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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董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九条公司应当为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十条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日常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第二章董事会职权
第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二)制订公司发展战略;
(三)向股东报告工作,并执行其决定;
(四)制定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投资计划;
(七)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八)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九)根据股东授权,审议、批准公司重大投资、担保以及其他重大交易事项;
(十)制订公司境内外子公司(项目公司除外)的设置方案;
(十一)决定一级分支机构的设置;
(十二)决定公司一级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
(十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根据公司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十四)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事项及考核事项;
(十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十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方案;
(十七)制订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十八)有关法律规定或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并向董事会通报;
(四)签署公司的出资证明书、重大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其他职权;
(六)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七)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并在事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报告;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董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在董事会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
第三章会议的召开方式
第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分为董事会定期会议和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原则上应每半年召开一次.董事会定期会议包括:
(一)董事会年度会议
会议在公司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召开,主要审议公司的年度总结、业绩考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事宜.
(二)董事会半年度会议
会议在公司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召开,主要审议公司的半年度工作报告。
董事会可根据需要增加董事会定期会议的议题。
第十五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没有指定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股东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方式召开。
通讯会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通讯议案会议等。
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如采取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方式召开,其前提是与会董事能够清晰阅读会议材料,能够听清其他董事发言,并进行交流。
以该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应当进行录音和录像并永久保留。
董事在该会议上不能对会议决议即时签字的,应当采取口头表决并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
董事的口头表决具有与书面签字同等的效力,但事后的书面签字必须与会议当时的口头表决相一致.如事后未进行书面签字或者书面签字与口头表决不一致的,以口头表决为准。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如采取书面通讯议案方式召开,董事应当在书面决议上写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意见.表决通知应当规定表决的最后有效时限,但该时限不得短于该表决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除非所有董事书面同意放弃该通知的时间要求。
董事提前表决的,视为放弃该通知的时间要求。
第四章会议提案的提出
第十九条下列人士或机构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议案:
(一)董事长;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三)总经理;
(四)监事.
第二十条提案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提案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负责提供相关解释。
第二十一条提案应当结构完整,包含提案说明和提案正文,必要时还应当说明根据董事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的情况。
第五章会议通知和会前沟通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董事会定期会议召开五日以前和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两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二十三条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不受前款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应当发出通知。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应当事先向全体董事和监事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由召集人签发。
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议程、拟审议的事项(会议议案)及有关资料;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联络人和联系方式;
(五)除非是由董事长召集的会议,会议通知上应说明未由董事长召集的情况以及召集董事会的依据。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至少应当包括上述第
(一)、
(二)项内容以及需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传真、挂号邮件或者电子邮件.
实行专人送达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盖章,签收日为送达日。
实行传真送达的,传真日为送达日,以传真报告单显示为准。
实行挂号邮件送达的,自交付邮递之日起的第五日为送达日.
实行电子邮件送达的,收到邮件回执日为送达日。
对以传真、挂号邮件、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书面会议通知的,董事会办公室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六条董事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当尽快告知董事会办公室或会议通知指定的联络人是否参加会议.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视为其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二十七条会议通知发出至会议召开前,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与所有董事的沟通和联络,收集各位董事对议案的意见或建议并及时转达议案提出人。
议案提出人应当及时完善其所提议案。
第二十八条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认为会议召开或拟审议事项的事由不充分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延期一次审议、不予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六章会议的出席和召开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超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条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力,如委托人在委托书中已经表明其表决意见,则受托人代为表决时不得作出与委托书不同的表决意见。
委托人对受托人在其授权范围内做出的决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予以撤换。
第三十二条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中途退席,应视为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如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继续参加会议,该退席董事不计入董事会会议出席人数。
如因该董事的上述行为导致董事会会议出席人数不足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董事会会议的举行条件的,该次董事会会议应立即终止,已表决议案的表决结果有效,未审议的议案不再进行审议。
第三十三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在征得主持人同意后,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或就有关事项作出解释说明,但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会议主持人应当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
会议正式开始后,与会董事应当首先对会议议程达成一致意见。
会议应当对每个议案逐项审议,由议案提出者本人或委托他人向董事会汇报或做出相关说明。
第三十五条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议案发表明确的意见.董事可以对各项议案发表意见。
如出现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董事发言的情形,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第三十六条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不得对未列入会议通知中的临时议案进行审议,也不得对未列入议题的事项作出决议。
对于临时议案,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因事先未得到委托人对临时议案的表决权委托,该受托人的票数不视为有效票数,除非委托人在委托书中已有类似委托.
第七章会议表决、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审议提交议案,所有与会董事应当发表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意见,每一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应慎重表决,一旦对议案表决后,不得撤回。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当视作已放弃在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可采用举手表决或者投票表决通过决议,也可根据本规则采取口头、书面和通讯方式对决议进行表决。
口头表决和书面表决自表决做出之日起生效。
通讯表决应以会议通知中规定的最后时间为表决有效时限,在规定时限之内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结束时未书面表达意见的,视其表决意见为弃权。
第三十九条采用投票表决方式的,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统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场宣布统计结果。
第四十条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中途退席,应向会议主持人说明原因并请假。
对剩余表决议案的表决意向,该董事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行使;
如不委托,该董事对剩余议案的表决意向视同放弃.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过全体董事超过半数表决赞成意见通过。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决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说明;
(二)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姓名,董事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主要内容和形成的意见、建议。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办理委托出席手续的委托人、受托人姓名;
(四)会议议程;
(五)董事发言要点(以书面通讯议案方式开会的,以董事的书面反馈意见为准);
(六)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当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和每名董事的表决情况);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八)有关法律要求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
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的内容。
第四十七条记录员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除会议记录外,还应对会议召开情况作出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由该次董事会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将董事会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各位董事.根据需要,可增发其他有关人员。
第五十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董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书面会议通知、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会议记录、决议等,应当作为公司的重要档案妥善地永久保存于公司。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会议涉及的有关保密事项,与会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章会议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作出决议后,属于股东批准事项的,提交股东审议;
属于总经理职责范围内的,由总经理负责组织落实,并及时向董事长报告执行情况。
不属于股东批准事项和总经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董事会安排有关部门或机构组织实施和听取其汇报.
第五十四条董事有权就历次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向有关执行者提出质询.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五十六条本规则所称的“有关法律"
或者“有关法律规定"
,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不时颁布的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八条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本规则所称“以上”、“至少”含本数;
“超过”、“以前"
、“低于"
不含本数。
第五十九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六十条本规则自股东批准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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