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 文档编号:18163174
- 上传时间:2022-12-13
- 格式:DOCX
- 页数:16
- 大小:29.20KB
《某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某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某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15、剑河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暂行)...................................87
16、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92
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1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暂行办法
第二章财政扶持政策
第五条凡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新建的工业生产、物流与市场建设或投资五星级饭店的项目,投产后前三年,分别按企业每年上缴进入同级财政实际所得税收的50%由同级财政安排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产品研发或扩大再生产。
已投产企业投入3000万元以上进行技改扩能、扩建新增税收,三年内可分别按企业每年上缴进入同级财政实际所得税收的50%由同级财政安排给企业用于产品研发和产品升级改造等。
第六条投资产业园区修建标准厂房,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自首次出租经营起5年内缴纳的营业税同级财政实际所得部分,每年分别按70%、60%、50%、40%、30%的比例由同级财政安排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研发或扩大再生产。
第七条对入驻园区的企业,按期建成投产,且投资强度和容积率达到规定标准的,给予企业适当的资金支持。
新入驻企业,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土地使用税,按企业上缴进入同级财政实际所得部分全额用于企业贷款贴息。
“十二五”期间建成投产的企业,按缴纳土地使用税的60%用于企业固定资产贷款贴息,贴息不超过三年。
第八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且一年纳税(地方所得部分)在3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其上缴的各项税收中的地方所得部分,自取得主营业务收入起,3年内按不低于50%的比例以适当方式奖给企业(不重复计算)。
第九条对投资1亿元以上的鼓励类产业项目,银行贷款可以给予2年的财政贴息。
对投入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技术改造升级项目,银行贷款可由同级财政给予1—2年的财政贴息。
-3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暂行办法收取,设施使用收费享受本地企业或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新建的旅游景点投资者前三年经营期间,经审批可免交风景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
从经营第四年起,按经营收入5%缴纳风景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七条支持旅游企业上市融资,积极探索将旅游资源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符合条件的可以转让或拍卖经营权。
第十八条投资1亿元以上的旅游大项目,可按建设规划,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分期供地,土地出让金、开垦费、配套费等规费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分期支付。
第十九条投资兴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的下限执行,经营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对实际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的产业转移进入开发区、园区的项目,由产业园区承担其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对于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的新建工业项目,所建生产性厂房及附属设施部分的城市配套费、生活办公用房部分实行先收后奖。
第二十二条外来投资参与我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优先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加以培育,成为州级以上龙头企业,享有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资金的优先权,免费提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服务,协助建立符合产业导向的无公害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
第二十三条分期出资到位设立的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在不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情况下达到注册资本的20%即可。
投资者依法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非货币出资设立公司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
对出资期限到期且无违法记录的公司,因资金紧张难以按时缴付出资的,经公司申请,允许延长出资期限1年。
第二十四条在我州投资兴办高中阶段及高中阶段以下民办教育的,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政策。
第二十五条外来投资者的子女,需在我州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入学的,按
-5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暂行办法资协议中予以明确,各方履行协议内容,承担各自责任义务,兑现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实行“一事一议”重大招商项目州级领导跟踪落实联系制度,明确一个项目一名州级领导、一个联系单位、一个联系人。
州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调度“一事一议”项目的跟踪落实情况,定期将“一事一议”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向州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会同相关部门抓好项目落实检查、督办、通报工作。
第六章奖励政策
第三十二条对为我州引进项目和资金的引资人进行奖励。
第三十三条引进资金(含设备)兴办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引资人奖励。
第三十四条州内投资者在我州投资开发依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原制发的同类文件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本优惠政策中未涉及事宜按国家和省的有关暂行办法执行;
本暂行办法与以后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和省政策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暂行办法由州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各县市(区)根据本办法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措施。
