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笔记与真题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三Word下载.docx
- 文档编号:18234588
- 上传时间:2022-12-14
- 格式:DOCX
- 页数:12
- 大小:589.64KB
《经济法基础》笔记与真题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三Word下载.docx
《《经济法基础》笔记与真题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三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经济法基础》笔记与真题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三Word下载.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例题2·
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票据特征的有()。
A.设权证券
B.提示证券
C.交付证券
D.缴回证券
『正确答案』ABCD
【例题3·
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功能的有()。
A.汇兑功能
B.融资功能
C.支付功能
D.信用功能
【例题4·
单选题】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货物,收到乙公司发来的货物后,将出票人为丙公司、收款人为甲公司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以抵顶货款。
上述行为充分体现了票据的()。
A.结算功能
B.信用功能
D.融资功能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背书转让体现的是支付功能,而非结算功能。
结算功能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交换票据抵销债务。
票据的当事人(★★★)
(一)基本当事人
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
包括:
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注意1】基本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
【注意2】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无“付款人”。
(二)非基本当事人
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和保证人.
【提示】承兑人只在“远期”商业汇票中出现,即付票据无须提示承兑。
【注意】区别付款人与承兑人:
付款人只承担“相对”付款责任;
承兑人因承兑而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需承担“绝对”付款责任。
相同:
均需承担付款责任,因此“承兑人可以称为付款人”;
不同:
付款人责任上的区别,因此“付款人不能称为承兑人”。
【例题·
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基本当事人的有()。
A.出票人
B.收款人
C.付款人
D.保证人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选项D,属于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
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
【提示】票据的权利与其本身不可分割,谁持有票据,谁就可以行使相应权利。
判断题】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和背书人不是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当事人。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能够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包括:
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最后的被背书人”,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单选题】甲公司持有一张商业汇票,到期委托开户银行向承兑人收取票款。
甲公司行使的票据权利是()。
A.付款请求权
B.利益返还请求权
C.票据追索权
D.票据返还请求权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3.因“欺诈、偷盗、胁迫或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多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A.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
B.明知前手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而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C.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D.自合法取得票据的前手处因赠与取得票据的
『答案解析』选项D,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本题中因前手合法取得票据,故持票人虽未支付对价依然享有票据权利。
单选题】张某因采购货物签发一张票据给王某,胡某从王某处窃取该票据,陈某明知胡某系窃取所得但仍受让该票据,并将其赠与不知情的黄某,下列取得票据的当事人中,享有票据权利的是()。
A.王某
B.胡某
C.陈某
D.黄某
『答案解析』选项B,胡某以偷盗手段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
选项C,陈某明知胡某有盗窃情形,属于出于恶意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
选项D,黄某虽然不知情,但是其未支付合理对价,其票据权利不优于其前手陈某,因陈某不享有票据权利,故黄某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四)票据权利丧失的补救措施——“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1.挂失止付
(1)概念
丢失票据的权利人将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其审查后暂停对该票据的支付。
(2)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种类
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②支票;
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提示】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
(3)挂失止付通知书的记载事项
①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
②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③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注意】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4)信息登记
承兑人或承兑人开户银行收到挂失止付通知或公示催告等司法文书,并确认相关票据未付款的,应当于当日依法暂停支付并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登记或委托开户银行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登记相关信息。
(5)止付期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注意】挂失止付不是丧失票据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
2.公示催告
丢失票据的权利人向“法院”申请,由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申报票据权利,逾期无申报者,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票据无效的程序。
(2)申请公示催告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
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注意1】“挂失止付”非“公示催告”的必经前置程序。
【注意2】此处不包括“被告住所地”,因为利害关系人不明确。
【注意3】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3)程序
①申请书内容
票面金额;
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
申请的理由、事实;
通知挂失止付的时间;
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名称、地址、电话。
②付款人与代理付款人止付期责任
收到止付通知即行止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非经法院许可擅自解付不免除票据责任。
③公告刊登媒介
“全国性”的报刊。
④公示催告的期间
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60日,涉外票据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90日。
⑤公示催告期间的票据行为。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质押、贴现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
3.普通诉讼(略)
【例题5·
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有
()。
A.挂失止付
B.公示催告
C.普通诉讼
D.仲裁
『答案解析』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例题6·
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失票后持有人可以办理挂失止付的是()。
A.未承兑的商业汇票
C.未填写代理付款行的银行汇票
D.转账银行本票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A,“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可以办理挂失止付;
选项C,“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可以办理挂失止付;
选项D,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办理挂失止付。
【例题7·
判断题】挂失止付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
『答案解析』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
【例题8·
多选题】下列选项关于票据权利丧失补救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办理挂失止付应有确定的“付款人”,因此未填明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不得挂失止付
B.银行网点营业时间终止后,因为紧急情况可以到该银行网点负责人的家中提示付款
C.公示催告可以在当地影响力较大的晚报上刊发
D.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选项B,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选项C,公示催告应当在“全国性”的报刊上刊发。
(五)票据权利的时效
【注意1】票据权利丧失但仍然享有民事权利。
【注意2】追索权和再追索权时效的适用对象,不包括追索“出票人、承兑人”。
【例题9·
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权利时效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B.持票人对银行汇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1年
C.持票人对商业汇票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1年
D.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答案解析』选项B,持票人对银行汇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2年;
选项C,持票人对商业汇票承
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例题10·
单选题】甲公司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于汇票到期日2020年5月10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时遭到拒绝,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最后日期为()。
A.2020年8月10日
B.2020年11月10日
C.2020年10月10日
D.2020年6月10日
『答案解析』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例题11·
单选题】2020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B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
6月12日,C公司请求付款银行付款时,银行以A公司账户内只有5000元为由拒绝付款。
C公司遂要求B公司付款,B公司于6月15日向C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项。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B公司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
A.2020年6月25日之前
B.2020年8月15日之前
C.2020年9月15日之前
D.2020年12月5日之前
『答案解析』B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对象是A公司,A公司是支票的出票人,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出票日为2020年6月5日,所以B公司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是在2020年12月5日之前。
票据责任(★)
(一)责任人
(二)提示付款(见后“具体票据的相关规定”)
(三)票据的抗辩
1.对物的抗辩——“原子弹”(关键词:
任何)
如果存在背书不连续等合理事由,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票据权利人拒绝履行义务。
2.对人的抗辩——“灭蟑灵”(关键词:
特定)
(1)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注意】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票据责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票据债务人可以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B.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的票据责任解除
C.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票据上记载事项将票据金额转入持票人账户
D.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票据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票据金额,不必审查背书连续
『答案解析』选项A,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选项B,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选项D,付款人付款时需要审查背书连续。
多选题】下列主体中,应当向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的有()。
A.空头支票出票人的开户行Q银行
B.不获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乙公司
C.签发银行本票的P银行
D.对汇票予以承兑的甲公司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选项A,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的开户行不承担票据责任。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经济法基础 经济法 基础 笔记 第三 支付 结算 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