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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将讨论黑格尔在《权利哲学》中论述的人格视角,追溯它后来的一些变种,和它与其他财产权视角的纠葛,并试图在美国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发展出一种有用的当代理论。
第一部分提出人格视角的直觉的哲学纲要,并说明它是怎样证成财产权的;
第二部分列举了对“人”的适当的定义的各种立场;
第三部分区别黑格尔对人的概念和第一部分提出的直觉观点,指出他的一些见解对发展“为了人格的财产权”理念是有用途的;
第四部分表明,在法律制度框架内,与其他理论相比,人格视角为某些权利获得更严格保护提供了道德基础;
第五部分从“为了人格的财产权”的角度,来审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人格财产权的视角可贯穿到许多不同的法律领域之中,比如可适用于看似根本不同的刑事程序和表达自由等领域,这一点是非常有意思的;
第六部分得出一个结论,即“为了人格的财产权”应当获得承认。
一 “为了人格的财产权”:
直觉的观点
大部分人都有一些特定的物,他们觉得其为自身的一部分。
这些物与人格有密切关系,因为它们是我们将自我构建成在这个世界上继续存在的人的实体的必要凭借。
尽管正如人与人之间是不同的一样,它们之间也存在很大的不同,但有一些例子是共同的,如结婚戒指、画像、传家宝以及房子等等。
一件物对一个人有多大的价值或意义,可以通过该物丢失时这个人所表现出来的痛苦程度来估计。
根据这一观点,如果丢失某物所引起的痛苦是用任何替代物都无法减轻的话,[2]那么该物与其人格就密切相关,若如此,这一特殊物与其持有者有密切关系。
例如,如果珠宝商丢了一枚结婚戒指,向他提供保险金就能补偿其损失;
但如果是痴情的佩带者丢了结婚戒指,则按价值补偿就难以恢复原状——也许这种损失是任何金钱都难以补偿的。
一物构成人本身的一部分,与此对应的是,一物完全可以用与之等值的他物来替代。
一个人拥有后一种物纯粹是因为它有用,典型的例子当然是“货币”,人们拥有货币几乎总是为了购买其他物品。
一美元只值用一美元所买的东西的价值,这一美元与另一美元也没有什么差别。
其他的例子如珠宝商手中的结婚戒指、销售商手中的汽车、开发商手中的土地或者售房者手中的公寓。
我在理论上把这对理论上的相反方——种是与人本身密切相关,一种纯粹是为了使用——分别叫做人格财产和可替代财产。
[3]
为什么这些直觉总是涉及到人格观念呢?
原因似乎是,我称之为人格财产的那些财产,可被简单地称作是为了个人自治和自由的财产。
实现个人自治和自由所需之财产是这样一类物或资源,它们是人成其为人所必需的,或者说,如果一个人缺少人格财产,将会阻碍其自治的实现或者自由的获得。
不过,在与外在物联系的肯定的个人概念中,可能会有更多别的内容。
如果自治被理解为个人的抽象理性和责任,那就难以表达与外部世界的关联感。
同样,如果将自由理解为免于他人的干预自己支配外在世界的自主选择,这也很难表达这种关联。
一旦我们承认,一个人在某种构成意义上与某一外在“物”具有密切的关系,我们就可以主张,根据这一关系,此人应当被赋予完全支配该“物”的自由。
但是,这里所说的自由是源于人格财产权的,(因此)基础的概念是人格而非自由。
当然,如果不把自由看作是免于干扰的自由或消极自由,而将其看作是通过影响外在世界而“建构人”的积极意志,则自由概念就更多地接近与外在物有密切联系的自我存在的理念。
[4]
