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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半核弹头仍处于作战部署,而美国和俄罗斯各有2000多件核武器处于危险的高级戒备状态,随时准备在意识到遭受攻击时立即发射——在各自总统仅仅4-8分钟的决策时间窗内即可发射。
由于错误和虚假警报,冷战时期的指挥和控制系统常常处于高度压力之下。
而现在,随着有核国家及系统弱点的增多,不出现核战争这种近乎奇迹的状况就无法永远保持下去。
【第2节】
新的有核国家。
近年来,《核不扩散条约》(NPT)体系遭受了严峻的考验,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不断遭遇查证、守约和执行失败,而世界上最为动荡不安的地区甚至出现了倒退。
印度和巴基斯坦与未公开宣布的以色列于1998年一起成为了羽翼丰满的有核国家;
朝鲜现在也可能拥有6个左右的核爆炸装置;
而伊朗现在可能也具备了制造核武器的能力,只要其决定跨越武器化红线,那么就很有可能掀起区域性核扩散风波。
【第3节】
核恐怖主义。
恐怖主义集团有意愿也有能力制造出大规模的核毁灭活动。
由于一些容易掌握的技术长期存在于公众领域和黑市,一颗广岛规模的核装置可能就能在任何大城市的卡车或小船上轻松引爆。
而混合了传统爆炸物及医用同位素等放射性材料的“脏弹”,则是一种更为简单的做法:
虽然不会造成类似裂变式原子弹或热核弹那样的灾难,但其带来的心理影响至少等同于911事件。
【第4节】
核能的和平应用。
未来几十年,民用核能有望快速增长,相当一部分是用来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但这也会带来一些额外的扩散和安全风险。
若这种增长还伴有建造新的国家设施,用于核燃料循环前端的核燃料浓缩及后端的核燃料再处理,则就更意味着有更多的裂变材料有可能用于毁灭性目的。
【第5节】
C.应对核裁军的挑战
基本主题
核武器去合法化。
关键是需要最终转变对核武器作用和功用的认识,将其从战略思维中的核心地位逐渐边缘化,最终使之完全丧失战略必要性。
这里我们可以很好地抨击人们熟悉的所有有关保留核武器具有威慑作用及其它核武器存在的理由
一些国家辩称,核武器是保证自身及盟国安全的一种不可或缺、合法而又毫无限制的保障手段,但其他国家却无权掌握核武器来保护自己所认为的安全需求,这种说法既非正当有理,也毫无依据。
“延伸威慑”并非就是指延伸核威慑。
【第6节】
阶段性方式。
实现无核世界,将是一个漫长、复杂而又极其困难的过程,采取两阶段过程更切合实际,即以最小化作为直接目标,并以消除作为最终目标。
【第7节】
短期(至2012年)和中期(至2025年)工作将注重于尽快(不迟于2025年)实现以极少数核弹头为特征的“最小点”(低于现有核武器库的10%),达成
“不首先使用核武”承诺,并以武器部署和戒备状态来体现这一承诺。
【第17、18节】
即使现阶段尚无法令人信服地确定实现无核化的目标日期,但现在也应开始针对从最小点迈向消除所需条件展开分析和辩论。
【第19节】
主要政策
行动共识。
2010年NPT审议大会应达成20点声明-“新的国际核裁军行动共识”,对2000年达成的“十三点措施”做出更新和延伸。
【16.6-11;
Box16-1】
数量。
美国和俄罗斯核武器库应在2025年前将各自核弹头总数减少至500颗,至少不得增加弹头数,并希望其它有核国家的核武器库(目前合计约1000颗核弹头左右)亦应大幅减少。
全球最多2000颗弹头,相当于现有核武器库裁减了90%以上。
【18.1-3】
