号B栋
咨询电话:
********
监督电话:
**市特房筼筜开发有限公司网址:
******房屋租赁版块查询查看。
厦特筼筜经租字()第号
惠元大厦写字楼租赁合同
(**市**区嘉禾路267号惠元大厦楼单元)
甲方:
**市特房筼筜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签署时间:
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承租惠元大厦楼房屋事宜达成一致,并制定本合同。
本合同之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附件与本合同主文若有不一致,以附件的约定为准。
一、租赁房屋及租赁费用
1、在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租赁位于**市**区嘉禾路267号惠元大厦楼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下称“该房屋”)。
2、租赁用途为办公,乙方不得将该房屋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任何用途。
3、乙方声明其在签署本合同前已经现场视察过该房屋,对该房屋的面积大小表示满意并同意接受。
双方同意以该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建筑面积对该房屋的租金(定义见附件二第一部分)、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定义见附件二第二部分)及其他费用(定义见附件二第三部分)进行确定。
二、租赁费用的支付
1、在租赁期内乙方应按约定按时支付该房屋的租金、车位管理费(若有)、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及其他费用。
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已详细列于附件二。
2、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租期自起租日(见附件一第一部分)开始计算,乙方应于每期到期日前十日向甲方支付下期租金及其他费用。
首期租金应于起租日前十日内向甲方支付。
3、乙方须按该房屋独立记录表所示,或按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公共事业单位账单,在收到该等记录表或账单后14日内按甲方指定的收款方式支付所有在该房屋使用的水(若有)、电及通讯费用(若有)等其他费用。
4、在乙方根据本合同支付任何款项到甲方银行帐户的过程中,如发生任何银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三、履约保证金
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直接在乙方缴交的竞租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缴的履约保证金及首年三个月租金(详见本合同附件二第一部分),不足部分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付清,超出部分乙方可选择直接抵扣第二期租金或要求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无息退还给乙方。
2、租赁期间,如果乙方有违反或不履行本合同的行为,在甲方发出要求乙方纠正该等行为并赔偿甲方损失的书面通知后7日内,乙方拒不纠正该等行为,甲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直接在乙方向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数额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不影响甲方对乙方该等行为可行使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方法),但甲方应在直接扣除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之日起7日内书面告知乙方。
甲、乙双方特别约定:
本条款不构成对甲方主张权利方式的限制,即甲方并无必须或优先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之义务。
3、乙方应在收到前款所述书面扣款通知的7日内向甲方补足履约保证金。
4、甲方须在本合同终止(不论基于何种原因)及乙方按约定交还该房屋,且双方就租赁该房屋而产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清理完毕后7日内,向乙方退还剩余的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若乙方未按时交还该房屋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的,则甲方有权拒绝返还履约保证金或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乙方应付未付的所有款项及违约损害赔偿金、违约金等,不足部分还有权向乙方追偿。
四、交付与验收标准
乙方声明其在签署本合同前已经现场视察过该房屋,对该房屋及其周边的现有装修及设施状况表示满意并同意按现状接收。
五、交付日期
1、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
乙方应于甲方通知的时间到房屋所在地办理该房屋的交接手续。
甲方以现有状况向乙方交付该房屋且双方签署房屋交付确认书,即视为甲方已履行将该房屋合格地交付给乙方的义务。
乙方为单位的,需由法定代表人或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
