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新轨道车管理规则Word下载.docx
- 文档编号:18168136
- 上传时间:2022-12-13
- 格式:DOCX
- 页数:71
- 大小:186.53KB
版新轨道车管理规则Word下载.docx
《版新轨道车管理规则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版新轨道车管理规则Word下载.docx(7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组织协调驾驶证换证、补证的申报、分发工作;
按年度提报驾驶人员聘用信息。
(8)根据运用单位的实际需求,优化轨道车配置;
根据轨道车的运用周期和技术状态,提出大修预算计划建议;
组织参与报废、更新、改造等工作;
提出轨道车的购置申请计划和分配方案,并参与采购工作。
(9)组织制定轨道车行车应急处置预案,并指导实施。
(10)协调轨道车监造、验收相关工作。
(十)参与轨道车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监督落实整改措施。
第九条运用单位是轨道车运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单位,应明确相应的职能管理部门和运用车间,配备管理人员。
其管理职责是: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2)实行段、车间、班组三级管理模式,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岗位负责的要求,建立健全激励考核机制,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强化现场作业控制。
(3)负责轨道车的运用安全管理工作。
落实行车安全装备的运用管理办法,负责运行记录数据的转储、分析、应用及考核等工作;
落实一次出乘、呼唤应答、车机联控作业标准;
落实防止冒进、追尾、溜逸、火灾和恶劣天气行车等安全措施,落实轨道车行车应急处置预案,并结合实际进行细化。
(4)建立《轨道车设备管理台账》(附件2)、《轨道车设备履历簿》(附件3)并保管技术档案。
掌握轨道车的数量、技术状态、使用动态和安全状况,定期检查有关规章制度、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解决轨道车运用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并做好统计、分析工作,按时填报有关报表。
(5)编制并提报轨道车运行计划,研判安全风险,制定安全风险防范卡控措施并组织实施。
(6)落实轨道车年检鉴定工作。
年检鉴定前,按《重型轨道车完好标准》(附件4)和《轨道平车完好标准》(附件5),对照《重型轨道车年检鉴定表》(附件6)和《轨道平车年检鉴定表》(附件7),对轨道车技术状态进行全面自查;
在年检工作中,应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7)编制并提报轨道车更新改造和大修预算建议。
组织实施轨道车技术状态鉴定,按规定向铁路局提报报废申请。
(8)参与轨道车新造、年修、项修、大修的质量检查;
负责交接验收。
(9)按期组织轨道车日常保养、定期保养、换季保养和走合期保养,按时执行轨道车年修、项修、大修计划,保持轨道车技术状态良好。
(十)组织轨道车司机日常技术业务学习,定期安排轨道车司机技能培训、演练及竞赛,及时向上级提报轨道车驾驶资格培训需求并积极安排驾驶资格申请人参加乘务学习和跟车练习,组织轨道车司机年度鉴定申报工作。
(十一)及时在轨道车管理信息系统中维护和提报相关数据。
(十二)参与轨道车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落实整改措施。
第三章技术管理
第十条轨道车司机是铁路主要行车工种,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轨道车司机》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轨道车司机执行双人值乘制度,均须取得L1或L3类《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并经运用单位培训考核合格,持《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上岗。
第十二条运用单位设指导司机。
指导司机应从五年以上驾龄、连续三年无责任事故、责任心强、业务能力突出的司机中择优选拔。
指导司机应脱产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司机的标准化作业,参与司机的日常教育培训,组织司机学习与行车安全相关的规章制度,提高司机的运行操作技能。
指导司机的职责、任用、待遇及考核等管理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第十三条轨道车司机及指导司机的定员和配备,由铁路局按照生产安排并考虑一定的预备率确定。
第十四条轨道车新造、大修须由取得制造、维修许可证的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轨道车监造、验收工作按总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年修轨道车由驻段验收室实施验收。
