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设施配置标准汇总表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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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00~52800
76800~84000
60班
60000~66000
96000~100000
2
普通高中
18班
7650~9450
16200~18900
<
3.5
用地面积为18~21m2/座,建筑面积为8.5~10.5m2/座。
●
普通高中宜设24班、30班或36班,每班50座。
在人口不足3.5万人的独立地区,宜考虑设置18班普通高中。
普通高中的运动场与邻近住宅有一定的间隔。
运动场地应设200~400m标准环形跑道(其中含不小于60m的直跑道),室内体育馆1座,另至少应设2~3个篮球场、2~3个排球场(兼羽毛球场),1个游泳池以及150~200m2器械场地。
24班
10200~12600
21600~25200
3.5~4.5
30班
12800~15800
27000~31500
4.5~5.5
15300~18900
32400~37800
5.5~6.5
3
初中
7200~8550
13500~16200
建筑面积8~9.5m2/座,占地面积15~18m2/座。
初中宜设24班、30班或36班,每班50座。
初中应按其服务范围均匀布置,市区范围内初中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
在人口不足3万人的独立地区,宜考虑设置18班。
9600~11400
18000~21600
3~4
12000~14300
22500~27000
4~5
小学
10500~12200
22600~27500
2.5~3
与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及医院太平间等场所毗邻。
小学的运动场与邻近住宅宜保留一定的间隔。
学校运动场地应设200m标准环形跑道(其中含不小于60m的直跑道),风雨操场1座,至少设2~3个篮球场,2个排球场(兼羽毛球场),以及100~200m2器械场地。
18班学校可适当减少球场数。
18班和24班学校用地应保证至少有一个边长不小于55m,30班和36班学校用地应保证至少有一个边长不小于65m。
4
九年一贯制学校
27班
10800~12200
20200~23000
1.5
用地面积15~17m2/座,建筑面积8~9m2/座。
○
新建地区在用地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考虑小学与初中合并,建设九年一贯制学校。
九年一贯制学校宜设36班、45班或54班,每班50座。
学校的服务半径宜控制在500~1000m范围内。
学校运动场地应设200~300m标准环形跑道(其中含不小于60m的直跑道),风雨操场或室内体育馆1座,另至少设3~5个篮球场、2~3个排球场(兼羽毛球场),200~270m2器械场地。
36班
14400~16200
27000~30600
1.5~2
45班
18000~20300
33700~38300
2~3
54班
21600~24300
40500~45900
3~3.5
5
小学
18班
5300~6100
11300~13700
1.5
用地面积14~17m2/座,建筑面积6.5~7.5m2/座。
●
小学宜设24班、30班或36班,每班45座。
小学应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布置,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在不足1.5万人的独立地区宜设置18班小学。
小学的设置应避免学生上学穿越城市干道和铁路,不宜与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及医院太平间等场所毗邻。
24班
7000~8100
15000~18300
30班
8800~10100
18900~23000
2~2.5
10500~12200
22600~27500
2.5~3
6
幼儿
园
6班
1600~2000
1800~2100
0.7
用地面积10~12m2/座,建筑面积9~11m2/座。
幼(托)儿园宜设6班、9班、12班或18班。
每班30座。
幼(托)儿园应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分布,服务半径宜为100~300m。
幼(托)儿园应独立占地,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
幼(托)儿园应有全园共享的游戏场地,室外游戏场地面积(m2)=180+20×
(N-1),N为班数。
同时应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场地应日照充足并采取分隔措施,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m2。
9班
2400~3000
2700~3200
0.7~1
12班
3200~3900
3600~4300
1~1.5
4800~5800
5400~6500
1.5~2
医疗卫生设施
7
综合医院
200床
12000~14000
22000~24000
4~6
用地面积110~120m2/床,建筑面积60~70m2/床。
全市医院总规模按4床/千人标准计算。
对于市级或区级医院而言,宜配建800床或以上规模的大型综合医院。
500床
30000~35000
55000~60000
10~12
800床
48000~56000
88000~96000
15~20
8
门诊部
200~3000
3~5
在设置有大型综合医院的居住区内不宜单独设置门诊部。
9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400~1000
