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融资类理财投后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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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合作机构进行管理。
建立与合作机构的顺畅沟通与反馈机制,督促合作机构加强融资类理财项目投后自主管理力度,关注合作机构经营情况,强化关键时点合作机构对于理财资金控制及支付情况等事项的跟踪监控,优化合作机构后评估机制;
(三)建立理财业务风险预警与风险报告机制,实现与风险管理板块相关部门风险信息的及时传递,参与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流程,配合相关风险的化解;
(四)加强监管机构沟通,传递监管机构业务发展、投后管理要求等信息;
(五)实施由本部门发起且无法落地分行的融资类理财项目的投后及临期管理;
(六)总行端融资类理财项目档案管理按照总行相关档案管理要求执行,实施规范归档管理;
(七)进行理财业务信息管理等系统建设和统一数据管理,实现融资类理财资产端与产品端的有效衔接,搭建数据基础和信息共享平台。
第六条总行信贷管理部
总行信贷管理部为全行融资类理财投后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全行融资类理财投后管理的相关制度、工作流程;
(二)负责组织、指导、督促分行贯彻落实投后管理制度,实施对投后管理工作的专项或全面检查;
负责定期、不定期组织分支机构实施专项或全面基础资产质量和风险状况检查;
(三)负责对全行融资类理财风险状况、资产质量、投后监控情况定期分析,对投后检查、资产本息偿付等进行定期通报等;
(四)组织、推动全行融资类理财风险监控、预警和化解工作;
负责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流程;
(五)负责制定投后管理考评标准及推进实施;
推动分行投后管理队伍建设,组织分支机构人员培训;
(六)构建融资类理财投后管理相关系统建设。
第七条总行法律保全部
(一)负责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文本的审核,出具法律意见并提出落实要求;
指导全行对于融资类理财项目相关法律风险的防范;
(二)与信贷管理部共同负责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流程;
在融资类理财项目出现潜在风险或风险时,配合风险处置牵头部门对风险化解方案进行法律论证,出具法律意见,协助确定、落实风险化解方案。
第八条分行信贷管理部门
分行信贷管理部门为分行融资类理财投后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辖内融资类理财投后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
(二)组织辖内融资类理财投后管理、风险组合监控和预警;
跟踪监控融资类理财项目批复条件落实情况;
牵头组织辖内融资类理财项目临期管理等;
(三)收集并汇总辖内上报项目涉及的各类风险报告、报表、台账,并进行审核与报送;
(四)负责对辖内融资类理财项目档案的归集、入档等管理工作;
包括对理财项目所属押品信息或材料的归集、登记、管理、监控;
(五)组织和建立分行层面风险应急处置机制;
(六)建立对异地客户的协查机制。
异地客户指客户注册地或理财资金使用项目位于分行省级区划外的客户;
(七)负责辖内融资类理财投后管理培训工作;
配合推动融资类理财投后管理相关系统建设工作;
(八)根据总行的管理规定和职责要求,落实其他表外风险资产业务的投后管理工作。
第九条分行法律保全部门具体职责:
(一)负责理财业务相关合同文本的审查及意见出具,具体推动、协调、落实、反馈总行法律保全部出具的法律意见;
(二)根据融资客户风险状况及风险程度,实施风险关口前移,择机提前介入,通过查找客户有效资产等手段,提出法律建议并配合、直接发起及落实相关风险化解方案;
(三)配合、参与分行端风险处置应急流程,并配合风险处置牵头部门落实相关事项的处理;
(四)组织实施分行端理财业务法律风险培训。
第十条分行项目承办部门职责如下:
(一)牵头落实总行批复,完善证明文件;
将不经过放款中心审批的理财项目的批复落实情况报分行信贷管理部;
(二)作为项目小组成员实施投后管理,收集相关投后管理信息并及时反馈分行信贷管理部;
对项目定期检查报告出具意见;
(三)负责建立、登记融资类理财项目投后管理台账,并逐月与信贷管理部核对;
(四)负责项目档案的投前组织、管理工作;
项目合同的收集、整理工作,并按规定移交信贷管理部;
(五)负责项目资产与理财产品的勾稽、核对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承办支行职责:
(一)具体落实总行融资类理财项目批复条件;
(二)项目主办客户经理负责对项目、担保人、抵质押物等情况进行投后监控、检查,风险预警和临期管理等;
及时向支行、部门负责人、信贷管理部及项目承办部门报告投后检查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三)负责跟踪客户利息支付情况,并按期通知客户付息;