根据直觉,由于人与“物”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因此总会有一些物成为人格财产。
但是,与外在物的联系有好坏之分,所以这一直觉观点并不必然推导出这样的结论:
人格财产理应得到道德认可或法律保护。
如果说存在这样的传统观点,即要获得个人之完善发展必须在某种程度上将自己融入外在世界,那么同样也存在另一传统观点,即一个人不应当以错误的方式融入外在世界,或者不应当过多地依赖外在物。
财产既是毁灭,也是救赎;
财产既可能产生拜物之倾向,也可能成为道德之根基。
依此观点,恋鞋癖者与其鞋之间的关系,就不可能和配偶与其结婚戒指之间的关系一样,受到相同的尊重。
更极端地说,仅仅是为了物质而生活的人被认为是发展不完善的人,是缺乏某些重要人性品质的人。
二、人之概念的作用[w1]
前面谈到的“为了人格的财产权”直觉观点完全是主观的:
通过物实现的自我认同是因人而异的。
但是如果“为了人格的财产权”被看作是任意的和主观的,那么“为了人格的财产权”就只代表着强烈的偏好,这时,“为了人格的财产”应获得法律制度之承认的要求,就堕落为简单的功利偏好的总和。
要避免此堕落,就要有客观的标准,以辨别经由“物”而实现的认同是好还是坏,从而确定应当承认的“为了人格的财产权”的范围。
要探寻这一必要的客观标准,(我们)就应当求助于外在的道德实在,或心理学的科学真理,或人本身的概念。
本部分选择了最后一条路径,即通过参照人本身的概念,解决人格财产之要求权的承认标准问题。
如果人本身的概念必须包含某些特征,那么这些特征就能决定什么是人格财产,同时又能避免道德主观主义。
A、人的理论
对以人格概念为基础的财产权的道德命题而言,“人”这个词的多样性本质不可避免地带来许多问题。
“人”这一词来源于拉丁文persona,意思是戏剧中的角色。
在罗马法中,persona逐渐开始意味着享有法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的实体。
现在,它一般指任何的人。
但是对于哲学家来说,关于人的本质还从来没有形成过一个可普遍接受的理论。
[5]通过回顾历史,我们可以知道,哲学家的持续争论中主要存在着四种理论进路。
第一种与罗马法中人的概念最接近,它认为人是权利的享有者。
对于康德而言,人是自由的、理性的行动者,人的存在本身就是目的。
[6]我认为,康德的理论是关注绝对抽象理性的人的理论。
按照这种理论,人格并不包含个体之间的人性差异,人的定义忽略了人的爱好,才能以及塑造人与人的区别的个人历史。
[7]
另一个经典的人的理论认为,人通过自我意识和记忆形成其本质属性。
洛克把人定义为“会思考,有智力的动物,具有理性和反思力,能够认识自我,能够在不同的时空进行相同的思考。
[w2]”[8]对于洛克来讲,记忆力是持续的自我意识。
对那些仍被人的认同问题而困惑的人而言,洛克的理论仍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9]
把人看作是无定在的心灵或者非物质的本体,在这一点上,上面两种理论是相通的。
[10]与之相对立的理论认为,人就是身体本身。
[11]复杂的观点认为,持续的定在是人格之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承认某东西是人,就是将身体的持续性赋予它。
[12]的确,维特根斯坦说过,身体是人之灵魂的最好画像。
[13]
最后,一些学者发现传统的观点过于苍白,他们认为,个人设计将来生活的能力像记忆力和持续的意识一样重要。
与此相联系的观点认为,人之为人的最重要一点是一致的性格结构。
[14]要回答人是什么,就必须看由他们的性格整合为一体的他们的过去和将来。
