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资格办法精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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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后审工作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十条招标人应将资格审查不合格原因告知相关投标(申请)人或在各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投标(申请)人应实事求是提供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及相关资料。
若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投标资格;
已中标的,中标结果无效。
对存在弄虚作假不良行为的投标(申请)人,按浙江省和本市对建设市场不良行为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监理或施工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招标人可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一)房屋建筑工程监理项目的标段概算造价在10000万元及以上的;
市政公用工程监理项目的标段概算造价在8000万元及以上的。
(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的标段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的标段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
专业承包施工项目的标段工程造价在500万元及以上的。
(三)低于第
(一)、
(二)项规定的标准,但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招标项目。
允许采用联合体方式投标的项目,根据资格预审文件约定的联合体牵头人承担的专业类别确定其适用的资格审查方式。
第十三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勘察设计项目、材料设备采购项目及未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标准的监理或施工项目,招标人应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招标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作工程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
(一)超过28层的高层建筑、设有地下室超过2层的深基坑工程、单跨跨度超过36米或檐高超过25米的非钢结构单层工业建筑、檐高超过50米的多层非钢结构工业建筑等房屋建筑工程;
(二)城市高架路、城市快速路、单跨跨度超过40米的桥梁、暗挖式隧道、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厂、高压燃气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按浙江省现行工程费用定额标准界定为工程类别一类的仿古建筑工程和园林景观工程;
(四)采用主导或关键技术和方法的工程项目。
第十五条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项目投标(申请)人的必要合格条件如下,招标人需增减以下投标(申请)人必要合格条件相关内容的,应事先报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一)投标(申请)人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
(二)投标(申请)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质证书,且资质条件满足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质等级要求;
(三)根据《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甬建发〔2011〕178号)有关规定,投标(申请)人没有被招标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为C级及以下信用等级;
(四)企业注册地在宁波市行政区域以外的投标(申请)人应提供宁波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备案登记证明;
(五)投标(申请)人需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原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下同)登记信息的,相关信息已在系统中确认通过;
(六)投标(申请)人在宁波市本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无正在公示且被限制投标的不良行为记录;
(七)投标(申请)人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申请)的,组成的联合体满足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要求;
(八)招标人要求投标申请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信用担保的,投标申请人已按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信用担保;
(本项仅适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项目)
(九)投标(申请)人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本项仅适用除园林绿化工程外的施工招标项目)
(十)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应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1、主设计师、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具有合法有效的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项目经理还应具有合法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勘察项目负责人或园林绿化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应满足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要求。
