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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由买方负责,因FOBUnderTackle术语下,卖方责任是将货物置于船舶吊钩所及之处,即完成交货义务,因此货物起吊过程的风险与损失应由买方承担
Casestudy
▪某进出口公司于某年从美国进口钢材200吨,每吨按900美元FOBVesselNewYork成交,支付方式为即期信用证。
我方于2月20日通过中国银行开出一张18万美元的信用证。
2月28日美商来电称:
信用证已收到,但金额不足,应增加1万美元备用。
否则,有关出口税捐及各种签证费用,由你方另行电汇。
我方接电后认为这是美方无理要求,随即回电指出“按FOBVESSEL”条件成交,卖方应负责有关的出口税捐和签证费用,这在《2000通则》中已有规定。
美方又回电称“成交时并未明确规定按《2000通则》办,根据我们的商业习惯和《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正本》的规定,前电所述的费用应由进口方承担,我方歉难按《2000通则》办理。
”而这时国际市场钢材价格上扬,我方又急需这批钢材,只好通过开证行将信用证金额增至19万美元。
请问你认为我方公司存在哪些失误?
▪[specifysubjecttoINCOTERMS2000,differencesbetweenINCOTERMSandrevised1941,addspecialstipulationonexportcustomsissue,masterinternationalcustomarypractices]
▪答:
我方公司存在下述失误:
▪1.与美方交易不了解《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正本》,不了解《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正本》与《2000通则》规定的区别
▪2.未在合同中规定”此交易依据《2000通则》办理”
▪3.未依据《2000通则》对出口报关事宜做出单独规定
▪CIF合同,装运港在上海,有一批货运往英国的利物浦,要经过苏伊士运河,但刚好碰上两伊战争,要绕道而行,请问运费损失由谁承担?
[usualfreight?
]
▪参考答案:
应由买方负担,因CIF术语下,卖方负责办理运输,但其只负担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案例分析casestudy:
某出口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货运船只不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
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
试分析合同中有关条款存在的问题。
Shouldselleracceptthesestipulationsornot?
[arrivalcontract,sellerbearmorerisks,]
•参考答案:
此条款卖方不能接受.因一旦接受则此合同不再是一份真正的CIF合同,将CIF的装运合同性质改变为到货合同.卖方要负担货物运到目的港所发生的一切风险和费用.无疑是增加了卖方的风险.
▪案例分析:
我某公司按CFR术语与英国A客户签约成交,合同规定保险由买方自理。
我方于9月1日凌晨2点装船完毕,受载货轮于当日下午起航。
因9月1、2日是周末,我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shippingadvice。
3日上班收到买方急电称:
货轮于2日下午4时遇难沉没,货物灭失,要求我方赔偿全部损失。
试分析此案例。
我方是否应对买方进行赔偿?
[risktransferaftergoodspassingovership’srail?
卖方应负责向买方赔偿.因CFR术语下卖方的重要责任之一为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以利于买方及时办理保险.因卖方未能履行其发出装运通知的责任,因此风险不能在装运港船舷转移至买方,即风险转移时间推后.
▪中国A公司[exporter]与美国B公司签定出口合同一份,贸易术语CFRNEWYORK,A公司按合同规定在2003年5月20日将货物运至码头装船,在运输过程中车辆遇险翻覆,货物受损,A公司电告B公司事故,由于CFR系买方投保,A提出按保险惯例,承保范围为仓至仓warehousetowarehouse,所以要求B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A可以得到赔偿吗?
▪A不能获赔偿.
▪找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时的必备条件:
1、是否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2、是否在承保范围内(空间、时间、险别范围)
3、是否有可保利益insurableinterest
因CFR买方办理保险,出口方A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不符合上述找保险公司赔偿时所应具备的条件.
▪Case:
四川外贸公司出口货物到欧洲,签订FOB(上海)合同。
卖方在四川成都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如铁路部门)运至上海途中货物发生部分损坏。
中方将情况告诉外方,外方要求整批货物大幅降价,中方最后不得不接受。
后中方虽从承运人那里获得部分赔偿,但仍遭受较大损失。
问四川公司选择贸易术语是否存在问题?
应选择FCA术语,则风险在成都货交承运人时,转移至买方
案例分析:
▪印度孟买一家电视机进口商与日本京都电器制造商洽谈买卖电视机的交易。
从京都到孟买,有集装箱多式联运服务。
货物在京都距制造商5公里的集装箱堆场装入集装箱后,经公路运至横滨,然后装入海轮运到孟买。
京都制造商不愿承担公路和海洋运输的风险;
孟买进口商不愿承担货物交运前的风险。
▪1:
可否用FOB、CFR、CIF报价?
