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检查工培训教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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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压力沉重
安全检查工:
权力不大责任大,工作不累心里累;
经常处在矛盾与冲突中工作。
关于煤矿安全
1、一堵绕不过的长城
众所周知,煤矿的危险、危害因素众多,煤炭生产面临着水、火、瓦斯、顶板和粉尘由环境因素带来的五大灾害,还有因生产工艺过程带来的放炮、运输、机械、电气等危险因素。
因此,煤矿伤害事故频发,经济损失严重,安全就成了煤矿必须跨过的长城,绕不过的坎。
2、一条砍不断的干系
发生了伤亡事故,煤矿从业人员:
企业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各级管理者,还有现场操作人员。
或多或少都会跟事故的发生牵连,都无法脱离与事故的干系,也就难以逃避被处罚的命运。
3、一个无法回避的责任
在当今的时代,作为生者,面对一个或多个生命的逝去,于情、于理、于法,都无法回避应承担的责任。
轻者:
收入受损,职务被免;
重者:
倾家荡产,锒铛入狱,也就是必须承担法律的责任。
4、一道难以破解的方程
煤矿井下生产环境恶劣、危险、危害因素多、生产工艺落后、人员素质低,导致安全事故频发,国家经济要发展,老百姓生活水平要提高,煤矿要生产,如何控制、减少、乃至杜绝煤矿事故的发生,的确是一个难题,是一道难以破解的方程。
5、一个无法承受的之重举例:
1)2004年“10.20”郑煤集团大平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146人死亡;
2)2004年“11.28”陕西陈家山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166人死亡,45人受伤;
3)2005年“2.14”辽宁阜新孙家湾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214人死亡;
4)2005年“”广东梅州市大兴煤矿"
8.7"
特别重大透水事故,121人死亡。
这些事故的发生,不但造成了众多人员的死亡、家庭的破裂、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在国际上造成了十分恶劣的整治影响,国家为此承受了巨大的政治压力。
一句话:
对生命的漠视(事故的发生),法理不容、情理不容、天理不容;
煤矿安全面临的新形势
中国在政治上加入联合国已经过去37年,在经济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也快7年了,中国的改革开放――国门打开、融入世界大家庭,已经是不争的事实。
由此带来了国民生活、经济生产的巨大变化,煤矿安全生产也面临着新的形势。
具体说,有以下几点:
1、国家安全立法速度在加强
从2002年11月1日起,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立法进度明显加强,范围从安全法律、法规、条例,到各种技术规范。
例如:
近几年就出台了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去年出台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一系列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列等,对煤矿安全在法律上进行规范和监督。
2、国家煤矿安全监管体系建立并开展工作
即国家在2000年3月成立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在2005年成立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并升格为副部级;
同期,各省相继成立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分局。
监管体系已经形成。
3、实行煤矿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制,加大对事故单位和个人的惩处力度
一是关停事故矿井;
二是巨额罚款,三是提高事故赔偿数额;
四是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
4、提高行业和个人的准入门槛
对煤矿企业:
一是实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
二是关停小煤矿、实行整合建大型矿井,以提高煤矿产业的集中度;
对煤矿从业人员
一是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行资格准入;
二是对特殊工种实行先培训、考试合格后再上岗和定期复训制度;
三是实行煤矿全员安全培训制度,以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岗位素质;
我们该如何应对
1、煤炭行业的特点:
第一,煤炭生产是地下作业,存在水、火、瓦斯、顶板(矿压)和粉尘等自然灾害,对员工生命和健康威胁极大,安全管理的难度也大。
第二,煤矿生产的技术、工艺和装备等都比较落后。
因而存在机械、电气、放炮、运输设备等危险因素,即这些生产设备不是安全型的,同样对员工的生命安全构成极大威胁。
第三,人员素质低,煤矿员工多数来自农村,文化程度低、专业知识不足、技术水平不高。
在陌生、复杂的生产环境,生产工艺过程,以及对不熟悉机械设备操作上,极易出现错误,导致事故发生。
以上问题在短期内,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2、对策
1)责任意识
事故发生,出现的是一个多输局面。
生命可贵,生命对每一个人都只有一次。
因此,出于对自己、家庭、也是对企业、国家负责。
2)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
要搞好安全生产,离不开全体员工的努力,不是一个人就能解决的问题。
应从每个人尽职尽责开始做起:
3)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的学习
学习不是一句空话,应是实实在在的行动,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知识的学习,提高对煤矿安全生产特点、生产工艺过程、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虽然从整体上,煤矿的生产技术、工艺过程都比较落后,但是,并不能认为煤矿就没有技术,实际上,煤矿值得学习的知识和专业技术还是很多的。
这些知识和技术不但可以改变个人、家庭的生活条件,保障自己的生命安全,有时还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
(一)安全生产法规的概念
法――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社会规范。
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调整社会关系,以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安全生产法规:
是调整社会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安全生产有关各方关系和行为的法律规范总称。
首先:
调整的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如单位和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
经营单位和为其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关系;
单位、从业人员和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的关系等。
