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合同条件中索赔条款应用案例分析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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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条款第111(g)(i)条规定“费用”一词不包括利润,然而FIDIC条款关于由业主直截了当责任或变更令造成的索赔费用中规定应包括利润,是否能够索赔到利润,最好在具体索赔时按照不同的情形而定。
与此有关的条款是:
第12条,第17条,第28条,第31条,第38条,第52条,第65条,第69条等。
FIDIC条款第5.1条款定义了合同的适用法律,这种注释性法律在讲明合同暗示的含义及在违约索赔时是最重要的部分。
因此承包商应充分熟悉有关的适用法律,在阅读合同文件时,第一应了解有哪些文件是合同有效的组成部分,承包合同包括许多组成部分,如合同条件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工程量清单、规范、图纸、补遗等,这些组成文件间具有互释性,一样在协议书上将给出文件讲明的先后顺序,一旦文件间显现矛盾或含义不明确,工程师将按此顺序讲明,如果这种含义不明确及矛盾是承包商无法预见的,而又产生了额外费用,承包商可就此提出索赔。
实例2:
按照合同规定承包商向业主呈报了一分项工程于九月初开工的施工组织打算,并要求工程师在此分项工程开工前认可此打算。
工程师以承包商未能提供完整的实验设备为理由拒绝了承包商的要求,其后承包商多次致函讲明施工进度受到延误,并讲明延误缘故是:
(1)未能提供完整的实验设备是由于此分项工程预付款迟付造成的;
(2)在提交打算及其后的致函中多次提到利用当地工程部的实验室作实验,并讲明了不阻碍实验质量的缘故。
然而工程师于十一月初才同意此建议和批准施工组织打算,也于同一时刻认可开工。
承包商就此向工程师提出延迟索赔。
(1)由于工程师迟迟未能批准施工组织打算造成2个月的工期延误;
(2)由于工期延误造成人员设备停滞及随后的赶施工进度增加的费用。
合同依据:
FIDIC条款第6.3条;
FIDIC条款第
6.4条。
如果承包商的工作进度可能由于工程师迟发图纸或指示而延误,那么承包商要告知工程师图纸或指示一旦晚发了将阻碍到费用和时刻,这一点专门重要。
通知发出后,要求的图纸或指示仍旧延误,从而将使承包商延误工期或被卷入额外费用,FIDIC条款第613条确实是在这种情形下显现时,用来爱护承包商利益的,按照此条款规定承包商则可索赔工期及费用。
在引用此条款时,承包商应注意他的书面要求必须详细讲明图纸、指令的有关细节,什么时刻需要,不能及时审批可能受到如何样的延误与干扰,索赔是否成立还取决于工程师所用的时刻是否合理,承包商今天提出要求,改日就要工程师办到,未能办到就提出索赔是不明智的。
因此承包商应尽早提出如此的书面要求以使工程师有合理的
预备时刻。
在具体索赔时承包商的详细施工打算对他有专门大的关心,工程师据此应推测到承包商什么时候需要哪些图纸和什么样的指令,如果工程师出的进一步图纸或指令与原合同有出入,那么这种图纸或指令则构成FIDIC条款第51条下的变更令,承包商亦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另外,当工程进度受到延误或干扰时,承包商有义务赶忙通知工程师其索
赔意向。
实例3:
某一公路项目的规范规定:
工程师的住房属于永久工程,由工程师设计。
由于这类住房的设计事先未经市政局认可,在施工过程中,市政局坚持要求认可设计后才能施工,并要求在施工中增加一种新材料,承包商被迫停工,并就此提出了费用索赔。
在合同条件第二部分的第26条中(承包商必须遵守地点法律等)规定承包商不能就此索赔。
工程师以承包商应考虑此风险为理由拒绝了承包商的索赔,然而承包商在研究合同条款以后提出:
(1)FIDIC条款第8
(2)条规定承包商不对非他设计的永久工程负责。
因此承包商在第26条下法律程序上的责任范畴不包括永久工程设计;
(2)工程师设计的后果是一种意外风险(FIDIC条款第20
(2)条);
(3)FIDIC条款第40.1(b)条规定意外风险造成的停工是业主的风险。
(1)补偿市政局批准设计造成的工期延误;
(2)停工造成的费用缺失。
FIDIC条款第8.2条;
