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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审批表》;
2、进口合同及国内购销合同或委托代理进口协议样本;
3、《自营进口商品盈亏预算单》(见附表五);
4、如进口商品属于国家控制性商品,还需提供进口商品许可证正本或机电设备进口证明或进口商品登记证明。
第十六条财务主管人员根据上述资料有权审核以下内容:
1、复核《自营进口商品盈亏预算单》,对项目预期的总体盈利情况进行审核;
2、项目在运行过程中是否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如海关、税务、外管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财务制度的可能;
3、对于代理进口业务是否存在承担销售盈亏,垫付商品资金及担负基本费用的情况;
4、对收付款方式的选择是否合理、安全,项目资金是否有保障。
5、如对内为远期收款方式的,除有长期业务关系的客户经特批外,一般不宜采用。
第十七条对于需开立信用证的进口业务,业务人员须提前三天向财务部门提交公司内部的(信用证开立申请书调见附表六),并报请业务部门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负责人签审后,再向财务人员提供下列资料:
1、盖有《法规审核专用章》的进口合同,国内购销合同或委托代理进口协议正本一套。
2、银行开证申请书;
3、如属国家控制性商品、还需提供进口商品许可证或机电设备进口证明或进口商品登记证明等文件正本。
第十八条财务人员在备齐上述开证所需资料审核无误后,尽快提交银行,并按与银行事先约定的保证金比例将款转入银行保证金帐户。
信用证开出后,财务人员应及时取回信用证副本并交业务人员共同核对。
第十九条开出的信用证需修改时,业务人员应及时向财务部门提出书面改证申请并附详细内容,重要内容的修改还需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签字。
财务人员审核无误后加盖财务章送交银行通知改证,并及时查收改证回单。
第二十条财务人员应根据信用证条款或进口合同中规定的议付单据仔细核查单证是否相符,以及各个单据之间是否相符,如若发现单单之间、单证之间有不一致之处,应及时通知付款银行,停止对出口商付款。
第二十一条在对外议付时,业务人员应提前5一10天与财务人员联系,以便财务人员合理安排资金;
经审核无误可以对外付款的合同,业务人员填制《进出口贸易项目付款申请表》,并报请业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公司负责人(L/C方式除外)签审后交财务人员办理付款手续,并配合财务人员备齐向银行购汇所需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财务人员在见到《进出口贸易项目付款申请表》后,填制忖款单据,向银行提交下述资料:
1、购汇申请书;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报关单;
4、进口合同,国内购销合同或委托代理进口协议正本;
5、如属国家控制性商品,还需提供进口商品许可证或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或进口商品登记证明等文件。
议付后,财务人员应及时取回购汇单据及核销单并通知业务人员购汇成本。
第二十三条代理进口业务对外议付时,如果公司尚未收到委托方应付的货款,在L/C付款方式下,业务人员负有责任将公司所垫货款及加收的利息在限期内向委托方追回,在其他付款方式下,财务人员有权延迟或拒绝忖款。
第二十四条未经财务人员审核过的合同,或不能提供加盖“法规审核专用章”的合同,或无法提供银行购汇所需单据的项目,财务人员有权拒绝付款。
第二十五条进口商品在国内销售时,财务人员根据《购销合同)中的规定及时与业务人员联系催收货款,货款收回后方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总公司财务本部门负责解释。
附表一:
经贸合同审批表
送审单位:
送审日期: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合同对方名称:
资信等级:
□是□否需要政府准许性文件
□是□否利用总公司信用
承办人员对该业务的说明,(包括:
1、国内外市场对同样货物的报价情况2、业务难点及风险3、风险防范措施)
承办人:
送审单位负责人对承办人员所作说明的确认意见:
签字:
财务人员审核意见:
计划部审核意见:
法规人员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字并盖法规审核章:
主管副总经理意见:
特批程序
经贸业务论证小组意见:
组织人签字:
总公司领导特批意见:
主管副总经理签字:
总经理签字:
附表二:
自营出口商品换汇成本预算单
申请部门:
年月日
合同号
交货日期
交货地点
商品名称
价格条件
支付方式
规格数量
出口销售收入原币金额
折合美元金额
预计换汇成本核算
出口销售净收入(美元)
出口采购总成本(人民币)
换汇成本及盈亏情况
出口销售收入
进货成本
外汇调剂价:
换汇成本
盈亏点
总盈亏:
减:
国外费用
预计有关费用
其中:
佣金
利息
运费
保险费
退税
出口销售净收入
出口销售总成本
说明:
项目执行人:
部门经理:
财务主管:
附表三:
进出口贸易项目付款申请书
经办人
付款日期
付款金额
业务方式
出口
进口
自营
代理
付款方式
信用证(No:
)
托收
汇况
转帐
收款单位
收款银行
帐号
付款用途说明
附注:
外贸合同购销合同代理协议许可证机电证明进口证明外贸发票
报关单代理协议核销单
部门经理
财务部经理签署
副总经理批示
总经理批示
附表四—1
Billofexchange
No:
-------------------------Date&
place--------------------
Exchangefor-------------------------------------------------
At------------------------------------sightatthisSECONDof
Exchange(Firstofexchangebeingunpaid)
PaytotheOrderof------------------------------------------
Thesumof----------------------------------------------------
DrawnunderL/CNo.-----------------Dated---------------------
Issuedby:
----------------------------------------------------
To-------------------------------
---------------------------------
------------------------------------------------------------
(盖章)
附表四—2
Drawnunder--------------------------------------------------
--------------------------------------------------------------
附表五:
自营进口商品收入成本预算单
年月日
到货日期
到货地点
进口商品成本原币金额
项目营业利润预算
商品销售净收入(RMB)
进口商品采购成本(RMB)
调剂外汇及盈亏情况
销售净收入
到岸价格
增值税
关税及消费税
预计其它费用
利息
商品销售收入
商品销售总成本
附表六:
信用证开立申请书
信用证金额
