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制约社区矫正工作深入推进有关问题的思考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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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一人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
通过调查,我们感到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业务管理不断强化,办事部门的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办事机构的同志能够经常深入基层,实施面对面的指导帮带,果断处理疑难问题。
佳木斯市司法局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衔接、配合、监督等问题,及时召开有关部门协调会进行督办解决。
大庆市司法局会同试点区局,在与公安、监狱等部门协商沟通后,对有重新犯罪倾向的矫正对象,及时提请收监执行。
哈尔滨市司法局组织司法所长、抽调民警、司法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通过集中封闭学习、警务技能培训和“以赛促学”等方式,强化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香坊区司法局在与法院的工作衔接中,注重抓审前、审中、审后三个环节,理顺了工作关系。
龙沙区司法局针对试点工作存在的共性及难点问题制发了《社区矫正36问》,要求矫正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并将矫正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进行管理。
牡丹江市东安区司法局与法院、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审前、检前案件评估方案。
农垦建三江分局利用网络手段,建立了矫正工作者QQ群,及时沟通有关情况,解答工作难题,有效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和业务管理水平。
(二)监管模式日趋成熟,监管措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不断提高。
在管理监督上,各地根据矫正对象的矫正期限、个人经历、再犯罪可能性大小等实际情况,探索并总结出许多好的经验与做法。
如哈尔滨实行“四包四定”、“四统一”、“三结合”的方法,齐齐哈尔市针对法轮功矫正对象采取“四方联动”的工作机制,大庆市“三落实、四必访、五清楚”联防联控的工作措施,牡丹江、佳木斯、大庆市领导干部与矫正对象“一帮一”、“多帮一”结对子的方法,农垦总局实行社区矫正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以及对矫正对象细化考核等做法各具特色,提高了管理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收到了较好的成效。
特别是在“两会”和奥运期间,各地进一步加大了对矫正对象的监管力度,严密衔接、管控措施,普遍开展矫正对象走访排查工作和处置突发事件预案演练,保证了安全稳定。
(三)教育方式灵活多样,矫正对象的思想和行为有了很大转变。
各试点地区立足实际,通过召开座谈会、茶话会、组织集体参观、募捐义演等形式,有效促进了矫正对象加快思想改造。
哈尔滨市香坊区在清明节组织矫正对象到东北烈士纪念馆敬献花圈,用革命先烈的丰功伟绩教育感化矫正对象;
大庆市让胡路区组织矫正对象参观铁人纪念馆,学习铁人精神;
农垦建三江司法局将矫正对象的学法,纳入“五五”普法工作之中,并免费为他们发放培训教材;
佳木斯市向阳区司法局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各种文体活动,陶冶情操,增强矫正对象回归社会的信心。
各地还以“迎奥运、促和谐”为主题,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用实际行动回报社会。
四川地震发生后,各地组织矫正对象开展献爱心活动,仅一个月就为灾区捐款1.7万元。
在做好常规教育的同时,各地坚持把心理矫正作为一种重要手段加以运用,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大庆、农垦总局等相继建立了心理矫正咨询室,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对个别有心理疾病的矫正对象实施心理治疗。
(四)帮扶解困工作落实到位,矫正对象适应社会的能力逐步增强。
各试点地区把教育引导与帮扶解困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积极协调民政、劳动等部门,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劳动就业、生活保障、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用真情教育、引导和感化他们,使他们深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社会的温暖,从而进一步激发其悔过自新、自觉接受改造的积极性。
一年多来,各试点单位先后帮助16名矫正对象的家庭办理了低保,帮助86名矫正对象重新就业,组织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向20多名生活困难的矫正对象捐款、捐物,为17名矫正对象落实了340亩责任田。
一年多的实践表明,我们通过社区矫正,对非监刑罪犯实施教育管理,使这批人能够感受到社会的关心,能够减少对社会的抵触情绪,能够提高他们接受改造、重新做人的自觉性。
这不仅提升了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水平,也促进了社区的平安建设,巩固和发展了和谐稳定的良好环境。
二、当前制约社区矫正工作深入推进的难点问题
我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以来,虽然在实践中取得了初步的成效并积累了一定经验,但由于社区矫正尚属于起步阶段,很多工作理念和做法还处于学习和探索过程,仍有大量的理论和实践问题需要研究和解决。
通过调研,我们感到社区矫正在各个层面暴露和反映出的一些问题,束缚着社区矫正的深入推进和长远发展,制约着该项制度应有的效果和作用发挥。
从国家层面看,主要是法律保障问题尚未得到解决。
现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依据是两院两部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对社区矫正工作内容、程序等规定过于笼统,各部门的权责利不明确,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分离,不便于实际操作,也不利于维护刑罚执行的强制性和严肃性,容易产生依法执法和探索试点之间的不同看法和意见。
社区矫正在法律规范上的不完备和滞后性导致试点工作承担的风险逐渐增大,而且这种法律规定与实践的冲突,也直接造成诸如机构、编制、经费等一系列问题无法得到根本性解决,已经成为社区矫正长远发展的最大阻碍,严重制约着试点工作的深入推进。
从我省开展试点工作的实践看,主要存在五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社区环境亟待改善。