FIDIC条款第20.4条;
FIDIC条款第40.1(d);
FIDIC条款第40.2条。
永久工程的设计和规范一样由工程师负责,但也能够有例外,例如,工程设备的专门项目的详细设计,临时工程一样由承包商设计和确定规格。
然而部分永久工程在施工中将被用做临时工程,此部分永久工程的设计不一定由承包商承担,这时,承包商也不应对该设计负有责任。
在相同未作相反规定前提下,如果设计中某一错误是导致工程受到损坏的一个因素,则承包商关于不是由他提交的设计所引起的损坏不负责任,因为这种情形属于一些承包商无法操纵的风险,承包商不对永久工程或工程师预备的临时工程的设计及技术规范负责,包括设计缺陷带来的损坏(FIDIC条款第20.2条)的风险和法律程序上的责任(FIDIC条款第26条)的一切后果。
实例4:
某工程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第53条及第73条规定,承包商有权免税进口设备,业主将签发有关的进口许可证、免税证明,协助承包商办理进口手续,然而业主拖延签发上述证书,致使承包商的关键设备无法进关,造成延误。
由于业主在第53条、第73条下承担了签发上述证书暗示的风险,因此业主的迟误行为构成FIDIC条款第12条下的人
为障碍,承包商就此提出工期及停工索赔。
(1)因进口设备不能按期到达造成的停工费用缺失;
(2)延长工期补偿停工造成的延误。
FIDIC条款第12.2条;
FIDIC条款第54.3条。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遇到一个有体会的承包商不可推测的不利自然条件或人为障碍,可提出工期及费用索赔,尽管各方都进行了投标前现场勘察,然而承包商还会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条件或人为障碍,专门是土木工程涉及地下部分的程度专门大,FIDIC条款第1212条规定了在这种情形下的适用程序,承包商应尽早通知工程师。
费用索赔
的范畴包括:
(1)承包商执行工程师下达的克服这种不利自然条件或人为障碍指令的费用;
(2)工程师不在场时,承包商采取的合理措施(然而这种措施在事后必须经工程师认可);
(3)这种不利自然条件或人为障碍的其它后果。
承包商必须赶忙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认可他不在场时采取的有关措施,索赔是否成立要紧取决于一个有体会的承包商是否能合理预见到,应该注意按FIDIC条款第12条直意,有体会的承包商不仅限于得标的承包商。
然而既然业主授标给他,他应该被认为是一个有体会的、能胜任工作的承包商,对一切风险作了力所能及的推测的承包商,因此在审理索赔是,采纳其它承包商的证据是不能同意的。
以下几点对这种索赔专门有关心:
(1)业主提供的资料是注明了这种可能的不利条件或障碍;
(2)有关的专家意见;
(3)近年来的有关统计资料。
另外,这种风险的后果可能牵涉保险公司替承包商承担的风险,因此承包商在提出索赔前,可先征求保险公司的意见,尽管此条款规定不利自然条件不包括不可预见的现场气候条件,然而FIDIC条款第22
(2)条意外风险的定义是“一个有体会的承包商不可预见的,又无法作适当保险的一切自然界的力量”。
当气候条件不可预见程度较大,来势专门恶猛时,承包商可要求按FIDIC条款第22
(2)条意外风险进行理赔。
当实际自然条件比业主提供的资料介绍更有利时,工程师无权按此条代表业主向承包商反索赔,因为这种索赔仅适用于有体会的承包商无法预见到的情形。
如果承包商能部分预见到这种不利条件或人为障碍,那么承包商索赔的权力仅限于他不可预见的哪一部分。
FIDIC条款第44条规定了给予承包商延长工期的权力,如颁发图纸或指
示的延误(第6条);
不利自然条件或障碍(第20条);
工程的损害或延误(第20条,第65条);
获得现场占有权的延误(第42条);
额外的工作(第51条)。
给予工期的延长并不意味业要紧承担与此有关的费用增加,然而延期往往相伴着承包商有权索赔到额外费用,见FIDIC条款第6.4条和第42.2条。
不利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包括的范畴专门广,不利自然条件包括未推测到的地下水位、流沙或地下显现岩层等,人为障碍包括地下设施(如古墓、地下管线、电缆等)及业主的直截了当、间接阻碍行为等。
例如,某工程合同第70条规定:
承包商的油料必须以当地货币支付(暗示承包商必须在当地购油,业主承担保证供油的风险)。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当地供油不足,造成停工,承包商认为已构成人为障碍,按FIDIC条款第12条提出了工期及停工费用索赔并得到了认可。
又如承包商在施工中损坏路下供水管,造成停工,承包商按FIDIC条款第12条人为障碍提出了工期及费用索赔,索赔的理由是:
(1)业主提供的图纸未标明被损坏的跨路供水管,而业主应该明白这种在道路施工使用权范畴内的供水管位置并在适当的时候提供给承包商;
(2)供水主管道未按标准埋设,且未设警告标志,承包商向有关部门咨询有关情形,
然而未能得到供水主管的有关资料。
因此可作为不可预见的人为障碍,索赔获得成功。
实例5:
某公路项目,由于不安全因素停工,承包商提出了工期及费用索赔,工程师反对由于另一条主体工程已完成的A/P线尚有遗留工程,而这部分工程未受停工阻碍,承包商因对此线路进行施工,因此,提出要扣回部分索赔工期。
承包商陈述,尽管按原打算A/P、P/K线都在要紧矛盾线上,由于A/P线主体早已竣工,故遗留工程不在要紧矛盾线上,它
的实施对整体进度没有阻碍,因此索赔工期不应被扣除。
(1)停工造成的费用缺失;
(2)停工造成的工期延误。
FIDIC条款第14.1条。
施工组织打算一样是连同投标书一同提交的,它通常包括:
承包商职职员资清单、设备清单、各种货币在合同期内开支推测,这份打算关于业主进行评标是必不可少的,它也是承包商表明他已正确认识到保证竣工时刻所应做的工作。
合同条件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一样都规定了提交施工组织打算并报请工程师同意的时刻。
打算须提交工程师审批,承包商应采纳其对打算修改的建议,工程师将告知提交的施工组织打算存在不合理或不明确的方
面,并将他的意见通知承包商与他们一起讨论有关细节,然而承包商独立对此打算负责。
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条件第二部分未作专门规定的前提下,承包商的施工组织打算不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然而一个详细的施工打算对承包商的延期索赔和加快进度索赔有专门大的关心,因为这些索赔的运算往往是通过比较原打算和实际情形得出的,而打算中的关键线路和资金周转图对工期索赔与工程范畴索赔起着要紧参考作用。
因此,承包商
在呈交的施工组织打算中最好包括施工程序、人员、机具配置、形象进度或关键线路网络图及资金周转图等。
尽管FIDIC条款第14条并未对打算的形式作具体的要求,然而工程师如无理拖延认可承包商的打算,承包商可按FIDIC条款第6条提出索赔(见实例2)。
承包商在保质、按期及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选择自己的施工方法(合同有专门规定时除外)如工程师、业主把某种施工方法强加于承包商,那么这种行为将构成FIDIC条款第12条的人为障碍,承包商可提出相应的索赔。
实例6:
承包商按照业主提供的坐标位置并挖基坑,在开挖A-D基坑时遇到反政府军抛弃的手榴弹,造成现场损坏,并阻碍到整个工程施工,最后经核实业主提供的A-D基坑坐标位置也有错误,承包商就此向业主提出索赔。
(1)爆炸造成缺失的费用和重新开挖所需费用;
(2)爆炸造成工程的延误。
FIDIC条款第17.1条;
FIDIC条款第20.4条。
关于工程的测量数据不准而造成的返工,如果确定是因为工程师提供的坐标参数、标高和方位等数据不正确而招致修改,则承包商可向业主索赔费用与工期。
因为桩基位置不正确需重新核对后开挖,如果工程师要求承包商进行探挖而在工程量清单未就此专列暂定项之前提下,这属于追加作业,对此类工作付款的方式专门多,可按照FIDIC
条款第51条规定作工程变更处理;
也可按照FIDIC条款第58.2条规定,作为FIDIC条款第52条或FIDIC条款第59.4条项下的暂定金额中的一笔进行支付;
也可作工程量清单中的一个项目作分批付款处理。
FIDIC条款第20条规定了承包商爱护工程的责任及其除外责任,在分析此条时,承包商应记住FIDIC条款第2011(f)条规定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及临时工程。
FIDIC条款第20
