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过程控制与验收程序文件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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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接检验:
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
3.9抽样检验: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筑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3.10抽样方案:
根据检验项目的特性所确定的抽样数量和方法。
3.11计数检验:
在抽样的样本中,记录每一个体有某种属性或计算每一个体中的缺陷数目的检查方法。
3.12计量检验:
在抽样检验的样本中,对每一个体测量其某个定量特性的检查方法。
3.13观感质量:
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3.14返修:
对工程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
3.15返工:
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4、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
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5、单位工程
5.1单位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2) 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5.2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6、分部工程
6.1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
2)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分部工程。
6.2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7、分项工程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8、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规定项目:
1)检验批质量验收。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
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
9、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工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10、验收负责人参加资格和程序
10.1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10.2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10.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10.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10.5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 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度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
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10.6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基础部分
(GB50202-2002)
11.1一般规定
1)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前,必须具备完备的地质勘察资料及工程附近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公共设施的构造情况,必要时应作施工勘察和调查以确保工程质量及临近建筑的安全。
2)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专业资质。
并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
3)从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及见证试验的单位,必须具备省级以上(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4)地基基础工程是分部工程,如有必要,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规定,可再划分若干个子分部工程。
5)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停止施工,由监理或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共同分析情况,解决问题,消除质量隐患,并应形成文件资料。
11.2基本规定
1建筑物地基的施工应具备下述资料:
1)岩土工程勘察资料。
2)临近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类型、分布及结构质量情况。
2砂、石子、水泥、钢材、石灰、粉煤灰等原材料的质量、检验项目、批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3地基施工结束,宜在一个间歇期后,进行质量验收,间歇期由设计确定。
4地基加固工程,应在正式施工前进行试验施工,论证设定的施工参数及加固效果。
为验证加固效果所进行的载荷试验,其施加载荷应不低于设计载荷的2倍。
5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
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2以上工程,每100m2至少应有1点,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应有1点。
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6对水泥土搅拌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为1.5%-1%,但不应少于3根。
7除5、6条外,其他主控项目及一般项目可随意抽查,但复合地基中的水泥土搅拌桩、高压喷射注浆桩、振冲桩、土和灰土挤密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及夯实水泥土桩至少应抽查20%。
11.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1)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施工单位确认自检合格后提出工程验收申请,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技术文件和记录:
1 原材料的质量合格证和质量鉴定文件
2 半成品如预制桩、钢桩、钢筋笼等产品合格证书。
3 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4 检测试验及见证取样文件
5 其他必须提供的文件或记录
2)对隐蔽工程应进行中间验收。
3)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共同按设计要求和本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4)验收工作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 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分别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2 隐蔽工程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于隐蔽前通知有关人员检查验收,并形成中间验收文件;
3 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应在分项工程通过验收的基础上,对必要的部位进行见证检验。
说明:
8.0.4 质量验收的程序与组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GB50300的规定执行。
作为合格标准主控项目应全部合格,一般项目合格数应不低于80%。
5)主控项目必须符合验收标准规定,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直至符合要求,一般项目应有80%合格。
混凝土试件强度评定不合格或对试件的代表性有怀疑时,应采用钻芯取样,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可按合格验收。
12、土方
12.1土方工程施工前应进行挖、填方的平衡计算,综合考虑土方运距最短、运程合理和各个工程项目的合理施工程序等,做好土方平衡调配,减少重复挖运。
12.2当土方工程挖方较深时,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基坑底部土的隆起并避免危害周边环境。
12.3在挖方前,应做好地面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工作。
12.4平整场地的表面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要求时,排水沟方向的坡度不应少于2‰。
平整后的场地表面应逐点检查。
检查点为每100-400m2取1点,但不应少于10点;
长度、宽度和边坡均为每20m取1点,每边不应少于1点。
12.5土方工程施工,应经常测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标高和边坡坡度。
平面控制桩和水准控制点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定期复测和检查。
土方不应堆在基坑边坡。
12.6对雨季和冬季施工还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12.7土方开挖前应检查定位放线、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系统,合理安排土方运输车的行走路线及弃土场。
12.8施工过程中应检查平面位置、水平标高、边坡坡度、压实度、排水、降低地下水位系统,并随时观测周围的环境变化。
12.9临时性挖方的边坡值应符合下表规定:
土的类别
边坡值(高:
宽)
砂土(不包括细砂、粉砂)
1:
1.25-1:
1.50
一般性粘土
硬
0.75-1:
1.00
硬、塑
1.00-1:
1.25
软
1.50或更缓
碎石类土
充填坚硬、硬塑粘性土
0.50-1:
充填砂地土
注:
1设计有要求时,应符合设计标准
2如采用降水或其他加固措施,可不受本表限制,但应计算复核。
3开挖深度,对软土不应超过4cm,对硬土不应超过8cm.