没有社区就没有社区矫正,没有成熟的社区就不可能形成成熟的社区矫正。
目前,我省社区保障体系尚未建立,社会弱势群体多,就业压力大,绝大多数企业和单位都不愿意安置社区服刑人员。
有些矫正对象被释放后,家庭不接受他,有的甚至就没有家,这些矫正对象由于没有一技之长,又是“带罪之身”,找工作非常困难。
此时,再叫他们到社区矫正组织接受管理,往往会产生抵触情绪。
他们认为,既然组织要管,就都给管了,包括帮助找工作、找住处等,如果管不了这些实际问题,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意义不大,这也是影响矫正效果的重要因素之一。
此外,社区群众的认知度还不够高。
现在有些地方政府的领导都不了解什么是社区矫正,更不用说社会上的普通群众了。
据调查,六成以上的群众没有听说过社区矫正,只有两成的群众知道自己所在社区已经实施了社区矫正。
从客观上看,社区矫正开展试点的时间比较短,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
从主观上看,与工作部门的低调宣传有一定关系,社区一般不会主动地向群众宣传矫正对象的有关信息。
社区群众对社区矫正认知的不足,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他们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接受程度,不利于我们借助社区力量开展工作。
第二,部门配合不够紧密。
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司法、刑罚执行、治安管理、社区管理、群众工作等诸多层面,单独依靠某一个部门、某一个单位都不可能完成好这项工作。
我们在调查中发现,由于多种原因,各部门之间尚未形成合力,司法行政机关经常处于“单打一”的被动局面。
这主要表现在各试点地区领导小组部门间的协同配合较少,都在忙于抓自己主要的工作,各自为战的现象比较普遍。
虽然我省在关于开展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对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作出了规定,但各部门为了局部利益,对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缺乏热情和积极性,导致基层司法行政部门在某些工作上只能因陋就简。
例如,有些地方的公安派出所把矫正对象移交给司法所以后就很少再去过问了。
按照现行法律,公安机关仍然是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如果公安派出所不主动配合工作,司法所就会显得力不从心,时常会遇到各种尴尬境况。
再如,按照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该承担对矫正对象的就业指导和技能培训任务,但在实践中,这项工作开展得非常有限。
第三,管理难度逐步增大。
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一年多时间的实施情况看,对矫正对象的管理难度越来越大,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也越来越多。
客观上看,由于国家没有立法,司法所在行使职权的时候既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也没有可以为其行使职权进行保障的强制措施,而且司法所工作人员不具备警察身份,在实际工作中时常会遇到矫正对象不服从管理的问题。
据基层反映,相当一部分矫正对象对待抽调民警和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管理,态度截然不同。
同时,由于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导致一些矫正对象的生活困难无法得到有效解决,这也是造成管理难度不断增大的原因之一。
从矫正对象自身情况看,很多矫正对象存在心理障碍,对社区矫正开放式执行方式怀有一定的社会和心理压力,不愿意回到社区执行刑罚,不愿意让亲戚朋友知道自己犯事。
对于集中学习和公益性劳动感到耻辱,同时希望司法机关不要做定期家访,以免打扰自己正常的家庭生活。
我们在调研中还发现,对剥权类矫正对象的管理问题比较突出,这部分矫正对象认为主刑已经执行完毕,是否享有政治权利无所谓,只要不再违法犯罪就可以了,凭什么还要到社区组织去报到,接受管理。
对于这类矫正对象,目前还没有更好的管理办法和制裁措施。
第四,工作队伍相对薄弱。
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包括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
从矫正工作者情况看,目前我省司法所工作人员数量明显不足,试点街道司法所在增加编制,配备抽调民警的情况下,实际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最多不超过3人,有些同志还身兼数职。
随着矫正对象数量的逐渐增加,司法所承受的工作压力和责任也越来越大,大庆市让胡路区西宾街道司法所3名矫正工作者要负责20多名矫正对象,哈尔滨市香坊区黎明街道司法所2名矫正工作者负责的矫正对象已经超过30人。
尽管我们及时采取了抽调力量、补充人员等措施,但这并非长久之计,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而且,部分司法所人员变动较为频繁,工作发展不平衡,有些同志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业务生疏,责任心不强,制度不落实等问题,矫正工作者的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从社会志愿者情况看,结构比较单一,我省6个试点地区共有社会志愿者1125名,但绝大多数都是居委会成员和矫正对象的近亲属,他们对法轮功人员或者主观恶性比较大以及有心理疾病的矫正对象很难实施有效的帮教。
虽然有些专家、学者、高校学生等也逐步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但开展理论研究的多,进行矫正实践的少。
第五,经费保障困难较大。
开展社区矫正必须要有一定的经费予以保障。
社区矫正的工作对象,都是原来由公安部门负责监管的对象,现在移交给司法所管理,而由国家拨给公安部门用于监督考察矫正对象的费用却没有随之转移过来,矫正经费的短缺和无着落已经成为了一个普遍性的问题,尤其是一些试点区司法局和街道司法所受财政保障体制和地区经济状况的制约,面临的困难更多,目前的经费数量远远不能满足正常的工作需要。
例如,有些司法所为了解决走访交通费、通信费、印制教育资料费以及组织公益性劳动等一些必要的支出经费,只能依靠个人的社会关系寻求相关部门的帮助,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基层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对策思考
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创新性的事业,在发展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各种问题和阻力。
上述问题,属国家层面的问题和政策上的缺陷,例如立法、机构设置、社会保障等问题,只能依靠中央有关部门逐步予以解决。
我们仅从我省实际出发,立足现有条件,就如何有针对性地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创造性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作了初步的探讨,研究了以下六个方面的对策:
对策一,注重创新矫正工作的方式方法。
为形成有针对性的、系统科学的教育管理和矫正模式,我们拟制定出台《黑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分等级管理分阶段教育暂行办法》,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改造表现、犯罪类型、人身危险性、再犯罪的可能性、再社会化程度等方面的差异,对矫正对象进行综合评估,分为宽管、普管、严管三个等级,区别对待,因人施矫,以达到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的目的。
同时,重视和加强心理矫正,在试点街道司法所逐步建立心理咨询室,广泛开展心理咨询和治疗。
在日常管理中,应注意完善矫正对象帮助保护机制,不能以强调刑法执行的强制性和严肃性,而忽视对矫正对象的人文关怀。
对生活困难的矫正对象,要加大帮扶力度,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更好地促进这类不和谐的特殊社会群体顺利地融入社会。
对策二,注重加强矫正工作规范化建设。
为切实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基础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促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有序、健康开展,我们拟制定下发《黑龙江省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对社区矫正组织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及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建设等方面提出明确的规范标准。
继续健全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建设,逐步推行执法过错倒查追究制,凡执法人员出现违法过错,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而且要实行责任倒查,保障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运行。
同时,抓好典型的总结和推广工作,培育一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典型,发挥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以点带面,促进矫正工作规范化建设上层次、上水平。
对策三,注重提升矫正工作队伍的质量。
加大对司法所工作人员和抽调民警的培训教育力度,着力提高政治信念、专业素质、服务水平,努力建设一支整体素质高、综合实力强,既能解决复杂矛盾又廉洁奉公的社区矫正队伍。
同时,要在政治和生活上,对长年工作在矫正一线的同志给予更多的关心和爱护,帮助他们更快地成长进步,为他们更好地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条件。
要建立社会志愿者保障机制,不断优化结构,按照社会化、市场化要求,有意识、有计划、有目的地培育和发挥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的作用。
可尝试成立社区矫正志愿者协会,通过协会广纳社会各行各业素质高、经验丰富的同志投身到社区矫正事业之中,促进志愿者队伍向专家型、学者型结构转变。
对策四,注重增强部门间协作的主动性。
试点地区的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立足于社区矫正的性质特点和现实需求,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积极主动地与公安、检察、法院、民政、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进行协调配合,积极探索建立协作配合、情况通报、信息交流的长效工作机制,通过多召开协调会,多向成员单位报告工作等办法,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努力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公检法等部门密切配合,基层司法所具体实施,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确保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中运行。
对策五,注重加大解决基层困难的力度。
在经费保障上,社区矫正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活动,应由国家财政部门制定《社区矫正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和每个社区矫正对象所需费用,由国家或省级财政予以保障。
目前,在没有专项资金保障的情况下,各地要继续加大协调力度,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把社区矫正业务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另外,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也是面临困难最多的一级,建议在下拔政法专项编制和办公设备、交通工具时,能够继续加大对司法所,特别是试点街道司法所的倾斜力度,尽可能满足基层的实际工作需要。
对策六,注重提高宣传工作的社会效果。
以往的宣传工作,为了避免盲目追求轰动效应,引起居民恐慌,按照司法部的有关要求,在“度”的把握上基本属于低调宣传。
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逐步推进,宣传工作的重点要在提高居民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知度和接受度上多下功夫。
宣传可以适当扩大社区矫正信息的深度和广度,特别要加强对社区矫正成果的宣传,挖掘各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进行推广和报道,让更多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志愿者参与和支持这项工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社区矫正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社区矫正的本质就在于对犯罪人进行治理和修复,为犯罪人建立再社会化的桥梁。
尽管社区矫正在发展过程中会遇到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和困难,但社区矫正的前景是光明的,随着人们对社区矫正认识的不断深化,我们坚信,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我省的社区矫正事业一定能够顺利开展并取得成效,为维护我省社会稳定、建设和谐龙江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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