当前,所有有核国家均应明确承诺不增加核武器数量。
【17.15-16】
承诺。
在最终消除核武器之前,每个有核国家均应尽快且不迟于2025年,做出“不率先使用”(NFU)的庄严声明。
【17.28】
若目前尚未准备如此深入,则每个有核国家——尤其是美国在其《核态势评估报告》中——至少也应接受这样一项原则,即其掌握核武器的“唯一目的”在于威慑其它国家,使其不对本国或盟国动用此类武器。
应向受到此类声明影响的盟国坚定保证,其不会受到其它不可接受之风险的威胁,包括生物及化学武器。
【17.28-32】
所有有核国家均应在安理会具有约束力的决议支持下做出新的明确的消极安全保证(NSA),即其不会对遵守核不扩散条约的无核国家动用核武器。
【17.33-39】
核武部署及戒备状态。
应尽快做出改变,确保在保持显然具备承受武装解除型先制攻击之能力的同时,不会立即使用核武器。
应通过部署和发射戒备状态保持透明来最大程度实现稳定。
【7.12-15;
17.40-50】
必须尽快延长任何核武器发射的决策导火线,并尽快取消核武器的预警反击戒备状态。
【17.43】
同等重要的安全问题。
应重新评估导弹防御,着眼于能够进一步发展战区弹道导弹防御体系,包括可在共同关注区举行联合军事行动,但应对战略弹道导弹防御设定严格的限制。
【2.30-34;
18.28-30】
有核国家之间的常规武器失衡,包括数量和质量失衡,尤其是美国军事能力的相对规模,若不想让这个问题成为未来双边及多边核裁军谈判的重大障碍,我们就要认真地加以解决。
【18.34-36】
应继续加大力度,研究更有效的方式来防御潜在的生物武器攻击,包括制定可行的验证制度,推动各方普遍遵守《生物与有毒武器公约》及《化学武器公约》。
【17.29;
18.32-33】
应大力支持预防外太空军备竞赛(PAROS)的持续努力。
【18.31】
试验。
所有未签署《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国家均应无条件立即签署并承认《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CTBT)。
美国对该条约的承认,是一个亟需的转折因素:
它将对其它拒绝签署或承认该条约的国家产生立竿见影的影响,并为核裁军和不扩散努力增添新的重大推动力。
在CTBT生效前,所有国家均应继续克制,不要开展核试验。
【第11节】
裂变材料的获取。
在尽快谈判并实施《禁止生产裂变材料条约》(FMCT)前,所有有核国家均应宣布或继续停止生产用于武器的裂变材料。
对于事先存在的裂变材料库存,应采取分阶段方式,即第一要务是限制生产;
随后努力确保对所有未用于武器的裂变材料做出不可撤销并经过核实的不用于爆炸目的的承诺;
并约定根据这些承诺从武器拆卸下的裂变材料将视为武器裁减。
作为临时过渡阶段,所有有核国家应自发公布裂变材料库存量及其认为超出自身武器需求的数量,尽快将多余材料置于IAEA的保障机制之下,并尽快将其转化成无法用于核武器的形式。
【第12节】
D.应对核不扩散的挑战
核不扩散工作应注重需求面——说服相关国家,核武器不会提高国家安全或其它利益——和供应面,继续推行和强化精心设计的全方位措施,尽可能增大国家购买或生产此类武器的难度。
【第8节】
NPT保障与核查。
所有国家均应接受IAEA附加协议。
为了鼓励全球一致接受附加协议,应将是否接受该协议作为所有核出口的条件。
【9.7】
应更新及强化补充协议及其附件,明确IAEA调查潜在武器化活动的权利,包括对核军民两用品增加确定特指范围、报告出口拒绝、缩短通知期以及约谈特定人员的权利。
【9.9-10】
NPT遵守与执法。
在判定是否遵守条约时,IAEA有必要将自身限制在技术标准内,以一致及可信的态度来实施技术标准,并将政治后果留于安理会判定。