2、若乙方未于甲方通知的时间前往房屋所在地办理该房屋交接手续,视为甲方已于通知的交付日履行房屋交付义务,乙方仍应向甲方支付自交付日起的租金、该房屋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及其它各项费用。
六、房屋的转让、抵押
在租赁期内,甲方如需转让该房屋,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
甲方若需抵押该房屋,无须书面告知乙方,但在该房屋抵押后当事人协议处分该房屋前,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
乙方若需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行使购买该房屋的优先权利,否则视为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
7、房屋装修
1、乙方若对该房屋进行任何装修工程应征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的书面同意或批准,且在取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的验收合格证书(包括但不限于消防验收合格证书)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乙方若对该房屋涉及拆改原经营性资产框架墙体和消防设施设备、影响房屋主体结构等的,应将装修方案事先报甲方审批。
因前述行为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自行与大厦物业管理单位办理装修相关手续。
乙方保证该等装修工程不得影响其它租客的正常使用。
3、经甲方事先备案,乙方可自行聘用有资质的承建商负责进行其它装修、改建工程。
乙方聘请的承建商必须遵守甲方或管理处制订的有关装修规定和标准及其不时的修订。
乙方明白并同意,在装修过程中,对于因乙方或其聘请之承建商的任何违反前述规定和标准及其修订的行为,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由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4、在未获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以及未获得甲方的书面认可或同意前,乙方在装修时,特别不得:
(1)在该房屋或该大厦任何部分搭建、安装、拆除或改装任何固件、分隔物、建筑和设施;
(2)改装、增加或允许他人改装、增加电气设施、燃气设施、空调设备、下水管道、消防/火警监测或保安等系统;
(3)安装或允许他人安装任何需要附加电气/燃气、市电布线/管道、或不通过分表计量的电/燃气、或其重量超过了地面的设计载重的设备、机器,在该房屋的门窗、天花板、墙面、横梁、地板、结构件、卫生设施、空调设备、消防/火警监测设备上装钉、插入或允许他人装钉、插入任何钉子、螺丝钉、金属钩、托架或类似物件;
也不得损坏、损伤、钻入、划伤、毁损或允许他入损坏、损伤、钻入、划伤、毁损上述物品的表面;
(4)铺设或使用任何可能损坏或穿透地板的覆盖物。
5、除非得到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对**市消防部门指定安装的消防门,乙方在装修时不得改装消防出口现有之门锁、门闩及装配,不得使用密封式铁门。
6、乙方必须自行承担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在租赁期内的任何时间移除该房屋内任何乙方建造的不合规格的结构物、建筑物、分隔物及其他改建物的费用,无论该等结构物、建筑物、分隔物及其他改建物建立时是否得到或未得到甲方的同意,甲方对乙方因此蒙受的损失概不负责。
7、如乙方对该房屋做出任何修建,或安装任何附属物、装置、附加物,乙方应向甲方保证该等修建,或安装任何附属物、装置、附加物符合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且即使该等装修、改建或安装已得到甲方的同意,甲方仍可要求乙方在合同终止交还该房屋时,复原、移去或拆走该等改建、附属物、装置及附加物或其任何部分,且乙方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8、合同期限内,甲方确因合理原因而需对该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应提前通知乙方。
9、乙方应保证对该房屋进行该等装修工程前自费为该房屋就其各种在装修期间可能遇到的风险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
10、若于租赁期内的任何时间,政府任何主管部门对该房屋的装修(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提出任何整改要求,乙方均须按照政府主管部门不时的要求修改其装修。
若因此影响相邻单元的其它承租人,乙方应独自负责修复对相邻单元造成的任何损坏并独自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对相邻承租人的合理补偿。
同时,甲方并不因此而承担任何责任,但若因此而使甲方权益遭受损害,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赔偿。
11、若于租赁期内的任何时间,政府任何主管部门对该房屋相邻单元的装修(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提出任何整改要求,乙方必须根据甲方或管理处的要求提供所有必须的协助及配合,以符合该整改要求。
若届时乙方因此遭受非乙方自身引起的经济损失,乙方应自行与相邻单元的承租人进行协商。
乙方不得以尚未与相邻单元的承租人达成一致意见为由拒绝或延迟提供上述协助或配合,且乙方因此而遭受之一切损失应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不必为此而承担任何责任及赔偿要求。
八、房屋交还
1、甲方有权于租赁期届满或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行使单方解除权时收回该房屋。