为何?
▪2:
应采用哪个价格术语?
为什么?
1.不应采用FOB,CFR,CIF报价,因为此三种传统贸易术语下,出口商要负担经公路至横滨装运港的公路运输风险,
▪2.可根据情况采用新的适用多种运输方式的三种贸易术语,FCA,CPT,CIP.因为采用这些术语成交.卖方即日本商人在京都货交承运人[集装箱承运人]风险至转移至印度的买方,而不必承担公路与海洋运输的风险;
同时,在货交承运人以前的从制造商到集装箱堆场的运输风险由出口方日本公司承担,符合印度进口商的要求.
▪内陆地区产品出口中贸易术语的选择:
▪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
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
▪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
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
否则无法按期装船。
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装运期延长15天,日商同意但提出价格下降5%,经双方协商,最终降价3%。
▪问,我方有何失误?
我方贸易术语的选择有误,作为在内陆的出口公司,为避免承担从内陆至装运港的货损风险,应选择FCA贸易术语,在内陆货交承运人时,风险即转移至买方.
▪1.我国某公司与韩国某公司签订一份CIF合同,进口电子零件。
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
我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
韩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
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
▪【问题】
▪上述风险损失由谁承担?
[insuranceobligation]
应由韩国公司承担,因为CIF贸易术语规定,卖方应负责办理保险,然后将保险单背书转让给买方,以便买方在发生货损后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此案中,正是因为韩国公司未办理保险,导致我方公司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因此其应负责.
▪2.CIF合同限期交货致损案
▪【案情简介】
▪1996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500吨三路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0天远期信用证。
加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
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运往魁港的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哈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
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时已是12月2日。
于是进口商便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除非我方降价20%以弥补其经济损失。
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了结此案,我出口公司在这笔业务上共损失36万加元。
▪问:
我出口公司自身有无失误?
[shipmentcontractorarrivalcontract?
stillsymbolicdelivery?
aboutthefeatureofportofdestination,]
我方的失误如下:
▪1.在订立合同时不应同意订入”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这一条款,因这一条款改变了CIF合同的装运合同性质,使其变为到达合同,增加了我方的风险责任.
▪2.作为外贸业务人员,应了解各主要国际港口的特点
▪Casestudy
▪3.
有一批货物以CIF伦敦价格条件出口,由卖方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加罢工险。
船未到伦敦前,船方获悉伦敦港正在罢工,不能靠岸卸货,乃将应卸伦敦货物卸至下一个港口。
后来伦敦罢工结束,货物又从该港运往伦敦,增加运费2200英镑,这笔费用由谁负责?
[normalfreight/usualfreight?
▪参考答案
▪应由买方负担,因在CIF贸易术语下,卖方只负担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4.
我国某出口公司向法国出口货物一批,合同中的贸易术语是CIFLONDON,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装船,但货船离港后不久便触礁沉没。
次日,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以及发票等有关单据通过银行向买方要求付款时,买方以无法收到合同中规定的货物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
我方应该如何处理?
[buyer,issuingbankincaseofL/C]
我方应据理力争,要求买方付款,因为CIF术语达成的合同是象征性交货,卖方交单就代表交货.只要卖方交付合格单据,买方必须付款.
案例
▪我方的失误在于未明确规定一个买方认可回样的最终期限.
▪案例(品质部分)
▪我方某出口公司与德国某公司签订出口某商品的合同,数量为100长吨,单价为每长吨CIF不莱梅80英镑,品质规格为:
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品质检验证书为最后依据。
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样品,合同签订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签发了品质规格合格证书。
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德国公司提出,虽有商检局出具的品质合格证书,但货物的品质却比样品低,卖方应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长吨减价6英镑。
我方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而仅规定了凭规格交货为理由,认为所交货物符合合同规定,因此不同意减价。
于是,德国公司请德国某检验公司进行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向我方公司提出索赔600英镑的请求。
我方瓮则仍坚持原来理由而拒赔。
德国公司遂请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促裁委员会协助解决此案。
此时,我方公司进一步陈述说,这笔交易在交货时商品是经过挑选的,因该商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致于比样品低7%。
由于我方出口公司留存的样品已遗失,对自己的陈述无法加以证明,我仲裁机构也难以管理,最后只好赔偿了一笔品质差价而结案。
请问由此案我们可得到哪些教训、启示?