第三十八条本暂行办法从202x年1月1日起执行。
-7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黔东南州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各县市(区)对社会引资人的奖励,在此基础上根据各自实际确定奖励档次和奖励幅度。
(四)对我州工作人员引资人的奖励标准:
1.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0-5000万元项目的给予嘉奖,并奖励人民币3万元。
2.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30000万元项目的给予记三等功,并奖励人民币5万元。
3.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00-100000万元项目的给予记二等功,并奖励人民币7万元。
4.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00万元以上项目的给予记一等功,并奖励人民币10万元。
各县市(区)对工作人员引资人的奖励,在此基础上根据各自实际确定奖励档次和奖励幅度。
三、奖励资金来源
(五)社会引资人的奖励资金来源。
州、县市(区)将奖励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证,预算金额根据上年度引进资金情况按本办法的奖励标准进行测算。
(六)州级工作人员引资人的奖励资金来源,由州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县市(区)工作人员引资人的奖励资金来源,由当地政府(管委会)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四、奖励项目的条件和认定
(七)奖励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引进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
2.引进项目应是州外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
3.引进项目应是除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等以外的产业项目,尤其是围
-9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黔东南州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为一个引资人团队。
2.投资者不能同时以引资人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奖励。
3.对申请奖励的项目、奖励资金和引资人由项目所地的县市(区)招商部门进行登记和汇总。
五、奖励兑现
(十)社会引资人的奖励兑现。
1.引进项目落地开工后,按社会引资人应得奖励金额的20%进行奖励,其余部分奖励资金在该引进项目建成投产后兑现完毕。
引进项目落地开工后一个月内,社会引资人向项目所属地的县市(区)招商部门申请引资奖励。
县市(区)招商部门应在收到引资人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初步审核应奖励金额报同级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同级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应核拨的奖励金额一次性拨付到招商部门专用账户。
县市(区)招商部门应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奖励金额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引资人兑付。
2.引进项目投入生产或经营一个月内,社会引资人向项目所属地的县市(区)招商部门申请剩余奖励资金。
县市(区)招商部门应在收到引资人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审核应奖励金额报同级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经政府审定引资奖励金额后,由项目所属地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应核拨的奖励金额一次性拨付到招商部门专用账户。
县市(区)招商部门应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奖励金额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引资人兑付剩余奖励金额。
兑付奖励金时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
(十一)工作人员引资人的奖励兑现。
对工作人员引资人的奖励按工作人员引资人所在地的州、县市(区)进行奖励。
工作人员引资人所引资金到位后,由引资人向所在单位提出奖励申请,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逐级审核上报。
符合记二等功及其以下奖励条件者,经州招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11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黔东南州所辖县市(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
办法
-13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丹寨县第五条工业项目(包括农产品加工项目)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享受以下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相关费用之和起挂或评估挂牌出让。
待项目建成投产后,企业年所缴纳的税收超过100万元的,县人民政府从县级财政企业发展基金中按取得土地价款总额的50%分三年奖励扶持企业发展。
(二)固定资产投资202x万元以上的,按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相关费用之和起挂或评估挂牌出让。
待项目建成投产后,企业年所缴纳的税收超过150万元的,县人民政府从县级财政企业发展基金中按取得土地价款总额的70%分三年奖励扶持企业发展。
(三)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县人民政府承担项目建设中的“五通一平”。
按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相关费用之和起挂或评估挂牌出让。
待项目建成投产后,企业年所缴纳的税收超过500万元的,县人民政府从县级财政企业发展基金中按取得土地价款总额分三年奖励扶持企业发展。
第六条对在丹寨投资的农特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和制药企业,且投资在202x万元以上,解决劳动力就业岗位300人以上的项目建设用地,除适用第五条的用地政策外,县人民政府承担项目建设中的“五通一平”;
项目建成后,在生产经营运行中运输成本压力过大的,可申请县人民政府适当补贴。
第七条对投资流通大市场且投资规模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用地可按照工业用地优惠政策给予奖励扶持。
第八条投资兴建能源、交通、水利、环保、社会福利等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行政划拨供地,如需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证,可参照同级别项目基准地价评估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九条投资商投资开发荒山、荒坡、荒地、荒滩(简称“四荒”)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的项目,所用“四荒”属于集体的,其使用形式及价格由投资者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商定,使用期限最长可为30
-15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丹寨县第十五条生产经营方面
(一)工业企业、旅游企业。
企业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各项规费县级部分全部奖励作为企业发展基金。
