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学习提高认识适应经费管理新常态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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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5〕655号)和《湖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2015﹞648号)文件精神,学校面向学生的收费项目,必须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并获得审批、取得收费许可证,否则一切收费均属违规行为。
目前我校获准的收费项目主要有学费、住宿费、各种考试考务费、补考费、军训服装费、教材费以及课外按照自愿非营利原则举办的各种培训班收取的培训费等。
据了解,我校个别单位存在以各种名目违规向学生收取费用的不良现象(如收取毕业论文答辩费等)。
这种行为不仅违规、甚至可能触犯刑律,更是一种极不道德的行为。
第三,专项经费执行率偏低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预算支出进度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42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16年省级部门预算的通知》(湘财预﹝2015﹞77号)文件精神:
1、一般公共预算资金2012年及以前年度结转的一律收回预算;
2、将“三公经费”、办公性行政经费、无需支出的项目结转结余资金和连续结转两年及以上的资金收回预算统筹使用。
长期以来,在上级下达我校的预算经费中,除了年底预算系统自动清零的公务类经费执行率较高以外,其他大部分专项经费,尤其是教学科研类项目经费的执行率明显偏低。
我校审计处对8个职能部门、9个教学单位2014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显示,预算执行率低于85%的有3个职能部门、9个教学单位;
被抽查的276个专项中,经费执行率在50%以下的有70个,没有执行的达64个,其中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专项资金的总体执行率仅为12.13%。
由于经费执行不到位,逐年结转,经费积累规模越来越大,造成大量资金沉淀、浪费,预算资金和专项资金未能有效发挥应有的效能,阻碍了学校教学、科研的发展。
按照上述通知精神,我校有相当部分专项经费会被收回,这些资金之所以未被收回,是因为我校财务部门做了大量辛勤的工作。
第四,“小金库”现象在个别单位还有不同程度的存在
由于制度不健全、财务监管不严、内部审计不力、票据管理不规范、法制观念薄弱等原因,个别单位为了小团体利益通过采取向学生乱收费、漠视“收支两条线”规定创收不上交、虚开发票套取财政资金等手段建立“小金库”,而且屡禁不止。
严重违背了《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强化管理坚决制止“小金库”有关意见的通知》(教财厅[1999]11号),破坏了学校正常的经济秩序,影响了学校的声誉。
也不利于党风廉政建设,可能成为贪污、腐败的温床。
第五,“公务卡”使用率不高
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执行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和《怀化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为了适应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付透明度,学校决定,自2012年9月份开始我校公务开支全面启动公务卡刷卡消费制度。
学校财务部门通过印制小册子、网络等多种方式方法进行了大力宣传与推广,至今该制度推行已三年有余,但仍没有引起部分教职工的足够重视,以种种借口推拖使用,使原本一个方便快捷、先进有效的结算工具未能被部分教职工接受和理解,甚至还有抵触心理。
再加之财务人员监督力度不够,导致我校公务消费公务卡总体使用率不足50%,尤其是教学科研经费的公务卡使用率甚至不到30%。
与上级要求距离交大。
第六,个别单位和个人,存在虚开发票套取资金现象
税务代开发票行为,我校长期存在。
其中大部分是真实、合法、合理的,但也有个别虚构经济业务、虚开发票、虚列支出以套取财政资金的违规违法行为。
比如在目前税务开票实名制要求下,个别人在没有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情况下,拿自己的身份证去税务机关开具发票,如资料费、材料费、印刷费、咨询费等。
发票上的收款人往往又是本人。
从发票上看就是自己给自己提供商品或服务,自己又付款给自己,然后拿发票到财务报销拿钱。
再比如,有的单位或个人与某供应商串通,在没有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情况下,由供应商虚开发票,然后这些单位或个人到财务报销拿钱。
例如某单位1—11月份报销办公费及耗材33998元,其中A4打印纸就达2298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中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
而且根据该国务院令第三十七条规定:
违反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今年10月27日媒体报道,山东齐鲁工业大学原党委书记因犯受贿罪、贪污罪被判15年有期徒刑,其中贪污罪就是因虚开发票套取科研资金一万五千余元。
再如去年省审计厅对部分高校科研经费进行了审计,其中中南大学某二级教授因虚开发票套取资金十余万元,因为其主要用于给其研究生发工资,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其二级教授资格被取消。
第七,加班费、劳务费、奖励金等发放不规范。
1、名目繁多、标准不一。
目前,除了由学校人事、教务、科技、学生管理等部门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和学校制定的标准造册并由财务部门统一发放的工资、津补贴、教学奖励、科研奖励、加班费等外,学校内部有关单位自行其是,常以各种原因与明目发放的诸如加班费、补助费、劳务费(含评审费、咨询费等)等名目繁多、标准不一的各种补贴(用本单位代管经费发放的补贴除外)。
还有,除学校对科研成果进行奖励外,还有重点学科、科研平台、科研项目对科研成果进行另外的奖励,有的奖励力度还很大。
我仔细看了我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没有找到用学科运行经费发放成果奖励的依据。
2、劳务费发放存在代领以及现金结算现象。