大修轨道车由监造项目部实施监造;
未派驻监造项目部的大修企业承修的轨道车,按铁路局管辖范围由驻段验收室实施验收。
第十六条重型轨道车须安装符合行政许可、产品认证相关要求的gyk、cir等电务车载设备,电务车载设备故障未修复、未检测合格或超期的严禁上线运行。
在非GSM-R区段运行的重型轨道车,既有的无线列调机车电台可继续使用至报废。
电务车载设备的管理和检修按总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轨道车年检鉴定和轨道车司机年度鉴定工作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
第十八条轨道车年检鉴定工作的主要内容:
(1)按年检鉴定表对轨道车技术状态进行评定。
(2)按总公司相关规定对电务车载设备进行质量鉴定。
(3)铁路局工务处通过轨道车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年检合格证申报表》(附件8)。
铁路局供电处审核发放供电轨道车《年检合格证》。
第十九条轨道车司机年度鉴定工作的主要内容:
(1)审核轨道车司机安全行车记录和健康体检表。
(2)组织年度脱产业务培训。
(3)考核轨道车司机技术业务能力。
理论考试重点内容为相关规章制度及轨道车专业知识;
实作考试重点内容为轨道车驾驶操纵、行车安全装备运用、常见故障排除和非正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理。
(4)在轨道车司机的《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上签章
记录年度鉴定结果。
(5)提出轨道车司机岗位聘用意见。
(6)提报轨道车司机年度鉴定信息。
第二十条年度鉴定合格的轨道车司机方可继续聘用。
第二十一条新造、大修的轨道车,凭制造、维修企业的《出厂合格证》及相关行政许可、产品认证证书(含整车及GYK、CIR)、工务机械车监造项目部或驻段验收室出具的相关证明,申领《年检合格证》。
第二十二条未取得《年检合格证》的轨道车严禁上线运行,但下列情况除外:
新造轨道车出厂至用户所在地,凭工务机械车监造项目部出具的相关证明;
新大修轨道车出厂至用户所在地,凭工务机械车监造项目部或驻段验收室出具的相关证明。
轨道车过轨技术检查按总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轨道车物品实行定置管理,具体标准和要求由铁路局规定。
第二十四条轨道车运用单位按规定铺设轨道车专用线,设置用于保养检修的车库(北方地区设保暖设施)和轨道车停留线。
车库检查坑的长度应满足车组保养检修作业的需要,以60m为宜。
第二十五条轨道车上安装的起重装置等设备的管理,执行国家和总公司相关规定。
起重装置操作人员须经专业培训、考试或鉴定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并在《铁路岗位培训合
格证书》上签章记录方可上岗。
•10•
第二十六条重型轨道车的牵引重量、轨道车的载重量及集重装运按使用保养说明书的规定执行,偏载限度执行铁路货车装载的有关规定。
严禁超载、偏载和超集重。
第二十七条轨道车执行包乘、包检、包保养制度。
包乘指使用轨道车时做到定人、定车,轨道车司机双人值乘;
包检指值乘司机出乘前、作业前、作业完毕返回前和到达驻地后按规定检查、记录车辆技术状态和装载加固情况,发现故障或异常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
包保养指值乘司机负责做好车辆的日常保养和换季保养,参与定期保养和走合期保养。
第二十八条司机应真实、齐全、及时地填写《轨道车工作日志》(附件9)。
《轨道车工作日志》保存期两年。
第二十九条铁路局应对轨道车进行编号登记和管理。
工务重型轨道车编号采用五位阿拉伯数字,编号前两位为铁路局代码,后三位为局内顺序号、号段为001〜499。
供电重型轨道车编号采用七位阿拉伯数字,编号前两位为铁路局代码,中间两位为运用单位代码,后三位为顺序号。
轨道平车编号以字母P开头,后面为六位阿拉伯数字,前两位为铁路局代码,后四位由铁路局规定。
第三十条应按规定喷涂轨道车标志(附件10)。
重型轨道车标志喷涂在两端司机驾驶位置的车体外侧面正下方,最高运行速度喷涂在轨道车车体中间位置的正下方;
轨道平车标志和最高运行速度按两端侧面对角线的原则,分别喷涂
在车体的I端左侧和II端右侧。
第三十一条轨道车报废鉴定工作按《重型轨道车报废条件》(附件11)或《轨道平车报废条件》(附件12)执行。
第三十二条行车安全用品按《重型轨道车行车安全用品》(附件13)配置,应按期检查、校验或鉴定,保证正常使用。
第三十三条轨道车上线运行应随车携带以下资料及用品:
(1)有关行车及安全的规章。
(2)《轨道车工作日志》。
(3)轨道车《年检合格证》,车轴和车钩探伤合格证,制动部件校验合格证,GYK和CIR(含无线列调机车电台,下同)检测合格证。
(四)司机的L1或L3类《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及记载年度鉴定信息的《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持有L1或L3类机车车辆驾驶证理论考试合格证明的轨道车驾驶证申请人(以下简称理论合格证持有人)跟车练习时,应携带相应的驾驶证理论考试合格证明。
(5)轨道车使用保养说明书,GYK、CIR操作使用手册。
(6)行车安全用品.
