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设计合同有没有发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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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设计合同有没有发票
境外设计合同有没有发票
篇一:
:
向境外支付费用需要注意哪些发票或凭证问题
:
向境外支付
费用需要注意哪些发票或凭证问题?
企业在境外发生
的或向境外支付的费用,如支出发生地所在国合法凭据管理与中国不同、不能提供发票类凭证的,可以凭相关合同或协议,付汇凭证
及对方签收单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依据《发票管理办
法》第三十三条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
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参考地方的规定: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试行办法》
第七条纳税人
支付给中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佣金、技术服
务费等费用支出,不能取得发票的,应当提供合法合同、银行外汇支付凭证和境外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有关凭证等。
第八条对从中
国境外取得的有关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
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职工
因公到国外出差取得的国外发票如何扣除?
篇二:
关于付境外企业设计费涉及税费问题及意见
关于付境外企业设计费涉及税金说明
一、付给境外企业设计费主要可能涉及税金:
1.营业税(不含税价款的5%)
2.城建税(营业税的7%)
3.教育费附加(营业税3%缴纳)
4.企业所得税(不含税价款的10%)
5.印花税(合同金额的万分之5)
应代扣代缴税金合计:
不含税价款的%
二、相关税法规定需缴纳的税金及筹划
1.营业税及附加的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因而,对于我公司付给境外企业的设计费,因为该境外企业属于为属于境内企业提供的劳务,所以应属于上述应征营业税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因为合同约定的委托设计方为境外企业,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且没有境内代理人,所以我公司需作为代扣代缴该行为营业税的义务人,并同时对营业税附加负有代扣代缴义务。
2.所得税的缴纳
《国务院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等所得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XX]37号),对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其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各项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按合同金额的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更详细的规定,第七条中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未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有来源于中国的境内所得的非居民企业,本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根据这个规定,如果境外设计被认定为劳务,只要境外设计公司的设计工作完全在境外进行,则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但该合同提到乙方在中国境内的食宿,设计合同中一般也会约定境外设计人员来华的次数(该合同未约定),遇到这种情况,税务局就可能会核定境内劳务在整个劳务中所占的比例,以此来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的金额。
如果境外设计被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则根据规定,要“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境外设计公司就要缴纳所得税,我公司就会有代扣代缴10%所得税的义务。
但是根据合同中的如下约定
所以会使税务机关根据:
国税函【XX】5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转让或许可这些技术,则此类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
但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范围,并且服务提供方仍保有该项成果的所有权,服务接受方对此成果仅有使用权,则此类服务产生的所得,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
”认定该份合同是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的相关合同,需按10%税率征收,因无费用扣除,故按合同金额的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如想让税务机关将境外设计认定为劳务(免征所得税),只能在合同中约定设计成果归我公司所有。
3.代扣税金的计算
合同中有如上约定,说明由我方承担应纳税款,则合同约定的15万美金是不含税价款。
如各项税款全部缴纳(即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10%),含税价款应为万美金,税金万美金(约合人民币万元)。
