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期末复习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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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期末复习重点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期末复习重点
掌握内容
1.政治制度的概念:
按照传统的看法,政治制度指的是在特定社会中,统治阶级通过组织政权以实现其政治统治的原则和方式的总和。
从更为宽泛的角度看,政治制度是指社会政治领域中要求政治实体遵行的各类准则或规范。
它是随着人类社会政治现象的出现而产生的,是人类出于维护共同体的安全和利益、维持一定的公共秩序和分配方式的目的,对各种政治关系所做的一系列规定。
政治制度的特征:
历史性;阶级性;权威性;层次性;稳定性。
2.政治体制:
政治体制就是指政治制度的中层和外层共同构成政治体制。
所以我们说政治体制改革不能改内层,也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不能改,要改只能改中层和外层。
大家要明确。
3.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结构及其主要特色:
即政治制度的基本内容。
包括: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宪法制度,政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元首制度,国家行政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司法制度,军事制度,干部人事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选举制度,以及基层自治与民主制度等。
中国政治制度的主要特色:
教材归结为五点:
第一,具有广泛的阶级基础;第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第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第四,具有本质上的优越性;第五,能够实现自身的改革和完善。
4.国体和政体:
国体指一个国家最根本的政治制度,是国家性质,也就是国家政权的阶级属性,即一个国家的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它表现为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统治阶级内部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的关系。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和最根本的政治制度。
我国宪法第一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政体即政权的组织形式,着重从横向上配置国家权力,确定国家立法、行政、司法等权力及其相应机构之间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5.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如何理解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是我国最根本的政治制度?
首先要掌握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概念。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它居于中国政治制度多层次结构中的内层,是中国最根本的政治制度,决定和制约着其他一切政治制度。
它体现在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和其他具体政治制度之中,并且贯穿这些制度的全过程。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过程中,把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学说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而发展出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无产阶级专政形式。
此外,还要掌握这样几点: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首先是国家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在我国现阶段,人民指的是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全体人民当家作主,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享有各项民主权利。
这是人民民主专政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它表明我国实行的民主是历史上最广泛、最真实的民主。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还规定工人阶级是中国的领导阶级,工农联盟是中国国家政权的阶级基础。
人民民主专政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建立了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人民民主专政作为我国最根本的政治制度,决定和制约着其他一切政治制度。
它体现在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和其他具体政治制度之中,并且贯穿这些制度的全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集中体现。
人民民主专政的核心是坚持工人阶级对国家的领导权。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只规定了国家的性质和人民有权行使国家权力,但就“如何行使”以及“采取何种组织形式去行使”等具体问题却没有作详细的规定。
这需要由其他的制度来具体规定和实施。
6.如何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首先要有法可依,这就要求国家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依法治国突出表现在依法行政方面。
我国各级政府的权力是都是人民授予的,必须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努力为人民服务。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还必须以司法公正为目标,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而要实现司法公正,就必须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提高司法的抗干扰能力。
第一章宪法制度
掌握内容:
1、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人们行为的基本法律准则。
宪法作为根本法,是其他法律、法规等赖以产生、存在、发展和变更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的核心,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基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共制定了四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
2、宪法的分类:
宪法的分类实际上是两类:
形式上的分类和实质上的分类。
西方国家和我们有很大的不同。
西方国外实质上的分类有,规范性、名义性、保障性、语义上、修饰性宪法等。
我们国家坚持的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宪法的分类,主要是社会主义宪法和资本主义宪法两大类,我们国家是社会主义宪法。
形式上的分类:
按照西方国家我们是规范性的也是保障性的宪法。
在形式上的有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我们国家是成文法。
以宪法有没有严格的制订和修改的程序和标准划分为:
刚性和柔性宪法,我们国家是刚性宪法。
按照制订宪法的主体是谁划分:
钦定的、民定的、协议的三类,我们国家是民定的。
3、基本原则(结合实际):
