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担保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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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担保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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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担保合同
空白担保合同
篇一:
篇一:
担保合同(空白版)
担保协议
被担保人:
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担保人:
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担保人自愿为乙方的项目融资活动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条:
甲方质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贷款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三条:
甲方保证对质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第四条:
甲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将质押财产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_________元。
第五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及利息、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及实现贷款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六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
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质押期间,乙方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乙方的过错导致质押财产的价值减少,应当:
1.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后,乙方向甲方赔偿;
2.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乙方的赔偿责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债务而部分或全部抵消。
第九条:
甲方应办理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
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条:
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存人乙方指定的账户,质押期间双方均不得动用。
第十一条:
非因乙方过错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甲方应在三十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二条:
质押期间,质押财产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
第十四条:
质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改变贷款用途、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十七条:
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
________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乙方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与甲方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第十八条:
乙方依法处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质押财产所需的费用;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利息;
3.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本金、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
第二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签订后自甲方将质押财产交付乙方占有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甲方(盖章):
________乙方(盖章):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篇二:
担保合同空白
担保合同
债权人:
秦皇岛金鑫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
林建娜职务:
总经理地址:
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中段259-1号
电话:
债务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电话:
保证人: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地址:
电话:
为确保与秦皇岛金鑫典当有限公司签署的房产抵押合同(合同编号:
抵字号)。
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_愿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债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作为保证人,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
主债权及利息、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被保证的主债权数额:
_元整。
2.合同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超过法定的保证责任范围的,对保证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
第二条保证担保方式
1.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
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人对主合同中的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债务人没有按主合同约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之间为连带共同保证。
4.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第三条保证责任
1.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5.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6.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7.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8.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保证人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保证人发生机构变更、撤销或其他足以影响其保证能力的变故,保证人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保证人在十日之内落实为债权人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2.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3.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担保,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并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未经债权人同意,保证人再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其与他人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
第五条债权人权利义务1.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保证人应如实提供。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1)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主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债权人债权落空,或者债务人有违约情形等。
3.在订立保证合同之前,债权人有权以债务人提供的保证人不具备清偿能力为由拒绝与其签订保证合同。
第六条保证人违约责任
1.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债权人支付被保证的主合同项下金额10%的违约金,因此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应赔偿债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2.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保证人免责范围
1.保证期间,债务人虽然得到债权人许可,将其债务移转第三人,但未经保证人同意;
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未经保证人同意;
3.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4.在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责。
第八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采用当面送交方式传递。
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九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
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一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
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保证合同效力
1.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2.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保证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本保证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保证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
3.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4.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证人(盖章):
债务人(盖章):
债权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篇三:
无书面担保合同和空白保证的区别
无书面合同担保和空白保证的区别?
核心提示:
虽然大多数保证都以书面合同形式来进行,但在实践中,也有不少保证是经由担保人单方面承诺担保的行为来设定的:
无书面合同担保
虽然大多数保证都以书面合同形式来进行,但在实践中,也有不少保证是经由担保人单方面承诺担保的行为来设定的:
1担保函。
又称担保书、保函,是担保人向特定对象出具的保证承担某种义务的书面文件。
实践中,担保函使用得非常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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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担保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