[salebysample?
keepsamplepreservation,referencesample,]
▪我方应吸取如下教训:
▪1.不应画蛇添足,在以凭规格买卖方式确定商品品质后,再向国外买方寄出样品,导致我方交货品质受双重约束.
▪2.我方未能完好保存样品.使得纠纷处理失去依据.
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handmade书写纸”,买方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部分制造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有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对方要求我方赔偿,而我方拒赔,主要理由是:
(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而且关键工序完全采用手工;
(2)该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并且实际货物品质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所交货物与商定的品质一致。
请分析:
此笔有争议交易的责任在谁?
买方要求赔偿是否合理?
应如何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salebysample?
salebydescription?
1.责任主要在出口方即我方,
2.在某种程度上,买方要求赔偿是合理的,因为合同既然规定手工制造,而未明确规定其具体程度,卖方有责任提交完全手工制造的商品
3.我方应在规定商品名称时,做出较弹性的规定,如”主要工序手工制造”,以避免纠纷
中方某公司与国外成交龙井茶一批,合同要求二级茶叶,卖方实际交货时发现二级茶叶已经卖完,便在未征得买方同意情况下,以一级茶叶,充抵二级茶叶交货,便电告买方一级茶叶仍按二级茶叶计价,不另外收费,问卖方这种做法是否妥当?
为什么?
[conformtocontractstipulation?
][paymoretaxornotsuitbuyer’sneed]
不妥当.因为尽管卖方交货品质高于合同规定,但仍属违约.买方可能拒收或提出索赔.因为这可能导致买方多交关税或不符合其转卖的需要或造成买方不能顺利履行其另外的相关合同.
▪在某年的上海秋季交易会上,山东省青岛食品公司与印度某公司签订了一项冷冻北京填鸭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我方向对方出口带头翼蹼的一级冻北京鸭20吨,填鸭都必须按印度伊斯兰教的方法屠宰。
我公司不清楚伊斯兰教的宰法,凭主观想象认为只要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出个证明,说明是按伊斯兰教的方法宰杀的,就可以了,于是对这些鸭子全部采用最科学的屠宰方法,即从鸭子口中进刀,放血后加工速冻。
然后请求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出具了“确为伊斯兰教方法屠宰”的证明,货物运到印度后,经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检验,发现这批鸭子是用“钳宰杀法”屠宰,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为伊斯兰教标准所不容,于是,买方便拒绝收货,并通知我方公司,或当地销毁,或立即退货。
我方公司不得已,只好同意退货。
请问从此案例我们应吸取哪些教训?
[salebystandard?
▪
参考答案:
我方应吸取下述教训:
合同中规定品质的方法包含按标准买卖,那么卖方有责任提供严格符合标准的货物.
▪我国A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青霉素油剂,合同规定该商品品质“以英国药局1953年标准为准”,但货到目的港后,发现商品有异样,于是请商检部门进行检验。
经反复查明,在英国药局1953年版本内没有青霉素油剂的规格标准,结果商检人员无法检验,从而使A公司对外索赔失去了根据。
从此案例你能得到什么启示?
▪当使用凭标准买卖时,要明确标准的版本年份,以避免纠纷.
▪我国某公司同日本公司签订出口羊绒衫合同,共计10000件,价值100万美元。
合同规定羊绒含量为100%,商标上也标明“100%羊绒”。
当对方检验后,发现羊绒含量不符合合同规定而提出索赔,要求赔偿200万美元。
最后我方公司赔偿数十万美元结案。
[tooabsolute]
▪我方失误在于合同的品质规定得过分绝对,没有弹性.
▪某年6月,我某出口公司销往黎巴嫩巧克力3百箱,合同未定“湿度”指标。
货抵贝鲁特后,进口商反映经其卫生局检验证明,我出口商品巧克力的湿度HUMIDITY为2。
7%,超过了当局规定的1。
6%,不能在市场销售,必须移运出境,否则就地销毁。
我驻该地的商务参赞处来电也证实了此事。
虽合同上未订明湿度指标,但考虑到该商品市场前景和客户与我友好关系,我方最后同意退货,承担了损失。
[breachthecontract?
knowaboutimportingcountries’rulesandlaw]
▪给我方的启示是,要了解交易伙伴国对于交易商品在当地的商业法规与惯例,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麻烦.