(2)条意外风险还应包括现场气候条件在内的,一切有体会的承包商无法预见,且无法作保险的自然界力量,此条涉及的是专门不可能发生的风险。
尽管对某一个体的自然风险能够进行保险,由于发生既率极低且费用专门高,要花费资金和时刻采取防范措施不太合理,因此承包商对此损坏不负责任。
在按FIDIC条款第21条、第22条、第23条和第24条等规定办理保险时,承包商切忌将业主的风险作为自己的风险来保险,按此条规定,在FIDIC条款第48条规定下竣工之前,承包商负责爱护永久工程及临时工程,在FIDIC条款第48
条规定下竣工之后,承包商负责爱护临时工程,业主负责爱护永久工程,在合同期内或养护期内,只要是FIDIC条款第20
(2)条款意外风险造成的损坏及缺失,承包商皆可索赔工期及费用,尽管在此条款中意外风险仅涉及永久工程或临时工程的损坏及缺失,承包商还应将此条与FIDIC条款第40.2条(临时停工后工程师的决定)、第54.1条(工程专用的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和第65.2条(专门风险)结合起来综合分析。
变更工程一样要阻碍工程费用,工程师有权在与承包商协商以后确定补偿的费用,并将结果通知业主,有些变更对承包商的施工工作量的增加可能专门小,可不能阻碍到原先订立合同的基础。
而有些工程的变更,使施工工作量的增加专门大,承包商要增加许多施工资源,甚至要将要紧设备运到或送回现场,这时要将此变更作为一项新合同而对待,而不能作
为原合同基础上的变更,除非业主和承包商都同意将它作变更对待。
实例7:
某公路项目在路面施工时,业主的代理人损坏了施工现场邻近的财产,受损当事人向承包商提出索赔,承包商认为此责任应属业主,业主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方保险,通过与保险公司谈判解决了此事并将保险金支付给了受损当事人。
索赔目的:
索赔回受损当事人的保险金。
FIDIC条款第2211条;
FIDIC条款第2212条;
FIDIC条款第2213条。
合同分析:
FIDIC条款第21条、第22条、第23条与第24条,这些条款规定了承包商在FIDIC合同条件下的保险义务,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业主的风险或承包商的风险,不可幸免的要发生一些伤亡、损坏及缺失,承包商的风险费由各种保险公司承担。
因此,当承包商的风险发生时,承包商应考虑此风险是否属于他的风险,如果是他的风险应及时向有关保
险公司索赔。
土木工程一切险(包括承包商的机具、材料),这种保险的除外责任包括FIDIC条款第20.2条意外风险及FIDIC条款第22条下的除外责任。
保险的受益人为承包商与业主。
而且业主还须认可这种保险的保险单,承包商在办理保险业务时,应清晰哪些是业主的风险哪些是承包商的风险,以幸免重复支付保险费。
另外,承包商与保险公司一起按照有着的资料来分析现场气候条件不可预见的因素,以确定风险承保的程度。
工程第三方险,这种保险是对受工程阻碍的第三方人员财产的保险,保险的除外责任包括在施工占地权范畴外及FIDIC条款第20.2条、第22条下业主的风险。
其它险:
如人一辈子保险、车辆险、海运险等。
保险索赔一样只能索赔直截了当缺失,而且保险仅规定了财务责任,不解除承包商的法律责任,专门是在发生车辆险和第三方险时,是保险公司与受损当事人直截了当谈判解决索赔事宜,然而受损当事人事后
仍可通过法律程序向承包商索赔,因此在这种情形下,承包商应专门小心。
实例8:
在一个大型的工程项目上,同时有几个承包商承担不同的施工任务,某一承包商负责工程的结构施工,并承担通往施工现场道路的修理保养责任,按照工程师的书面指示,结构工程承包商要将其道路供机械工程承包商运输大型设备使用,结构工程承包商同意了工程师的指示,然而随后向工程师提出了与此有关的费用索赔。
机械承包商承担部分道路养护费。
FIDIC条款第31.1条;
FIDIC条款第31.2条。
大型土木工程施工经常涉及几个承包商在同一现场施工,承包商有义务按工程师的指令向在现场或现场邻近工作的其它承包商提供合理的便利,以便按照项目的施工组织打算进行工作,而且这种义务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在合同工作范畴中一样包括有向其它承包商提供必要的方便和服务的责任,这些服务是:
机构设备、脚手架、住房、供水、供电、办公用品、医疗设备及护理、无线通讯、电话等。
标书中同时还应写明提供服务责任的性质、范畴,以及其单价或价格等。
