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轮毂制动鼓制动盘动平衡技术要求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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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轮毂、制动鼓、制动盘必须做动平衡试验,动不平衡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产品的动不平衡量选用参考附录A(资料性附录)的规定。
表1动不平衡要求
产品分类
车速范围,km/h
平衡品质级别G
乘用车
皮卡
轻客
轮毂
<100
G20
≥100~120
G16
>120
制动鼓
制动盘
G10
轻卡
G40
G30
轮毂、制动鼓合件
轮毂、制动盘合件
中重卡
前
<80
≥80~100
G22
>100
G25
后
G34
G37
G28
G31
鼓式合件
后桥
≤10t桥
G18
>10t桥
前轴
G14
5t桥
G21
G23
≤4.2t桥
表1(续)动不平衡要求
盘式
20in~22.5in
G15
欧V客车
<90
≥90~120
工程车
低速货车
≤70
注:
平衡品质级别按GB/T9239.1的规定。
4.6剩余不平衡量的标识
轮毂、制动鼓、制动盘(或轮毂制动鼓合件、轮毂制动盘合件)在动平衡机上测量动不平衡量,对剩余不平衡量做相应的标识。
具体要求为:
轮毂、制动鼓、制动盘(或轮毂制动鼓合件、轮毂制动盘合件)生产过程的标识
a)对于不需要采取打孔去重,剩余不平衡量就达标的,剩余不平衡量标识为:
在剩余不平衡量方位用去重钻头钻浅孔作标记。
对于分体平衡的轮毂与制动鼓或轮毂与制动盘,组装时两重点标记相错180°
。
b)对于通过打孔去重才使剩余不平衡量达标的,剩余不平衡量标识为:
以去重孔中间位置为方向标记,无需再做标记。
车桥总成供货到主机厂时的标识
对于条车桥生产中所用的标识,在整车装配后,如无法检查轮毂与制动鼓合件或轮毂与制动盘合件的动不平衡量位置与车轮总成的不平衡量的位置是否正确装配,要求各车桥必须做如下标识:
a)在整桥装配完成进行喷漆后,须将条中的剩余不平衡位置点对应地标识在轮胎螺栓的外端面上。
b)标识用蓝色漆标识,若在两个螺栓中间,则需在两个螺栓上都标识。
5试验方法
5.1试验设备要求
检查和(或)处理系统误差;
平衡机应按JJG011的规定进行检定。
b)轮毂、制动鼓、制动盘(或轮毂制动鼓合件、轮毂制动盘合件)的动平衡应在立式试验机上进
行。
立式试验机的性能、不平衡减少率(URR)和最小可达剩余不平衡量(Umar)应满足使用要求,具体按GB/T4201的规定。
5.2试验样品
试验样品应是未经试验或使用过的新合格成品轮毂、制动鼓、制动盘(或轮毂制动鼓合件、轮毂制动盘合件)。
5.3试验步骤
根据轮毂、制动鼓、制动盘的实际生产和装配情况确定动平衡试验按分体平衡和(或)整体平衡。
分体平衡
a)将轮毂、制动鼓、制动盘在动平衡机上按装配方式定位并夹紧,然后起动平衡机,测量并记录动不平衡量。
b)停止平衡机,根据测量显示的角度值在样品最大外径处作标记,并在其下方注上不平衡量值。
c)卸下测量样品,根据测得的不平衡量值分成A、B、C三组,具体按表2的规定。
表2动不平衡量值分组要求
分组及范围,g.cm
轮毂≤><
A组:
<30
B组:
≥30~60
C组:
>60
<60
≥60~120
<400
≥400~800
>800
<1000
≥1000~1500
>1500
表2(续)动不平衡量值分组要求
<1500
≥1500~2200
>2200
<200
≥200~600
>600
<500
≥500~1000
>1000~1500
>1500~2000
≥1500~2000
>2000~2500
前桥制动鼓
≥500~1000
后桥制动鼓
≥500~750
>750~1000
鼓式
前桥
<1200
≥1200~1500