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主权是指一个国家所拥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人民主权原则指的是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或者说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现代国家和政府的政治理念就是主权在民。
我们国家也确立了人民主权的原则,在宪法中予以确认,并且规定了人民行使主权的方式。
人权保障原则:
人权是指人依据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平等享有的权利。
人权观念在古希腊时期就已经产生,但近现代意义的人权理论是在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由资产阶级人文主义者提出的。
社会主义国家在本质上由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在国家生活中处于主导的支配地位,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首要前提和直接表现,这就必然要求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来确保公民能够享受各种权利和自由。
因此,社会主义国家理所应当地在宪法中确认了人权保障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牵制、彼此约束、互相监督,以保障国家权力正常运行并进而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虽然不认同三权分立的原则,但也主张国家机关的职能分工和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首先,社会主义国家设立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此基础上一般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分,分别由三个不同的机关独立行使(其中立法权由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其次,作为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其他国家机关如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再次,各级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执行国家法律的时候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法治原则:
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治理的一种思想理念、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是民主制度,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不允许有任何破坏社会主义民主、侵犯公民权利的专制权力。
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这些都是法治原则的具体体现。
4、宪政的概念: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5.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一个国家的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
国家结构形式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划分国家的领土,以及如何规范国家整体和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权限问题。
国家结构形式一般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两种。
单一制国家是由若干普通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复合制国家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单位(如邦、州、共和国等)联合组成的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
根据成员单位独立性的强弱,复合制又可分为联邦制和邦联制等形式。
我国采取的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6.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实现其统治和管理的职能,按照一定原则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国家机关的总称。
它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等。
具体说,我国国家机构包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国家元首机关;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国家最高军事机关,领导全国的武装力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我国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原则:
主要有五个原则,大家要理解并记忆。
第一,民主集中制原则;第二,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第三,群众路线原则;第四,精简和效率原则;第五,责任制原则。
7.国家象征:
国家象征是一个主权国家的代表和标志,主要包括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等。
它往往代表一个国家的主权、独立和尊严,反映一个国家的历史传统和民族精神,体现一个国家的国体、政体和政治思想。
8.宪法规定的有关公民的内容:
公民的概念:
公民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我国宪法规定: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公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是宪法和法律上最基本的权利主体。
公民的地位即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位置,是由国家宪法和法律予以确定和保障的,并体现为公民依法享有宪法赋予的各项基本权利、履行各项基本义务。
就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来说,公民权利产生国家权力,国家权力要为公民权利服务,同时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具有制约作用。
公民与人民的异同:
在我国,公民与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它们的区别是:
一是范畴不同。
公民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
二是范围不同。
我国公民的范围较人民的范围更为广泛。
公民中除人民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
三是后果不同。
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权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某些光荣义务。
四是公民所表达的一般是个体的概念,人民所表达的是群体的概念。
公民的义务:
第一,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第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第四,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第五,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六,其他方面的义务:
计划生育、劳动、赡养扶助父母等。
公民的权利:
第一,参与政治方面的权利。
包括平等权、政治自由、监督权、选举与被选举权等。
第二,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方面的。
第三,社会经济、教育、文化等方面的权利。
在宪法操作方面的两个问题:
一是宪法解释的原则和方法。
宪法解释的原则:
依法解释的原则、复合宪法精神和的制宪目的的原则、适用社会发展需要的原则、系统解释原则。
