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路作业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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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路作业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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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路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断路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厂断路作业的术语和定义、总则、《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安全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厂区的断路作业。
本制度不适用于厂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A182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
3职责
安环部负责制定本制度,各部门及相关单位具体落实执行。
4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制度。
4.1断路作业workforroadbreaking
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4.2断路申请单位workshopappliedforroadbreaking
需要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生产、维修、电力、通信等车间级单位。
4.3断路作业单位workshopofworkingonthebreakingroad
按照断路申请单位要求,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单位。
4.4道路作业警示灯workbeacon
设置在作业路段周围以告示道路使用者注意交通安全的灯光装置。
4.5作业区workarea
为保障道路作业现场的交通安全而用路栏、锥形交通路标等围起来的区域。
5总则
5.1进行断路作业应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并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方可作业。
5.2《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负责办理。
5.3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作业现场。
5.4《作业证》申请单位应由相关部门会签。
安环部在审批《作业证》后,由保卫队填写《断路作业通知单》,并书面通知相关部门(调度室、消防队、医务室)。
5.5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作业证》。
6《断路安全作业证》管理
6.1《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指定专人至少提前一天办理。
6.2《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办理。
6.3断路申请单位在有关管理部门领取《作业证》后,逐项填写其应填内容后交断路作业单位。
6.4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后,填写《作业证》中断路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将《作业证》交断路申请单位。
6.5断路申请单位从断路作业单位收到《作业证》后,交安环部审批。
6.6办理好的《作业证》第一联安环部留存,第二联施工单位留存,第三联保卫队留存。
6.7《作业证》应至少保留1年。
7安全要求
7.1作业组织
7.1.1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并向断路申请单位确认无误后,即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作业证》的内容组织进行断路作业。
7.1.2断路作业申请单位应制定交通组织方案,设置相应的标志与设施,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7.1.3断路作业应按《作业证》的内容进行。
7.1.4用于道路作业的工作、材料应放置在作业区内或其他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场所。
7.1.5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
7.1.6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7.2作业交通警示
7.2.1断路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作业区相关道路上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等交通警示标志,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7.2.2断路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7.2.3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h,夜间不超过1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完善的安全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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