根据以上情况,需向乙方说明美国与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税款由我公司代扣后,乙方可在其国家进行抵税。
如乙方坚持由我公司支付全额税金,则应将税款加到合同总额中,即:
合同总额(约万美金)=净收入(设计方
取得的15万美金)﹢应纳各项税金(约万美金),并由设计公司根据合同总额提供发票,这样我公司负担的约合人民币万元的税款也可以在所得税前抵扣(考虑印花税,可节省人民币约4万税金)。
综上所述,有如下几点:
1.营业税及附加为含税价的%,需由我公司代扣代缴。
2.约定设计成果归我公司所有,可免交10%所得税。
3.如2无法实现,由税务局核定境内劳务在整个劳务中所占的比例,使应纳税所得额﹦合同总额×核定境内工作量×核定利润率(合同中约定方便税务机关核定的条款,如来华次数、天数等)。
4.应将税款加入合同总额中,使我公司负担的税款可以用于在所得税前抵扣。
财务部
XX年10月22日
关于付境外企业设计费涉及税金说明
篇三:
与境外设计公司合作注意事项
国内地产公司与境外设计公司合作的注意点
一、对境外设计公司的选择
1、根据项目情况选择适合的设计公司。
选择好的设计公司更容易获得优秀的设计,并可以避免许多后期隐患。
许多知名的国际设计企业往往拥有众多的分公司,各分公司间的水平和专长都有所不同,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分公司,选择成熟的设计师展开合作。
在挑选设计公司阶段,应让各设计公司提供项目团队的人员组成和简历,并尽量进行面对面的会谈沟通,作为最终决定的必要参考因素。
2、考察备选设计公司的基本条件。
好的设计公司,如不能和其进行良好的沟通,将无法充分发挥其设计实力。
在选择外籍设计单位时,应该优先选择在中国设有分公司或办事处的设计公司;其次是在中国开展过设计业务的境外设计公司;且必须要求外方设计团队中有能说中文的专业人员作为项目联络人。
这样在项目的管控和沟通上将比较顺畅,同时在安排我方管控人员时也有较大的自由度。
在工作中,要求以中文作为工作语言,解决技术问题;英文可以作为双方增进了解和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的辅助工具。
二、合同的签确和执行
1、合同条款要细致严谨。
由于境外设计公司常年在欧美开展业务,在合同签确过程中必须与国际惯例接轨,合同条款须细致严谨,尤其是初次合作的外方公司。
对各阶段设计成果的描述要准确清晰,否则会对后期管控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可在合同谈判阶段,提供类似项目的各阶段图纸样品,来准确描述设计成果,也利于境外公司准确合理报价。
对时间进度,在合同中应明确定义,如无法提供(如很多效果类),应与外方对开发商的项目模式进行必要而充分的沟通,使境外公司有充分准备,避免在项目后期还出现观念上的差异。
如需要中英文版合同,合同文件的中文版将由开发商提供,因合同涉及一些专业的法律条款和词汇,英文翻译工作建议由具有丰富房地产专业经验的翻译公司来完成,或境外公司完成、我方复核。
此外,合同中必须明确说明,仲裁语言必须是中文,仲裁地必须是中国。
2、在合同中约定充足的现场服务次数(包括1-3次备用)。
面对面沟通是最有效的沟通方式,此外在各设计阶段,有大量的设计协调会,有些是其他合作方发起,现场服务次数有可能会超出预计,预留一定的备用服务次数很有必要。
此外,在设计过程中,往往会有额外的工作量发生,超出合同中的约定,可通过减少预留的现场服务次数来做必要的补偿。
避免申请额外费用的审批周期对项目推进可能带来的延误。
3、设计费的支付要准确及时。
面对首次合作的外籍设计公司,这点更为重要。
当设计方的设计成果符合合同要求、到达支付节点时,需要保证对方按时收到设计费,及时索要发票,落实双方合同盖章事宜,促进项目公司支付流程,与外方建立彼此信任关系。
三、设计过程中的管控
1、确保沟通信息的准确性。
由于大量的技术协调工作和语言的差异,单纯的文字往往无法准确传达我方的意图,而境外设计单位又因为地域、时差原因,无法第一时间用电话沟通,因此图文结合来说明非常有必要,可更准确传达我方意图。
PDF文件格式是国际比较通用的商务文件格式,专业版的Acrobat软件具有比较全面的标注功能,可供多方在PDF文件中进行图文标注。
2、确保沟通信息的及时性。
由于时间、地域的原因,与境外公司的联系主要依赖于Email,一般联络事务可以只通过Email来联络,但重要的事务,必须通过电话或视频会议跟进确认,以免由于络原因而导致延误。
可安装视频会议设备进行高效沟通。
3、强调时间节点的重要性。
境外设计公司习惯于慢节奏的设计模式,在设计前期的管控中
一定要多次和外籍设计师强调我们工作计划的严肃性和重要性,如有困难应多方协调,协商一个双方都接受的工作计划,并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按照该计划执行。
4、强调各项指标的重要性。
境外设计公司对各项指标和计算方式有不同的理解,特别是建筑面积,是设计把控中的重点。
应在前期就向设计方说明中国建筑法规中面积的计算方式,并要求外方尽快将草图或单线图落实到带柱的CAD图中,收到图纸后,要及时进行检查,确保指标正确。
5、应尽早选定国内的配合设计单位。
国内单位可以协助审核外方的方案和指标,特别是消防和面积指标,避免在后期出现反复。
此外,国内项目普遍存在设计周期短的特点,外方单位在某些时间节点上,可能出现无法及时完成的情况,这时国内单位可以提供必要的帮助,协助完成部分图纸绘制工作,让外方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设计创作中。
6、确保境外设计公司与国内设计公司的沟通及时顺畅。
由于设计任务往往时间紧、任务重,平面签确后,国内设计单位就开始初步设计的工作,而同时外方进行立面的深化,应确保二者之间的沟通及时顺畅,避免立面与平面的脱节。
外方设计单位常常会在国内施工图单位全面展开初设或施工图设计后,优化或补充设计,而中方的设计人员,也会在深化图纸的过程中对外方的设计进行修订,所以应该保证两方及时对另一方设计或调整进行确认,这也是我们管控工作的重点。
7、建立相互理解和互信。
在工作的过程中,应对外籍设计师的工作及思考方式给予足够理解,避免因为观念上的差异而导致项目的延误,理解和互信能使其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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