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知识100问答百问与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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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知识100问答百问与答
群众负担。
对老百姓持有的旧证书要坚持“不变不换”和方便企业群众原则,即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工作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
9•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后,原有登记证和登记簿是否会作废?
答: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己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背记程序的改变而要受到影响,木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10•哪些主体可以査询不动产登记信息?
答:
查询主体为权利人、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人民法院、人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的类型有哪些?
答:
不动产登记的类型包括:
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权登记、
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12•不动产登记遵循哪些原则?
答: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13•哪些不动产需要登记?
答:
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共有十类需办理登记,分别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14、小区内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怎么登记?
等共有部分,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登记簿上如实记载,不单独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15、什么是不动产登记薄?
答: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记载不动产的权利状况并由登记机关永久保存的簿册,是证明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是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制作,对某一特定地域辖区内的不动产及其上的权利状况加以记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官方记录。
16•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哪些事项?
答: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2)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2)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3)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4)其他相关事项。
17•不动产登记簿釆用哪种介质?
答: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釆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不动产登记簿的如何保管?
答: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
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护设施。
采用电子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专门的存储设施,并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19•不动产登记簿的如何保存?
答:
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
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
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20・不动产登记的程序是什么?
答:
不动产登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申请;
(二)受理;(三)审核;(四)登簿。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申请人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21•对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有哪些审核要求?
答:
对不动产登记中请资料的审核要求是:
(一)中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
(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而积是否准确;(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齐全;(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2•不动产不予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一)存在权属争议的,但申请异议登记的除外;
(二)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或者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不一致的;(三)中请登记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冲突的;(四)未提交依法缴纳不动产价款、税费等凭证或者减免证明的;(五)中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的使用期限的;(六)中请处分的不动产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因处分不动产申请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不予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23.哪些登记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答: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是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是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是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是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中请变更登记的;五是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中请注销登记的;六是中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中请的其他情形。
24•申请人可否撤回登记申请?
答:
申请登记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全体申请人提出撤回登记中请的,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退还中请人。
25•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答: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2&哪些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答: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3)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4)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27•哪些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进行调査?
答: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中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2&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需要多长时间?
答: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中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营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9•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
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登记信息如何保护?
答: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31•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工作人员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
(1)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什么?
答:
(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
(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
3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登记信息的保密是如何规定?
答: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3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登记信息的查询是如何规定?
答:
(1)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2)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有关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3)符合查询条件,不动产登记机构当场提供查询;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
(4)查询人在查询时应当保持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完好,严禁遗失、
拆散、调换、抽取、污损登记资料,也不得损坏查询设备。
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不得带离设定的场所。
(5)查询人可以查阅、抄录、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查询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出具查询结果证明,并注明查询目的、日期,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
35•不动产登记是否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答: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36.如何处分共有不动产的申请?
答:
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7•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的如何申请?
答: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3&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是否一并转让?
答:
是。
39•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由谁申请?
答: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40•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答:
监护人代为中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而保证。
41•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是什么?
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42•不动产登记代理如何申请?
答: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
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43•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如何申请登记?
答:
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44•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如何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
答:
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
45•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如何申请登记?
答:
因继承、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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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 登记 知识 100 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