▪我某进出口公司出口的一种速冻商品,已在国外市场占有一定地位。
自打于美国市场后,客户常要求在合同中订立关于“农药残留量”的指标,由于我们对该冷冻食品的出口尚难以保证不超过“农药残留量”的规定比例,因此,对外不同意将这项指标在合同条款内。
某年,我出口公司和美国客户成交一批货物,合同上未订“农药残留量”的指标,该货运抵美国后,美海关放行,但其后客户反映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抽查二箱,发现“农药残留量”超过美国的规定,并附来证件要求退货,经公司研究同意退货,造成我方损失。
[breachcontract?
toolate?
Improvequality]
▪首先要明确的一点是,我方并未违反合同,因合同中未规定关于“农药残留量”的指标
▪但是,此案给我们的启示是,从长远来看,为保证出口市场,我们应该从自身做起,提高商品的质量,按照国际质量标准开展生产.
▪案例分析
▪我国某出口公司与日本一商人按每公吨500美元CIF东京成交某农产品200公吨,合同规定:
每袋包装25公斤,双线新麻袋包装,信用证付款方式。
该公司凭证装运出口并办妥了结汇手续。
事后对方来电称:
该公司所交货物扣除皮重后实际到货不足200公吨,要求按净重计算价格,退回因短量多收的货款。
我公司则以合同未规定按净重计价为由拒绝退款。
▪试问:
我公司做法是否可行?
[grossfornet?
▪我公司拒绝退款,无道理.因为《公约》第56条:
如果价格是按货物的重量规定的,如有疑问,应按净重确定.
▪我出口公司交货数量不足,当然要退回短量多收的货款.
▪Case:
中方与外方达成粮食出口合同,外方开来的信用证规定:
“数量1000吨,散装,250美元/公吨,信用证金额25万美元。
中方如果多装或少装20吨,银行是否会拒付?
如果出口的是1000辆自行车,能否多装或少装?
(1)粮食一例可以.因UCP500第39条b项:
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
▪
(2)若换成自行车,则不可多装或少装,因UCP500第39条b项:
但是,当信用证规定数量以包装单位或个数单位计数时,此项增减幅度则不适用。
▪某出口公司对中东出口电风扇1000台,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
但在装船时,发现有40台严重损坏,临时更换又来不及。
为保证质量起见,发货人员认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即使合同未规定溢短装条款,数量上仍允许有5%的增减,故决定少交40台风扇,即少交4%。
结果,遭银行拒付。
因UCP500第39条b项:
▪黑龙江某贸易出口公司与俄罗斯某公司成交一笔黄豆出口交易。
合同的数量条款规定:
每袋黄豆净重100公斤,共1000袋,合计100吨,但货物运抵俄罗斯后,经俄罗斯海关检查,每袋黄豆净重只有96公斤,1000袋共96吨,当时正遇市场黄豆价格下跌,俄罗斯公司以单货不符为由,提出降价5%的要求,否则拒收。
请问:
俄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我方应采取什么补救措施?
另问:
若该例黄豆不是用袋装而是散装,则结果又如何?
▪
(1)俄方要求是合理的,为避免出现这种类似情况,我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在数量前加约字,使交货数量有一定弹性
▪
(2)若是散装,则不会出现纠纷.因UCP500第39条b项:
▪我国出口某化工原料,共500吨,合同与来证均规定麻袋装packedingunnybags.但我到装船发货时发现麻袋装货物只够pack450吨,剩下的50吨便以塑料袋充抵,问这有无问题?
▪我方如此做法将造成违约.因根据公约的规定: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装箱或者包装。
卖方交付的货物,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方式装箱或者包装,就构成违约。
▪.1993年,我某外贸公司与西欧一客户签订一份CIF合同,出口一批工艺品,规定内包装盒子由客户免费提供。
距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3个月,公司去电“货将备妥,请速提供内包装盒子”,客户未作答复。
一个月后公司再次去电“货妥急等内包装盒,否则货将无法按期装运”。
客户又未置复。
几天以后该客户派了一位远东分公司的代表来厂看货,当场表示“内包装印刷来不及,不再提供,可由厂方自行解决”,并指明用无印刷的单瓦楞纸盒。
▪我方工厂当即按该代表意见办妥纸盒,进行包装,进仓待运。
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前一个月,客户突然来电:
“此批货物仍用我方提供的包装。
”公司当即回电说明:
“货已按你方远东公司代表意见包装完毕,进仓待运,无法更改。
”客户回电承认远东公司代表同意我方自己包装是出于好意,旨在解决工厂困难。
现由于用户坚持要用印刷的包装盒,事出无奈,要我方理解和合作,但经济损失不能承担,包装一定要改,否则将不履行合同。
在这种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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