其次:
它包括大量的技术规范,这是调整生产经营活动中人和自然的关系的一种规范。
它是根据自然规律、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制定的一种规范。
(二)安全生产法规的作用
1、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安全生产立法的目的:
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2、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化管理
是安全生产法制化管理的章程,它规定了各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
3、指导和推动经济建设
反映了保障生产经营正常进行、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必须遵循的客观规律,同时,它是一种法律规范,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对指导经济建设工作具有重要作用。
4、提高生产力
通过安全生产立法,使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得到保障,激发其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5、保持社会稳定
以法律形式,协调单位与员工、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维护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避免和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对保持社会稳定起到促进作用。
(三)安全生产法规体系
1、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
指一定范围内的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规则分类组合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
我国是以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诉讼法、婚姻法、劳动法、经济法等法律部门,构成国家法律体系。
2、国家安全生产法规体系总框架
3、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
如《刑法》、《民法通则》、《劳动法》、《行政处罚法》、《矿山安全法》、《消防法》、《交通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
(三)《安全生产法》简介
《安全生产法》:
是调整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关各方关系、行为的法律,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是安全生产工作领域中的一部综合性大法。
1、立法目的: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2、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包括法律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
时间效力:
第97条规定,2002年11月1人起施行。
空间效力:
即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除港、澳以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领域。
对人的效力:
凡涉及生产经营领域的所有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重点内容
A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9项)
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拒绝权,停止作业权,紧急避险权,求偿权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义务(5项)
遵章守纪,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报告。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B第六章“法律责任”
共19条,主要规定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验、检测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从业人员违反本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具体地:
对企业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操作员工的法律责任有三个方面。
行政责任:
就是要收到行政处分;
刑事责任:
就是要受到《刑法》的制裁;
民事责任:
就是要赔偿经济损失。
(五)《煤矿安全规程》知识
1、《规程》的法律地位
①地位:
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在法律体系中:
部门规章,
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
是全国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则和依据;
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②制定依据:
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列
③作用目的:
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
2、《规程》的历史沿革
煤矿安全规程的第一次制定与八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技术保安试行规程》(1951.9)第一次制定
《煤矿和油页母岩矿保安规程》(1955.12)第一次修定
《煤矿保安暂行规程》(1961.10)第二次修定
《煤矿安全试行规程》(1972.4)第三次修定
《煤矿安全规程》(1980.)第四次修定
《煤矿安全规程》(1986.)第五次修定
《煤矿安全规程》(1992.10)第六次修定
《煤矿安全规程》(2001.)第七次修定
《煤矿安全规程》(2004.5)第八次修定
《煤矿安全规程》(2006.10)第九次修定
其中:
第七次修订是最重要的一次,第一次把《煤矿安全规程》、《小煤矿安全规程》和《露天煤矿安全规程》整合在一起。
共分四编751条。
3、《规程》的结构内容
第一编:
总则14条
第二编:
井工部分十章519条
第三编:
露天部分八章204条
第四编:
职业危害二章13条
附 则:
1条
4、《规程》修订原因
①、根据煤矿安全事故教训进行修改
《规程》(86年版)第208条规定:
“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需采取预防煤体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
”(80年版)没有这个内容
《规程》(04年版)第48条规定: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2个以上回采工作面和4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01年版)没有这个内容。
