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供水行业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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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供水行业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市供水安全,提高反恐怖防范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自建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单位反恐怖防范分级响应措施制定和反恐怖防范督导检查。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省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指导全省城市供水的反恐怖防范工作。
市级、县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在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城市供水的反恐怖防范工作。
供水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反恐怖防范工作。
第四条全省城市供水行业反恐怖防范工作遵循以人为本、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坚持属地管理为主、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坚持全面部署、突出重点,坚持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既有安全保卫措施的基础上,增强反恐怖防范意识,建立并实行更加严密、更有针对性的防范体系,防患于未然。
第五条本标准主要引用以下法律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21号令)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44号令)
GB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T2887-2000《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
GA308-2001《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DB31/329«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山东省重要目标反恐怖防范等级标准实施规范》(试行)第六条术语和定义:
原水厂:
能完成原水供应,出厂原水符合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通过管、渠,泵站输送到自来水厂的生产单位。
自来水厂:
能完成水质净化,出厂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与供水压力要求,并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等设备设施输送到用户的生产单位。
泵站(房):
在供水设备设施系统中,用于输送原水、出厂水和管网增压功能的设施单元。
自建供水设施:
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而自行建设的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
是指单位或个人将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水经过贮存、加压、消毒等设施处理后为用户提供生活、生产用水的方式。
重点单位:
是指城市供水企业所属水厂、水源地等重要单位。
要害部位:
供水设备设施系统中监控室、变配电室、清水池、泵房、调度室、取水口,易燃易爆品、剧毒等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重要配(耗)件、抢险应急物资集中存放场所等。
反恐怖防范资源:
用于反恐怖(安全)防范的各项技防、物防、人防设施、手段及信息。
反恐专职人员:
在单位内部专职从事反恐怖防范工作的干部职工。
反恐兼职人员:
在反恐怖防范状态提升后兼职反恐怖防范工作的非反恐专职人员。
反恐应急分队:
为应对突发恐怖事件,由单位内部各种专业人员组成的应急抢险队伍。
第二章防范标准与等级
第七条全省城市供水行业防范的总体标准为:
(一)各项反恐防范措施、资源能够全面整合,均衡兼容,做到及时发现、快速反应、妥善处置。
(二) 要满足安全防范的三个基本防范要素,即“反应《探测+延迟”的防范要求。
其中感知显性和隐性风险事件的发生并发出报警为探测;延长和推延风险事件发生的进程为延迟;组织力量制止风险事件的发生所采取的快速行动为反应。
(三) 要明确划分周界、监视区、防护区、禁区等防范分区,合理配置防范资源,消除盲区。
(四) 要满足防范区域实现有效的纵深防护的要求。
第八条全省城市供水行业实行三级管理制度。
一级为紧急状态等级,是指政府反恐怖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针对城市供水系统发布黄色以上恐怖预警情况下的反恐防范状态。
二级为戒备状态等级,是指政府反恐怖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发布黄色恐怖预警情况下的反恐防范状态。
三级为日常状态等级,是指供水系统处于日常安保防范状态。
一级和二级为应急反恐怖防范等级。
三级为常态防范等级,采用一般性、常规性防范措施。
第九条全省城市供水行业反恐怖应急防范等级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据省人民政府反恐怖主管部门指令发布。
市、县城市供水行业反恐怖防范等级由市、县供水主管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反恐怖主管部门或上级供水主管部门指令发布。
第十条全省城市供水行业以常态反恐怖防范为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依照指令立即转入应急反恐怖防范等级:
(-)接到当地人民政府反恐怖主管部门下达的处置反恐怖事件及其它应急任务命令的;
(二) 接到上级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及其它应急任务命令的;
(三) 接到恐怖袭击信息或异常情况报告,根据上级供水主管部门指令应立即采取行动的;
(四) 供水行业范围内的任何部位和环节遭到爆炸、纵火、施放化学毒剂、投放放射性物质等恐怖袭击破坏的。
第三章常态防范
第一节人力防范
第十一条人力防范的总体要求为:
机构完善,职责分工明确,工作机制运转顺畅;强化训练,人物、人机结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第十二条各市、县城市供水行政主管单位、供水单位应成立反恐怖防范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市、县供水系统和本企业反恐怖防范工作。
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可在所在单位反恐怖防范工作领导小组中设置反恐怖专职、兼职人员。
第十三条要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规章制度健全。
应制定《反恐怖防范工作例会制度》、《治安保卫重点单位、部位工作人员职责》、《重点单位、部位现场管理制度》、《重点单位、部位检查制度》、《警卫工作管理规定》、《反恐怖防范工作奖惩办法》等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各市、县城市供水行政主管单位、供水单位应制定反恐怖防范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系统。