负责建立、记录融资类理财项目付息台账,并与分行信贷管理部进行逐月核对;
(四)负责收集项目资金投向相关证明文件,补充投后管理的最新材料,并按规定移交信贷管理部归档;
(五)负责及时、完整、准确填报理财业务各项基础信息。
第三章投后检查
第十二条投后检查分为首次检查、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采取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检查主要采取实地走访客户,通过与法人代表或财务主管面谈、检查经营场所、财务查账、盘点库存等方式实施。
现场检查应坚持双人经办原则。
非现场检查主要利用人行征信系统、信贷管理系统、网络、媒体等各种内外部信息渠道,进行信息收集、挖掘、分析和监控。
第十三条首次检查
在客户提款后5个工作日内,项目小组应实施首次检查,重点进行理财资金用途、流向的核查,并向信贷管理部提交资金汇划证明。
若发现挪用资金、资金使用用途与合同约定或总行批复不一致、违规进入股市、楼市等情况,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并向分行信贷管理部出具书面报告。
分行信贷管理部应立即组织整改,对重大事项报备总行信贷管理部。
第十四条定期检查
(一)定期检查频率:
原则上项目自发放之日起每三个月进行一次投后定期检查,总行批复另有要求的按总行批复执行。
分行对于重点监控名单内的理财项目应加强监控,提高定期检查频率,原则上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投后检查。
(二)定期检查内容:
主要包括对融资主体基本情况、理财资金使用用途、信用记录和融资渠道、项目批复条件的落实、进展情况、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财务经营状况或项目进展情况、担保条件等的检查。
其中:
1.对融资主体重大经营事项进行检查,主要包括:
(1)企业或项目主导产品市场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2)企业或项目产权结构与经营管理体制有无进行调整,是否发生兼并、合并、分立、停业(产),是否有合资经营以及大额对外权益性投资;
融资项目是否可能停缓建或进行建设方案的重大调整;
(3)企业高管层素质及稳定性评价;
(4)有无发生重大财务纠纷或违法经营行为;
(5)有无因意外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或经济损失等。
2.对融资主体的财务经营状况或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主要包括:
(1)对融资主体财务状况的检查:
通过测算与比较本期(检查日)与年初、上年同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主要财务比率的变化,动态评价融资主体的盈利、营运、偿债能力等,综合判断融资主体是否具备可靠的还款来源和能力。
(2)对项目进展情况的检查:
对项目投资和建设进度、项目施工设计方案、项目投资预算是否变更;
项目自筹资金和其他银行借款是否到位;
项目建设与生产条件是否变化、配套项目建设是否同步;
项目投资缺口及建设工期等情况进行检查。
3.对担保条件的检查,主要包括:
(1)保证担保类:
重点检查担保合同或担保函的有效性,保证人经营及财务状况是否正常、资产和负债有无重大变化、是否具备继续担保的资格和能力。
(2)抵质押担保类:
重点检查抵质押物权属有无变动;
是否发生出租、转让、赠予;
抵质押形态是否完整,有无失修、拆迁毁损;
抵质押物是否被查封、冻结;
抵质押物价值是否变动;
抵押物或在建项目保险期限是否完全覆盖理财业务期限,保险费是否按时足额缴纳,是否发生保险范围内损失情况,理赔情况如何等。
分行应建立现场和非现场相结合的押品风险动态监测机制,关注押品的价值变化、抵押顺位、法律效力、实物资产状态等,在押品管理中应防范虚假、无效担保、登记、价值波动风险和难以变现处置等风险。
(三)定期检查报告:
项目小组进行定期检查后,应及时、完整、准确地填写定期检查报告模板,形成投后检查报告,并按要求向分行信贷管理部报告项目情况。
第十五条投后季度监控报告
分行信贷管理部负责对辖内融资类理财项目投后管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出具投后季度监控报告,并于每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上报总行。
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辖内融资类理财基本情况介绍,户数、存量规模、行业分布、结构分布等;
当季新增融资类理财情况;
当季已结清资产情况;
重点关注问题分析,例如重点监控的行业、客户、项目进展情况、区域等的分析、行业集中度、平台集中度分析;
资产质量分析;
提前还款情况分析;
风险预警分析,分析主要的预警信号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管理机制建设及完善等内容。
第十六条专项检查