【9.15】
联合国安理会应明确表示,将退出NPT视为对国际和平和安全的公然威胁,并可能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的规定实施所有惩罚性措施,以此来严厉阻止退出NPT的行为。
【9.20】
退出NPT的国家不能随意使用从NPT缔结方获取之非和平用途的核材料、设备及技术。
退出NPT前获取之任何此类材料应在可能的情况下予以退还,这条规定由安理会负责执行。
【9.21-22】
强化IAEA。
IAEA应彻底使用其现有的权限,包括特殊检查,各国应在发现权限不足时随时予以强化。
【9.24】
应一次性为IAEA注入资金来装备保障分析实验室;
大幅增加IAEA的日常预算支持力度,不设“零实际增长”限制;
并充分保障其未来资金,以便实施有效的中长期计划。
【9.25-27】
非NPT条约与机制。
核供应国集团(NSG)应研究一项基于标准的方法,与未签署NPT的国家签署合作协议,充分考虑相关因素,如是否承认CTBT、是否愿意结束无安全保障的裂变材料生产,以及该国在保护核设施和核材料及控制核相关出口方面的记录。
【10.3-9】
应在联合国体系内重组防扩散安全倡议(PSI),使之成为一个评估情报、协调及出资开展活动的中立组织,并对停止从或向核扩散忧患国家运输疑似材料做出一般性及具体建议或决定。
【10.10-12】
扩大非NPT国家的义务。
鉴于目前尚未签署NPT的三个有核国家印度、巴基斯坦和以色列不可能很快成为缔结国,因此应采取各种努力,督促他们参加规定类似防扩散及裁军义务的类似机制和协议。
【10.13-16】
若他们满足承诺核裁军及防扩散的严格客观标准,并签字同意在此方面做出具体的未来承诺,则与NPT缔结国一样,这些国家应可获取民用核材料及技术。
【10.17】
这些国家应与NPT的核武器缔结国一样参加多边核裁军谈判,不得因为他们不是该条约的缔结国而予以区别对待。
【10.18】
2010年NPT审议大会的优先事项。
重点应放在达成如下协议:
-新的20点声明,即对2000年达成的“十三点措施”做出更新和延伸的“新的国际核裁军行动共识”;
-采取措施强化NPT的保障与核查、遵守与执法,并强化IAEA(如前文所述);
-推进中东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由联合国秘书长召集所有相关国家提前举行会议,研究执行1995年决议的创新方式;
-强化核安全措施的执行力度(参阅下文“应对恐怖主义挑战”);
以及
-进一步支持核能的和平应用。
【第16节】
E.应对核恐怖主义的挑战
有效打击各种恐怖主义,是一项结合了国家和国际协调保护措施及警务战略(在应对核恐怖主义威胁时,这一点最为直接重要)、政治、和平建设和心理战略(为解决恐怖主义行为根源所必需)的复杂进程。
在2010年核安全峰会以及相关政策审议中,主要需求是注重当前业已达成之措施的有效执行,而不是制定新的措施。
【第13节;
第13-1文本框】
所有国家均应约定采取有效措施来强化核材料及核设施的安全保障,包括采纳并执行《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2005年修订案、推进“合作降低威胁”及全球相关项目的实施,并加大国际能力建设及信息共享的力度。
【13.5-16】
在管制可用于制造“脏弹”的材料方面,需要进一步合作实施《放射源安全和保安行为准则》,协助各国更新立法和牌照发放规范,并提高使用单位的意识。
【13.17-21】
应大力支持新兴的核鉴识科学,即专门用于鉴别在走私中发现或用于核爆炸物之材料的源头。
【13.22-25】
F.应对民用核能的挑战