其他对人认识的理论大致都可归入到这四类理论之中。
[15]彻底经验主义者或形而上学怀疑主义者也许会说,没有什么“东西”能够被称作人。
休谟将其发展到了极致,他认为,“人不过是不同感觉的集合体而已,”而且人们一直有的自我认同感觉只不过是持久的幻像。
[16]行为心理学家也许会说,若脱离开环境来谈身体的过程和行动,则人什么都不是。
基于相似的经验主义和怀疑论理由,实证主义经济学家可能把人归结为一系列爱好和欲望的集合体(而传统上将通常其看作是一个单位);
其实经济学家充分借用了康德的人之工具理性的观点,并把它赋予这些集合体。
[17]另外,非行为心理学家也许把人看作是自我,即精神状态中的主体。
这一概念既与洛克的人的自我意识理论有联系,也与性格结构理论有联系。
尽管如此,弗洛伊德理论的结构假设,也许仍可以被认为是一套独立的人的理论。
[18]
社团主义者发现,所有这些人格概念都是错误的,因为这些理论都是缘起于工业革命后盛行于西方的个人主义世界观。
在只有家庭或氏族这样的集体才可在社会交往中被承认为唯一的人的实体的社会里,是不会存在对生物个体及其本体、心理、道德和政治地位的强烈哲学关怀的。
因此,考虑到这些人的理论的个人主义基础,那些希望个人主义能发展为社团主义世界观的思想家对它们显得不耐烦,就毫不奇怪了。
社团主义者认为,在自然状态中虚构独立的“人”在政治上是危险的,且误入歧途。
人是植根于语言、历史和文化之中的,而这些东西都是社会的产物;
[19] 没有社会就没有被称之为人的东西。
为了简便起见,探讨人的概念时,起初我将把我的探讨局限于由更传统的、个人导向的理论提出的人的类型。
但是社团主义的批评提醒我们注意,抽象的人的理念,不应当被用滥了,它的作用也是有限的。
下面,时不时地,我也会注意既是由人建构的又是建构人的群体的作用。
B、财产权和人的理论
现在先不谈康德的理性和洛克的记忆,我们先从把人看作是其身体之持续的理论开始。
洛克说:
“每个人都对他自己的人有一项财产权[w3]”,因此“身体的劳动,双手的工作,……(其成果)都正当地属于他”。
[20]尽管我们看到,洛克在其它地方将人看作反思的意识和记忆,但是他在这里的意思是,一个人实在地拥有他的肢体,因此也就拥有其肢体创造出来的产品。
[21]如果不是这样,对某个人的财产权仅意味着一个人有权成其为人,或有权被当作一个人来对待。
这可能包含洛克所说的拨归私有的权利所赖以成立的自我保存的权利。
[22]
如果说一个人拥有自己的身体是有意义的,那么根据人格的定在理论,身体本质上就是个人的财产,因为身体实在是人格的组成部分。
如果身体是财产,那么,客观上它是一种人格财产。
这一系列的推论会得出因袭击和殴打的民事侵权行为所引起的财产权理论:
侵犯我的身体就是侵犯我的人格财产权。
一定的外在之物,如我穿的衬衫,如果它与我的身体有密切关系,也会被看作是人格财产。
[23]
对身体的财产权的理念向我们展现了一些有趣的悖论。
在一些例子中,就像别的人格财产也可以转变可替代财产一样,如果身体的组成部分与本人的关系发生变化时,身体的组成部分也可能转变为可替代商品,如:
血液被抽出来,在输血时被使用;
头发被剃掉之后,被假发制造者所使用;
器官被移植。
但另一方面,身体的组成部分由于太具“人格性”而不能成为财产。
我们直觉地认为,财产必然是指外在之物,是与自我分离的。
尽管一般的“为了人格的财产”的理念意味着,人和物之间的界限,不可能很清晰,但是财产的理念似乎仍然要求二者之间存在可感知的界限,至少,财产是物的概念,物的概念就意味着与自我相分离。
基于这种直觉,身体的组成部分,似乎只有在脱离开身体后,才能被正当地视作财产。
[24]
另一个悖论是,用可替代塑料器官取代了我身体某一部分是否就使我变成了不同的人?