宪法解释的方法:
统一解释、条理解释、补充解释、扩大解释。
二是宪法实施的基本方式:
宪法的遵守和宪法的适用。
第二章 中国的执政党和参政党
掌握内容:
1.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机构及其权限:
中国共产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
中央委员会是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的最高领导机构。
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在中央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职权的常设机构。
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由中央政治局委员通过互选方式产生。
除了中央组织,还有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和党组。
党组:
党的上级委员会的派出机构。
党组的组成不需要经过相应机关、单位内部的党员选举,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委员会指定,设书记、副书记。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成立的党的委员会的领导。
党组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在本单位实现党的路线和政策,讨论和决定本部门的重大问题,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2.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
民主集中制。
3.中国共产党的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唯一的执政党,在中国共产党之外还有八个民主党派,他们是参政党。
4.目前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
包括组织和领导国家的立法和执法活动;加强对人民军队的领导;领导和管理干部工作;组织和动员社会和重视思想政治工作等几个方面。
其中特别强调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军队的根本原则。
这个问题与后面“军事制度”一章中“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内容大体一致,但论述的角度不同,大家要注意。
中国共产党处理与军队关系的传统和领导军队的根本原则是党指挥枪,其基本含义是:
一方面在党与军队的关系上,党高于军队,政治高于军事,政权高于军权;另一方面,在军队的领导权归属问题上,明确了中国共产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地位,是中国共产党而不是任何其他力量可以和能够领导军队。
党指挥枪原则体现为中国共产党对军队实行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的绝对领导。
中国共产党对军队政治上的领导就是军队必须服从和实现中国共产党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和政治原则;中国共产党的政治目标就是军队的政治目标,军队不允许持有与中国共产党的政治目标不同的其他任何政治目标和政治主张;在军队中,只能宣传和贯彻中国共产党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绝不允许宣传、渗透、奉行其他任何政治思想和主张。
首先,中国共产党对军队思想上的领导就是军队必须奉行中国共产党所奉行的理论和意识形态,信仰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用这些思想和理论武装军队的头脑;不允许在军队中传播任何反马克思主义、非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思想;保持军队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基础上的思想上的纯洁性,使军队能够在政治上与中国共产党保持一致、在军事上自觉听从中国共产党的指挥。
从具体手段上说,中国共产党对军队的领导首先表现为中国共产党在组织上系统地实行对军队的严格控制和领导。
其次,中国共产党对军队的组织领导体现在中国共产党在军队中层层建立党组织,使中国共产党党组织成为军队中更为集中、更有凝聚力的组织核心,从而实现中国共产党对军队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对军队的组织领导是排他性的。
再次,中国共产党通过独具特色的政治工作制度保证对军队的领导。
军队中的政治工作制度由政治委员制度和政治机关制度构成。
5.中国民主党派及其参政议政:
除中国共产党以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合法地位的政治党派总共有8个,是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
参政议政:
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民主党派成员参加国家层面的政治活动,参与国家重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参与国家重大政治问题和国家机构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参政议政的实行形式一般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协商。
第三章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掌握内容
1.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为什么这
么说?
因为: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反映了中国的国家性质。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国家的一切权力,包括运用和行使国家政权的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整个国家的政治制度体系中具有“根本性”的权力渊源地位,其他的国家制度、国家机构,其权力、合法性均来自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宪法和法律上,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制度和机构相比,是本源性的、根本性的。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统治和管理国家政权权力的、具有相对低成本和较高可接近性的机构。
相比较而言,在现有的国家政治制度中,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的距离最近、“人民”最容易进入和产生影响,人民代表大会最具有直接代表和反映“人民”意愿和要求的能力。
第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丰富内涵也决定了它具有一种“根本性”。
所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石构建的国家政权体系,它主要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同产生它的人民的关系,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同它产生的“一府两院”等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
民主集中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
这三个“关系”、一个“基础”、一个“原则”,概括地反映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集中地体现了国家的性质。
一句话,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效的政权组织形式。
第五,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性”还在于它与西方议会民主制具有根本的区别。
中国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西方国家实行多党竞争制度。
一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与多党地位平等的多党竞争制度需要不同的政党生存和竞争的制度空间。