应继续大力支持和平利用核能,将其与核裁军和防扩散一同视为NPT的三大支柱。
应向发展中国家增加供应资源,包括通过IAEA的技术合作项目,协助发展中国家将和平核能充分用于人类发展。
政府和行业应拥护支持防扩散,将其视为核设施设计与运营的必要目标,并通过制度性及技术性措施来推进防扩散进程——这两种措施缺一不可。
【第14节】
核能管理。
应支持2008年北海道洞爷湖G8峰会发起的国际核能基础设施合作倡议,该倡议旨在全球范围内提高对3个S——即保障、防卫与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并协助相关国家制定相关措施。
【14.4-6】
应研究开发新的乏燃料处理技术,完全避免当前的再处理形式。
【12.26】
提高钚再循环技术的使用,以及未来对快中子反应堆的引入,都必须要采取巩固防扩散目标的方式,避免增加扩散和恐怖主义危险。
【14.9-15】
诸如由燃料供应方负责回收乏燃料等国际性措施,有望避免多数国家乏燃料堆的日益堆积。
【14.13】
核燃料循环多边化——尤其是通过燃料银行和对浓缩、再处理及乏燃料存储设施的多边管理,应得到大力支持。
此类协议将在构建全球和平使用核能的信心方面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为实现无核武器化世界奠定重要基础,而这个目标的一个必要条件就是要多边核查和管制所有的敏感性燃料循环活动。
【第15节】
G.动员及保持政治意愿
国际或国内政治界很少会有去做艰难、敏感或昂贵之事的意愿。
这种意愿通常都要经历痛苦和努力才能形成,不论情况或背景有何变化,都需要结合四大元素:
-领导,缺乏领导就会陷入惰性之中:
自上而下(从主要的有核国家,尤其是美国和俄罗斯),从同等集团(全球意见相同的国家)以及自下而上(从民间社会);
-知识,对核问题本质、广度及紧迫性的知识,包括专业知识和普通常识:
要求在中小学和大学里开展更好的教育和培训,并在媒体及对政策制定者最有影响力的场所向其提出更有力的主张;
-战略:
要相信前方会有一条更有效的道路:
不仅要制定一般性目标,还要制定实际行动计划,并详细规划路径图及目标基准;
-过程:
掌握制度和组织途径——“运动条约”,或其它研究及代言结构——在实践中推进相关战略。
【第20节】
核武器公约。
现在就应在相关政府的支持下开始工作,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当前分发之样本公约里的概念,尽可能使条款规定具有切实可行性,目的在于出台一份经过彻底斟酌的草案,从而在多边核裁军谈判势头增大时为其提供信息和指导。
【20.38-44】
报告卡。
为协助长期维持政治意愿,应定期公布“报告卡”,以便让知名的国际小组能在相关专业及具有广泛基础的研究支持下,根据本报告所述之行动计划来评估有核及无核国家的绩效。
【20.49-50】
监督与代言中心。
应考虑成立“全球核不扩散及核裁军中心”,以此作为很多不同国家不同机构和组织所开展之核不扩散及核裁军工作的聚集点和交流地,为具有相同意愿的政府及民间组织提供研究及代言支持,并制作前文所述的“报告卡”。
【20.51-54】
短期行动纲领至2012年:
实现初步基准
核裁军
美俄两国及早达成《战略武器削减条约》(START)后续条约,同意进一步削减所部署的战略武器、解决战略导弹防御问题,并展开进一步削减所有武器种类的谈判。
及早推进核承诺,即全体有核国家至少要宣布其保持所持有之核武器的唯一目的在于威慑他国对自己或盟国动用此类武器(并向此类盟国坚定保证,其不会受到其它不可接受之危险的威胁,尤其包括生物及化学武器)。