置于我的身体之中的塑料器官是否就应当被认为是人格财产或其他。
[25]塑料器官的问题是买卖自然器官的相反问题。
自然器官与身体分离时,自然器官转变成可替代财产,但同时依然是人的;
当它仍然在身体之内时,似乎又不是财产。
相反,当塑料器官在医院被出售时,它是可替代的,但是,一旦被植入身体之内,就不再是可替代财产了,并且应当被看作是自然器官的替代品,根本就不再是财产了。
接下来,让我们探讨一下作为个体理性的人,即康德理论中的人。
如果人是纯粹的抽象理性的行动者,在人和财产之间就没有必然的联系。
因此,康德理论中的理性难以推导出关于人格财产的客观理论。
在自然状态下或罗尔斯理论中的原初状态[26]下,我们可以为康德理论中的人引入外在物,借此看看在他们之间如何分割物的(在没有财产权的人群中,人们很难思考正义问题),但是根据这种观点,这种针对物的对象关系仍然与人格概念无必然的逻辑关系。
[27]
根据洛克理论中的人的观点,人是具有记忆特征的持续的自我意识,这样,外在世界就可以进入人的概念。
与他人的关系,与对象世界的关系,组成了记忆;
无需犹豫,我们就可以认定的具有人格特征的许多财产,如家庭相册、日记、照片、传家宝以及房产,都与记忆有联系,都通过记忆而成为自我的延续。
但是,单纯的洛克式人格概念,并不必然意味着对象关系(财产所赋予的预期的关系之持续)对人的建构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因为这一概念纯粹是非实体的,以至于不能显示人与人之间的差别。
我们可以既坚持洛克式的观念,同时认为记忆是和物质世界没有必然联系的人的精神本体的部分。
新洛克主义理论,反对二元论,并且认为,自我区别是重要的,根据这种观点,对自我建构(self-constitution)来说,对象关系似乎是必要的和核心的[w4]。
[28]
最后,让我们来探讨这样一种理论,即人格的重要部分,是持续的性格结构,包括将来的规划和蓝图以及过去的事件和情感。
通过财产来表现人的性格,我们很熟悉这种理论。
人们经常认为,狗和它的主人相似;
许多物品比如车、衣服,也能反映主人性格特点。
当然,许多人会说,如果过于恋物,就会浪费发展其他才能——人格的建构部分——的时间和精力。
但是,譬如,你可以把你果园中的水果送给他人显示你的慷慨,而当果园不再是你的财产时,你就难以再显示你的慷慨性格了。
[29]这至少说明,财产权与人的某些性格有重要关系,而这些性格是人的组成部分。
这种人格的观点,也促使我们思考,为什么保护人持续控制财产的预期是如此地重要。
如果你现在控制的物与你的计划有密切联系,或与未来自我的预期有密切联系,并且正是这些实现你自己的持续性的计划部分地将你建构成一个人(itispartlytheseplansforyourcontinuitythatmakesyouaperson),那么你的人格就依赖于这些计划的实现。
说到预期,我们似乎又回到了边沁的财产权理论,边沁说“财产权的理念存于确定的预期之中。
”[30] 但是,对尊重预期的证成远远不同于边沁的理论,因为前者仅适用于人格财产。
为了确定处于某人的预期之内的某件物品是人格的,我们就必须证明,人与物有足够密切的关系,并且这种关系物是“好”的而非“坏”的对象关系。
因此,我们不得不面对拜物主义,即“坏”的对象关系。
C、拜物主义问题
某特定性质的对象关系是阻碍而非支持健康的自我建构,所以,我们必须建构充分客观的标准,以识别某些密切的对象关系,这种关系应被排除在可被承认为人格财产权的范围之外。
区别这些情形的关键是“健康的”。
我们能够辨别人格财产权和拜物主义之间的差别,就像我们能够辨别健康的人和生病的人一样,或就像辨别心智健全的人和心智不健全的人一样。
[31]事实上,心智健全与人格概念是交织在一起的:
有时,我们会问心智不健全的人是不是人。
[32] 不过,这里使用“我们”一词,暗示在这个问题上存在共识,而且,这种共识是可以发现的。