12.10土方开挖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下表规定。
土方开挖工程质量检验标准(mm)
项
序
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验方法
柱基基坑基槽
挖方场地平整
管沟
地(路)面基层
人工
机械
主控项目
1
标高
-50
±
30
50
水准仪
2
长度、宽度(由设计中心线向两边量)
+200-50
+300
-100
+500
-150
+100
经纬仪,用钢尺量
3
边坡
设计要求
观察或用坡度尺检查
一般项目
表面平整度
20
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基底土性
观察或土样分析
地(路)面基层的偏差只适用于直接在挖、填方上做地(路)面的基层。
12.11土方开挖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1)土方回填前应清除基底的垃圾、树根等杂物,抽除坑穴积水、淤泥,验收基底标高。
如在耕植上或松土上填方,应在基底压实后再进行。
对填方土料应按设计要求验收后方可填入。
2)填方施工结束后,应检查标高、边坡坡度、压实程度等,
3)填土施工时的分层厚度及压实遍数应符合下表规定
压实机具
分层厚度(mm)
每层压实遍数
平碾
250-300
6-8
振动压实机
250-350
3-4
柴油打夯机
200-250
人工打夯
<
200
12.12填方施工过程中应检查排水措施,每层填筑厚度、含水量控制、压实程度、填筑厚度及压实遍数应根据土质,压实系数及所用机具确定。
应符合下表规定
填土工程质量检验标准(mm)
分层压实系数
按规定方法
回填土料
取样检查或直观鉴别
分层厚度及含水量
水准仪及抽样检查
用靠尺或水准仪
13、基坑
13.1在基坑(槽)或管沟工程等开挖施工中,现场不宜进行放坡开挖,当可能对邻近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永久性道路产生危害时,应对基坑(槽)、管沟进行支护后再开挖。
13.2基坑(槽)、管沟开挖前应做好下述工作:
1)基坑(槽)、管沟开挖前,应根据支护结构形式、挖深、地质条件、施工方法、周围环境、工期、气候和地面载荷等资料制定施工方案、环境保护措施、监测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2)土方工程施工前,应对降水、排水措施进行设计,系统应经检查和试运转,一切正常时方可开始施工。
3)有关围护结构的施工质量验收
13.3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13.4基坑(槽)、管沟的挖土应分层进行。
在施工过程中基坑(槽)、管沟边堆置土方不应超过设计荷载,挖方时不应碰撞或损伤支护结构、降水设施。
13.5基坑(槽)、管沟土方施工中应对支护结构、周围环境进行观察和监测,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待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13.6基坑(槽)、管沟开挖至设计标高后,应对坑底进行保护,经验槽合格后,方可进行垫层施工。
对特大型基坑,宜分区分块挖至设计标高,分区分块及时浇筑垫层。
必要时,可加强垫层
13.7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
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1.7的规定执行。
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
基坑类别
围护结构墙顶位移监控值
围护结构墙体最大位移监控值
地面最大沉降监控值
一级基坑
5
二级基坑
6
8
三级基坑
10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
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2)开挖深度大于10cm;
3)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的基坑;
4)基坑围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
2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c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
3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4当周围已有的设施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这些要求。
14.降水
14.1降水与排水是配合基坑开挖的安全措施,施工前应有降水与排水设计。
当在基坑外降水时,应有降水围的估算,对重要建筑物或公共设施在降水过程中应监测。
14.2 对不同的土质应用不同的降水形式,常用的降水形式见下表:
降水类型及适用条件
适用条件及降水类型
渗透系数
可能降低的水位深度(m)
轻型井点
多级轻型井点
10-2-10-5
3-6
6-12
喷射井点
10-3-10-6
8-20
电渗井点
<10-6
宜配合其他形式降水使用
深井井管
≥10-5
>10
14.3 降水系统施工完后,应试运转,如发现井管失效,应采取措施使其恢复正常,如无可能恢复则应报废,另行设置新的井管。
14.4 降水系统运转过程中应随时检查观测孔中的水位。
14.5 基坑明排水应设置排水沟及集水井,排水沟纵坡宜控制在1‰-2‰。
14.6 降水与排水施工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下表规定。