2、总监理工程师或项目经理承接本项目后,其业务量仍符合本市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承接业务量的规定。
(本项适用监理、施工招标项目)
3、拟派项目负责人需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信息的,相关信息已在系统中确认通过。
4、拟派项目负责人在宁波市本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无正在公示且被限制投标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六条设备、材料采购项目投标(申请)人的必要合格条件如下,招标人需增减以下投标(申请)人必要合格条件相关内容的,应事先报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一)投标(申请)人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且营业范围包括招标采购的设备、材料;
(二)投标(申请)人以制造商身份参加投标(申请)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以代理商身份参加投标(申请)的,应提供设备、材料制造商对其唯一授权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附加条件包括下列内容。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总分不超过100分的评审内容,其中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为施工总承包或者监理招标项目的必选内容。
1、投标申请人的建筑市场信用等级:
60分。
(本项适用施工总承包或者监理招标项目)
2、投标申请人的资质:
施工总承包或者监理招标项目5分;
专业承包招标项目20分。
3、投标申请人的类似项目监理(或施工)经验:
4、投标申请人获得的奖项:
3分。
5、投标申请人的办公场所面积:
5分。
6、投标申请人自有或者控股建材加工场所情况:
2分。
(本项适用施工招标项目)
7、投标申请人的税收贡献:
8、投标申请人获得的荣誉称号:
9、投标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到场情况:
10、拟派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
施工总承包或者监理招标项目2分;
11、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类似项目监理(或施工)经验:
12、拟派项目负责人获得的奖项:
13、拟派项目负责人获得的荣誉称号:
14、拟派项目负责人的项目实施管理计划答辩情况:
(本项适用于按第十八条规定允许项目负责人答辩的招标项目)
第十八条招标人按下列原则制定附加条件认定和评审标准:
(一)投标申请人的建筑市场信用等级以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布的信息以及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A级企业得60分,B级企业得45分。
(二)投标申请人的资质根据企业资质证书确认。
资格预审文件提出的资质评审要求应与招标要求资质同序列同类别,不得排斥资质等级高于招标要求的投标申请人,按下列标准确定评审标准:
1、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
具备特级资质的,得5分;
具备一级资质的,得4分;
具备二级资质的,得3分;
具备三级资质的,得2分。
2、监理招标项目:
具备综合资质的,得5分;
具备专业甲级资质的,得4分;
具备专业乙级资质的,得3分;
具备专业丙级资质的,得2分;
具备事务所资质的,得1分。
3、专业承包招标项目:
具备一级资质的,得20分;
具备二级资质的,得18分;
具备三级资质的,得16分。
投标申请人的主项资质与招标要求资质的专业类别不一致的,本项得分另减2分
(三)投标申请人的类似项目监理(或施工)经验指其在三年内完成过具有软土地基基础(注:
软土地基基础要求仅适用于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监理招标项目、以及与地基基础有直接关联的专业工程招标项目)、结构形式与招标项目类似且单项合同造价或工程规模达到招标项目60%及以上的监理(或施工)项目。
完成时间以工程竣工日期为准,证明材料包括中标通知书(注:
中标通知书仅适用投标申请人提供的类似项目为法定招标项目)、备案合同(包括分包合同)、竣工验收资料和软土地基相关技术资料(注:
软土地基相关技术资料仅适用有软土地基基础要求的类似项目)。
将符合本款规定标准的项目设置3个评审等级,分别为:
单项合同造价或工程规模达到招标项目100%、达到80%、达到60%,其对应的得分分别为:
1、施工总承包或者监理招标项目:
5分、4分、3分;
2、专业承包招标项目:
20分、18分、16分。
类似项目不符合本款规定的,不得分。
不同工程得分不累计。
资格预审文件应按规定对软土地基的技术指标作出界定。
(四)投标申请人获得的奖项指其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项目在近三年内或者前三年度内获得的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
奖项获奖时间以文件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奖项根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应行业协会颁发的文件或证书确认。
将符合本款规定标准的奖项设置3个评审等级,分别为:
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其对应的得分分别为:
3分、2分、1分。
投标申请人的奖项不符合本款规定标准的,不得分。
同一工程,按就高计分原则评审;
不同工程奖项得分可以累计,但不得超过最高分。
(五)投标申请人的办公场所指其在宁波行政区域内的办公用房,根据房产证上明确的设计用途确认。
属自有产权房的,产权面积可以累加后作为评审面积;
属于租赁房的,以最大一处具有独立产权证的房屋租赁面积作为评审面积。
自有产权面积根据房产证或他项权证确认,房屋所有权人名称与投标申请人名称须保持一致;
租赁面积根据租房合同及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证确认。
投标申请人同时提供自有产权房和租赁房资料的,仅按自有产权房面积评审标准计分。
投标申请人在办公场所拆除重建期间,办公场所面积按原办公用房面积计算。
投标申请人应当提供新办公用房的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原办公用房产权证复印件以及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投标申请人办公场所拆除重建的相关证明材料。
1、施工总承包或者监理招标项目的办公场所面积评审标准:
以各投标申请人自有产权房评审面积的平均值作为评审基准值。
(1)自有产权房面积评审标准:
自有产权房评审面积达到评审基准值120%的,得5分;
达到100%的,得4分;
达到80%的,得3分、达到50%的,得2分;
达到20%的,得1分;
未达到20%的,不得分。
(2)租赁房面积评审标准:
租赁房评审面积达到评审基准值100%的,得2分;
未达到100%的,不得分。
(3)若所有投标申请人均提供租赁房资料的,本款得分均按2分计算。
2、专业承包招标项目的办公场所面积评审标准:
以各主项为专业承包资质的投标申请人的自有产权房评审面积平均值作为评审基准值。
达到80%的,得3分、达到50%的得2分、达到20%的,得1分;
(3)若所有投标申请人的主项均为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按施工总承包或者监理招标项目的办公场所面积评审标准执行。
(4)若所有投标申请人均提供租赁房资料的,本款得分均按2分计算。
(六)投标申请人自有或者控股的建材加工场所指其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实际控股权、与招标专业直接关联的建材加工厂(或公司)。
投标申请人应提供建材加工场所的有效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与投标申请人不符的,还应提供投标申请人控股该建材加工场所的有效证明。
建材加工场所仅指:
1、商品混凝土预拌加工厂(或公司)。
(本项适用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
2、沥青混凝土预拌加工厂(或公司)。
(本项适用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
3、石材加工厂(或公司)。
(本项适用与石材采购有关的招标项目)
4、幕墙加工厂(或公司)。
(本项适用幕墙专业工程招标项目)
5、金属门窗加工厂(或公司)。
(本项适用门窗专业工程招标项目)
6、钢结构加工厂(或公司)。
(本项适用钢结构专业工程招标项目)
投标申请人自有或者控股建材加工场所的,得2分。
(七)投标申请人的税收贡献指其上一年度在宁波市的纳税总额。
纳税总额和纳税时间根据宁波市各级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纳)税证明确认。
1、施工总承包或者监理招标项目的税收贡献评审标准:
以各投标申请人纳税总额的平均值作为评审基准值。
纳税总额达到评审基准值120%的,得5分;
达到80%的,得3分;
达到50%的,得2分;
2、专业承包招标项目的税收贡献评审标准:
以各主项为专业承包资质的投标申请人的纳税总额平均值作为评审基准值。
(1)投标申请人税收贡献评审标准:
(2)若所有投标申请人的主项均为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本款得分均按2分计算。
(八)投标申请人获得的荣誉称号指其上一年度获得“宁波市优秀监理企业”或“宁波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宁波市建筑业骨干企业”、“宁波市建筑业‘走出去’发展先进企业”荣誉称号。
荣誉取得时间以文件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荣誉称号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宁波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应行业协会颁发的文件或证书确认。
1、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的企业荣誉评审标准:
获得“宁波市建筑业龙头企业”荣誉称号的,得3分;
获得“宁波市建筑业骨干企业”荣誉称号的,得2.5分;
获得“宁波市建筑业‘走出去’发展先进企业”荣誉称号的,得1分。
对同一投标申请人按就高计分原则进行评审。
2、监理招标项目的企业荣誉评审标准:
获得“宁波市优秀监理企业”或者“宁波市建筑业‘走出去’发展先进企业”荣誉称号的,得3分。
(九)投标申请人的企业负责人准时到场参加资格审查申请活动的,应以其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并按规定签到作为到场依据。
法定代表人以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载明的为准;
企业负责人以资质证书载明的为准。
法定代表人到场的,得5分;
企业负责人到场的,得3分。
(十)拟派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根据其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或其他有效证书确认。
资格预审文件提出的拟派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评审要求应与招标要求同专业类别,不得排斥资格等级高于招标要求的投标申请人,按下列标准确定评审标准:
1、施工招标项目:
具备一级注册(或临时)建造师资格的,得2分;
具备二级注册(或临时)建造师资格的,得1分。
具备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得2分。
具备一级注册(或临时)建造师资格的,得20分;
具备二级注册(或临时)建造师资格的,得18分。
(十一)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类似项目监理(或施工)经验认定和评审标准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十二)拟派项目负责人获得的奖项认定和评审标准按照本条第(四)款规定执行。
(十三)拟派项目负责人获得的荣誉称号指拟派其上一年度获得“宁波市优秀总监理工程师”、“宁波市优秀项目经理”荣誉称号。
荣誉称号取得时间以文件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根据宁波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应行业协会颁发的文件或证书确认。
获得上述荣誉的,得3分。
(十四)达到下列标准的招标项目,招标人要求拟派项目负责人就项目实施管理计划进行答辩的,一般不超过2道答辩题共3个答题要点,由资格审查委员会现场拟定,并对答辩结果进行集体评审。
招标人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不同答辩准确率的相应评审标准,评分范围为5—3分;
未参加答辩的,不得分。
1、监理项目的标段概算造价在20000万元及以上的。
2、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项目的标段工程造价在15000万元及以上的;
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总承包项目的标段工程造价在8000万元及以上的;
专业工程项目的标段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
3、低于第1、2项规定的标准,但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招标项目。
