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Word文档格式.docx
- 文档编号:18161979
- 上传时间:2022-12-13
- 格式:DOCX
- 页数:82
- 大小:31.72KB
最新的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Word文档格式.docx
《最新的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新的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Word文档格式.docx(8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2008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五号
全部条款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9年5月1日
第六号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
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
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11年12月31日
第五十二号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第十三~十六条、第十九~二十条、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第三十~三十四条、第三十六~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11月1日
第七十号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安环部
生产部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2001年10月27日
第六十二号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005年12月01日
第四十号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年10月1日
第七十四号
第四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十一条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国家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具体名录由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名录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五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漏失。
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12年7月1日
第五十四号
第十九条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
(一)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
(二)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
(三)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
(四)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
第二十条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
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成本相适应,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不得进行过度包装。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在经济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余热等自行回收利用或者转让给有条件的其他企业和个人利用。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法律责任
技术部
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
总经办
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011年3月1日
第三十九号
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08年4月1日
第七十七号
第三十七条 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
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七十四条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节 公共机构节能
1.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08年6月1日
第八十七号
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第四章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章 水污染事故处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000年9月1日
第三十三号
质检部
1.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1986年7月1日
第二十八号
1.1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
第三十一号
第四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3年9月1日
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章法律责任
1.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04年8月28日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1.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
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2010年4月1日
第二十三号
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7年3月1日
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七章法律责任
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5年4月1日
第三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007年6月1日
第六十号
1.25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年6月1日
第九号
1.26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
1.27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1.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004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
1.29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年11月1日
第六十九号
二、行政法规
2.1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年1月13日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397号
2.2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1986年4月5日
国发[1986]42号
2.3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5年11月24日
国务院安委办
安委办字[2005]48号
2.4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堂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5年3月9日
卫生部、建设部
国发[2004]23号
2.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2012年2月14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12〕14号
2.6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011年1月8日
国务院令第588号
2.7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1996年8月3日
国发(1996)31号
三、严格把关,坚决控制新污染
四、限期达标,加快治理老污染
五、采取有效措施,禁止转嫁废物污染
2.8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年4月21日
国务院令第302号
2.9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2011年1月1日
国务院令第586号
2.10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2011年5月3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安委〔2011〕4号
2.11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010年7月19日
国发〔2010〕23号
2.1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4年2月1日
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2.1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年11月29日
国务院令第253号
2.14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2002年12月1日
国务院令第364号
2.15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12年4月28日
国务院令第619号
2.16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2003年7月1日
国务院令第369号
第五条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截留、挤占或者挪用排污费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条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八条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条排污者使用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
排污者安装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应当依法定期进行校验。
第十四、十五、十六、二十一、二十二条
2.17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3号
2.18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2002年5月12日
国务院令第352号
2.19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549号
2.20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2003年5月9日
国务院令第376号
2.2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1年12月1日
国务院令第591号
2.22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002年9月1日
国务院令第351号
2.23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005年11月1日
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第五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外,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
但是,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除外。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二章生产、经营管理第三章 购买管理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经营部
2.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1987年12月3日
国发〔1987〕105号
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004年5月1日
国务院令第405号
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1995年12月27日
国务院令第190号
第三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
2.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1987年7月7日
国发[1987]31号
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120号
第二条
第十五条 《水土保持法》施行前已建或者在建并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负责治理。
因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可以交纳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防治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物价的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本单位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由于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水土流失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的种类、程度、时间和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并作出“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认定的,免予承担责任。
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2000年3月20日
国务院令第284号
第四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
企业事业单位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时,还应当写明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并写明理由。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予以批复;
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或者减少排污,并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经济损失、人员受害及应急措施等情况的初步报告;
事故查清后,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危害、采取的措施、处理结果以及事故潜在危害或者间接危害、社会影响、遗留问题和防范措施等情况的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文件。
三、部门规章
3.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2011年9月1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2号
3.2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
3.3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2012年3月1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
3.4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
3.5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1995年1月22日
劳动部
劳部发[1995]56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最新 适用 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 及其 要求 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