根据管理的需要,总分行信贷管理部可针对某一行业、某一区域、某项产品、某个客户等开展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之后,应撰写检查报告,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检查情况,对被检查机构反馈检查结果,并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通告。
第四章融资类理财基础资产收息及临期管理
第十七条收息管理
(一)分行应依据每笔融资类项目合同约定的付息或偿付资产占用费特征,建立收息管理机制,落实应付利息资产清单。
根据信托等合作机构计算的投资利息,客户经理应在结息日前10个工作日以电话或书面等方式提醒融资主体按期还息。
(二)分行应在付息日监控并核实应付利息是否按合同约定足额转入付息账户。
一旦发现付息账户余额不足,应立即进行原因调查,及时采取催收等措施保证付息资金的顺利扣划。
(三)对利息逾期的管理,由项目小组进行专项调查,了解真实原因及明确化解措施,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分行信贷管理部。
分行信贷管理部视具体情形、风险状况及风险程度上报总行信贷管理部。
情形严重的,应启动应急处置机制。
第十八条临期管理
(一)分行应建立临期管理监测机制,原则上至少在项目到期前三个月启动临期管理,并应在15个工作日内形成临期管理报告上报总行信贷管理部。
临期管理中,分行应逐笔分析客户经营情况、还款能力、还款意愿、分析还款的可能性、落实还款来源,制订一户一策的还款计划预案。
(二)临期管理阶段,项目小组应加强实地检查力度,全面了解融资主体还款意愿及还款能力,明确、锁定还款资金来源。
原则要求融资主体在到期前5个工作日(或根据合同约定)将还款资金划转至还款账户,并加强资金监管。
如未到账,应查明原因立即电话和书面报告分行信贷管理部,同时制定相关方案及应对措施,并及时上报总行信贷管理部。
(三)对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的客户,分行在加强持续监控的同时,应依据客户风险状况变动情况,适时提出理财资金回收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提前回收理财资金等。
(四)对于融资主体发生的非正常到期还款(不论客户主动发起的提前还款还是处于风险考虑客户的被动提前还款),分行在监控还款资金入账后,需在融资类理财投后管理台账上记录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融资主体提前还款流程由分行发起。
在融资主体拟提前还款前至少三个工作日内,分行在接到融资主体提前还款的申请后,应向总行产品研发部门及合作机构同时提交融资主体提前还款函,在获取总行产品研发部门的同意后,跟进融资主体提前还款流程,同时将相关还款信息及还款凭证反馈至分行信贷管理部门。
总行产品研发部门应将相关函件在融资主体还款当日提交总行信贷管理部联系人。
第二十条分行信贷管理部在获取融资主体提前还款信息后,需将相关凭证存档,并在投后台账中进行记录。
第五章风险监控、预警与化解
第二十一条分行项目小组应对基础资产进行实时监控和风险预警。
分行应按照《ⅩⅩ银行公司授信业务风险预警管理办法》等制度要求,进行风险预警信号的识别、评估、报告和化解,及时报告分行信贷管理部及相关业务部门。
分行信贷管理部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总行信贷管理部报告相关情况。
分行项目承办部门同时向总行业务主线管理部门进行条线报告。
第二十二条总行理财产品研发部门负责对自行发起且无法落地分行的项目进行监控管理,按照相关预警管理办法和流程进行预警,并将预警信息报送主管行领导及抄报风险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重点监控名单管理。
分行应在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的基础上,综合评估辖内融资类理财资产情况,考虑包括但不限于融资主体或担保主体关键财务指标出现明显下滑等不利因素,建立重点监控名单,并依据风险程度、管理层级等实施动态管理。
具体按照《ⅩⅩ银行融资类理财重点监控名单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分行在投后管理的具体运作中,应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变化、行业政策调整、融资主体经营状况发展变化,综合评估融资主体的风险状况,采取有效风险化解措施。
对风险隐患较大的项目,应按相关要求启动应急处置机制,具体按照《ⅩⅩ银行理财资产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流程》要求执行。
第六章债权直接融资工具特殊管理要求