全体有核国家要在安理会具有约束力的决议支持下,向遵守NPT规定的NPT无核武器缔结国提供有力的消极安全保证,即不会对其动用核武器。
及早对核武力势态采取措施,特别要关注在可能的范围内,通过谈判取消武器的“预警反击”戒备状态。
全体有核国家及早承诺不扩大核武器库。
全体有核国家开展相关研究,参与与美国、俄罗斯及相互之间的对话,并在裁军会议工作计划的框架内开展联合对话,为多边裁军进程奠定坚实基础。
核不扩散
2010年5月NPT审议大会的一项积极成果,就是成员国对如下达成一致意见:
强化NPT体制的措施,包括提高保障、核查、遵守和执法力度;
强化IAEA效力的措施;
裁军问题的“新的国际核裁军共识”声明;
以及推进中东及其它现有和拟定无核武器区之进程的措施。
圆满谈判解决朝鲜及伊朗核计划问题。
推动强化NPT之外的不扩散体制,对非NPT成员国实施同等惩治措施。
核裁军及核不扩散
实施CTBT。
完成FMCT谈判。
核安全
实施《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2005年修订案,加快合作降低威胁及旨在保障全球危险核武器、材料与技术的相关计划,并加大国际能力建设及情报共享的力度。
核能的和平应用
推进核燃料循环更大范围的多边化,并推进政府与行业之间在防扩散技术及其它旨在降低民用核能扩张所带来之相关风险的措施上的合作。
促进核能基础设施的国际合作,在全球范围内提高对3个S——即保障、防卫与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并协助相关国家制定相关措施。
【第17节】
中期行动纲领
至2025年:
达到最小点
逐步实现过渡性裁军目标,到2025年达到具有如下特征的“最小点”
-低数量:
全球核弹头数量不超过2000颗(低于现有核武器库的10%)
-达成承诺:
每个有核国家承诺不率先使用
-可信赖的武力态势:
以可核实的部署及戒备状态来体现这一承诺。
逐步解决可能影响核裁军谈判的同类安全问题
-导弹运载系统及战略导弹防御
-太空武器系统
-生物武器
-常规武器失衡
研究并构建全面《核武器公约》的支持力度,以合法手段为最终过渡至无核武器世界奠定基础。
完成实施对核裁军和不扩散具有关键意义的短期目标(到2012年尚未实现的目标)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生效
-谈判并实施《禁止生产裂变材料条约》,并谈判达成进一步协议,将所有未用于武器的裂变材料置于国际保障之下
-达成并实施强化NPT体制及IAEA的措施
-实施核安全措施,并全面实施合作降低威胁及相关计划
-逐步实施措施来减少民用核能扩张所带来的扩散风险。
【第18节】
长期行动纲领
2025年后:
实现零目标
在地区及全球范围内营造充分合作及稳定的政治条件,以使大战或侵略远离我们,从而让民众认为核武器不再具备威慑作用。
营造军事条件,使常规武器失衡、导弹防御系统或其它国家或政府间组织能力不再被视为存在本质上的动荡因素,不再以其来作为保持核威慑能力的理由。
营造核查条件,确信能随时发现违反禁止核武器规定的行为。
营造国际法律体制及执法条件,确保任何违反禁止保留、获取或发展核武器义务的国家受到有效惩治。
营造燃料循环管理条件,确保完全相信任何国家均不具备将铀浓缩或钚再处理滥用于武器发展用途的能力。
营造人员监督条件,确信设计和生产核武器的个人技术专长不会被误用于违反禁止义务。
【第19节】
核不扩散和核裁军国际委员会
起源与使命。
核不扩散国际委员会最初是澳大利亚总理陆克文于2008年6月参观广岛和平纪念馆后首次提出的,并于2008年7月得到陆克文总理与时任首相福田康夫的同意。
该委员会于2008年9月由陆克文总理和时任首相麻生太郎在纽约正式发起,作为澳大利亚与日本政府的联合倡议。