1~2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主要开展健康促进、卫生防病、妇幼保健、老年保健、慢性病防治和常见病诊疗等工作。
少于1万人的独立地段,应设1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宜与其它非独立占地的社区服务设施组合设置。
文化娱乐设施
10
文化站
5000~7000
10~15
居住地区级文化设施人均面积不低于0.05m2。
宜配置图书阅览、培训、少儿活动、展览、文艺康乐等室内活动以及进行文化活动的文化广场,其中室内文化活动场地面积不应低于3200m2。
若文化站附设影院,宜按照影院指标增加建筑面积。
11
居住区级文化中心
4000~6000
居住区级文化设施人均面积应不低于0.1m2。
宜配置文化康乐设施、图书阅览、科技普法、教育培训等设施,并应专门设置老人活动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儿童图书阅览馆(室)等项目,宜设置多功能厅、展览厅、电脑室等。
规模较大的工业区内应设一处。
12
居住小区级文化室
1500~3000
居住小区级文化设施人均面积不应低于0.15m2。
宜配置文化康乐、图书阅览、科普宣传、老年人活动、青少年活动及儿童活动等活动设施。
居住人口不足1.0万人应设1处。
体育设施
13
综合体育活动中心
12000~18000
居住区级体育设施人均面积应不低于0.3m2。
宜配置户外健身场地(包括室外器械场地、慢跑道等)、排球场、篮球场、网球场、羽毛球场、游泳池以及儿童活动场所等。
14
游泳池
200~300
2000~3000
宜与体育活动中心或社区体育活动场地合设。
15
社区体育活动场地
200~1500
1500~3000
3000~6000
0.5
0.5~1
1~2
居住小区级体育活动场地的人均面积不应低于0.3m2。
社区体育活动场地宜结合住宅区绿地或社区文化娱乐中心,设置户外健身场地(包括室外器械场地、慢跑道等)、篮球场、网球场、羽毛球场、儿童活动场所等设施,条件许可还宜设置游泳池、排球场等。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
16
敬老院(颐养院)
5000~9000
建筑面积15~20m2/床,用地面积25~30m2/床。
为缺少家庭照顾的老年人提供居住及文化娱乐场所。
各区敬老院每处容纳200~300床,有条件的居住地区可参照设置。
行政管理与
社区服务设施
17
街道办事处
1500~2500
街道办事处的办公用房宜独立占地,且与社区服务中心和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组合设置。
18
社区居委会
100~200
社区居委会负责社区管理,其办公用房宜与其它非独立占地的社区公共设施组合设置。
19
社区服务中心
1500~2000
宜设置助残、康复保健、家政服务、计划生育宣传咨询、婚姻中介等社会救助和便民利民的服务项目。
宜与街道办事处组合设置。
20
社区服务站
宜设置社会救助、社区的便民利民服务。
宜与社区居委会及其它非独立占地的社区公共设施组合设置。
21
派出所
2500~3000
2000~2500
宜结合公安系统内部基层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划,进行选址。
22
社区警务室
20~50
商业设施
23
居住区级商业设施
建筑面积400~500m2/千人。
宜相对集中布局,独立设置。
若设置于建筑物底层,应有独立出入口。
24
居住小区级商业设施
建筑面积450~550m2/千人。
布局应将其噪声和气味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减至最低程度,宜设置于住宅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
餐饮店宜集中布置,不应设于多层住宅底层。
社区肉菜市场应设在室内,宜设在运输车辆易于进出的相对独立地段,与住宅要有一定的间隔。
社区肉菜市场的建筑面积宜控制在500~1500m2。
市政公用设施
25
邮政支局
1500
2000
邮政支局宜独立占地,便于车辆出入及识别。
26
邮政所
100~150
邮政所应设在人流集中的场所,便于车辆出入及识别。
宜与其它非独立占地的公共设施组合设置。
27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1000~1500
服务半径宜为1~3km。
28
垃圾收集站
50~90
每0.1~1km2应设一处垃圾收集站,宜采用分类收集方式,且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不小于5m。
29
再生资源回收站
800~1200
宜独立占地,并应设置在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不小于50m的隐蔽地段,避免对居民生活的干扰。
30
再生资源回收点
30~100
宜与垃圾收集站或基层环卫管理机构组合设置。
应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不小于5m。
31
公共厕所
60~80
独立式公共厕所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小于5m,周围宜设绿化带。
32
环卫工人作息站
7~20
供工人休息、更衣、沐浴和停放小型车辆、工具等。
作息场所视具体情况宜与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设置在一起。
注:
(1)市政公用设施除表4.3中所列项目以外,其它道路交通设施、给水设施、排水设施、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广电设施、燃气设施、消防设施和环卫设施等的规划标准请参见本标准与准则第12~19章的有关规定。
(2)表中●为必须设置的项目,○为可选择设置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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