第二十五条分行项目小组应在合同订立阶段,要求融资主体建立和完善重大风险事件沟通与披露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我行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分行项目小组应通过动态监测、定期检查、风险排查等手段,及时发现对融资主体偿债能力和意愿可能产生严重影响的重大风险事件,并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门、相关产品研发部门。
第七章风险分类和损失准备金计提
第二十七条我行将依据有关监管要求,参照《ⅩⅩ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信银发〔2013〕162号)、《ⅩⅩ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信银发〔2013〕380号),审慎的对融资类理财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实施风险分类,并按规定足额计提相应的损失准备金。
具体实施办法另行下发。
第八章档案及台账管理
第二十八条理财项目档案应于项目成立后3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承办部门交至信贷管理部归档,分行信贷管理部应参照表内授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对分行端理财业务档案进行归口统一管理,归集的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
项目上报时期的分行申请材料、总行批复材料及落实文件、相关合同签署文件(原件或复印件)、担保材料及押品相关权利证书(原件或复印件)、投后管理相关资料等。
第二十九条客户提款后5个工作日内,项目承办支行需向信贷管理部提交包括但不限于:
电汇凭证、标注收款人名称及账号的交易流水等支付证明材料,以便核实资金使用途径。
第三十条项目运营过程中发生变更抵押顺位、总行修改批复条件等情形,项目承办支行需在变更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协议、函件、文本提交分行信贷管理部归档。
第三十一条分行应建立辖内《融资类理财投后管理台账》以满足风险管理工作要求。
项目承办部门应在项目成立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台账填报并上报分行信贷管理部,分行信贷管理部负责对项目承办部门填报信息的汇总与复核,对台账相关内容和信息质量把关,并在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将汇总台账上报总行信贷管理部。
第九章考核机制及罚则
第三十二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各分行的投后管理状况、管理水平和基础资产质量状况,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先进、督促后进,达到不断增强各分行理财业务投后管理工作的有效性,促进各分行不断提升理财业务投后管理水平的目的,总行信贷管理部对分行投后管理进行考评,并纳入信贷综合考评体系。
第三十三条对分行理财业务投后管理实行半年通报、年度考评制。
总行可视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十四条投后管理考评指标包括以下方面:
(一)基础资产质量,主要包括:
融资主体是否能够及时足额还本付息,是否发生影响还本付息能力和意愿的重大事件;
(二)投后检查报告的及时性与质量,报告质量的判断标准主要是:
是否能够揭示融资主体经营管理、财务、信用状况、风险缓释能力的变化,特别是不利变化;
(三)投后风险预警报告的及时性与质量。
预警质量的判断标准包括预警信号发现是否及时,判断是否准确,化解措施是否得当,是否能够持续跟踪,化解效果是否明显;
(四)临期管理报告的及时性与质量。
临期管理报告质量的评价标准为:
对融资主体的还本付息能力和意愿是否进行了客观评估,如果存在潜在风险是否进行了客观揭示,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化解措施;
(五)投后管理台账报送及时性与质量。
台账报送质量的评价标准是信息填报是否完整、准确。
第三十五条在理财投后管理过程中,因有关人员失职或渎职使风险发生和扩大,最终导致理财资金无法按约兑付的,应按照我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办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三十七条后续随业务发展及管理需要,总行信贷管理部将对本办法进行实时修订。
与本办法冲突的内容,以本制度为准。
第三十八条由总行产品研发部门直接发起且无落地分行的融资类理财业务,总行产品研发部门应参照本办法,履行相应的投后管理责任,实施投后管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正式执行。
附件:
1.ⅩⅩ银行融资类理财基础资产投后定期检查模板
2.融资类理财收息监控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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