降水与排水施工质量检验标准
检查项目
允许值或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排水沟坡度
‰
1-2
目测:
坑不积水,沟排水畅通
井管(点)垂直度
%
插管时目测
井管(点)间距(与设计相比)
≤150
用钢尺量
4
井管(点)插入深度(与设计相比)
mm
≤200
过滤砂砾料填灌(与计算值相比)
≤5
检查回填料用量
井点真空度:
kPa
>
60
93
真空度表
7
电渗井点阴阳极距离:
80-100
120-150
15、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15.1 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1) 原材料的质量合格证和质量鉴定文件
2) 半成品如预制桩、钢桩、钢筋笼等产品合格证书。
3) 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4) 检测试验及见证取样文件
5) 其他必须提供的文件或记录
15.2 对隐蔽工程应进行中间验收。
15.3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共同按设计要求和本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15.4 验收工作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 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分别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2) 隐蔽工程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于隐蔽前通知有关人员检查验收,并形成中间验收文件;
3) 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应在分项工程通过验收的基础上,对必要的部位进行见证检验。
15.5 主控项目必须符合验收标准规定,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直至符合要求,一般项目应有80%合格。
15.6地基与基础施工勘察要点
15.6.1 所有建(构)筑物均应进行施工验槽。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专门的施工勘察。
1) 工程地质条件复杂,详勘阶段难以查清时;
2) 开挖基槽发现土质、土层结构与勘察资料不符时;
3) 施工中边坡失稳,需查明原因,进行观察处理时;
4) 施工中,地基土受扰动,需查明其性状及工程性质时;
5) 为地基处理,需进一步提供勘察资料时;
6) 建(构)筑物有特殊要求,或在施工时出现新的岩土工程地质问题时。
15.6.2 施工勘察应针对需要解决的岩土工程问题布置工作量,勘察方法可根据具体情况选用施工验槽、钻探取样和原位测试等。
15.6.3 天然地基基础基槽检验要点
15.6.3.1 基槽开挖后,应检验下列容:
1) 核对基坑的位置、平面尺寸、坑底标高;
2) 核对基坑土质和地下水情况;
3) 空穴、古墓、古井、防空掩体及地下埋设物的位置、深度、性状。
15.6.3.2在进行直接观察时,可用袖形式贯入仪作为辅助手段。
15.6.3.3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在基坑底普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
1) 持力层明显不均匀;
2) 浅部有软弱下卧层;
3) 有浅埋的坑穴、古墓、古井等,直接观察难以发现时;
4) 勘察报告或设计文件规定应进行轻型动力触探时;
15.6.3.4采用轻型动力触探进行基槽检验时,检验深度及间距按下表执行。
轻型动力触探检验深度及间距表(m)
排列方式
基槽宽度
检验深度
检验间距
中心一排
<0.8
1.2
1.0-1.5m视地层复杂情况定
两排错开
0.8-2.0
1.5
梅花型
>2.0
2.1
15.6.3.5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
1) 基坑不深处有承压水层,触探可造成冒水涌砂时;
2) 持力层为砾石层或卵石层,且其厚度符合设计要求时。
15.6.3.6 基槽检验应填写验槽记录或检验报告。
15.6.4 深基础施工勘察要点
15.6.4.1 当预制打入桩、静力压桩或锤击沉管灌注桩的入土深度与勘察资料不符或对桩端下卧层有怀疑时,就核查桩端下主要受力层的标准贯入击数和岩土工程性质。
15.6.4.2 在单柱的大直径桩施工中,如发现地层变化异常或怀疑持力层可能存在破碎带或溶洞等情况时,应对其分布、性质、程度进行核查,评价其对工程安全的影响程度。
15.6.4.3 人工挖孔混凝土灌注桩应逐孔进行持力层岩土性质的描述及鉴别,当发现与勘察资料不符时,应对异常之处进行施工勘察,重新评价,并提供处理的技术措施。
15.6.5 地基处理工程勘察要点
15.6.5.1 根据地基处理方案,对勘察资料中场地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进行核查和补充;
对详勘阶段遗留问题或地基处理设计中的特殊要求进行有针对性的勘察,提供地基处理所需的岩土工程设计参数,评价现场施工条件及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15.6.5.2当地基处理施工中发生异常情况时,进行施工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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