是根据2000年贵州木冲沟“9•27”瓦斯爆炸事故和2002年黑龙江鸡西东海矿“4•8”瓦斯爆炸事故的教训增加的。
《规程》(06年版)第68条和158条,68条是有关放顶煤开采的规定;
158条是矿井监测系统装备规定:
装备范围由高、突矿井扩大到所有的瓦斯矿井;
是根据2004年“10.20”郑煤集团大平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
2004年“11.28”陕西陈家山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
2005.“2.14”辽宁阜新孙家湾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教训修改的。
因此,《规程》的条款是鲜血写成的,一点不为过。
②、根据煤矿生产技术的进步,生产条件的改变进行的修改
《煤矿安全规程》是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等方面,最全面、最具体、最权威的一部技术规章,是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具体化,也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技术保障。
必需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但是,随着我国煤矿生产技术的进步,生产条件的改变,《煤矿安全规程》要适应煤矿生产实际工作的需要,就必需不断修改、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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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煤矿安全管理特点
根据本人多年从事安全工作的经历,特点如下:
1、综合性:
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即牵涉到采掘、机运、通风、地质、生产调度、人力资源、资产财务,可以说包括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
这是因为发生事故的原因错综复杂,正所谓“安全无小事”,那一点出错,都有可能会导致事故发生。
2、专业性:
牵涉的知识面广泛,如前述。
知识面不广泛,还真有可能出现专业安全人员查不出隐患,看不到问题或危险,分析不准事故原因,弄不好在处理事故责任者会遇到麻烦。
3、事务性:
管理就是与人打交道,上到各级领导、相关部门,下到基层连队、操作员工和家属,都要接触,甚至是切身利益的冲突。
每天都有做不完的事务,协调不完的矛盾。
4、繁杂性:
安全管理最基础的工作就是文字和数字,而且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随领导的口味变化),本来中国的文化就源远流长,同一个事情可以有N种说法。
(二)煤矿安全管理基础
1、安全管理概述
1)定义:
针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运用有效的资源,进行决策、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等活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设备、物料、环境的和谐,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简单地说:
安全管理就是以安全为主要内容,进行的决策、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等活动的过程。
2)根本任务:
就是预先发现、采取措施、消除或控制各种危险危害因素,防止发生事故、职业病和环境危害、避免各种损失,推进企业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
3)基本要素:
人、财、物、信息、时间、机构和制度;
前五项是管理的基本内容,后两项是管理的手段。
4)基本原理
安全管理的基本原理,就是研究如何正确、有效处理上述要素及其相互关系,达到管理的目的。
8大原理简述:
1)系统原理:
指由若干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依赖的要素组成的具有特定功能和确定目标的有机整体。
安全系统:
人、机、物、环四要素构成安全系统。
2)人本原理:
管理要以人为主体,以调动人的积极性为根本。
3)整分合原理:
企业是一个高效率的有序系统,具有明显的层次性,即在整体规划下明确分工,在分工的基础上进行有效的组合,这就是整分合原理。
通过各层次各司其职,一级服从一级的管理,协调配合、平衡发展。
4)动力原理:
管理必须要有强大的动力,只有正确运用动力,才能使管理工作持续、有效进行下去。
管理动力分:
物质动力、精神动力和信息动力。
(反馈原理、能级原理、封闭原理、弹性原理约)
2、煤矿安全管理的职能与职责
1)基本职能
六大职能:
计划、组织、指挥、激励、控制和协调;
2)主要职责
主要有:
建立机构、配备人员;
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严格执法(监督检查);
安全标准化建设;
开展安全培训教育;
安全信息和事故管理;
总结经验和教训。
3)保证措施
1)制度保证措施: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煤矿的一切安全制度都是为预防事故而制定的,也为分析事故提供依据。
其作用是:
规则使其不能、教育使其不违、监督使其不易、信息使其不误、明赏使其不怠、严惩使其不敢。
2)组织保障措施
各煤矿企业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特点,建立有安全生产指挥体系、监督体系、技术保障体系、应急救援体系、教育培训体系等,将各职能机构、基层班组等都纳入到体系中来,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管理网络。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
首先、安全生产法规定:
其次、作用:
发挥监督和管理职能,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第三、构成:
分管领导(矿、队、班组)、监管机构、业务保安;
3)人、财、物保障措施
4)信息资源保障措施
5)质量标准化标准措施
3、煤矿安全管理制度
1)主要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罚制度、安全办公会制度、技术审批制度、隐患排查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等;
2)作用:
A、明确企业各职能部门、各级员工的职责,以推进工作;
B、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具体化、可操作化、行动化。
3)工作依据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技术标准等;
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会议决定、领导指示等;
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办法、领导指示、会议决定等;
作业规程、操作规程、设备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
4、安全计划
1)计划的含义:
计划是对未来行动的规划,它是人们的主观对客观的认知过程,是重要的管理职能。
2)安全工作计划
从企业的全局出发,通过合理的协调安排、科学的决策,充分运用时间、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提高管理效能,达到企业安全生产目的。
3)计划工作的-5W1H
做什么Whattodoit?