如果工程师书面要求承包商向其它承包商提供他所负责养护的入场道路,承包商应提供各种服务或要求,然而,承包商可索赔由此而产生的费用。
如其它承包商的行为造成承包商的施工延误,那么他还能够按FIDIC条款第44条专门情形索赔工期。
至于就这种延误承包商能否索赔费用,此条并未作明确的规定,除非承包商
投标时加以专门讲明。
其它承包商本身的因素,如罢工、封闭工厂等造成的延误,承包商专门难索赔费用。
然而在专门情形下,如业主的直截了当或间接的行为使其它承包商的行业构成障碍,承包商可寻求按FIDIC条款条12条人为障碍提出费用索赔,而且这种索赔要紧取决于:
(1)在招标时,业主是否对其它承包商的工程作了详细的介绍、讲明;
(2)按照这些资料,一个有体会的承包商是否预见到这些延误或干扰;
(3)业主的和谐工作;
(4)提供便利的合理性,因为业主的行为和谐不善,信息不准,要求承包商提供超合理范畴的便利等,本身就构成了FIDIC条款第12条下的人为障碍。
另外,如由于其它承包商的行为使承包商受到索赔,承包商应从业主处寻求爱护,FIDIC条款第22条作了相应规定。
实例9:
工程所在国与领国可能发生战争,出于安全因素,工程师按合同条件第40条下达停工命令,造成承包商机具人员大量闲置,承包商按合同条件的第44条和第65条提出了工期及费用索赔。
(2)停工造成的延期。
FIDIC条款第44.1条;
FIDIC条款第65.5条。
如果工程师下达停工令或部分停工令,这种停工或部分停工不是由现场气候条件造成的,而是由工程师、业主的失误、意外风险或非承包商的失误等因素造成的,那么承包商可索赔工期及费用,但必须在工程师下达停工令后的28天内通知索赔停工的意向。
承包商可索赔的停工或部分停工如超过90天,而工程师未在接到承包商书面要求复
工的28天内下达复工令,那么承包商还可按业主终止合同(FIDIC条款第65.8条)或业主删减工程(FIDIC条款第51条和第52条)提出索赔,尽管FIDIC条款第40(B)、(C)条规定承包商不能索赔由于现场气候条件造成的停工,然而FIDIC条款第40(c)、(d)条规定承包商可索赔由意外风险造成的停工,而意外风险又包括不可预见且无法作保险的异
常气候条件,因此承包商可寻求按意外风险索赔专门气候条件造成的停工。
按此条款直意,承包商仅可索赔在停工期间,按工程师的指示爱护工程所产生的费用,其它停工费用如闲置机具的费用,人员及治理费等是否能索赔,此条并未作明确规定。
如果工程师、业主的直截了当、间接行为造成停工,那么一切额外费用差不多上业主的风险。
在承包商被迫停工时
(专门是当承包商可提出索赔的停工)工程师常常不按此条下达停工令,在这种情形下,承包商应主动致函要求工程师下达停工令,并按FIDIC条款第52.5条通知索赔意向。
承包商在此案例中未选择FIDIC条款第40条进行索赔费用的缘故是:
(1)工程师在停工期间未下达有关指令,FIDIC条款第40条不适用于索赔闲置费;
(2)不安全因素是属于FIDIC条款第65条专门风险,承包商可索赔一切额外费用。
实例10:
某项工程合同规定工程师用房属一类房,用地由业主提供,一类房必须在开工令下达后的120天内完成,然而业主在开工令下达的第87天才将一类房用地权交给承包商。
致使承包商延误了一类房的修建。
据此承包商提出了索赔。
(1)延长一类房修建的工期;
(2)赔偿为工程师临时租房费用。
FIDIC条款第42.1条;
FIDIC条款第42.2条。
能否在接到工程师的开工令后按时开工对承包商的施工有重大的阻碍,开工的延误可能损害承包商的信誉,还可构成违约行为如FIDIC条款第63条规定。
承包商如未能按时开工,而又未能有合理的工期索赔。
工程师将公布一专门指令,如果承包商在接到此指令的28天内仍未开工,那么这种延误将构成违约。
开工延误的潜在因素专门多,除承包商本身的因素外,还有工程师、业主的行为、预付款、进口许可证、场地的提供等。
因此,承包商开工延误时,除分析自身的缘故外,还要分析是否有业主的因素。
业主向承包商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时刻期限专门重要,通知书应送到承包商的规定住地(FIDIC条款第6.8条有规定)并应有回执,承包商要按照此日期从承包商、材料供应商处先得到认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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