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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流安置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保持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超编中小学(含幼儿园)教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积极探索适合学校特点的人员分流安置办法,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学校用人机制,调整和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合理开发和配置人才资源,增强学校自我发展能力,减轻财政负担;
建设一支高素质、社会化的教职工队伍,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分流原则
遵循积极稳妥、优化结构、提高素质、增强活力的原则,采取内部消化、专业调剂、自谋职业、退休退职相结合的办法,促进队伍和谐发展。
三、分流办法
(一)提前退休或离岗
1、提前退休。
已到退休年龄的中小学(含幼儿园)教职工,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内(即干部,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52周岁;
工勤人员,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47周岁),或者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即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男教龄满30年、女教龄满25年的教师),因身体健康原因,近三年来无法承担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报组织批准后,允许提前退休,按照办理手续时实际工龄及教龄折算相应退休费比例,计发退休金,原渠道领取退休金。
其中:
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统筹人员,提前退休期间参保单位应按其提前退休时的缴费工资和单位缴费比例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不再缴费;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养老金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支付。
今后遇国家和省政策性调资时,按退休人员标准进行调整。
2、提前离岗。
对超编中小学(含幼儿园)的教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即干部,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
工勤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报组织批准后,允许提前离岗。
提前离岗期间,可计算工龄、教龄,并按在职人员调资,生活费按本人月工资70%的标准发放,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3、病退或退职。
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连续一年以上或二年累计上班不足一年,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10年的教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按程序报三明或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予以办理病退,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其中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统筹人员,经机关社保审核,报三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审批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因病退休审批手续。
参保单位应按其退休时的缴费工资和单位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养老保险费,个人不补缴,养老金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支付。
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又不具备办理病退条件的教职工,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二)解除聘用关系,自谋职业
1、因岗位限制而落聘的富余学科教职工,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并经组织批准,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2、对工作年限满五年(含见习期),一年内累计上班不足半年,且因教学能力低、师德师风存在问题考核不合格,又达不到病退、内退年龄的人员,经学校提出,组织考核后批准,解除聘用合同。
3、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且拒办理病退或退职手续的人员,按照永政办〔2003〕108号文件规定办理解聘手续。
经批准解除合同的教职工,可以领取经济补偿金,以受聘人员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本人一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三)实施转岗和培训并举
1、实施转岗和提高培训。
学校内部因新设课程所需的师资实行政策引导与学校工作安排相结合,采取转岗和提高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解决学校内部学科师资余缺问题。
鼓励富余学科教师通过培训转岗到紧缺学科任教,原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予以保留3年。
2、鼓励转岗到农村幼儿教学点。
各乡镇根据各自情况做好村级幼儿教学点布点工作。
原第一学历为幼师专业的小学教师和35岁以下有幼儿教育潜能的小学女教师通过转岗培训后安排到本乡镇中心幼儿园(含村级教学点)去支教(期限2-3年)。
3、鼓励个人参加提高学历培训。
培训期间,依照国家政策享受相应待遇。
4、采取请进来、送出去的办法,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岗位技能培训。
结合教师年度考核机制,系统内分年龄、教(工)龄层次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教师专业技能考试考核,有步骤地进行校内转岗、调离学校或支援乡村等方式分流技能考试考核不合格的教师。
四、配套措施
1、城区落聘的人员,本人自愿分流到偏远农村学校任教的,按照《关于在全市教育系统中逐步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的意见》(永教职改〔2006〕1号)第5条执行。
2、放弃提前退休、病退或离岗,愿意继续服务于教学第一线的有关人员,则按有关标准任满相应的教学工作量,不再享受永教〔2004〕114号文件中有关课时工作量照顾的待遇,并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人事局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贯彻意见的通知》(永政办〔2003〕108号)和《永安市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暂行规定》进行管理。
3、办理退休、病退和提前离岗的人员,可以根据其专业技术职称,直接聘任后办理退休或提前离岗手续。
其中办理提前离岗的,可保留其原聘职务至退休,不占下达学校的指标。
4、办理提前离岗的教职工,参照退休教师管理。
5、解除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人事关系可寄存到市人才服务中心。
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可继续参保;
原由财政核拨的未参保人员,1995年底前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1996年1月起的工作年限应补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补缴的养老保险费用由市财政承担(不含个人承担部分)。
解除聘用合同后所需参保费用自理,可以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也可以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6、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或者停止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标准及待遇。
五、相关要求
1、加强领导。
成立永安市中小学(含幼儿园)教职工分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委编办,市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领导组成,下设办公室,挂靠教育局。
教师分流安置工作的相关事宜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办理。
2、强化纪律。
分流期间,要从严控制学校进人,确因工作需要补充人选,要严格按照管理权限报批,原则上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聘用。
要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和细致的思想工作,让在岗的教职工安心,退下来的同志放心。
同时要严防借分流安置工作之际,打击报复,违者一经核实,将依照有关规定坚决处理。
3、严格程序。
采取个人申请、学校研究把关、领导小组集中办理的办法实行。
分流工作从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10年8月31日止。
每年4月初,由个人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永安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分流安置申请表》,提供相应的疾病证明材料(永安市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疾病证明书,并附2年以上病历;
属精神病患者由具备精神病医护资质的医院提供证明和病历),申请人所在学校在10日内研究把关后,报市教职工分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核,每年7月集中办理一次。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
永安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分流安置申请表
申请类别:
(提前退休、离岗待退、解除聘用、转岗及提高培训)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学历
学位
全日制
第一学历
毕业院校
及专业
在职教育
最后学历
工作单位及
职务
所任学科
现专业技术
资格
现聘职务
拟聘职务
个人编制
个人身份
(选择干部、合同制干部、工人或聘干进行填写)
到达法定退休时间
年月日
工
作
简
历
办理后工资
根据永委办〔2007〕125号文件规定,按%计发,小计元。
申请
理由
签字:
所在
学校
意见
(盖章)
市教育局审核意见
市人
事局
审批
注:
本表一式四份,个人档案、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批部门各存一份,并附相关疾病证明材料(永安市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疾病证明书,并附2年以上病历;
属精神病患者由具备精神病医护资质的医院提供证明和病历)。
永安市教育局制
主题词:
人事教师分流安置意见
抄送:
市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
中共永安市委办公室2007年9月18日印发
(共印180份)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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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永委办 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