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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目前BOT项目实践的研究,分析了在我国在利用内资的BOT项目融资模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我国已经具备了大规模利用内资BOT项目融资模式建设基础设施的条件,应该充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充分利用BOT项目融资模式加快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对策。
关键词:
BOT项目融资模式;
我国BOT项目;
我国BOT项目融资模式现状及对策研究
Abstract
ThisarticlefocusesonBOTmodelbasedonthemeaningandspecificforms,operationalprocedures,characteristics,andtheroleofthebasictheoryisbrieflydiscussed,andtheBOTmodelforuseinbothdevelopedanddevelopingcountries,acomparativeanalysis,analysisofBOTprojectsintheimplementationofthemainproblemspointedoutinordertoensurethesuccessofBOTprojects,Chinashouldfurtherimproverelevantlawsandregulations,improveinvestmentenvironment,strengthenthegovernment'
ssupportfortheproject,inthecourseoftheprojecttheGovernmentshouldpayattentiontotheselectionofprojects,hireexpertsfortheprojecttoprovidetechnicalsupporttothewholeprocessandthestrengtheningofgovernmentsupportfortheproject,areasonableallocationofprojectrisks,bearinginmindthefinancingstructurediversity,payingparticularattentiontheproblemscausedbyland-use,efficientuseofresourcesandgetlandandlanduseintheprocessofcoordinationandmanagement.BOTprojectsthroughthepracticeofthepresentstudyanalyzedinthedomesticcapitalinChina'
sBOTProjectFinancingnecessityandfeasibilityoflarge-scaledomesticcapitalinChinaalreadyhasamodelbuildingBOTinfrastructureprojectfinancingconditionsandshouldbefullyintroducedmechanismofmarketcompetition,makefulluseofBOTprojectfinancingapproachtospeedupinfrastructureconstructioninChinaStrategy.
Keywords:
BOTProjectFinancing;
ChineseBOTProjects;
BOTProjectFinancingofCurrentSituationandCountermeasures
目录
第一章BOT项目融资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1
1.1研究背景1
1.1.1理论背景1
1.1.2现实背景1
1.2研究意义2
第二章BOT项目融资的相关理论2
2.1BOT与特许经营2
2.1.1BOT2
2.1.2特许经营3
2.2BOT项目的风险及其控制4
2.2.1风险分类4
2.2.2风险分担原则4
2.2.3主要控制方式4
2.3BOT项目的若干法律问题5
2.3.1投资商与项目公司5
2.3.2产权归属5
2.3.3偏差与违约5
第三章总结5
参考文献6
第一章BOT项目融资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1.1研究背景
1.1.1理论背景
BOT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全球兴起的一种利用私人资本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方式。
BOT作为一种将私人资本引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方式,出现之后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地应用。
经过多年的实践,在对不同国家的不同项目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已形成一套包括BOT的定义、BOT项目实施的一般程序、BOT项目各参与方的基本法律关系和BOT项目的风险及其分担在内基本的BOT理论框架。
政府的支持和保证对于BOT项目的正常运作和顺利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政府保证和担保法上的保证的比较,深入分析了我国理论界对BOT投资方式政府保证的认识错位,并结合对我国BOT投资方式政府保证现存的立法障碍的分析,提出制定专门立法、建立统一体系、排除商业担保的建议,以完善我国BOT政府保证制度。
BOT毕竟属于新生事物,其项目工程庞大复杂,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
目前我国并无统一的规范BOT方式的专门性立法,学界对诸多问题亦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因此对BOT无论是在理论、立法和实践上,都有许多值得探讨之处。
1.1.2现实背景
BOT项目具有建设周期长、特许期长等特点,在项目的不同阶段风险的内容各不相同,从而使各阶段风险控制的内容、承担风险的主体也在变化之中。
设计一个合理的风险分担结构是BOT项目顺利实施的关键因素之一。
发达国家利用BOT方式主要是为了将私人资本引入基础设施建设,在解决政府资金困难的同时,充分发挥私人资本在建设和经营中的优势。
