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商业企业会计核算管理制度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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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做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在附注中说明。
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三十八条
第二节会计核算基本要求
第三十九条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严格遵守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及行业规定,全面反映和监督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事项,促进企业内部管理。
正确及时地进行会计核算,为企业管理决策和考核及时准确的会计信息资料。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企业会计核算基础工作应在企业财务负责人的领导下进行。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做好消耗定额的制订与修订,建立和完善各项商品和财产物资的收发、领退、计量与验收制度,不断会计信息系统,严格执行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原始记录:
第四十四条
(一)卷烟商品、低值易耗品及其他材料物资方面的原始记录,应能反映其收、发、领、退等物流过程。
包括验收入库单、领用单、退库单、盘点报告单、工具请领单等,并作好有关领用登记和仓库台账的记账工作。
(二)烟叶生产经营方面的原始记录,应能反映烟叶生产、收购、挑选整理、调拨结算各环节的物流过程。
烟叶生产环节的原始记录包括企业对烟农的烟草农用物资投入及办理各种补贴资金(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燃煤补贴、灾害补贴等)的原始单据,如烟农领用收据及经公示公告后的烟农签名的统一表册等。
烟叶收购、挑选整理、调拨结算环节的原始记录包括磅码单、烟叶收购结算单、烤烟运输交接单、挑选整理报告单、烟叶出入库单、烟叶调拨单等。
(三)职工薪酬方面的原始记录,应能反映职工人数、调动、考勤、工资基金、工时利用、停工情况、有关津补贴等项记录。
(四)设备使用方面的原始记录,应能反映设备验收、交付使用、维修、封存、调拨、报废的情况,如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验收单、调拨单、在建工程转固验收单等,并作好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卡片和台账的登记工作。
(五)动力消耗方面的原始记录,应能反映根据各计量仪表所显示的水、电、气、油的实际耗用量,并作好能源消耗统计报表。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指定专职管理原始记录的机构和人员,统一规定各类原始记录的格式、内容、填写、审核、签署、传递、存档等要求,保证原始记录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财产、物资的计量验收制度,并保持计量工具的准确性,对材料、工具的收发和转移,都应进行计量、点数和质量验收。
对于购入材料的计量验收分下列两种方式:
第四十八条
(一)提货验收。
在提货时进行现场验收,发现短缺、不足或破损等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其应由运输机构负责的,应填写物资破损清单,由运输机构签证,明确交接双方的经济责任。
(二)入库验收。
财产物资运达仓库后,由仓库管理人员根据发票所列的品名、规格和数量,分别采取点数、过磅、检尺、量方等适用的计量折算方法,准确计算数量,经检验部门质量检定后,按实际合格数量入库。
属于材料的定额损耗,可在规定允许的损耗范围内点收入库。
对于数量和质量不符,以及破损等情况,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要求有关方面赔偿或扣付货款。
其中:
1.购进卷烟由厂家运达仓库后,由仓库管理人员根据发票所列的品名、规格、数量,对实物进行点验,按实际收到数量入库。
2.烟叶收购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验级,并严格进行磅码,仓库管理人员按经质检员、司称员认可的磅码单、烟叶结算单对烟叶办理入库。
第四十九条企业应通过制度控制、授权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电子信息技术控制等进行会计控制。
第五十条
第三节会计核算方式
第五十一条企业采用“统一管理、分级核算”的方式。
烟草行业执行统一的会计政策,实行总公司、省级公司、市级公司三级核算。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两烟经营企业应将卷烟经营和烤烟生产经营的有关经济事项分开核算,并按照本办法和企业管理需要进行明细核算。
第五十四条
第三章会计政策
第四章
第一节主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
第五十五条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采用历史成本。
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
企业领用或发出存货,统一采用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或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从事卷烟零售的企业,库存商品可以采用售价金额法核算。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摊销。
企业的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统一采用领用时一次摊销的方法。
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固定资产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残值率统一如下,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采用加速折旧。
采用加速折旧的应将折旧方法报总公司备案。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无形资产摊销。
企业的无形资产按以下规定摊销:
第六十五条
(一)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按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平均摊销。
(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按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平均摊销。
(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按两者之中较短年限平均摊销。
(四)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其中电脑软件按三年平均摊销,其他无形资产按10年平均摊销。
第六十六条资产减值。
企业对应收账款(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并采取备抵法进行核算。
坏账准备采用个别认定法计算,信用期内不计提,超过信用期经认定后全额计提。
对于其他资产,暂不计提减值准备。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八条收入的确认
第六十九条
(一)企业应真实反映当期卷烟销售收入,在发出卷烟商品,所有权发生转移时,确认该项卷烟销售收入。
(二)烟叶产销企业应真实反映当期烟叶销售收入,当原烟发出,卷烟工业企业办妥验收等交接手续后,即开具增值税发票,确认该项烟叶销售收入。
第七十条所得税费用核算。
所得税费用会计处理方法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以资产负债表为重心,按企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计算暂时性差异,据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再确认所得税费用的会计核算方法。
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会计政策变更是指企业对相同的交易或者事项由原来采用的会计政策改用另一会计政策的行为。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会计政策的变更,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第七十五条
(一)法律或会计制度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
(二)
(三)这种变更能够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四)
第七十六条下列各项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第七十七条
(一)本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三)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第七十八条企业按照法律或会计制度等行政法规、规章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时,应按国家发布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执行,如果没有相关的会计处理规定,应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
企业为了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而变更会计政策时,应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
第七十九条
第八十条企业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理由、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
第八十一条
第二节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第八十二条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
企业对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第八十三条
第八十四条会计估计的变更,如果仅影响变更当期,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应计入变更当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中;
如果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应计入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中。
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六条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很难区分时,应按照会计估计变更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八条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会计报表造成省略或错报。
第八十九条
(一)编报前期会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
(二)前期财务会计报表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
第九十条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第九十一条
第九十二条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可以从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也应当一并调整,也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
第九十三条
第九十四条企业应当在重要的前期差错发现当期的会计报表中,调整前期比较数据。
第九十五条
第五章组织形式
第六章
第一节会计核算组织形式
第九十六条企业应根据会计核算管理的要求,建立适合企业内部管理要求的会计核算组织体系。
企业应加强会计核算工作的领导,配备必要的会计核算人员,明确其职责范围,认真开展会计核算工作。
第九十七条
第九十八条会计核算的组织形式。
为了加强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企业可以实行企业财务部门一级成本费用核算或二级成本费用核算。
实行独立核算的省、市级烟草商业企业为一级会计核算中心。
非独立核算单位和报账制单位为二级会计核算中心。
第九十九条
第二节核算单位职责
第一百条一级会计核算单位应负责本部和所属责任单位的会计核算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检查所属责任单位建立和健全会计管理实施细则及贯彻执行情况。