委员会的活动得到了当前日本首相鸠山由纪夫的欢迎和支持。
委员会确立的宗旨是在即将召开的2010年NPT审议大会期间及之后,在高政治层次上恢复全球核不扩散及核裁军辩论。
委员会旨在以极其实用的行动导向方式,继续巩固并进一步推动之前各个卓著委员会及专家组的工作,主要是指1996年堪培拉委员会、1999年东京论坛、2004年联合国高端小组、2006年Blix委员会以及针对IAEA未来的2008年塞迪略委员会。
尽管由两国政府发起倡议,且主要由澳大利亚政府出资,但该委员会却是一个完全独立的组织,其委员的任命都是依据其个人能力,而不是作为各自国家的代表。
委员与顾问委员会。
澳大利亚总理与日本首相联合邀请前外交部长GarethEvans及前外务大臣川口顺子担任委员会的联合主席。
此外,还有13名来自世界各地显赫杰出人士出任委员,包括各国前首脑及部长、军事战略家及核裁军专家,这些政要地位独特,为此事业带来了全新而又充满想象力的见解:
费瑟亲王(沙特阿拉伯)、阿列克谢·
阿伯托夫(俄罗斯)、格罗·
哈莱姆·
布伦特兰(挪威)、弗雷纳·
诺舍·
金瓦拉(南非)、弗朗索瓦·
埃斯柏格(法国)、贾汉吉尔·
卡拉麦特(巴基斯坦)、布拉杰什·
米什拉(印度)、克劳斯·
瑙曼
(德国)、威廉·
佩里(美国)、王英凡(中国)、雪莉·
威廉斯(英国)、维尔约诺·
萨斯特罗汉多约(印度尼西亚,替代已故的阿里·
阿拉塔斯)以及埃内斯托·
塞迪略(墨西哥)。
委员会的工作得到由27名全球杰出人士组成之顾问委员会的大力支持,委员会与该顾问委员会成员单独磋商,顾问委员会成员也经常参加一个或多个委员会会议:
阿部信泰(日本)、什洛莫·
本-阿米(以色列)、汉斯·
布利克斯(瑞典)、拉克达·
布拉希米(阿尔及利亚)、约翰·
卡尔森(澳大利亚)、纳比尔·
法米(埃及)、路易丝·
弗雷歇特(加拿大)、劳伦斯·
弗里德曼(英国)、罗伯托·
加西亚·
莫利坦(阿根廷)、韩升洲(韩国)、普拉萨德·
卡里雅瓦薩(斯里兰卡)、亨利·
基辛格(美国)、近藤俊介(日本)、安妮·
洛韦容(法国)、马丁·
莱茨(澳大利亚)、帕特里夏·
路易斯(爱尔兰)、安德列阿·
玛格雷蒂(意大利)、萨姆·
纳恩(美国)、罗伯托·
奥尼尔(澳大利亚)、乔治·
佩尔科维奇
(美国)、V.R.瑞哈万(印度)、乔治·
罗伯逊(英国)、米歇尔·
罗卡尔(法国)、阿达姆·
丹尼尔·
罗特菲尔德(波兰)、佐藤行雄(日本)、乔治·
舒尔茨(美国)以及汉斯·
范登布卢克(荷兰)。
研究支持与管理。
委员会指定9个联合研究中心,领导各自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工作:
卡内基国际和平基金会(华盛顿特区及莫斯科)、国际治理与创新中心(加拿大沃特卢)、德里政策小组(新德里)、拉丁美洲社会科学研究院(哥斯达黎加圣何塞)、战略研究基金会(巴黎)、日本国际问题研究所(东京)、国王学院(伦敦)、罗伊国际政策研究院(悉尼)以及清华大学(北京)。
委员会共向这些研究中心及全球其它顾问机构委托60多个新研究项目,大多数均可前往www.icnnd.org浏览。
委员会研究协调员是澳大利亚前大使肯·
贝里。
委员会在一个小型秘书处的协助下开展工作,该秘书处办公场所设在澳大利亚堪培拉的外交事务与贸易部,由委员会秘书伊恩·
比格斯领导,另在东京的日本外务省也设有类似机构,由佐野俊夫领导。
协商。
委员会在以下地区召开了四次大型区域会议,共有来自25个国家的政府、大学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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