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办案程序规定有哪些文档格式.docx
- 文档编号:18213368
- 上传时间:2022-12-14
- 格式:DOCX
- 页数:11
- 大小:24.60KB
行政执法办案程序规定有哪些文档格式.docx
《行政执法办案程序规定有哪些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行政执法办案程序规定有哪些文档格式.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当事人拒绝签章的,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注明情况并签章。
对暂扣物品及清单应在当日交回所属执法部门,执法部门应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特殊情况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限期内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将暂扣物品退还当事人。
对暂扣物品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执法人员依据《规定》当场作出没收物品决定的,除开具《当场处罚决定书》和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刷的罚没票据外,没收的物品必须于当日上交执法机关指定地点集中统一保管。
▲(四)一般程度
违反《规定》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外,均适用一般程序。
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规定》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
收集有关证据,并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其违法、违规行为的继续发生。
巡查中发现适用一般程序的违法、违规案件,必须及时查明违法事实,并详细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并由当事人书写“情况属实”后签章。
拒绝签章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章。
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决定等步骤。
1、立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处理:
执法人员在巡视检查中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违反《规定》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投诉及违法、违规行为人主动交代的适用《规定》规定的违法、违规案件,经查明情况属实,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上级机关交办或相关行政机关书面提请处理的违法、违规案件,经审查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情节明显轻微,经教育当场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立案分工。
各行政执法机关法制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违法、违规案件的立案工作;
发生在本县辖区范围内的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直接立案。
立案案由为:
行政违法行为定性+案,未作处罚决定之前为:
涉嫌行政违法行为定性+案。
立案与审批。
在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认为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证据及相关材料,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对事态紧急、可能造成或者已经造成重大危害或流行性大的违法、违规案件,执法人员应立即组织现场调查,并于24小时内补填《立案审批表》。
对报批立案的案件,有关负责人应在收取《立案审批表》,之日起2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批准立案调查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2、调查取证。
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以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的证据包括: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等。
只有经调查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证据作为书证。
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注明原件出处”,并由出具书证人签章。
调查取证,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询问调查笔录》,并做好现场拍照或录音、录像工作,必要时,须绘制现场图。
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时,应有当事人在场。
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勘验、检查笔录》中注明。
执法人员收集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依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可以发出《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予以暂扣,并填写暂扣清单,暂扣证据物品应当在七日内处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可以发出《扣押查封通知书》填写《扣押查封清单》。
执法人员认为需做进一步调查的,应向当事人发出《询问调查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询问调查的时间和地点,并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资料。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接受询问调查的,不影响对案件的查处。
询问调查时,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并交当事人核阅后签章。
调查取证工作应于立案之日起3日内结束。
重大、复杂的案件,经行政机关分管执法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10日。
特大、疑难的案件,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时间。
3、审理决定。
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及时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卷按程序上报审批。
(1)处理审批权限分别为:
罚没金额3000元以下的由行政机关主管法制的领导,指定部门审核,分管负责人批准;
罚没金额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或案情重大、复杂的,由行政机关案件审理委员会审批(有执法大队建制的,由大队领导集体审议决定);
罚没金额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先征求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意见后,由行政机关法制部门指定部门审核,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罚没金额20000元以上或特大、疑难的,由案件审理委员会审批。
需作出技术鉴定或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违法、违规案件,应先征询相关主管部门意见或按相关规定赔偿标准,依照前述审批权限执行。
案件处理审批期限为:
行政机关执法队4日,行政机关工作部门审核6日,行政机关案件审理委员会8日。
审核部门接到提交的案件审批材料后,应当进行登记,并指定人员负责审核。
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定性是否准确;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处罚是否适当;
程序是否合法。
审核部门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后依照前述审批权限报批。
审批意见主要包括:
(1)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同意承办人员提出的处理意见;
(2)对适用依据不当或处罚失当的,责令改正;
(3)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责令限期重新调查;
(4)对程序不合法的,责令纠正;
(5)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责令按管辖规定移送。
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自接到审批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同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行政机关公章:
(1)当事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
(2)违法、违规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从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
处罚决定确有错误需要变更或修改的,应由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部门撤销原处罚决定,重新作出新的处罚决定并报上级备案。
处罚决定需要撤销的,应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五)听证程序