第四章运用管理
第三十四条轨道车上线运行按列车办理。
运行计划由运用单位按规定提报,调度所纳入调度日(班)计划。
第三十五条司机须在运行方向前端操纵重型轨道车。
轨道车上线运行前,应合理编组,保证车组操纵端具有良好的瞭望条件。
第三十六条轨道车机组人员出乘前24h内休息时间不得少于6h,出车前预留不少于lh做准备工作(应急处置除外),一次连续工作时间(包括出、退勤时间)不得超过10h。
严禁酒后出乘。
机组人员出乘前应参加班前会,退勤前应参加班后小结,并留存记录。
第三十七条出乘前,须接收GYK基本数据版本信息和运行揭示调度命令,并经值乘司机共同确认。
调度日(班)计划外,加开、途中折返、变更运行区段时,司机接收调度命令后,应主动联系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确认相关区段运行揭示调度命令。
第三十八条司机应熟悉行车安全装备的基本工作原理、结构和技术性能,严格按操作规程和作业程序操作。
第三十九条值乘司机不熟悉运行区段的有关行车规定或线路、信号设备时,应安排熟悉运行区段相关情况的司机带道或组织值乘司机提前看道。
第四十条轨道车出(入)库或由车站进入停留线时,应认真确认信号,按规定动车,并严格遵守限制速度。
停留时,全部车辆须停在警冲标内方;
设有调车信号时须停在该信号机前方,不得压轨道绝缘;
并按规定设置防溜。
第四十一条轨道车进行转线、进出库、连挂车辆以及在车站、停留线等移动时,按调车作业办理,须正确设置GYK控制模式,严格执行调车作业规定。
在段管线移动时,执行段管线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调车作业时,调车指挥人员白天使用信号旗,夜间使用信号灯;
无线通信设备可作为提示注意、相互联系的辅助手段。
第四十三条调车作业应准确掌握速度及安全距离。
在空线上牵引运行时,不得超过40km/h;
推进运行时,不得超过30km/h;
调动有乘坐人员或装载爆炸品、气体类危险货物、超限货物的车辆时,不得超过15km/h;
连挂时严格按照十、五、三车距离控制速度,距被挂车10m前、2m处两度停车,接近被连挂车辆时不得超过5km/h;
遇有天气不良等情况,应适当降低速度;
在尽头线上调车时,距线路终端应有10m的安全距离;
遇特殊情况,必须近于10m时,严格控制速度。
第四十四条调车作业摘车时,必须停妥,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方可摘开车钩;
挂车时,没有连挂妥当,不得撤除防溜措施。
摘挂作业由运用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指挥。
摘车作业须严格执行“一关前后折角塞门、二摘风管、三提钩”的作业程序。
挂车作业须严格执行“一试拉、二接风管、三开前后折角塞门、四试风、五撤防溜(松人力制动机)”的作业程序。
第四十五条非集中区调车作业时,须认真执行要道还道制度,确认扳道员信号、道岔标志、股道信号、道岔开通信号、调车指挥人的起动信号后,方可动车;
联控不彻底时不得动车。
第四十六条轨道车参加施工作业时,施工方案中须有轨道车安全卡控措施。
开工前的施工预备会,须明确轨道车的施工任务、施工地点、封锁区间、封锁时间、运用安全措施
等内容,并提前通知到值乘司机。
第四十七条轨道车进入施工封锁区间的行车凭证为调度命令。
向施工封锁区间开行轨道车时,施工单位应指派胜任人员携带列车无线调度手持通信设备(GSM-R区段携带GSM-R手持终端、非GSM-R区段携带无线列调手持电台)值乘,并在区间协助司机作业。
轨道车进入施工地段时,应在防护人员显示的停车手信号前停车,再根据施工负责人的要求,按调车办法,进入指定地点。
第四十八条在封锁区间内需分解作业时,须在施工前制订安全卡控措施,明确分解地点、各自作业范围、连挂时间
•15•
及地点。
分解后的车组按规定设置防护,须显示移动停车信号。
分解、连挂地点应选择在平直线路上或坡度和曲线超高较小的地段,严禁顺坡连挂。
第四十九条轨道车运行及作业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司机须严格执行一次出乘、呼唤应答和车机联控作业标准,按规范操纵轨道车。
(2)开车前,按规定开启行车安全装备,并确认状态良好;
值乘司机共同输入各项参数并进行复核;
核对GYK基本数据版本信息;
选定CIR通信模式和运行线路;
在GSM-R区段运行时,CIR、GSM-R手持终端按规定注册列车车次,并确认正确;
确认仪表显示正常,制动系统风压符合规定。
进行制动机简略试验,确认制动主管的贯通状态,在制动保压状态下,制动主管的压力lmin内漏泄不得超过20kPa。
(3)运行开车前,值乘司机须共同确认行车凭证及发车信号正确无误。
调车作业开车前,值乘司机须共同确认行车凭证、调车进路及动车信号正确无误。
(4)运行中,值乘司机须遵守各种允许及限制速度,严禁超速和臆测行车;
须时刻注意线路状况,随时检查各仪表状态,遇有信号显示不明或危及行车和人身安全时,应立即采取减速或停车措施。
