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消费税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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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划分两类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购进扣税法。
小规模纳税人是简易征税法。
消费税按照应税消费品的种类来分。
有的应税消费品按价格,有的按数量,有的应税消费品复合计税。
5、收入归属不一样。
消费税无论是进口环节的还是国内的都是中央税,增值税进口环节的是中央税,国内的是共享税。
联系:
1、消费税与增值税同属流转税,都是全额征税的税种,即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任何费用。
2、应税消费品都是货物.
3、从价征收时,两个税的计税依据一般情况下一样,均为不含增值税含消费税的销售额。
第一节消费税基本原理
一、概念
消费税是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按消费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是间接税。
我国的是特别消费税。
二、发展
三、各国一般做法
四、计税方法
T=P*t
T=Q*t
T=P*t+Q*t
五、我国消费税的特点
1、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
2、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
3、平均税率水平高且税负差异大。
4、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
5、税负具有转嫁性。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区别于增值税。
境内:
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单位:
各种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和其他单位(内外资都适用)。
个人:
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二、征税范围
(一)生产应税消费品
注意,生产应税消费品除了直接对外销售应征收消费税外,纳税人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以及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式都应缴纳消费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并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四)零售应税消费品
仅限于零售环节的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税率5%
注意:
其余首饰、珠宝玉石等仍在生产环节或进口等环节征收。
1、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
凡划分不清楚的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2、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3、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体现从高原则。
4、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价的,则用组成计税价格。
5、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思考:
增值税呢?
)
五、商业批发环节:
仅限卷烟
一般遵循单一环节纳税原则。
纳税环节可能涉及:
1、生产销售环节;
2、委托加工环节;
3、进口环节;
4、零售环节(仅限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珠宝首饰仍在生产环节)(注意掌握,多选题);
5、生产移送使用环节。
6、批发环节
例题:
某化妆品商店可能涉及的税种有()
A消费税B增值税
C资源税D企业所得税
答案:
BD
判断题:
凡是在中国境内销售、进口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错误
某烟丝厂下列各项业务不应承担消费税纳税义务的是()
A在中国境内受托加工烟丝
B将自产的烟丝发给职工
C将进口烟丝捐赠给烟厂
D接受烟厂捐赠的烟丝
ACD
第三节 税目及税率(熟悉)
一、税目
2006年4月起,应税消费品被定为14类货物,即消费税有14个税目,有的税目下还设若干子目。
主要涉及某些高档应税消费品或奢侈品、不可再生的资源类消费品和危害人类健康和社会生态环境的消费品。
(一)烟
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科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掌握卷烟的复合计税方法。
雪茄烟和烟丝执行比例税率。
按照国税函[2001]955号规定,从2001年12月20日起,对既有自产卷烟,同时又委托联营企业加工与自产卷烟牌号、规格相同卷烟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卷烟回购企业),从联营企业购进后再直接销售的卷烟。
对外销售时不论是否加价,凡是符合下述条件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不符合下述条件的,则征收消费税:
(体现单环节课征原则)
1.回购企业在委托联营企业加工卷烟时,除提供给联营企业所需要加工卷烟牌号外,还须同时提供税务机关已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
联营企业必须按照已公示的调拨价格申报缴税。
2.回购企业将联营企业加工卷烟回购后再销售的卷烟,其销售收入应与自产卷烟的销售收入分开核算,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如不分开核算,则一并计入自产卷烟销售收入征收消费税。
2011年新增:
甲类卷烟和乙类卷烟的标准:
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56%)。
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36%)
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范围:
纳税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三)计税依据:
纳税人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四)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五)适用税率:
5%.
(六)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
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八)纳税地点:
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九)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二)酒及酒精
包括五个子目:
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酒精。
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税率已经统一,不必再区分。
记忆啤酒(220元/吨和250元/吨)和黄酒的税率。
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税率为250元/吨。
(三)化妆品:
含成套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与金、银、钻相关的首饰和饰品在零售环节纳税,税率5%;
其他与金、银、钻无关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在生产(出厂)、进口、委托加工、移送使用环节纳税,税率10%.
出国人员免税(指关税)商店销售的首饰征收消费税。
(五)鞭炮、焰火。
不含体育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六)成品油。
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航空煤油、燃料油。
(七)汽车轮胎:
不包括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
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
自2010年12月1日起,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征收消费税。
(八)小汽车:
包括乘用车(9座内)和中轻型商用客车(10-23座)。
仅指小汽车,不是指所有汽车。
电动汽车不属于征收范围。
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并且座位在10-23座以下的商用客车,不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2010年单选题:
下列各项中,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是()。
A.电动汽车 B.卡丁车
C.高尔夫车 D.小轿车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电动汽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九)摩托车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
(十一)高档手表:
不含税售价每只10000元以上的各类手表。
(十二)游艇:
包括无动力艇、帆艇和机动艇。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十四)实木地板
注意各个税目产品的范围,掌握哪些征税?