对责令停实停业、单位处20000元以上、个人处1000元以上罚款或没收等重大处罚决定之前,承办人员应当填写《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法律法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停产停业的由行政机关将案卷材料与申请书一并交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自接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以邮寄挂号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行政机关接受申请后,应指定有关工作机构受理,并出具收件回执。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不得再要求听证。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经审核不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
对法律、法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的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组织听证或参加。
听证受理后,按《陕西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执行。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由负责听证的机构指定。
听证结束后,受理机构应出具《听证报告书》,行政机关应根据《听证报告书》意见和《听证笔录》,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六)送达、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给予罚款处罚的,应将《缴纳罚款通知书》、《缴纳赔偿(补缴)款通知书》一并送达当事人,由其在回执或存根上签章,并注明签收日期。
受送达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工作单位代收。
收件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可以由其文件收发处签收。
代收人要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不能直接送达或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按下列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不能直接送达或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按下列规定送达:
(1)受送达人或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说明情况。
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章,把法律文件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2)受送达人已向执法机关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签收;
(3)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在《府谷通讯》上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并将报纸留存案卷中。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以罚款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缴纳罚款通知书》、《缴纳赔偿(补偿)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的,受理行政复议的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对符合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受理行政复议的机构,按《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不服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应在10日内提交答辩状的同时,将答辩状案件的证据、处罚决定的依据等相关材料,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或上级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在应诉行政诉讼案件时,应将案件的相关材料按规定抄送有关部门备案。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暂扣物品拍卖抵缴罚款;
(3)申请府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由当事人书面申请经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送达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在6个月内向县法院立案机构提出,拟制《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物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处理。
▲(七)行政强制措施
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场责令其改正;
当场不能改正的,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
对拒不停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暂扣其使用的工具和物品。
拖、锁机动车辆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1)在市区车行道之外乱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主拒不改正或不在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拍照取证,填写《拖、锁车辆通知书》,放置于车辆醒目位置或拖离的醒目位置;
(2)锁车工具在应当标明受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3)案件处理完毕后,执法人员应当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开锁;
(4)锁定车轮后超过2小时未接受处理的,可将车辆予以拖离。
依法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作出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而当事人未整改的,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监督和管理
案件处理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制作《结案报告》,报行政机关分管法制的负责人审批。
并将立案登记表、案件处理审批件、证据材料、处罚决定书和结案报告等材料按案卷管理规定立卷归档。
上级交办和相关行政机关移交的行政处罚案件或市民投诉要求答复的处罚案件办理终结后,应当及时将案件的处理结果向交办单位报告或向投诉人作出书面答复。
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接受各级党委、人大、政协、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民监督。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榆林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予以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案件审批程序
建立行政案件审批程序制度,其目的是加强对行政案件审理过程的管理,明确案件办理人员的职权范围,理顺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呈报、审核等工作环节,确保公正、廉洁、高效办理行政执法案件。
▲
(一)立案程序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十七条之规定,在当事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5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均属立案范围。
2、行政案件的立案工作由行政机关法制部门根据案件情况确定立案标准,承办人填报立案审批表。
3、重大行政案件的立案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会议研究决定审批。
4、上级机关批办和有关政府部门转办的行政案件都必须立案,组织专人调查处理,并回复案件办理信息。
5、立案的行政案件办理由行政机关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审核、报批、实施处罚等工作的完成。
▲
(二)立案审批权限
1、行政处罚个人50元以上500元以下;
法人或其他组织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行政案件立案由执法队负责审批立案,报行政机关备案。
2、行政处罚个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法人或其他组织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行政案件立案由行政机关领导审批。
3、行政处罚个人1000元以上;
法人或其他组织5000元以上的行政案件立案由局领导审批立案。
4、重大案件的立案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三)立案审批程序
1、凡立案的行政案件属执法审批权限范围的,由执法审批立案,报行政机关法制部门备案。
2、凡需上报行政机关审批立案的行政案件,由行政机关法制部门负责统一上报领导审批。
3、重大行政案件的立案,由局法制科(处)呈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核。
▲(四)案卷行卷程序
1、立案审批后,由行政机关法制部门负责将入卷执法文书转送案件承办单位;
承办单位对未批准立案的行政案件应通知承办人停止查办。
2、调查取证、案件办理阶段的文书材料由承办人负责组卷,支队组织监督、管理实施。
3、上报市局审批的行政处罚案件材料要组装成全套卷宗报批。
4、凡报批的行政案件卷宗统一由行政机关法制部门负责登记造册,具体组织承办行政处罚的实施。
5、经审批不符合执法程序或证据不全的案件,由审批人退回承办人补办或重新办理,作废文书由执法队统一收回整理上交局法制股。
6、行政处罚完毕后的卷宗由执法队员统一装订编号归档,管理备查。