(5)轨道车在封锁区间各自运行时,须正确设置GYK控制模式,续行间隔不得小于300m,续行速度不得超过40km/h,并做好随时停车的准备。
(6)作业中(包括停车时),值乘司机不得擅离岗位。
(7)施工作业时,须时刻注意作业人员安全。
(8)严格按规程操作起重装置。
第五十条轨道车推进运行时须先试拉,速度不得超过30km/h,须指定胜任人员携带列车无线调度手持通信设备(GSM-R区段携带GSM-R手持终端、非GSM-R区段携带无线列调手持电台)及手持信号在推行车辆运行前端引导;
司机应时刻注意引导人员的信号,遇信号显示不明、显示不正确或无显示时,应立即采取减速或停车措施。
严禁跨越区间推进运行。
第五十一条引导接车时,轨道车凭引导信号或引导手信号(特定引导手信号除外),以不超过20km/h的速度进站或通过接车进路,并做好随时停车的准备。
第五十二条轨道车到达驻地采取防溜措施后,值乘司机按《保养检查项目》(附件14)检查和保养车辆。
对不能处理的故障应及时上报。
第五十三条运用单位应制定并落实行车安全装备运行记录数据的转储、分析、应用、考核等日常管理制度。
转储的运行记录数据保存时间不得少于半年(视频数据不少于一个月)。
发生非正常情况时,应及时对运行记录数据进行转储、分析,并须保存一年。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五十四条在普速铁路使用轨道车,应遵守《普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等相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轨道车严禁溜放和通过驼峰。
第五十六条既有轨道平车不得跨局运行,不得编入货物列车。
第五十七条四轴重型轨道车无动力回送,提报回送计划时,应注明附挂于普通货物列车尾部,自动制动机应状态良好,并严格按使用保养说明书中无动力回送的相关规定对传动轴等进行处置,换算闸瓦压力参照《四轴重型轨道车换算闸瓦压力表》(附件15)。
两轴、三轴重型轨道车不得提报货物列车无动力回送计划。
第五十八条轨道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严禁上线运行:
(1)发动机无力或有异响,油压、冷却温度异常。
(2)传动不良、有异响,安全保护装置失效,液力传动系统温度或压力异常。
(3)车轴发现裂纹,车轴齿轮箱、轴箱异响或温升超过规定。
(4)车轮发现裂纹,踏面碾堆、剥离、掉块、擦伤超限,轮辋或轮缘厚度不足23mm。
(5)轮对内侧距离超出1353mm±
3mm的容许限度。
(6)轮轴弛缓线发生相对位移。
(7)车架任何部件发现横裂纹、弯曲,影响行车安全。
(八)空气制动或基础制动作用不良,安全保护装置失效。
(9)前后照明、刮雨器或风笛失效。
(十)车钩有裂纹,“三态”作用不良,车钩座、舌、销磨损超限。
(十一)影响行车安全的走行、传动、制动部件外部螺栓松动、销子脱落、机件弯曲、裂纹或其他缺陷。
(十二)GYK或CIR故障。
(十三)行车安全用品不全或失效。
第五十九条司机应全面掌握车辆技术状态,对发现的设备问题及安全隐患及时上报;
运用单位须及时组织有关人员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六十条编组运行时,在满足牵引和制动能力的前提下,编组数量由铁路局规定。
原则上各车制动型式应相同;
大功率或重载车应编在前端。
两台或多台动力车连挂运行时,本务车司机与各连挂车司机间应通过无线通信设备保持联系,提出加速、减速或制动的要求,确保操纵同步。
第六十一条运行中,gyk、cir须全程运转,严禁擅自关机或变相关机。
第六十二条严格按信号显示要求行车。
当接近地面信号机时,司机应确认地面信号,遇地面信号和机车信号显示不一致时,应立即采取减速或停车措施。
轨道车的停车位置,应以地面信号机或有关停车标志为依据。
第六十三条在长大下坡道行驶时,应适时使用制动机,防止超速,不得关闭发动机,不得空挡运行。
第六十四条在站内停车待避时,应进行保压制动;
发动机熄火等待时,应设置防溜;
值乘司机不得同时离车。
第六十五条轨道车在车站停留时间超过20min时,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值乘人员应下车重点检查走行系统、制动系统、轴箱温度、车钩连结和装载加固等情况,并观察各部有无漏油、漏水、漏风情况。
再开车时,应按规定进行制动机简略试验。
第六十六条在车站或停留线停留过夜时,须采取防溜措施,拧紧两端车辆的人力制动机,用铁鞋双向止轮并加锁防盗,车组两端以双面红色信号灯光防护。
第六十七条轨道车停站过夜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安排转线作业。
第六十八条运行中,接近和通过车站、鸣笛标、道口、
桥梁、隧道、路堑、曲线、行人、施工地点或天气不良时,司机应加强瞭望、勤鸣笛(禁鸣区段除外遇恶劣天气,司机须开启前大灯,适当减速运行。