因为我要探寻“为了人格的财产权”之客观判断的源头,我不打算诉诸自然法或简单的道德现实主义,所以共识必定是客观道德标准的充分来源。
——并且,我有时认为,这并不破坏客观性的意义。
[33] 在“为了人格的财产权”的语境中,当存在一个客观的道德共识,即认为与某类“物”的联系和人格或健康的自我建构相冲突时,相对于其他人所主张的权利和利益来说,某人所主张的与之有密切联系的某“物”就不应该被当作是人格的。
对精神错乱或拜物主义的判断,都是根据承认某人为我们中一员这一最低标准而做出的。
限制私人拜物者的理由,[34] 与限制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的理由,不会是同样的。
否认拜物主义者的财产具有人格性的这种限制,并不会比对必然具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的限制更严重。
基于道德理由而拒绝承认拜物主义者财产的人格性,并不等于就拒绝承认其是财产。
否认某物的人格地位的直接结果,只是把该物视为可替代财产,并因此只否定那些可能依赖于人格性财产权之优先地位的主张。
马克思的“商品拜物教”提出拜物主义问题中的更宽的一面。
[35]马克思将市场中的权力归因于形成市场的商品。
他认为,在与商品发生关系时,人处于从属地位,换句话说,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财产权本身就是反人格的。
即使一个人认为,并不是所有跟物相关的资产主义市场关系都破坏了人格,但是大部分人还是带着厌恶心情看待小丑资本家(caricaturecapitalist)的,这一点可能是真的。
大部分人认为,资本家缺少一些必要人格属性,如缺少尊重他人或环境的能力。
如果存在一个道德临界点,超过该临界点就是过分恋物,或以错误方式对待财产,那么某人可仿效小丑资本家而仍主张“为了人格的财产权”的程度,我们并不清楚,但它并不是不受限制的。
尽管小丑资本家不控制大量的物和人,就不能表现其本质,但是通过这种控制将自己建构成完全的资本家,这一点并不能使其控制的物被客观地认为是人格财产,因为在某个点上,确实存在这样一种客观的道德共识,即这种控制是摧毁而不是培育了人格。
[36]
三、黑格尔、财产权与人格
A、黑格尔的权利哲学
黑格尔权利哲学中的财产权理论,[37]尽管以人的概念为基础,但并不是直接诉诸直觉的人格视角。
黑格尔理论中的人与康德理论中的人一样——仅是一个有能力享有权利的抽象自治的实体,是一个用来抽绎普遍原则、从而在本质上缺乏个性化特征的装置。
[38]在假设人是权利享有者时,黑格尔的最初假设去处了使个人成为独特存在的特征——独特的信仰和性格特点,独特的记忆和未来规划,以及与他人及外在物世界的独特关系。
比较而言,直觉视角假定,除非具备上述特性,否则,人就不是人,因此它就把人看作是在外在世界中发达的个体存在;
人格财产的重要性,恰恰是因为如果一个人不拥有这类财产的话,她就不再是她所是的特定个人了。
从抽象自治单位的理论发展到在发达共同体中的发达个人的理论,黑格尔的财产权理论仅是这一逻辑和历史进程中的第一步。
因此,黑格尔的理论的作用是,使人从权利的抽象王国进入具有我们通常所谓的人格特征的具体人的世界。
即使黑格尔在人格财产权的理论中,没有使用“人”这个词,来指代他描述为人的实体,但他的理论还是可以被看作是与人格财产权的理念相一致的。
然而,人格财产权的理论始于这样一个理念,即人的个性和某些对象关系密不可分,黑格尔将对象关系,作为他的由抽象自治到家庭和国家背景下个体的充分发展的漫漫长征的第一步。
因为黑格尔概念中的人仅仅是自由意志或自治的抽象单位,因此直到意志作用于外在世界,人才开始有了具体的存在。
“人为了能作为理念而存在,就必须赋予它的自由一个外在领域。
