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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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办法
德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德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总结和吸取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持续改进应急准备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德州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或授权成立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德州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组协助县级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进行应急处置评估。
第五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单独设立应急处置评估组,专职负责事故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事故调查组应急处置评估组组长由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人员担任,有关单位人员参加,并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专家参与评估工作。
第六条事故单位和现场指挥部应当根据应急处置评估要素(见附件)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向事故调查组提交总结报告。
第七条应急处置评估组应当根据应急处置评估要素表,对事故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进行评估。
应急处置评估组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听取情况说明、现场勘查、查阅资料和组织专家论证的方法进行评估。
第八条应急处置评估组应当向事故调查组提交应急处置评估报告。
内容包括:
(一)事故应急处置基本情况;
(二)事故单位应急管理及应急处置责任落实情况;
(三)地方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责任落实情况;
(四)评估结论;
(五)经验教训;
(六)相关工作建议。
第九条应急处置评估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事故调查组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评估报告,事故调查组应将应急处置评估内容纳入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条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应急处置评估报告,改进和加强日常管理、应急准备及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要素表—事故单位;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要素表—事发地人民政府
附件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要素表——事故单位
评估项
评估内容
评估依据
相关责任
结论
应
急
响
应
1.事故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
时间、地点、事故单位概况,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事故类型及初步原因等情况。
2.信息报送情况。
主要包括:
事故报告及续报,事故信息处理,应急值守等情况。
《安全生产法》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第十一条
(二)...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处50万元的罚款。
应
急
处
置
1.自救情况。
主要包括:
自救和互救情况,疏散和撤离情况。
2.控制危险源情况。
3.防范次生灾害发生情况。
4.事故现场证据保护情况。
《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八十条……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五十六条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六十四条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
三、进一步规范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一)做好企业先期处置。
发生事故或险情后,企业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要明确并落实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在遇到险情或事故征兆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
应
急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1.应急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审定和签发情况。
2.应急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和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风
险
评
估
和
应
急
资
源
调
查
1.风险评估情况。
2.应急资源调查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应
急
预
案
编
制
培
训
演
练
执
行
1.应急预案编制情况。
2.应急预案管理情况。
3.应急预案演练情况。
4.应急预案培训情况。
5.应急预案实施情况。
《安全生产法》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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