应急预案系统包括:
总体预案和专项预案。
总体预案。
预案内容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指导思想、单位情况、应急指挥组织体系(体现日常、戒备、紧急三种状态下,分级响应协调联动)、应急响应机制的启动-响应等级变动-解除、信息报告机制、应急保障(包括演练)机制、卫生医疗机制、物资保障机制、奖惩机制等。
专项预案。
专项预案应包括防投毒预案、防爆炸预案、反恐怖袭击应急预案、重要节日或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
第十五条各市、县城市供水行政主管单位、供水单位各级领导及反恐怖专职、兼职人员应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警卫人员应严格履行警戒、巡查、登记、报告等职责,认真填写各类台帐,并妥善完好保存。
第十六条重点单位应成立反恐应急分队以及后备分队(人数占单位总人数10%)。
人员、车辆、物资等主要进出口,设置固定的警卫或安保人员,实行24小时值守,每班次不少于两人当值。
要害部位设立哨位(有明哨和暗哨),
暗哨哨位应不固定。
第十七条对反恐专职人员进行以快速反应与应急处置为核心的集中训练,训练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30天,训练结束进行考核,确保训练质量。
对兼职反恐人员进行报警、处置与安全防护为重点的培训,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4课时。
通过互联网、音像、文字、板报、宣传栏等形式对职工群众进行安全防范意识宣传。
反恐专职人员根据职责、任务不同配备警棍、狼牙棒、催泪瓦斯、对讲机、手电、望远镜等警用装备、器材。
第十八条实行“内部联保”机制,要害部位值班工在正常工作巡视的同时进行安全巡查(每小时1次、固定路线、固定检查内容)o
第十九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单位协调重点单位与周边有关政府机构、公安机关建立联防机制,每月一次或视情况召开协调会议,每年组织一次联合演练。
重点单位每月一次对本单位各反恐防范的部位、场所、防范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每半年组织一次反恐怖防范演习。
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储运部门进行有毒、有害化学品原材料的运输、存贮、装卸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规定,设专人负责。
原水井房、原水输水管渠、市区输水管网定期组织进行巡检,发现影响输配水安全等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处理。
第二十一条做好反恐怖防范工作内外宣传。
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对反恐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与对恐怖活动的警惕性,增加预防恐怖袭击的常识和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
第二节技术防范
第二十二条技术防范的总体要求为:
供水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GB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设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程序应符合GA/T75-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的规定。
自来水厂剧毒化学品集中存放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应符合DB31/329《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2部分的规定。
配电站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DB31/329《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5部分的规定。
供水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建设,应纳入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并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安装监控系统装置,应符合《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通用技术要求》(GA/T669-2006)、《安全防范工
程程序与要求》(GA/T75-94)、《安全防范系统统用图形符号》
(GA/T74-94)、《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12633-200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2008)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第12号)的相关规定,并满足下列要求:
(-)关键区域监控不留视觉死角;
(二) 系统能够实现在无人值守情况下,主动发现异常情况,联网声光报警,并能够通过网络服务器和各摄像设备切换实现对目标的连续无缝跟踪;
(三) 监控摄像头应能24小时不间断记录监控全过程,每日监控记录应保存30日以上;
(四) 关键区域以及重要部位出入口的监控摄像头应能清楚辨别出入人员的面部特征及机动车牌号;
(五) 监控摄像头安装角度宜减小监控图像俯视程度,避免或减少逆光对监控图像的影响;
(六) 监控机房具备24小时不间断工作的条件,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监控人员;
(七) 监控系统与公安报警系统联网运行,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需留存30日备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八) 监控系统可将实时图像通过视频电缆传送到监控管理中心,并允许在授权的情况下,不同级别用户通过网络实现远程监控。
第二十四条安装入侵报警系统,应当符合《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的相关规定,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 入侵报警系统应由各类入侵探测器、紧急报警装置、传输网络、防盗报警控制器(报警控制主机)、告警器等组成;
(二) 室外入侵报警装置设防应当全面,无盲区和死角,具备防拆、防破坏报警功能,24小时设防。
室内入侵报警装置还应能分区域或独立布撤防;
(三) 声光告警装置安装在醒目处。
室外报警声压不小于100dB,室内报警声压应不小于80dB,持续时间不少于5分钟;
(四) 室外紧急报警装置应当安装在隐蔽、且便于操作的部位。
室内紧急报警装置安装在便于操作的部位。
紧急报警装置应有防误触发措施,触发报警后能自锁,复位需采用人工操作方式;
(五) 入侵探测器、紧急报警装置发出的报警信号应当能够传送至监控中心,系统的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秒;采用公共电话网传输的,应不大于20秒;
(六) 入侵报警系统应具有显示、存储报警控制器发送的报警、布撤防、求助、故障、巡检、查询和记录报警发生的地址、日期、时间、报警类型等功能;
(七) 入侵报警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应不少于30日;
(八) 入侵报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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