期限
商品各称
开证行
开证申请人
通知行
受益人名称
所附单据
进口合同
购销合同
代理协议
许可证
机电证明
进口证明
财务审核
法规审核
申请转入保证金帐户金额
部门经理签字
财务部经理签字
关于资金担保和使用授信额度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总公司对外提供资金担保的程序,减小总公司的担保风险;
同时加强对信用证授信额度的管理,明确职责,避免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为11所属公司提供资金担保或提供总公司授信额度等各项业务。
对于为11系统以外的其他单位提供资金担保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提供资金担保和开立信用证工作由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资金担保条件
第四条所属各公司向总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担保,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符合银行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2、生产经营项目须经有关部门(机关)批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并持相关有效合同(协议)。
3、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和保证措施。
4、具备实施项目的相关条件。
5、具有其他保证措施(如有可作抵押物的发票凭证等)。
第五条所属各公司向总公司申请资金担保,应向总公司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项目批准书,进出口许可证、批件。
2、业务合同副本或协议。
3、借款人营业执照副本、近期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及其他能证明资产负债和经营状况的资料(如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等)。
4、项目所需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
5、项目经济可行性分析报告。
6、企业按期弥补亏损的来源及切实保证。
。
第三章资金担保审批程序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所属各公司需总公司出具资金担保的项目,须按总公司有关合同管理和项目审批的规定程序报总公司财务本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总公司批准为其提供资金担保的公司,属11系统内的,必须与总公司签订保证书;
11系统外的,必须向11总公司提供相应“保证措施”(互保除外)。
第八条所属各公司向总公司申请办理资金担保,担保期3个月以下的(含),总公司收取所担保金额1%的担保费;
担保期3一6个月的(含6个月),总公司收取所担保金额1.5%的担保费;
担保期6一12个月的(含12个月),总公司收取所担保金额2%的担保费。
第九条所属各公司使用总公司资金,总公司按银行同期货款利率上浮2个百分点收取利息。
各公司根据与总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期归还本息。
第四章使用总公司授信额度开支信用证条件与程序
第十条所属各公司委托总公司开立进口信用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1,属国家计划内或免税商品或大宗商品进口项目经总公司有关部门审批的。
2、按不同标准所需的保证金到达总公司帐户的。
3、有有关部门(机关)的批准件、进口许可证。
4、有合法的进口合同和相应的内销合同。
5、其他必备条件。
第十一条所属各公司委托总公司开立进口信用证,应向总公司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总公司内部审批单。
2、有关部门(机关)的批准件、进口许可证。
3、进口、内销合同(协议)副本。
4、银行开证申请书等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凡占用总公司信用证授信额度银行户头头寸的业务,在开立信用证时,每份合同金额在60万美元以下(含)的,须经专业公司财务主管和总公司财务本部资金处经理共同审签,由总公司主管领导签批后方可开证、改证及议付;
每份合同金额在60万美元以上的,须经总公司财务本部总经理。
总公司主管领导及总公司总理签批后,方可开证、改证及议付。
第十三条总公司财务本部在审核时,应事先征询法规室的意见。
具体操作程序按总公司(进出口业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总公司根据下列两条规定的内容,决定各专业公司是否可以使用上述户头开立信用证。
经审核可以使用上述户头开立信用证的,总公司按标准向各专业公司收取保证金。
第十五条自营业务。
1、对外开立即期信用证、对内即期方式收款的,可以免交保证金,货款到达总公司指定银行后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
2、对外开立即期信用证、对内远期方式收款的,总公司不予提供担保。
3、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对内即期方式收款的,可以免交保证金,货款到达总公司指定银行后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
4、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
对内远期方式收款的(期限短于或等于对外付款的期限),需向总公司交纳信用证金额30%的保证金,全部货款到达总公司指定银行后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
5、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
对内远期方式收款的(期限长于对外付款的期限),总公司不予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代理业务:
总公司对代理业务本着不承担销售盈亏。
不垫付商品资金和基本费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管理规定》中对企业资信评定的标准,对于AA及AAA级企业的代理进口业务,按照下列情况分别执行。
1、对外开立即期信用证、对内即期方式收款的,需向总公司交纳信用证金额10%的保证金,全部货款到达总公司指定银行后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
2、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对内即期方式收款的,可以免交保证金,全部货款到达总公司指定银行后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
3、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
对内远期方式收款的(期限短于或等于对外付款的期限),对于经法规室核定并与我公司有长期合作项目的AAA级企业,开证时需向总公司交纳信用证金额的30%作为保证金;
