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合同文件标准文本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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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2010年11月16日开始实施,至竣工完成。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委托人:
(签章)监理人:
(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签章)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帐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月日
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委托人实施的监督,委托监理的工程范围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建立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建立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当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当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
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则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
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于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
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建立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和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当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
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或者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以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者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当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的权利
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订权。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单位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当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如果因监理人过失工程师对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等方面的直接指示或者违法行为、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者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者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
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以延长。
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
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
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之日起,应当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其它
第四十三条委托的工程建设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漏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招标单位与监理单位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到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专用条件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①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现行法律法规②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等③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文件和设计文件④建设单位与承包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建设施工合同⑤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单位签订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⑥其他与本工程有关具有约束力的信函、纪要、书面往来文件。
第四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①工程监理范围:
本工程分三期进行,首先根据第一步施工图纸完成其全部内容并办理竣工备案;
然后根据结构改造图纸(暂无)进行各楼层钢结构改造、户型分割、水电配套等项工作;
第三部根据装修图纸(暂无)进行搂内整体装修工程。
该工程设计图纸范围所包含的土建,水暖,电气工程,装饰等工程的全过程监理。
所谓“工程施工的全过程”,是指监理工程项目从施工准备开始,经正式施工直至该项目按施工承包合同规定全部完成和竣工验收、质量保修期的全部建设时期。
②监理工作原则:
监理人必须在上述实施阶段的全过程中展开全面的监理工作,即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令、法规、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通过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的有效控制,对工程合同、信息的管理,对现场施工的组织协调工作,确保本工程项目的建设实施按合同目标顺利进行和实现。
③监理工程内容:
根据上述原则,监理工作内容为施工阶段及保修阶段工程范围内的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安全管理,信息管理,合同管理;
协调委托人,承包人,设计人之间的关系;
负责甲方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以及日常收发文件工作;
配合委托人进行有关招投标工作,包括:
协助审查分包招标文件,参与各项分包招投标的评标工作,协助签订分包合同,以及与本工程有关的各项补充协议。
具体工作内容应不少于下列内容:
1、设计方面
1.1熟悉工程设计,理解设计意图,设计图纸及文件(包括设计说明、技术要求、设计变更及设计修改通知),经确认后按施工承包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向施工承包人提出要求,发现问题应及时与设计单位联系解决,重大问题应书面报告招标人单位。
1.2设计提出优化建议。
1.3组织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1.4协助招标人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对设计施工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和设计优化进行专题讨论。
1.5审查施工承包单位对设计图纸及文件的意见和建议,会同设计单位进行研究,尽快给与答复。
1.6审查施工承包单位提交的竣工图纸及资料。
1.7保存、管理所收到的设计图纸和文件及相关资料。
1.8其他相关业务。
2、采购方面
2.1依据施工、采购承包合同及施工进度计划,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主要工程材料的供应计划(年、季、月);
协助招标单位编制主要工程材料供应计划(年、季、月)。
按施工单位采购供应计划单,随时检验进场主要材料的合格证。
2.2其他相关业务。
3、施工方面
3.1按编制本工程的监理大纲,严格监理该项目各工种施工的全过程。
3.2全面管理施工承包合同,审查施工承包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资质及分包项目,报招标单位批准。