一级会计核算企业应负责制定本企业会计核算组织程序和核算办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指导所属企业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归集、审核、汇总责任单位的会计报表,为企业领导提供有关会计信息。
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二级会计单位应具体负责贯彻执行上级单位制定的会计核算管理办法,认真做好本单位会计核算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真实完整反映本单位营运过程中的各项收支活动,及时准确上报有关会计信息。
为主管企业和本单位领导提供会计分析资料。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四条企业应明确规定设计会计及相关工作的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企业内部的各级管理层只能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经办人员也应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
应充分利用控制软件进行会计控制。
第一百零五条
第二部分会计科目
第七章会计科目名称及说
第三部分基本业务会计核算
第八章资产类会计核算
第九章
第一百零六条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企业的资产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节流动资产类会计核算
第二节
第一百零八条1001
库存现金
第一百零九条
(一)本科目核算由出纳保管的纸币和硬币。
(二)企业增加库存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减少库存现金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企业应设置“现金日记账”,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
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额、现金支出合计额和结余额,将结余额与实际库存额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库存现金。
第一百一十条1002
银行存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
(二)企业增加银行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应收账款”等科目;
减少银行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企业可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
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
企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第一百一十二条1003内部存款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资金管理中心的存款。
(三)资金管理中心收到存款,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存款企业做相反分录
(五)企业收到资金管理中心的拨款,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
资金管理中心做相反分录。
(六)
(七)期末,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在资金管理中心的存款。
(八)
第一百一十四条1012
其他货币资金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其他货币资金。
(二)企业增加其他货币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减少其他货币资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可按银行汇票或本票、信用证的收款单位,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分别“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信用卡”、“信用证保证金”、“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1101
交易性金融资产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企业持有的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公允价值变动”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交易性金融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下设股票、基金、债券等明晰科目。
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确认为“应收利息”。
企业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借记“投资收益”。
(三)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将该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变动计入“公允价值损益”,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下设“公允价值变动”二级科目可算当期公允价值的变化。
处置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
的差额应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一百一十八条1121
应收票据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本科目可按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应同时贷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或“短期借款”科目。
3.将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4.商业汇票到期,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商业汇票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背书转让日、贴现日、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和收回金额、退票情况等资料。
商业汇票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在备查簿中应予注销。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
第一百二十条1122
应收账款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
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采用递延方式收取合同或协议价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在“长期应收款”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发生应收账款,按应收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收回应收账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收回代垫费用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预收的账款。
第一百二十二条1123
预付账款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的款项。
预付款项情况不多的,也可以不设置本科目,将预付的款项直接记入“应付账款”科目。
企业进行在建工程预付的工程价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供货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预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因购货而预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收到所购物资,按应计入购入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本科目。
补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退回多付的款项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借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企业进行在建工程预付的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工程进度结算工程价款,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预付的款项;
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补付的款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1131
应收股利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和应收取其他单位分配的利润。
(二)本科目可按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股利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按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按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2.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按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按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的,按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成本法)或“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权益法)。
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属于其在取得本企业投资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等科目。
3.取得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按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交易费用之和,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按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4.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等。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第一百二十六条1132
应收利息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放贷款、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应收取的利息。
企业购入的一次还本付息的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在“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借款人或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利息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取得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按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取得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按该投资的面值,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科目,按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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