哪些不征税?
常见客观题考点。
多选题:
下列消费品应征收消费税的是()
A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
B白包卷烟
C卸妆油
D轻便摩托车
ABD
二、税率:
两种形式
(1)比例税率:
适用于大多数应税消费品,税率从1%至56%;
(2)定额税率:
只适用于三种液体应税消费品,它们是啤酒、黄酒、成品油。
(3)对卷烟、白酒两种应税消费品实行定额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
第四节计税依据(掌握)
三种计税方法
计税公式
1.从价定率计税(除下列2、3外的项目)
应纳税额=销售额(同类消费品价格、组成计税价格)P×
比例税率t
2.从量定额计税(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交货数量、进口数量、移送使用数量)Q×
单位税额t
3.复合计税(白酒、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额P×
比例税率t+销售数量Q×
一、从价计征
(一)计税销售额规定——同增值税,也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收入。
1.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白酒的品牌使用费)。
全部价款中包含消费税税额,但不包括增值税税额。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A.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B.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例:
烟丝厂销售一批卷烟,专用发票注明销售收入100万元,则这100万元为计税销售额,不包括17万的增值税,包括30万的消费税。
价外费用的内容与增值税规定相同,除了明确规定不计入销售额的外,不论以什么名义取得都应并入销售额计税。
从价征收时,包装物的销售收入无论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关于押金,一般情形下同增值税。
但部分酒类产品除外。
从价征收的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收取押金时,销售实现,而不是以是否逾期、是否没收为销售实现。
对从量定额征收的酒类产品(黄酒、啤酒)包装物押金按逾期的规定处理(有合同的按合同规定,没有合同的,超过一年的应转为收入计税纳税)。
由于黄酒、啤酒在计征消费税时采用的是定额税率,押金是否并入销售额不会影响到税额的计算,但押金并入销售额会影响啤酒适用税率档次的选择,同时影响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
06单项选择题:
某啤酒厂销售A型啤酒20吨给副食品公司,开具税控专用发票收取价款5800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3000元;
销售B型啤酒10吨给宾馆,开具普通发票取得收入3276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1500元。
该啤酒厂应缴纳的消费税是()。
A、5000元 B、6600元
C、7200元 D、7500元
C
提示:
考题中未告知税率。
啤酒每吨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每吨定额税率250元,3000元以下的,每吨220元。
解析:
(58000+3000/1.17)/20=3028.2〉3000,(32760+1500)/1.17/10=2928.2<
3000,
应纳税额=20*250+10*220=7200
对于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计征消费税。
2010年多选题:
企业生产销售白酒取得的下列款项中,应并入销售额计征消费税的有()。
A.优质费 B.包装物租金
C.品牌使用费 D.包装物押金
【参考答案】ABCD
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汇率选择:
结算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
一年内不变。
多选题:
珠宝厂生产销售的珠宝首饰所用包装物在下列情况下取得的收入应缴纳消费税的是()
A.包装物销售收入
B.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时收取的包装物租金收入
C.包装物逾期押金收入
D.包装物作价抵押收入
ABCD
2.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不可能适用13%的税率。
【例题】某日化厂生产的化妆品对外零售价格为117元(含增值税),那么计征消费税的依据经过换算为100元[117÷
(1+17%)],则:
消费税税额为100×
30%=30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00×
17%=17元。
【例题】一位客户向某汽车制造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定购自用汽车一辆,支付货款(含税)250800元,另付设计、改装费30000元。
该辆汽车计征消费税的销售额为( )。
A.214359元 B.240000元
C.250800元 D.280800元
【答案】B(250800+30000)/1.17
二、从量计征
(一)销售数量的确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2007年多选题:
下列各项中,符合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规定的有( )。
A.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B.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数量
C.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D.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参考答案:
(二)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
黄酒、啤酒以吨、成品油以升、卷烟以标准箱(50000支)、白酒以斤为单位税额的计量单位。
考试时要注意计税数量所使用的数据单位与固定税额的计量单位口径一致,如果不一致要进行换算!