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相适应的政党活动空间是人民代表大会,而与西方多党竞争相适应的政党活动空间是议会民主制。
在目前阶段,在中国实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具有根本的重要政治意义,因此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所必然要求的政党活动空间的模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就具有了根本性的地位和意义。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的任职资格要件:
公民、成年(18周岁以上)、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政治权利、精神要健全、没有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
代表资格终止的要件:
任期届满、死亡、丧失国籍、辞职被接受、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人大会议、法律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代表的职权:
基本职权:
会内(开会期间所拥有的权利);会外(闭会期间拥有的权利)。
代表有人身的特别保护权(在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会享有);代表在执行权利时的特权。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主要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制宪和修宪权;监督宪法实施权;立法权;其它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权(立法权;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宪法实施的监督权;对国家机关其它工作的监督权;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权;对国家生活中重要问题的决定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主要职权:
基本方面和全国人大差不多。
可以说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要职权的缩小和地方化。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两个问题:
1)地方立法权:
什么情况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如何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组织法第七、第三十八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均有权根据本行政区域政治、经济、文化等特点,制定地方性法规。
制定地方性法规有如下情况:
第一,制定国家法律的实施细则和办法,即执行性和补充性的地方性法规。
第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法律的授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授权的内容,原来均属于中央立法机关的权限。
第三,制定国家暂时没有立法,而本行政区域又迫切需要的地方性法规。
第四,就国家不可能专门立法的地方特殊问题,制定地方性法规。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一,法规议案的提出。
第二,法规议案的审议
第三,法案的通过。
第四,地方性法规的备案。
第五,地方性法规的公布。
2)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
与一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不同的地方:
第一,对国家法律可以有变通和补充的权利;第二,可以根据规定来设置自己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四章国家元首制度
掌握内容
1.我们国家谁是国家元首,元首的地位和作用:
我们国家的元首就是国家主席:
具体到今天就是胡锦涛。
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表。
地位和作用是礼仪性的职位,本身不独立决定任何国家事物,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定来行使有关的职权。
2.我们国家的主席任职资格:
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龄必须在45周岁以上。
3.我国国家主席的对内对外职权:
国家主席的基本职权是宣布权、执行权,以及礼仪权。
具体说:
对内职权:
第一,公布法律;第二,任免权;第三,发布命令;第四,荣典权。
对外职权:
第一,接受外国使节;第二,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第三,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第五章中央行政制度
掌握内容
1.中国的行政领导体制:
中央人民政府:
即国务院。
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和中央地方关系模式决定了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行政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最早设立于1954年,此前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2.宪法规定的国务院的性质、地位和行政领导权:
国务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行政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按照宪法规定,国务院对全国的行政领导权,包括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制定其他能够影响全国所有地方政府和居民的政策和措施,对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具有绝对的、集中的权威和权力。
国务院实行的是总理负责制:
全在领导国务院工作;在国务院内部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在国务院范围内有决策权;有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及提名权;有决定、命令行政法规工议案的签署权。
各级人民政府实行行政一把手的行政负责制。
核心是全权一责模式。
三权就是全面的领导权、最后的决策权、人事提名权。
一责就是全面负责任。
3.国务院的组成、职权和行政方式: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组成。
职权:
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拥有广泛、全面、统一领导国家行政活动的直接权力,以及为了保障这种领导得以实现的间接权力。
直接权力;
第一,行政立法和制令权。
第二,对国务院机构和地方政府的行政领导权。
第三,行政管理权。
第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权。
第五,外交权。
间接权力:
立法提案权。
否决权。
戒严权。
其他权力。
行政方式:
由于国务院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在理论上享有广泛、全面的行政权力,因此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任何适当的方式和手段行政。
第一,参与立法。
第二,行政立法
第三,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第四,发布决定和命令。
第五,第五,收集信息和要求地方政府报告工作:
第六,审计和行政监察。
第七,行业管理和部委联系企业
第八,专项拨款。
第九,设立派出机构或代表。
第十,垂直管理。
在国务院的行政方式方面,有几点要进一步说明:
行政立法:
在以上权力中,要特别注意行政立法权。
我国除了人大有权制定法律外,惟有国务院有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立法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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