第十九条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的,当满足必要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数量不足11家时,可以不再对附加条件进行评审,所有满足必要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均可作为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当满足必要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数量不足3家时,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条各县(市)、区政府或管委会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规定的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的项目规模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对本办法规定的附加条件中涉及投标申请人和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荣誉进行适当补充。
调整和补充内容报市级相关部门备案通过后方可实施。
已出台资格审查办法,包括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办法的县(市)、区政府或管委会有关部门应在2012年6月1前按本办法精神对原有的办法作出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办法报市级相关部门备案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暂不适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条件成熟时另行发文通知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监察局会同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市交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原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制定的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投标资格审查办法,包括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办法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标评标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评标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项目(包括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中单独发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评标。
第三条提倡各地采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提高评标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四条招标人应根据本办法附件1规定的适用范围确定相应的评标办法:
(一)勘察设计招标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估法
(二)、排序法或记名投票法。
(二)监理招标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估法
(一)或综合评估法
(二)。
(三)施工招标项目可采用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
(一)或综合评估法
(二)。
(四)设备、材料采购招标项目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性价比法。
第五条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排序并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
(一)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和条件对投标人的商务标、技术标或资信标采用百分制的形式进行评分,并根据各部分评分分值、权重计算出综合评估分,按综合评估分高低进行排序。
其中综合评估法
(一)评分内容包括商务标和资信标二部分;
综合评估法
(二)评分内容包括商务标、技术标和资信标三部分。
(2)采用排序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按招标文件要求各自推荐1至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按第一名得3分、第二名得2分、第三名得1分的方式投票,根据投票得分高低进行排序。
(3)采用记名投票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以记名方式投票,按招标文件要求各自推荐1至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根据得票数多少进行排序。
(4)采用合理低价法的,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根据本办法规定评审的商务标得分高低进行排序。
(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按投标价格从低到高进行排序。
(6)采用综合性价比法的,将设备、材料的技术性能和投标人资信标进行量化评审得出综合评价分,再将综合评价分除以有效投标报价所对应的商务分得出性价比值,按性价比值高低进行排序。
第六条招标控制价是根据国家或省、市现行收费标准或计价依据设立的投标最高限价。
招标控制价设立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勘察设计或监理项目招标控制价为国家或省、市现行规定收费标准的上限。
(二)施工项目招标控制价根据国家或省、市现行计价依据确定,不得上调或下浮。
(三)设备、材料采购项目招标控制价根据国家或省、市现行计价依据或采购预算确定。
第七条招标人可设立合理的投标报价范围。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投标报价范围的上下限差额一般不得小于招标控制价的5%。
未设立投标报价范围的勘察设计及监理项目,可将国家或省、市现行规定收费标准的上下限幅度视作投标报价范围;
未设立投标报价范围的施工及材料设备采购项目,可将招标控制价与招标控制价的85%之间的范围视作投标报价范围。
第八条投标文件商务标有下列情形的,不能通过初步评审,作废标处理。
(一)勘察设计及监理项目的投标报价超出国家或省、市现行规定收费标准的上下限幅度的。
(二)施工及设备、材料采购项目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
第九条除属于本办法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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