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
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
比例税率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白酒采用复合计算方法。
含所有应征消费税的环节,数量可能是实际销售数量、进口数量、委托加工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例题】某酒厂2007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
以外购粮食白酒和自产糠麩白酒勾兑的散装白酒1吨并销售,取得不含税收入3.8万元,货款已收到。
计算应纳消费税。
【答案】从量计征的消费税=1×
2000×
0.5=1000元=0.1(万元)
[注:
1吨=1000公斤=2000斤]
从价计征的消费税=3.8×
20%=0.76(万元)
0.1+0.76=0.86
思考:
该题中外购白酒的已纳消费税能否抵扣?
如何计算增值税?
四、计税依据特殊规定
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若独立核算则对厂家征消费税,不对门市部征消费税。
2.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依据计算消费税。
仅限于上述三个方面按照最高售价计算消费税。
其余用于职工福利等其他视同销售行为仍然按照同类产品平均价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消费税。
增值税仍然按照视同销售的3种定价方法顺序选择。
此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计税销售额不一致!
某轿车厂下列经济业务应按最高售价计算消费税的是( )
A、将自产轿车对外投资
B、将自产轿车用于办公
C、将自产轿车交换钢材
D、将进口汽车配件对外偿债
AC
用于办公不在范围内。
汽车配件不是应税消费品。
2008年多选题:
下列各项中,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有( )。
A.化妆品厂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的香水
B.用于产品质量检验耗费的高尔夫球杆
C.白酒生产企业向百货公司销售的试制药酒
D.轮胎厂移送非独立核算门市部待销售的汽车轮胎
【参考答案】AC
【解析】用于产品质量内部检验的高尔夫球杆不征消费税。
轮胎厂移送非独立核算门市部待销售的汽车轮胎,不征消费税,如果门市部已经对外销售,则应当按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例题】某日化公司(一般纳税人)9月发生以下购销业务:
(1)9日销售化妆品400盒,每盒不含税单价600元;
13日销售化妆品500盒,每盒不含税单价650元。
(2)将100盒化妆品当作节日礼品发放职工。
(3)用200盒化妆品与某纸业公司换取产品用包装箱。
要求:
计算日化公司9月份应纳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30%)
【答案】
(1)应纳消费税
加权平均单价=(400×
600+500×
650)÷
(400+500)=627.78元
销售化妆品应纳消费税=(400×
650+100×
627.78+200×
650)×
30%
(2)应纳增值税:
销项税=(400×
627.78)×
17%=128066.78元
3、酒类关联企业间关联交易消费税处理——转让定价
酒厂生产酒1000-----1000批发企业----零售商
1000*20%+0.5
酒厂700----子公司1000----批发企业---零售商
700*20%+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其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核定其应纳税额:
(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作为价外费用处理,应同时缴纳消费税和增值税。
2007年多选题:
酒类企业中的关联企业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调整其消费税计税收入额时,可以采用的方法有( )。
A.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B.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业务活动的价格
C.按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
D.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取得的收入
答案解析:
关联企业间的价格是不公允的,不能以该价格为依据。
4、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
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分别纳税。
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有两种情况: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未分别核算各自销售额的;
(2)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即使分别核算也从高征税)。
第五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一)直接对外销售
(二)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所谓自产自用,是指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用于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自己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
自产应税消费品用途
消费税税务处理
增值税税务处理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不缴纳消费税
不缴纳增值税
2、用于其它方面
①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②在建工程;
③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
④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1)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2)若从价计征,则价格应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售价计税;
无同类消费品售价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组价公式为:
组价=[成本×
(1+成本利润率)]÷
(1-消费税税率)
(3)若从量计征,则按移送使用数量计税。
(4)若复合征收的,则从价税+从量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
定额税率)÷
(1-比例税率)
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移送时不缴纳增值税;
生成的非应税消费品销售时缴纳增值税)。
【例题】下列各项中,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有()
A、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税消费品
B、用于奖励代理商销售业绩的应税消费品
C、用于本企业生产性基建工程的应税消费品
D、用于捐助国家指定的慈善机构的应税消费品
【答案】B、C、D
【解析】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再缴纳消费税,只对连续生产出来的最终应税消费品销售时,计算缴纳消费税。
(1)对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上述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按消费税规定确定,该组成计税价格既是计算消费税的依据,也是计算增值税的依据。
【例题】某摩托车厂将一辆自产的摩托车用于职工福利,没有同类产品售价,其成本5000元,成本利润率为6%。
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5000+(5000×
6%)]÷
(1-10%)≈5888.89(元)
①应纳消费税=5888.89×
10%=588.89(元)
②增值税销项税额=5888.89×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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