乙方须在租赁期结束时或合同解除时的7日内,与甲方有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部)联系交回房屋事宜,且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的当日内,把该房屋连同其所有的附属物、装置、附加物,按本合同规定,恢复至接收房屋时的状态或者甲方书面认可的标准的可租用及良好的使用状态下,交还甲方(租赁期内该等设施的自然损耗除外)。
同时,须将通向该大厦各部份的锁匙或通行卡证(如有)交还甲方。
2、若乙方未按本条第1款约定的状态将该房屋返还予甲方,甲方有权自行对该房屋作出合适的修缮,因此而引起的一切开支及费用由乙方负担。
甲方有权把该等开支及费用视作债项,向乙方追讨。
3、若乙方未按本条第1款约定的时间将该房屋返还予甲方或办理上述工商、税务等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的,则乙方应按租金标准的2倍向甲方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同时支付超期占用房屋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延迟向新租户交付该房屋而需承担的违约金、中介费,甲方因此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等一切费用),甲方并有权根据本合同第十八条的规定行使收回该房屋的权利。
九、甲方的修缮责任
1、甲方对该房屋的维修责任只限于该房屋的结构(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乙方须允许甲方在提前24小时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后,无论有否随同工匠或携带工具,在所有合理的时间内进入该房屋视察该房屋的维修状态,盘点该房屋内的附属物及进行必要的修缮及保养工程。
3、遇到紧急事态(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水灾、抢劫、人员伤亡等)时,若在办公时间内,甲方由乙方人员陪同进入该房屋,但在非办公时间内或无法联络到乙方的情况下,甲方或其授权代表可在事先无通知的情况下进入该房屋。
并且甲方不需负任何责任及赔偿因进入该房屋而产生的损坏。
但事后甲方需将情况向乙方予以书面说明。
4、乙方须在该房屋遭受到损毁,或任何人士在该房屋受伤,或该房屋发生火警或意外,或该房屋内的水管信道、电线、装置、附属物或其它设施出现损坏、破裂或缺陷时,立即以口头及书面通知甲方及管理处。
十、乙方的修缮责任
1、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在租赁期内,乙方必须保持该房屋及其设备、设施的可租用及良好状态。
乙方并需遵照甲方的规定在租赁期内自费对该房屋及其内部进行不时的维修保养、粉饰以保持该房屋及其内部的整洁美观。
2、如甲方在该房屋内装置了任何中央空调的设备或机器,乙方须小心及合理地使用或调节该等设备或机器。
除因乙方不正当使用或疏忽使用造成的损害外,甲方负责对该等设备或机器提供定期的及按乙方合理要求的维修服务,费用包括在物业管理费之内。
3、若该房屋的窗户或玻璃因乙方的过错而导致破损、毁坏,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或偿还因甲方更换该房屋所有破损的窗户和玻璃而引起的一切费用或者乙方自行负责修复至原状。
4、对由于下列因乙方的过错导致的事故而直接或间接造成甲方或任何其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损害,乙方须作出赔偿并承担全部责任:
(1)该房屋内的任何电器装置、电器用品或电线的故障或失修;
(2)该房屋水管通道或厕所堵塞或损坏;
(3)火或烟雾在该房屋内扩散;
(4)任何来源的水在该房屋或其任何部分泄漏或满泻;
(5)乙方对该大厦任何公共地方造成破坏。
5、乙方于本款项下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修理、维修费用,以及任何其它人士因前述情形向甲方索赔或主张其权益而导致甲方支出的任何款项,和甲方因向乙方索赔所发生的一切开支和费用。
6、甲方有权在没有发出通知的情形下,以甲方认为妥当的办法,清理及处置该房屋外乙方留下或未处理好的任何装箱、纸盒、垃圾或其它任何种类或性质的障碍物。
甲方并不因此而须向乙方或任何其它人士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因其执行本条规定而引起的所有开支或费用。
7、倘乙方未能遵守本条规定的修缮或工程,甲方或其雇员、代理人有权进入该房屋进行该等修缮或工程。
乙方须承担所有因该等修缮或工程而引起的费用。
十一、房屋严重破损的处理
1、倘该房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受到破坏、损毁,致使其不适宜使用或占有,该房屋在该等破坏、损毁发生后的三个月内尚未得到重修或重建,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可以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合同。
在前述情形下,甲方没有义务对该房屋进行重修或重建。
乙方可在该房屋遭受该等破坏、损毁的次日起停止或按该房屋受破坏损毁的程度相应减少支付租金,直到该房屋完成重修或重建。
2、在不影响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就任何在本合同终止前的索赔或违反本合同项下之条款的权利继续有效的前提下,及在不影响甲方向乙方要求支付本合同终止前应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电费及其它费用的权利的前提下,本合同将于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收到对方按照本条规定发予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