▲三、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使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和质量,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行政执法的工作实际,设立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员会”。
)
▲
(一)案审委员会组成
案审委员会在行政机关领导班子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案审委员会由3名或5名委员组成。
设主任委员1名,由局长担任,其他委员由主任委员指定行政机关有执法资格的班子成员及相关股室人员参加。
局长因工作变动由新任局长任主任委员,其他委员因工作变动需增补的,由主任委员指定或半数以上委员会提议决定。
▲
(二)案审委员会的工作任务
1、研究、探索带全局性、指导性的行政机关执法工作。
2、检查、指导各区案件审理委员会的案审工作。
3、讨论、决定下列案件:
依据行政机关工作的职责、权限、程序须审理的行政处罚案件;
经行政机关举行的听证程序后,须审理的行政处罚案件;
依据《榆林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须由案审委员会追究执法过错行为人责任的;
对各科室、大队作出的案件决定,认为改变原决定的;
须由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处罚案件;
提起行政复议、诉讼须由县级行政机关提交答辩的案件;
提起行政处罚赔偿案件及调解行政赔偿金额的案件;
其他特大、疑难的案件。
案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由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业务科室提交。
▲(三)案审委员会会议
案审委员会委员超过半数时,方可开会。
案审委员会讨论的议题,原则上按主任委员或业务股室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时间顺序安排。
对确需提前讨论、决定的,应经主任委员批准;
案审委员会讨论的议题,有关单位应当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由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的局办公室,在开会前一日将主要材料发送各委员和列席人员。
案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委员主持。
主持人根据案件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委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
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案审委员会讨论事项的有关科室、大队负责人、承办人应当到会列席。
承办人对讨论的事项应当做好准备,根据会议主持人的要求进行汇报,并负责回答委员提出的问题。
案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对议题应当展开充分讨论。
案审委员会的决定,必须获得超过半数的委员同意方能通过。
少数人不同的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在卷。
案审委员会的决定,各有关股室或大队应当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如有异议;
须报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业务股室决定是否重新提交讨论。
案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须作会议记录,并将决定事项整理成文件,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报主任委员批准,报送相关上级单位、领导,印发有关股室、大队。
承办单位应当将“决定”附卷备查。
案审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以及其他与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讨论情况和内容。
▲四、罚缴分离制度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政处罚决定时只开具罚款决定书,由当事人持罚款决定书,时间内到指定的收缴罚款的机构缴纳罚款的一种制度。
《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对作也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的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
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是我国行政机构改革与行政运行机制优化的重要举措。
其重要意义:
有利于解决乱罚款的问题,使行政执法机关的经济利益与罚款收入脱钩;
有利于防止行政执法机关产生腐败行为;
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收人。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的主要要求:
1、综合执法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这个法定义务。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是法定制度。
在这一制度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及其执法人的主要义务是除依照第47条、第48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2、收缴罚款的法定机构必须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具有网点多、分布广、拥有专门的技术设备和专业人员等优势,是收罚款成本较小的机构,完全有能力接受政府委托收缴罚款的业务。
《行政处罚法》第46条把银行确定为收缴罚款的机构,除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如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不能作为收缴款的机构。
3、必须遵照罚缴分离的法定程序。
除采取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可采取当场罚款当场收缴外,其余处罚涉及的一切罚款必须采取由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交,执法人员不得直接收取罚款。
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处罚决定后,一方面应把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另一方面应把处罚决定书送达指定的收缴罚款的银行,以方便银行开展收缴罚款的工作。
被处罚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银行缴纳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6条的规定;
这个限期为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银行收缴罚款应向缴纳人开具统一收据,并把情况及时通知作出罚款的行政机关。
银行收到罚款后,应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银行应及时把法定期限届满而未缴纳罚款的当事人的情况,及时通知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机关。
按规定可以当场收取的罚款,执法人员应自收取罚款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上缴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财务部门应自收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上缴。
4、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收缴罚款统计报表制度、报告制度和分析制度。
5、加强监督。
行政机关要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保证罚款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所有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及没收违法财物拍卖所得款项,应全额上缴财政。
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严禁将罚款按比例返还方式解决经费问题。
6、必须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反罚款分离制度者,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根据《行政处罚法》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罚没财物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罚没收支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行政执法各项罚款及时上缴国库,根据《行政处罚法》、《罚缴决定与处罚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有关罚没财物管理的规定,各行政机关务必加强对罚没财物的管理。
▲
(一)罚没管理依据
行政机关要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罚缴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陕西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并以上述法规、规定作为开展行政执法罚没管理工作的依据。
▲
(二)罚没收入管理
1、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2、各行政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要按照规定在二日内上缴府谷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罚没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行政 执法 办案 程序 规定 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