有的单位和个人,在向有关人员发放劳务费、专家讲学费、专家咨询费时,先垫付现金再到财务部门报销,或者直接到财务部门借现金发放,没有按规定经财务部门将费用通过银行转入受益人个人银行账号。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财务管理等有关事项的意见》(湘教发﹝2015﹞40号)中,关于“严格控制劳务费他人代领和现金结算,因特殊原因需他人代领或现金结算的,必须提供相关身份证明等依据,报经科研、人事、财务等相关部门的审批。
”的规定,和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湘教通〔2014〕460号)》中关于“依据有关规定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要严格审核发放人员资格、标准,原则上都要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以零现金方式支付”的规定,上述行为明显违规。
3、有工资性收入的项目组人员违规领取劳务费。
我校部分项目组人员在给他人发放劳务费时,自己也领取劳务费。
违反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中关于“劳务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的规定。
其他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中也有类似规定。
第八,个别单位、个人在项目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生活开支
根据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但是我校个别单位、个别人把国家和学校安排的项目经费当做自己的家庭经费,肆意开支与教学科研项目无关的费用支出、个人生活开支,甚至达到了触目惊心地步。
例如某人在一次报销的科研经费24907元中汽油费达7827元;
某人在一次报销的学科经费7416元中汽油费5802元;
某单位1—11月份从维持费、专项经费中列支汽油费高达38858万元;
某人1—11月份期间到其家庭所在地利用科研经费“出差”九次,其中一次竟达34天;
某人报销6000元科研究费中手机费3600元、汽油费1800元等等。
这些行为一旦将来被有关部门查到,尤其是被审计机关查到,项目组人员就是说破大天,也不可能说上述开支全是用于科研活动。
一旦被认定科研资金被私用超过5000元,就可能涉嫌贪污。
第九,接待费开支不规范,多途径开支接待费问题突出。
十八之后,特别是2014年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来,我校的接待费开支有较大幅度的下降,这在校办掌握的接待费表现尤为明显;
校办的接待能够基本按照上级要求,凭函接待,报销时附上函和开支清单。
接待费开支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多途径(项目)开支接待费问题仍然突出(这部分接待费开支在2015年较2014年没有较大的减少),而且这些接待费开支多数仅是拿发票来报销,没有函和开支清单;
二是陪餐人数超标较为普遍。
还有,媒体报道的武汉大学进行同城接待被处理的事要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以上9个方面是我校在经费管理与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些问题还比较严重(也许十八大以前这些问题可能不算大问题兴许不会被追究),一方面是我校对近几年上级有关部门出台的新的财经政策、财经法规宣传、学习力度不够,导致部分教职员工不了解和法律法规意识欠缺;
另一方面是学校内部有关规章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不健全、不完善,教职员工在开展业务使用经费时无章可依、无所适从;
同时说明相关经费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没有依法依规充分有效的履行经费监管职责。
这一切都说明我校部分教职员工对党的十八大以后经费管理的新常态缺乏足够清醒的认识,没有及时转变观念,仍然沿用传统思维、传统的行为方式管理和使用经费。
二、加强经费管理的措施
为了积极面对和适应新常态,进一步强化广大教职员工的自觉遵守法规意识,严守底线、不越红线,学校下一步拟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加强经费管理。
第一,完善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宣传和学习。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规章制度,提升现代大学治理能力,推进依法治校进程,学校最近发布了《关于开展学校各类规章制度清理工作的通知》。
结合该项工作,相关经费主管部门要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对学校现行的有关教学科研、行政公用等方面经费的管理制度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力争形成一套符合上级的要求、科学完整的制度体系,使学校在经费管理与使用中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同时学校要利用各种手段加大宣传力度,各单位也要利用双周五下午政治业务学习的时间集体学习,使广大教职进一步转变观念,深入了解有关财经法规,提高法律意识,做到知法守法,适应高校经费管理的新常态。
要让广大教职工明白,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及上级有关部门颁布的规章制度是不能逾越的红线和必须坚守的底线。
第二,明确责任,进一步加强经费管理。
1、明确经费管理与使用责任。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财务管理等有关事项的意见》(湘教发﹝2015﹞4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湘教通〔2014〕460号)》及其他有关规定:
学校是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对学校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学校相关经费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审计监察部门及分管校领导要对本单位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
项目负责人或“一支笔”是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该规定一方面说明对经费的监管不仅是财务一个部门的事,相关部门也必须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
另一方面说明相关部门承担的监管职责终究是行政责任,而经费主持人或“一支笔”才是直接责任人,最终承担法律责任。
2、严格执行相关财经法规,加强经费管理。