十二、不可抗力及相互免责
1、乙方在此同意,倘在任何时间内该房屋的水(若有)、电、供应或空气调节服务停止供应或该大厦的任何公共设施停止运作,甲方不必对乙方或任何其它人士负责。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损坏或致使乙方遭受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如下列情况是因甲方的过失直接引起的,甲方应在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内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该大厦或该房屋楼层内的任何部分因电话的失效、故障、暂停,或因有水、烟、火、有害气体或任何其它物质泄漏,或因老鼠、白蚁、蟑螂、其它害虫的滋生,或因遭受爆炸、盗窃、抢劫,或因其它损害,而对乙方或任何其它人士造成的任何个人或财物上的损失或破坏。
乙方在此声明,如上述情况非因甲方的过失直接引起,甲方无需对乙方或任何其它人士承担责任,乙方应直接与造成损害的直接责任方交涉。
3、甲方无义务负责该房屋或房屋内之财物的保安、保管。
乙方在任何时间都应自行对该房屋或房屋内之财物负责。
十三、房屋的转租、分租等
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转让、分租或转租该房屋。
十四、合同解除
1、租赁期限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出现下述情况,可解除本合同:
(1)甲方或乙方因有特殊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
(2)出现非甲方所能控制的情况,使该房屋设施无法正常运行、或水、电、等正常供应中断,且中断期连续超过30日,乙方认为严重影响正常使用该房屋的;
(3)乙方违反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约定,且经甲方提出后的十日内,乙方未予纠正的,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本合同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4)在租赁期间,政府决定征用该房屋所在土地而需拆除该房屋的;
(5)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6)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合同解除事由;
(7)违反合同附件三《房屋租赁安全管理协议》规定事项的。
2、解除本合同的,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应主动向另一方以书面方式提出。
因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到损失的,除前述因不可抗力可依法免除责任的外,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因政府征用土地导致拆迁的,不属于甲乙任何一方有过错的行为。
3、甲方或乙方确因特殊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经对方同意可解除合同并酌情减免违约责任,但乙方存在本合同第十八条第4款违约责任情形的除外。
十五、登记、备案
1、本合同的登记备案,依据双方自愿原则。
任何一方如需办理本合同登记备案,由该方自行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
2、和本合同有关的印花税将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各自负担。
3、若乙方要求公证本合同,则由乙方办理公证手续,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公证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六、关于该房屋在租赁期间内相关保险事宜的补充
1、因该承租房屋在交付日之后遭受爆炸、盗窃等其他类似安全问题而对乙方或任何第三者造成的伤害或任何财物上的损失或破坏,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建议,乙方应当就租赁房屋购买装修期内之建筑工程一切险(含第三者责任险)、租赁营业期内之公众责任险等。
甲方亦建议,乙方为其自有财产投保财产保险。
3、乙方不得作出任何行为导致该大厦或其任何部份的火险或其它保险(包括第三者保险)无效。
乙方亦不得作出,或容许他人作出任何行为致使该等保险的保险费增加。
4、倘该等保险的保险费因乙方作出的任何行为而增加,甲方有权在不影响其任何其它权利和补救的前提下,向乙方追讨因此而增加的保险费。
5、双方特别确认,乙方所购买的安装责任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应以甲方为共同被保险人。
6、如因乙方原因,发生引致甲方损失的保险事故,乙方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款应当首先用于赔偿甲方的损失;
如乙方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款不足以赔偿甲方的损失,则差额部分由乙方赔偿予甲方。
十七、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交付该房屋的时间不应超过30日;
如甲方逾期交房的,每逾期一日则应按首月房屋租金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如逾期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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