(二)服务企业。
有基本建设投入的服务企业,基本建设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前三年由政府按企业上缴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等额扶持,后二年按50%给予扶持;
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服务企业,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三)农业项目。
投资我县畜牧水产养殖、硒锌茶叶、优质硒米、蔬菜、中药材等特色产业的基地建设和深加工项目,享受产业富民工程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投资上规模、上档次的小区房地产开发项目,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实施地点在符合城镇规划和文化旅游产业规划的,享受城市建设配套费30%的补贴扶持。
第四章行政服务政策
第十七条凡在丹寨有固定住所的外来投资者,经本人申请,可为投资者本人、配偶、子女及其聘用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专科学历以上人员办理丹寨县城镇居民户口或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八条投资者在用水、用电、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子女入托、入学、当兵、就业等方面,与本县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九条凡投资额较大或以商招商带动作用较大,对区域经济带动力较强项目的投资者以及贡献特别突出的科技人才,经本人同意,给予一定的荣誉称号或名誉职务。
第二十条实行领导和职能部门跟踪服务。
凡年产值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工业项目和企业,明确由一名县级领导定点联系和跟踪督查,相关职能部门全程服务。
第二十一条外来投资企业可向银行申请贷款,经开户银行审核后,银行应积极给予贷款支持,企业提供贷款抵押有困难的,可申请我县担保公司
-17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丹寨县第五章奖励措施
第二十八条奖励的对象
从县外引进资金、项目、设备以及各种无形资产(不包括国家专项计划、资金和公务人员工作职责内争取的项目、资金、房地产开发)的县内外单位、中介组织及个人。
第二十九条奖励标准
(一)凡一次性引进社会捐款、赞助等无偿社会资金10万元以上用于我县公益事业的,由县财政按引入资金总额的2%奖励引资者。
(二)凡引进县外资金到我县境内兴办生产性项目的,待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县财政按照企业第一年实际纳税额的县级财政所得5%予以一次性奖励引资者。
(三)引进商业贸易企业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按企业第一年(实际年度)纳税额的10%予以一次性奖励引资者。
(四)凡引进县外资金到我县境内开发文化旅游项目,投资规模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建成后,由县财政按项目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总额的2%一次性奖励引资者。
(五)凡引进通过招、拍、挂等竞争手续获得我县国有亏损企业从事工业生产项目、旅游产品开发,由县人民政府从企业销售价总额中计提2%一次性奖励引资者。
(六)县内单位和个人在我县领办、承办、租赁停产、半停产国有亏损企业的,以上一年税收入库数为基数,新增税收(入库数)在2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按新增税收的10%一次性奖励领办、承办、租赁者。
(七)实施品牌创建战略,对获得官方国家级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和国家级龙头企业的企业,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获官方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和省级以上技术中心省级龙头企业的企业,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获得黔东南名牌产品或州级龙头企业的企业,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19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丹寨县第三十四条推行工业园区企业收费登记卡制度和收费检查许可制度,未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费,对符合入园条件的工业企业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其他配套项目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第三十五条由县人事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为园区投资企业免费发布用工信息,办理用工手续。
在实际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免费帮助企业召开用工专场招聘会,协助企业进行员工岗前技能培训。
对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失业人员,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通过企业培训就业,预期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参保人数一次性补贴给企业200元/人。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所指的税收如无特指,即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当年的奖励扶持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税收的60%。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制定的有关政策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政策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地企业或投资者在县内投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21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麻江县元以上的,由县财政按土地出让标的价总额扣除耕地占用税、征地补偿费和新征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后剩余部分的标准一次性扶持项目建设。
2.固定资产和设备投入在500万至1000万元,年度(12个月)纳税100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按土地出让标的价总额扣除征地补偿费和新征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后剩余部分的标准一次性扶持项目建设。
3.固定资产和设备投入在1000万至5000万元,年度(12个月)纳税200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按土地出让标的价总额扣除征地补偿费和新征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50%后剩余部分的标准一次性扶持项目建设。
(三)固定资产和设备投入在5000万元以上,年度(12个月)纳税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由县人民政府按“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
(四)在我县投资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产业基地建设和农业龙头企业的,按“一事一议”的办法扶持。
(五)在我县投资兴办文化、教育、科技、医疗、卫生等公益事业,以无偿或非盈利性方式投入的,由县人民政府提供建设用地;
以有偿或盈利目的投入的,按“一事一议”的办法扶持。