①、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相关要求,学校财务及相关经费主管部门将严格经费支出审核制度。
在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必须与教学科研等任务具有相关性,符合项目经费开支的范围,并要据实取得真实、合法单据进行财务报销。
对于不真实、不合法、不相关的经费开支,相关经费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必须担负起法定的监管责任,不予受理。
②、严格遵守《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湘教通〔2014〕460号)》及其他科研经费有关规定:
对于劳务性费用的发放,学校经费监管部门要严格审核发放人员资格、标准,原则上都要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以零现金方式支付;
在科研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文印费、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或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银行转账、支票、公务卡等非现金方式结算,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算化验加工费等支出,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对以现金方式支付的特殊事项,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
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
因此,今后凡是由税务代开的资料费、印刷费、耗材、实验材料等发票和商场超市发票必须附有供应商填制并加盖公章的明细单据,并通过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凡属上述违纪违规使用、报销科研经费的,学校科研主管部门、财务部门不得受理。
、严格按照规定开支接待费。
一是凡是不能开支接待费的项目一律不能开支接待费;
二是凡是开支接待费,必须手续齐全(来函或其它可接待的依据),票据合规;
三是接待不能超标(陪餐人数、菜品、酒水等不能超标)。
第三,严格执行公务卡使用的相关规定。
根据《湖南省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及《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规定,对公务卡使用的有关事项再次明确如下:
除了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以及其他诸如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可暂时不用公务卡外,其他所有日常公用和零星购买支出,包括:
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17类,凡在具备刷卡条件商户消费的,一律要使用公务卡结算或者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尽可能避免现金结算。
因特殊情形持卡人确实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零星公务支出,报销人需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经计财处审核人员核实、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另外,在发生上述消费行为时,要尽量回避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以避免带来不必要得麻烦。
原则上,教职工出差时不事先借支差旅费。
第四,采取措施加快预算支出进度、盘活存量资金。
为加快预算资金的开支进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校长在相关会议上部署,相关经费主管部门,要对本部门主管的到2013年底应该结束的项目经费结转情况进行清理,并提出处理意见。
原则上,学校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三种方式进行分类处理:
一是由学校统一收回,由学校统筹使用;
二是由经费主管部门统一收回并统筹使用;
三是由经费主管部门统一收回并重新安排新的项目,相关单位再按程序申请。
对于2014年以后的项目经费,凡是连续结转两个年头的,结余经费一律由学校收回预算。
第五,规范劳务费、加班费、奖励金等补助性费用开支的管理。
学校有关经费主管部门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对有关加班费、劳务费、专家讲学费等补贴性费用的开支,制定统一的开支范围与开支标准,规范上述“敏感性”费用的支出。
对用学科、平台运行经费等再发放科研成果奖励,除非做出可以发放的规定(即使有规定也只能在允许的额度范围),否则不能发放。
第六,学校财务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沟通联系,提高服务水平。
1、适时推出报账员制度。
为加强与各单位的联系与沟通,宣传推广新的财经政策、规章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学校将择机推行报账员制度。
各单位可以推荐一名兼职报账员,由计财处集中统一培训。
报账员既可以作为财务部门加强与各单位联系沟通的桥梁,也可以作为财经政策的宣传员,向本单位员工提供政策制度咨询服务。
同时属于各单位的经费可由报账员集中统一到财务报账,属于个人的项目经费也可以委托报账。
为了鼓励报账员工作,学校财务每年对报账员工作进行评比,对成绩突出的报账员给以适当奖励。
2、积极推进网上报账审批服务。
结合学校的数字化校园建设,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我校现有的财务信息系统进行补充完善。
争取2016年推出网上报账申请审批系统,进一步改善报账审批流程,提升财务的服务水平与质量,为广大教职工提供方便。
各位领导、同志们,党的“十八大”就是我国财经管理的分水岭。
“十八大”后,党中央、国务院及湖南省委、省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财经法律法规,对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请各单位一定要组织教职员工进行学习,使大家尽快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改变传统的思维与行为方式。
牢固树立法规意识,坚守法规底线,积极适应与面对我国财经管理的新常态。
201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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