第六十九条运行中,当GYK发生故障无法正常使用时,司机应立即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报告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在《轨道车工作日志》上填写记录后方可关闭GYK;
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掌握运行速度,在自动闭塞区间,以不超过20km/h的速度运行至前方站停车;
在确认本务车GYK正常后方可继续运行。
遇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故障时,司机应在前方站停车报告。
第七十条在区间内停车进行防护、分部运行、装卸作业或使用紧急制动阀停车后再开车时,司机须检查制动主管的贯通状态,确认车组完整,具备开车条件后,方可起动。
第七十一条在自动闭塞区间紧急制动停车或被迫停在调谐区内时,司机须立即通知后续列车司机、向两端站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报告停车位置(具备移动条件时司机须先将轨道车移动不少于15m),并在轨道电路调谐区外使用短路铜线短接轨道电路。
同时,机组人员应立即组织处置,尽可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前方站;
确认不能继续运行时,执行以下规定:
(1)实施保压制动,采取防溜措施。
(2)按规定设置防护。
(3)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组织抢修或起复,尽快开通线路。
(4)需要救援时,应立即报告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
请求救援后,不得再行移动。
第七十二条运行中,当发现制动系统、走行系统及与安全有关的总成、部件有异常时,应立即采取减速或停车措施。
停车后按第七十一条办理。
第七十三条使用起重装置时,限位机构须保持状态良好,避免损坏线路标志标识以及电务、供电等设备设施。
第七十四条起重作业时,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须指派胜任的人员担任现场指挥,指定专人负责防护。
(2)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
(3)双线或多线并行区段作业,邻线未封锁时,不得侵入邻线建筑限界。
(四)吊装时严禁超载、偏载作业。
(5)高层摘挂应使用长杆挑钩,登高作业应确认攀登物牢固。
(6)两台或多台起重装置配合作业时须保持动作同步;
升降、回转、变幅操作须分步进行。
(7)单钩起吊物料时,起吊前应拴挂方向绳,防止物料在空中转动。
(8)作业完毕后,须将吊臂和支腿完全复位并确认锁定、不超限界方可动车。
第七十五条装卸作业时,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须指派装卸车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防护。
(2)邻线来车时,须停止装卸作业。
(3)卸车时不得偏卸,卸下的物料不得侵入本线或邻线建筑限界。
(4)按载重和集重有关要求装载,不得偏载,不准超限。
(5)装载货物应稳固。
未达到装载加固要求,不得动车。
(6)跨装长大物件应使用货物转向架。
第七十六条在电气化铁路使用轨道车须执行《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的有关规定,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攀登车顶作业。
(2)不得用水管冲洗车辆。
(3)装卸长大物料时,只准平移,不得高抬翻转,严禁竖立,并应注意避开接触网立杆及接线。
(4)任何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体与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须保持2m以上的距离。
(5)特殊情况下,作业人员及所用工具需在距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不足2m作业时,接触网必须停电。
第七十七条理论合格证持有人须在连续安全驾驶三年以上的轨道车司机的指导下方准练习操纵轨道车。
下列情况严禁理论合格证持有人操纵轨道车:
高速铁路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轨道 管理 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