余款必须以银行远期承兑汇票或银行保函的形式交予财务部门后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
第五章使用总公司授信额度开立信用证的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所属各公司委托总公司开立进口信用证,须向财务本部交纳开证金额3‰的手续费。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计划管理制度
中国11发展总公司计划、统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更好地适应中国11发展总公司(下称11公司)在国家计划单列后新形势的要求,加快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形成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科学有效的经营管理机制,加强对全系统的计划、统计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二条11公司的计划管理体系遵循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分级管理的原则,各所属企业的计划是制订总公司计划的基础,总公司计划是所属企业各项工作的依据。
第三条总公司综合计划部是全系统计划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总公司计划并组织协调各所属企业的计划,各所属企业应根据计划管理工作的需要配备相应人员,并指定计划负责人。
第四条各所属企业根据本单位上年度实际经营状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年度计划、于每年一月三十日前报送总公司计划部。
年度计划内容主要应包括年度经营计划、商品进出口计划、项目投资计划等。
第五条对于各专业公司上报的年度计划,总公司计划部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并于每年三月底前正式批复下达,作为年终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总公司计划部根据国家对11公司下达的任务和各所属企业上报的年度计划,汇总、编制总公司年度发展计划草案并提交总公司办公会讨论、审定。
第七条总公司年度发展计划内容包括总体经营计划、商品迸出口计划、项目投资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培训计划等。
第八条每年四月底前和八月底前各经贸公司应填报上半年和下半年《出口配额追加计划》和《纺织品配额追加计划》,由总公司计划部统一汇总、平衡,上报经贸部。
第九条每年九月初,各经贸公司应填报《配额和特定限量登记商品进口计划);
各项目公司、子公司应填报《商品住宅建设投资计划》、《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和《利用外资计划》等,上报总公司计划部进行汇总分析后,统一报送国家计委。
第十条每年十月初,各经贸公司、子公司应填报下一年度《出口总值计划》、《出口收汇计划》、《出口配额计划》及《对原苏东国家易货贸易出口计划》等,上报总公司计划部,汇总后统一报送经贸部。
第三章总结、考评
第十一条总公司计划部对总公司和各所属企业计划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对总公司的计划完成情况原则上每半年检查一次,对各所属企业计划完成情况年终检查一次。
一旦发生重大偏差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
以纠正,或根据新的情况及时调整、修订计划。
第十二条各所属企业应根据本单位当年计划执行情况,做好年度总结工作,于每年一月三十日前报送计划部。
第十三条总公司计划部根据总公司计划完成情况及各所属企业年度总结情况做好总公司年度总结工作,并于每年二月十五日前报送总公司领导。
第十四条总公司计划部根据对各所属企业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结果和各所属企业年度总结情况,会同人事本部、财务本部对所属企业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对计划执行情况较好的所属企业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不能完成计划指标者,将区分不同情况,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处罚直至撤销职务。
第四章统计管理
第十六条为了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和统计监督的作用,总公司计划部负责组织11系统年度基本情况统计和对外贸易业务的月度统计工作。
第十七条11系统年度基本情况统计工作由总公司计划部会同总公司投资管理部、财务本部、人事本部及办公室共同完成。
统讨范围包括11系统各专业公司、子公司,统计内容包括迸出口、生产经营、财务、投资、人员结构等。
第十八条各所属企业于每年一月底前将年度基本情况报表上报总公司办公室,办公室收齐报表后按报表内容分送给总公司各有前部门。
有关部门整理汇总后,于2月10日前送总公司计划部。
进行整体汇总后,于2月底上报总公司领导。
第十九条各经贸公司每月须填报(进出口贸易合同执行情况统计表调各子公司每月须填报《进出口贸易情况统计表),于每月5日前上报总公司计划部。
第二十条进出口业务统计范围、统计基本原则、统计原始凭证、贸易方式统计原则。
商品价格等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业务统计制度》的规定和总公司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各所属企业应配备相应统计人员(条件不具备的,可由计划管理人员兼职)。
统计人员必须严守秘密,妥善保管统计资料,未经总公司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泄露秘密,否则将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凡总公司下发的要求填报的统计报表,各所属企业统计人员应按照报表制度中规定项目和指标认真如实填报,并经本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和加盖公章后,按时报送。
逾期不报的,总公司将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并在年终考评时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总公司综合计划部负责解释。
进出口配额及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11系统的配额及许可证管理,充分发挥配额及许可证在进出口贸易业务中的作用,根据配额使用的公平高效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进出口配额包括出口配额中的计划配额、主动配额、被动配额,也包括进口配额中一般配额、机电配额、特定登记产品。
第二章配额管理
第三条11公司配额管理实行计划分配、有偿使用的原则,各所属企业进出口配额计划由计划部审查后统一向有关政府部门申报,经批准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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