(六)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允许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土地作价权可依法转让,但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七)投资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赠予和继承。
(八)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连续2年内不按规定投资开发,或连续2年内不从事生产开发,或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该土地使用权。
三、企业发展扶持政策
第四条各入驻企业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县财政视企业类型及生产发展情况分别给予相应的扶持鼓励。
-23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麻江县第五条凡从事第三产业,年提供地方税10-20万元的,由县财政按其所纳地方税额2.5%的标准鼓励纳税人;
年提供地方税20-30万元的,由县财政按其所纳地方税额3%的标准鼓励纳税人;
年提供地方税30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按其所纳地方税额4%的标准鼓励纳税人。
第六条凡在我县投资兴办生产经营企业,属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土地方面的规费外),一般按下限收取,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县人民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扶持。
第七条投资我县矿产资源加工的企业,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矿产资源探矿权、开采权,企业在具备安全设施且到矿管部门登记后即可试探,试探期间的行政规费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试探前,企业需向县有关部门缴纳一定的项目保证金。
试探后,根据技术资料显示可开采加工的,企业即到县招商部门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建厂手续,开工建厂投产一月内退回保证金,否则,不予退回保证金。
若技术资料显示确实不能建厂的可以退回保证金。
第八条以上扶持政策与国家、省、州相关政策相比较,从优执行。
四、服务保障政策
第九条对投资者兴办企业所需的电、水、通讯及原材料,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予以优先安排。
所需的流动资金和技术改造贷款,将根据国家信贷政策,积极与金融部门协调予以扶持。
第十条县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将向企业制发全年税费明白卡,凡未列入明白卡的税费项目,县内任何单位不得收取,企业有权拒交,并可向有关部门反映和投诉,有关部门必须及时调查处理和答复。
第十一条企业常住人口及家属在县内就医、就业、参军、子女入学、升学等方面一律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和同等权利,并履行同等义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我县城镇办理常住户口:
(一)在我县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25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黄平县黄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黄党发„202x‟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强招商引资,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2x‟1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2x‟19号)、《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x‟28号)、《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县辖区以外到我县投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国内外、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引资中介人。
第三条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州未禁止投资的领域及行业,一律对外开放和准入。
下列领域为本县鼓励外来投资的重点:
(一)高新技术、新能源、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产业;
(二)文化、旅游、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及相关产业;
(三)农业、林业、水利、矿产资源开发;
(四)商贸流通、交通运输;
(五)开发区、产业园区建设;
(六)民族医药、生物制药、机械电子、新型建材等产业。
第二章财税扶持政策
第四条凡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
-27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黄平县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用地,土地出让价可按不低于项目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第十二条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的工业、现代服务业,投资强度达100万元,土地出让价格在成本范围内给予提供;
投资规模在10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产业带动性强的工业、生产服务项目由县财政安排企业实际支付购地价款的80-100%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投资高新技术、交通、能源、水利、环保等重点工程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承担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兴办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所用的土地,符合划拔用地或协议出让土地目录的,可以采取行政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给。
集体土地价格参照工业用地最低价格标准与土地所有者协商。
第十三条利用原有厂房、场地、设备招商引资兴办企业且原企业土地是划拨的,可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土地。
收购现有企业全部资产、承担全部债权债务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前提下,原企业如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则新企业可在缴纳有关税费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如原企业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则应按照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以出让方式处臵企业的土地资产。
第十四条投资国家鼓励类产业或投资国家非禁止类产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投入在1500万元以上(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某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某地 招商引资 优惠政策 奖励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