”[39]在特定化的这个层面上,能够展现(人的)自由的外在领域包括世界的其余部分,即区别于该人自身的所有存在。
[40]
从赋予人的意志(即从抽象领域迈向现实领域的自由意志)以具体定在的需要出发,黑格尔认为,人只有通过与外在物建立财产权关系,才能成为真正的自我。
[41]这种关系是人的目标所在。
在这本书最著名的一段中,黑格尔写道:
人有权把他的意志体现在任何物中,因而使该物成为我的东西;
人具有这种权利作为他的实体性目的,因为物在其自身中不具有这种目的,而是从我意志中获得它的规定和灵魂的。
这就是人对一切物据为己有的绝对权利。
[42]所以,真正的观点在于,财产是自由的最初定在,它本身就是本质的目的。
[43]
黑格尔财产权理论是占有理论,所有者的意志必须体现在物中。
[44]不像洛克的源于自然状态的拨归私有的理论,在黑格尔理论中,占有并不产生永久有效的原初权利。
该理论认为,持续占有是保持人和特定外在物的财产权关系的必要条件,因为“占有某物的意志必须表现自己。
”[45]正如占有的自主意志,在时间纬度上有来有去,财产权也相应地有来有去。
[46]
在抽象权利的王国里,黑格尔的财产权理论一再强调财产权的自由立场。
[47]但是因为黑格尔认为,他所描述的权利仅仅涉及康德理论中的“抽象人格”[48],所以,他认为,从逻辑和发展的角度看,它们优先于产生于社会中的人的互动的权利关系。
该书随后的章节,引入更为特殊的财产权关系,该财产权关系源于群体的性质——家庭和国家——而不是单独的个人自治。
[49] 在从抽象的意志单位到个人和国家理想的统一这一黑格尔的进步纲要中,这些其他种类的财产权关系要更发达和更先进。
黑格尔在探讨这些特殊的财产权关系时,背离了古典自由主义。
对黑格尔而言,个人在这些关系之外不可能得到充分发展。
将黑格尔的理论比作人格财产权理论,这种做法是有意义的,因为在人格财产权理论中,人的概念是指充分发达的个人。
黑格尔认为,家庭财产权来自于家庭单位的人格。
当人格或“直接排他的个性”进入婚姻时,它就“向后者缴械”,当事方就成为一个人或者说单个的自治单位。
[50]随之而来的便是家庭财产权,在这里,家庭,“作为人,有它真实的外在存在。
”[51]因此家庭财产从本质上是共有财产。
[52]
在与通过持有某物而赋予自己意志以具体定在的自治单位的层次上,黑格尔似乎使私有权成为私有的。
当在自治个体意志的背景下讨论财产权时,他认为,财产是个人的私有财产;
当他在自治家庭的背景下讨论财产时,他认为在家庭内,财产本质上是共同财产。
尽管他的国家理论似乎暗含着国家财产权,但他并没有如此跳越,以致明确提出国家财产权。
对黑格尔来讲,正当发展之国家(与市民社会相对)是一个有机的道德实体,“伦理理念的实在,”[53] 并且,在国家之中,个人被纳入到国家共同体的道德之中。
[54]
黑格尔的国家理论中,埋藏着毁灭所有与个人相联系的自由权利的种子(因为在国家中特殊的专断意志会获得普遍的支配)。
[55] 因此,在黑格尔的理论中,存在着社团主义主张的基础,社团主义的主张是,每个社团都是一个有机体,在这个有机体中,个人财产所有权没有任何意义。
或许因为黑格尔深深扎根于他那个时代,他并没有提出这一主张。
他认为,他的国家理论要求国家必须采取君主立宪政体形式,在这种政体中,君主和土地贵族阶级“基于出生,获得他们的地位”,并且“拥有仅仅依赖于其自身的意志”。
[56] 黑格尔至少清楚地主张,个人只有在其他人建构的社团中,才能得到正当的发展——使她的自由实在化。
因此,尽管,他在抽象权利的王国内谈到的人只是康德意义上的抽象理性,但是他也含蓄地指出:
在更为丰富的自我发展和自我区别的理念里,人格是以人类共同体背景为先决条件的。
如果他的论点被接受,那么,对确实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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