定期检查和清理施工承包单位非法分包的项目及分包单位,制止施工转包行为。
3.3检查施工承包单位的施工准备工作,审查施工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申请报告,并在检查与审查合格后,报招标人申请,签发开工令。
检查监督施工承包单位严格执行审批的施工总平面布置,制止其违背施工总平面布置要求的场地和施工布置行为。
3.4审批施工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作业规程、工艺试验成果、使用的原材料及实验成果等,答复施工承包单位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3.5工程进度控制
工程进度控制工作主要应从进度计划的编制及各控制性目标的确定、进度计划实施的检查监督与协调、进度的统计分析与进度计划的调整等几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控制。
3.6施工质量控制
本工程的质量控制,必须以单位工程和工序进程为基础,对工程质量进行程序化的、量化的全过程全面的控制。
主要内容及要求如下:
3.6.1对监理工程项目的构成进行划分(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等),并按施工程序明确质量控制工作流程,分析和确定质量控制重点及对其应采取的监理措施。
制定质量控制的各项实施细则、规定及其它管理制度。
3.6.2根据委托人与施工承包单位或材料供应商签定的工程承包合同和材料供应合同中的有关要求,督促、检查施工承包单位或材料供应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北京市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规程以及设计图纸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对违反上述规范、规程、要求者,责令其改正,必要时签发工程暂停指令。
向违规单位签发监理通知后,还应监督其及时进行整改,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为止。
3.6.3检查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能切实发挥作用,督促施工承包单位进行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审查与确认施工承包单位或材料设备供应商及其选择的分包单位资质及质保体系。
3.6.4组织向施工承包单位移交与合同有关的测量控制网点;
审查施工承包单位提交的测量实时报告,其内容应包括测量人员资质、测量仪器及其他设备配备、测量工作规程、合同项目施测方案、测点保护等;
审查施工承包单位引申的测量控制网点测量成果及关键部位施工测量放样放点成果,并进行必要的复测。
3.6.5审查批准施工承包单位自建的试验室或委托的试验室,审查试验室内容主要有试验室资质、设备和仪器的计量论证文件、试验检测设备及其他设备的配备、试验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3.6.6审查进场工程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及施工承包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的试验检测结果。
监理单位若发现又不实之处,有权责成施工承包单位或材料设备供应商(并指定检测单位)对其质量进行再检验,检验费用由施工承包单位或材料设备供应商支付,防止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用于工程。
不符合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的材料及半成品不得投入施工,并应限期清理出场。
3.6.7检查施工前的其他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完备(如图纸供应,水电供应,道路,场地,施工组织,施工机械以及其他环境影响因素)尽力避免可能影响施工质量的问题发生。
3.6.8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全面的管理,在加强现场管理工作的前提下对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应采取“旁站监理”的方式(或24小时值班制度),对发现的可能影响施工质量的问题及时指令施工承包单位采取措施解决,必要时发出停工、返工指令。
3.6.9充分利用监理的质量检查签证的控制手段,对工程项目及时进行逐层次的逐项的(按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等区分)施工质量认证和质量评定工作。
及时组织进行隐蔽工程、重要部位、重要工序的质量检查验收和签证工作以及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查验收工作。
3.6.10做好监理日志,随时记录施工中有关质量方面的问题,并对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现场及时拍照或录像。
组织并主持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分析会,分析、通报施工质量情况,协调有关单位间的施工活动以消除影响质量的各种外部干扰因素。
协助委托人组织进行重要阶段验收,中间验收,单位工程验收,以及合同项目竣(交)工验收,监理单位应做好验收前的各项具体准备工作。
3.6.11审查施工承包单位提交的质量事故报告;
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质量事故的处理。
3.6.12监理单位必须建立自身的质量监控体系,配备监理工程师负责质量控制工作。
3.6.13对工程质量进行经常性的分析,并定期提出工程质量报告和按规定格式编制工程质量统计报表(年、季、月)报招标人单位。
3.7工程造价控制
3.7.1协助甲方完成包括总包合同在内的各项合同,审核工程量清单,完善合同条件,参与招投标工作。
审查承包商提交的工程预算,并可根据合同要求和工程情况增减预算,但前述增减应得到甲方的书面确认。
3.7.2审核施工承包单位上报的申请结算工程量及工程费用等,并签发支付凭证。
3.7.3受理变更或索赔申请,进行调查和谈判,并提出处理意见。
依据委托人授权审核各类工程变更(合同变更及设计修改,设计变更等),并提出处理意见,包招标人批准后下达变更指令。
3.7.4对合同费用支付与已完工程量,工程形象进行综合分析。
3.8做好监理过程中的技术管理及技术服务工作,对监理工程项目的施工指导性意见,对施工中可能出现的技术、质量问题有所预见并提出预控措施,用以优化设计和指导施工。
3.9安全施工监督
3.9.1检查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督促检查施工承包单位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规和规定。
3.9.2审查批准施工承包单位对工程施工中的重大安全问题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和防护措施
3.9.3对施工生产及安全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施工及时指令整改。
3.9.4按照委托人的统一部署检查施工承包单位的工程防汛措施并监督实施。
3.9.5检查施工承包单位在劳动保护及环境保护方面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和国家标准。
3.9.6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
协助委托人做好各合同项目间的安全生产协调工作。
3.9.7参加对安全事故进行了的调查分析、审查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事故报告及安全报表、监督施工承包单位对安全事故的处理。
3.9.8定期(每月)向招标人单位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按规定编制监理工程项目的报告。
3.9.9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监督。
3.9.10进行监理工程项目内的组织协调工作,编发施工协调会议纪要。
3.10定期的和不定期的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工程实施进展情况及监理工作情况,按期编制监理月报、季报和年报,以及有关工程进度、质量、造价、安全等方面的专题报告。
监理月报、季报、年报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3.10.1工程进度情况(已完工程形象及工程量;
进度计划执行情况;
进度分析及措施;
下月计划要点等)。
3.10.2施工质量情况(分专业分项目的质量检测及试验成果汇总;
质量检查签证汇总;
质量分析与评价,改进措施)。
3.10.3进场施工材料、机械设备及劳动力动态;
施工组织情况及问题。
3.10.4合同变更和工程变更情况;
索赔事项。
3.10.5工程支付情况及合同费用分析。
3.10.6编写监理工程项目的“监理总结报告”、“大事记”、及其他。
3.11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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