通过英法海峡海底隧道项目和澳大利亚悉尼海底隧道项目的介绍可以看出,发达国家稳定的政治经济环境、完善的法律体系、畅通的项目融资渠道、政府和私人投资者之间良好的合作关系以及项目本身的必要性提供了一个成功BOT项目所需的基本条件。
中国从80年代中期涉足第一个BOT项目——深圳沙角B电厂至今,已进行了多个BOT项目的试点。
从沙角B电厂,到广西来宾B电厂,再到湖南长沙电厂,在实践过程中随着经验的增加,对BOT的理解也在深入,从招标方式、回报率、贷款人、政府保证、项目风险、融资方式、对发起人的约束机制等方面逐渐规范BOT项目的实施。
在项目各方的配合、风险分担、合同谈判等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同时也应意识到BOT方式在适用范围、操作程序、产品或服务费用较高等方面存在局限性。
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短缺,BOT方式是作为引入外资的一种方式出现的,但BOT方式本身的复杂性决定了目前国际BOT方式推广的步子不可能过大,在实践和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弱化或避开BOT项目本身的风险,将BOT方式与中国国情相结合,于国外投资人对中国政治、社会、人文环境不了解,对整个项目进行期间的社会环境的担忧,对BOT项目或不愿介入或要价过高,阻碍了BOT方式的推广。
在现有项目经验总结的基础上,考虑利用国内资本采用BOT方式进行基础设施的建设,有助于推动BOT方式的实施。
本国资本参与BOT方式,在对项目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控制、外汇平衡、谈判等方面与国际BOT方式相比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
我国沿海地区经济的发展、具有相当投融资实力的国内企业的存在、民间巨额资本以及当前国内需求不足,大量资金寻求投资机会的现状,客观上为本国资本参与BOT方式提供了可能。
1.2研究意义
新中国成立以后至八十年代,我国政府一直从社会公益性和福利性的角度出发,将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作为行政事业型工作来进行,政府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唯一的投资主体、经营主体。
进入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以平均每年8%-9%的速度递增。
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人口不断膨胀,对基础设施的需求也急剧增加,而基础设施的容量却日益饱和。
特别是进入九十年代以后,城市基础设施使用多、更新少以及新建速度慢的状况与整个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形成了巨大的反差,使得其发展滞后的状况越来越成为制约甚至阻碍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瓶颈”。
同许多发展中国家一样,我国政府财政也面临困境,无力支持基础产业的长足发展。
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中外商投资的产业结构不尽合理,大量外资集中于一般的制造加工工业和房地产项目,而投资于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的比例偏低。
在这种情况下,面对国内巨大的基础设施投资需求,如何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在引入BOT方式的同时,积极引导、利用外资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已成为目前我国经济工作中的紧要问题。
第二章BOT项目融资的相关理论
2.1BOT与特许经营
2.1.1BOT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通常直译为“建设-经营-转让”。
这种译法直截了当,但不能反映BOT的实质。
BOT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
政府对该机构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证私人资本具有获取利润的机会。
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政府和私人机构分担。
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私人机构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转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
所以,BOT一词意译为“基础设施特许权”更为合适。
以上所述是狭义的BOT概念。
BOT经历了数百年的发展,为了适应不同的条件,衍生出许多变种,例如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BOO(Build-Own-Operate),BLT(Build-Lease-Operate)和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等等。
广义的BOT概念包括这些衍生品种在内。
人们通常所说的BOT应该是广义的BOT概念。
“建设-经营-转让”一词不能概括BOT模式的发展。
2.1.2特许经营
例如:
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授权主管部门通过一定的方式(招商或招标),将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建设权和一段时间的经营权以专营权的形式授予一个有资格的投资商(项目公司);
投资商(项目公司)负责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投资、融资、设计、采购以及安装调试→B;
项目建成后,垃圾焚烧发电厂按协议规定向政府提供垃圾处理服务,并利用焚烧余热发电,政府则按协议规定向垃圾焚烧发电厂支付垃圾处理费,并保证垃圾焚烧发电厂剩余电力上网销售,投资者由此回收项目投资、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得合理的回报→O;
在规定的特许经营期届满后,投资者将按照协议规定,把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无偿移交给政府→T。
1、私营企业基于许可取得通常由政府部门承担的建设和经营特定基础设施的专营权(由招标方式进行);