为什么做Whytodoit?
何时做Whentodoit?
何地做Wheretodoit?
谁去做Whotodoit?
怎么做Howtodoit
5、安全管理工作循环
计划——实施——检查——考核——再计划(周而复始)
(一)地位-中心
出发点:
为了预防事故的发生,我们必需研究事故发生的客观规律,采取行政的、技术的措施进行预防、阻止事故的发生;
中心:
事故前预防,事故时应急救援,事故后防范;
终点:
消灭一切事故,杜绝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因此,煤矿安全管理的一切工作,都是围绕事故管理这个中心展开的;
(二)事故管理的内容
1、基本概念
1)事故的定义
事故:
就是人在进行有目的的行动过程中所发生的,违背人们
意愿的事情或事件。
2)事故的特性
包含:
因果性、条件性和规律性;
偶然性、必然性和可预防性;
潜在性、再现性和可预测性;
前兆性、爆发性和可扑灭性。
3)事故的后果:
人受到伤害,人受到伤害和财产受到损失,财产受到损失,人未受到伤害和财产未受到损失。
4)事故的分类
A:
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两大类。
非责任事故:
自然事故:
即自然灾害如地震、海啸、洪水等;
技术事故:
因科学技术水平限制、人的认识不足、技术条件尚不能达到而造成的事故;
意外事故:
指突然发生、出乎意料、来不及处理等造成的事故。
B:
生产安全事故和公共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的事故;
公共安全事故:
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事故;
C:
生产安全事故
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
煤矿事故又分以下8大类:
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水害、火灾、其他
2、事故基本理论――即事故发生的科学理论或模型;
(1)连锁模式
(2)轨迹交叉事故模式
(3)多米诺骨牌效应事故模式
(4)能量不正常转移模式
(5)综合事故模式
3、事故管理
事故的管理,指对已发生的事故报告、应急救援、现
场勘察、调查取证、原因分析、责任者处理和事故预防措施的
制定等一系列管理活动,是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
国家已颁布有关的事故处理规定:
对事故的报告、调查、分
析、结案处理、事故预防措施的制定、事故建档、统计分析
等工作的内容与要求,都做了明确规定。
2)事故管理的内容
事故报告、应急救援、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原因分析、责任者处理和事故预防措施的制定、事故登记和统计分析等内容;
4、事故的报告
事故报告的程序与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要求)
(1)伤亡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
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直接或逐
级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有关部门,煤矿发生伤亡事故的,应
当立即报告当地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4)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5)发生重大、特大、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出差在外的,应当立即返回。
5、事故的应急救援
A目的:
控制事故范围,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B手段:
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与实施;
煤矿是高危行业,井下各种灾害很多,要减少、避免事故灾害造成的意外伤害。
掌握必要的自主保安、互助保安知识和技能,十分必要。
(一)井下避灾自救的原则(五字原则)
即:
“灭、护、撤、躲、报”
1、灭: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处理措施,将事故消灭在初时阶段或控制在最小范围,是自救、互救、消除事故造成伤害和损失的最有效手段。
举例:
在外因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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