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经纪机构设立或变更审批项目办理规范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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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五、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六、许可依据:
1.《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AA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
2.AA省文化厅关于做好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承接工作的通知皖文市函〔2013〕28号;
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设立依据第7、9条
第七条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应当持许可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九条 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七、申报条件: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设立条件第6条;
第六条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八、申报材料: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条
第八条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五)资金证明。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增设演出经纪机构经营业务的,应当提交前款第
(一)、(四)项规定的文件
附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条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除了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二)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三)中国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提供有关文件;
(四)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
(五)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的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的主任应当由中方代表担任,并且中方代表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
第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经批准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的分支机构可以依法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但不得从事其他演出经营活动。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内地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第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二)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
(三)演出经纪机构在港、澳的合法开业证明;
(四)演出经纪机构章程、分支机构章程;
(五)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书及身份证明;
(六)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七)演出经纪机构的资金证明及向分支机构拨付经营资金的数额及期限证明;
(八)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内地设立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除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二)投资者的身份证明;
(三)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十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申请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大陆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依照《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营主体或者分支机构的,在取得文化部颁发的批准文件后,应当在90日内持批准文件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到文化部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二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审批培训用稿
所需申报材料:
1、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设立的目的、拟从事的艺术种类,人员机构的设置情况等);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副本(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4、公司章程(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5、主要从业人员简历;
6、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其必要附件,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及《企业注册资本入资专用存款帐户余额通知书》或银行询证函、进帐单等(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7、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资格证明由全国性的演出行业协会制定资格认定办法(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8、专职演出经纪人员与本企业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9、从事演出活动相关证明材料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2、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3、与内地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4、与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台湾地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除以上两款规定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内地投资者投资比例不低于51%,拥有经营主导权的证明;
(二)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主任为内地代表的证明,内地代表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的证明。
图2: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审批流程图
AA省营业性演出经纪机构审批表
机构名称
地址
机构名称
法定
代表人
负责人
地址
电话
邮编
经济性质
组建时间
注册资金
(万元)
从业人员数
主要从业人员登记
姓名
性别
职务
学历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码
经
营
范
围
主营
兼营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月日
受理
核准
登记
事项
单位
名称
经济
性质
类别
成立时间
注册资本(万元)
核定人员数
经营范围
主营
兼营
审核
人员
意见
签字年月日
领导
审批
签字(盖章)年月日
许可
证号
发证日期
填写说明:
1、经济类型。
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台资)”、“港商独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应当与工商注册登记一致。
2、住所。
住所指工商注册地址,应当与工商注册登记一致;
经营地址指办公场所的详细地址。
3、主要从业人员登记。
如主要从业人员较多,可按表中格式另备页面载明情况,并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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