<900
≥900~1100
>1100
d)按轮毂与制动鼓或轮毂与制动盘上的重点标记180°
方向装配。
1)优先按轮毂与制动鼓或轮毂与制动盘的对应分组进行装配;
如轻卡A组的轮毂与A组的制
动鼓装配,C组的轮毂与C组的制动鼓装配;
2)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配装:
轮毂与制动鼓或制动盘不平衡量值大的相互装配、小的相互装配。
e)如轮毂带制动鼓总成、轮毂带制动盘总成是整体供货则按上述方法装配完成后,应对轮毂带制动鼓总成、轮毂带制动盘总成的不平衡量进行检查,按GB/T9239.2考虑平衡机综合误差后,试验样品重点标记和去重规定如下:
1)当Ures(剩余不平衡量)<Uper(许用剩余不平衡量)时,按4.6的规定对重点进行标记;
2)当Ures(剩余不平衡量)≥Uper(许用剩余不平衡量)时,按平衡机指示角度钻孔去重(钻孔边缘间隔不小于3mm,钻孔范围不超过圆周的1/6,深度不超过制动鼓加强筋厚度。
钻孔后在制动鼓加强筋宽度方向最小壁厚不小于1.5mm。
),钻孔去重应保证样品的功能和产品质量。
去重完成后再次启动平衡机测量,当Ures(剩余不平衡量)<Uper(许用剩余不平衡量)时,按4.6的规定对重点进行标记。
整体平衡
a)将轮毂制动鼓合件、轮毂制动盘合件在动平衡机上按装配方式定位并夹紧,然后起动平衡机,测量并记录动不平衡量。
b)按e)的规定进行重点标记和去重。
6检验规则
6.1初始不平衡量超过设计规定的轮毂、制动鼓、制动盘及其合件做不合格品处理,不得进行校正使用。
6.2出厂检验
a)轮毂、制动鼓、制动盘生产企业:
应对出厂的轮毂、制动鼓、制动盘剩余不平衡量应进行100%检测;
剩余不平衡量超过设计规定的,作不合格品处理,不得出厂。
b)各车桥生产企业:
应对组装的轮毂制动鼓合件、轮毂制动盘合件在动平衡机对其剩余不平衡量应100%检测;
超过设计规定的,作不合格品处理,不得出厂。
6.3进货检检
a)进货检检时应检查各分供方提供的轮毂、制动鼓、制动盘及其合件的动平衡试验报告。
b)对进货的产品按当批进货总数的5%进行抽检,所抽检产品的剩余不平衡量不符合设计规定。
若有一件不合格,整批判为不合格,不得入库。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产品动不平衡量选用规范
乘用车、皮卡、轻客、轻卡、中重卡、欧V客车、工程车、低速货车的产品的动不平衡量选用规范参见A.1的规定。
表A.1产品动不平衡量选用规范
质量,kg
初始不平衡量,g.cm
剩余不平衡量,g.cm
试验转速,r/min
~
<50
1000
≥~
<120
800
4~8
<180
<150
≥8~12
<240
2~5
≥5~8
10
≤500
≤420
711
12
≤850
≤700
685
18
≤1400
≤1200
650
22
≤1800
≤1500
570
≤1300
≤780
15
≤1600
≤950
20
≤2000
27
≤3200
≤1900
≤140
≤120
30
≤2900
≤1700
35
40
≤3500
≤2500
50
≤4200
≤300
≤240
≤400
≤320
25
≤460
——
400
≤10000
≤12000
82
≤8000
102
91
5t桥
65
58
≤6000
87
表A.1(续)产品动不平衡量选用规范
≤3000
≤4000
≤1000
前鼓式
后鼓式
50~60
≤4000~4100
≤3600~3900
528
61~80
≤4100~5800
≤4300~5600
≥81~90
≤6000~7150
≤5800~6980
513
≤1238
≤1103
743
13
≤840
≤693
592
11
≤1072
≤942
719
≤1112
≤987
32
≤1830
≤1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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