2、由获专营权的私营企业在特许权期限内负责项目的建设、经营、管理,并用取得的收益偿还贷款;
3、特许权期限届满时,项目公司须无偿将该基础设施移交给政府。
(1)特许期
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特许期(含建设期)一般为22—27年。
通常情况下,政府希望建设期一般不超过2年。
特许期的提前结束或延长应在《特许权协议》进行适当的约定。
(2)“协议照付”原则
“协议照付”(Take0rPay)原则是BOT项目中重要的信用保证形式。
在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运行期,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必须按照协议规定向垃圾焚烧发电厂提供垃圾和接受垃圾处理服务,并支付垃圾处理费;
如果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未能按照协议规定向垃圾焚烧发电厂提供垃圾,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同样要按预先预定支付垃圾处理费。
设置“最低(年)垃圾供应量”是实施“协议照付”原则的主要措施。
(3)独占性
为了遵守“协议照付”原则,同时力求“物尽其用”,政府通常会将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垃圾处理设施,这样,垃圾焚烧发电厂在一定区域内将具有独占性。
垃圾焚烧发电厂BOT模式的独占性还表现为对同一区域内扩建或新建垃圾处理项目的种种优先权。
(4)项目融资
垃圾焚烧发电厂的项目融资是指垃圾焚烧发电厂以其未来的垃圾处理费收人和售电收入作为主要抵押,同时加上项目投资者和其他与该项目有关的各个方面对项目所作出的有限承诺,为垃圾焚烧发电厂所安排的融资。
国内银行已开始开展垃圾焚烧发电厂的项目融资业务,但在不同地区和不同银行出现较大差异,有许多问题需要探讨。
(5)项目移交
项目移交是BOT模式的最后一个环节。
一般说来,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的各种设计安排应能使BOT发起人在特许经营期间还清项目债务并有一定利润,这样,垃圾焚烧发电厂的项目移交应是无偿的移交。
《特许权协议》应对移交的程序、移交的内容与范围、移交前的“恢复性大修”以及移交保证金等问题进行适当的约定。
2.2BOT项目的风险及其控制
2.2.1风险分类
从政府角度考虑,其面临的主要风险是社会环境风险:
选择的投资商实力不济,垃圾焚烧发电厂不能按期商业完工,造成政府在垃圾处理方面的压力越来越大;
或者在运行期间,不能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标准排放,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从投资商角度考虑,其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技术风险(建设的和运营的)、垃圾供应风险(数量的和质量的)、支付风险(垃圾处理费和电费)、政策风险(国家环保标准的提高和城市规划的改变)等等。
2.2.2风险分担原则
对能够预测的风险采取以下“风险分担”原则:
让更有能力承担某类风险的一方承担该类风险,如:
a.对于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工程设计、设运行与维护等工程技术风险,投资商(项目公司)比政府拥有更多的专业人才和专业经验,因此该类风险应由投资商(项目公司)承担;
b.对于垃圾供应风险、支付风险、政策风险,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有一定的行政协调能力,因此,该类应由政府部门承担;
对不能预测的风险(如不可抗力)的分担,则由政府和投资商根据《特许权协议》的有关规定共同分担。
2.2.3主要控制方式
控制上述风险,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和手段:
其一,通过招标文件,把政府对项目投资商的基本要求和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技术要求明确提出来,同时也把政府提供的各种项目条件公示投资商,以便投资商进行风险评估和经济分析;
其二,将《特许权协议》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以进一步明确政府与投资商的责、权、利,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其三,根据不同时期的不同需要,建立各种履约保证机制,如:
投标期有“投标保证金”,建设期有“完工保证金”,运行期有“运行保证金”和“支付保证金”以及项目移交时的“移交保证金”等。
2.3BOT项目的若干法律问题
从法律角度来看,垃圾焚烧发电厂BOT项目是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政府、投资者、项目公司、贷款银行、承建商、供应商、保险公司等组织机构,而且牵涉未来20--30年,如何签订《特许权协议》及其有关附件,是垃圾焚烧发电厂BOT项目的关键所在。
虽然我们已经有了一个《特许权协议》文本,但还很不完善,许多法律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
2.3.1投资商与项目公司
投标人主体为投资商,而垃圾焚烧发电厂BOT项目的建设和运行主体为项目公司,如何实现两者在法律上的责任界定和衔接,需要进一步探讨。
2.3.2产权归属
一方面,政府无偿提供项目用地,加上不断付费(也可以看作“回购”行为)和项目移交的约定,因而可以理解政府最终拥有该项目的所有权;
另一方面,投资商(项目公司)是项目的投资主体,理所当然拥有其所有权。
如何在法律上界定这两种所有权,也需要进一步探讨。
2.3.3偏差与违约
无论是政府方面还是项目公司,在运行期履行《特许权协议》时,双方偶尔都会产生一些偏差。
如果都按违约处理是不合适的。
我们建议引入“年平均”概念来处理“偏差与违约”问题。
第三章总结
通过三个月的努力,在老师的指导下,我国BOT项目融资模式的现状与对策研究终于完成了。
本论文通过研究我国BOT项目融资模式的现状,以本人个人的观点来寻找对策,在论文撰写过程中,我也发现了自己许多的不足,最初有许多的知识掌握的不是很好,通过看书与上网查阅资料,充实了自己。
随着论文一步步的完成,我对于BOT项目融资模式也有了自己的看法,这是我这次毕业论文的收获,相信毕业后对我以后的工作也有很大的帮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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