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XX区新一届镇街领导班子成员培训班上的讲课稿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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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时期,党始终把反腐防变作为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不断增强党的战斗力、凝聚力,为夺取和巩固政权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他告诫全党,
改革开放之后,邓小平针对腐败易发多发的严峻形势,尖锐地指出:
“风气如果坏下去,经济搞成功又有什么意义”。
所以,这个时候,中央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反腐败工作。
在反腐败的过程中,改变了以往靠搞运动的做法,而是靠教育、靠制度来反腐败。
上世纪90年代,江泽民指出:
“腐败现象是侵入我们党和国家机关健康肌体的病毒。
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的党,葬送我们的人民政权,葬送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大业。
”也就是江泽民同志讲的腐败会“三个葬送”。
进入新世纪,胡锦涛同志强调:
“在和平建设时期,如果说有什么东西能够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的话,腐败就是很突出的一个。
”这话讲得非常到位。
所以,党的十七大第一次把反腐倡廉建设与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一起列为党的建设的五大建设。
也就是说,党的建设的“四大任务”变成了“五大任务”。
权威资料显示:
改革开放30年来,各地纪委查办的案件大概是300万件,处分的党员干部是350万人。
2011年6月22日,中央纪委副书记、新闻发言人吴玉良在中央外宣办新闻发布会,通报中国共产党90年来反腐倡廉建设等方面情况:
2010年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139621件,结案139482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46517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5373人。
这些情况说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非常重要,也非常紧迫。
如果从理论上概括一下,可以这么说:
第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需要。
我们党执政多年,时间越长,就越容易发生一些问题,容易脱离群众,容易滋生腐败。
“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邓小平同志所讲的:
“中国要出问题,还是出在共产党内部”。
“关键是我们共产党内部要搞好”。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深刻认识到,如果不抓党风廉政建设,不抓反腐败斗争,那就非常危险,党的执政地位就难以巩固。
第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巩固党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的需要。
党风不正和腐败现象,归根到底都是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破坏我们党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
党的阶级基础是工人阶级和工农联盟,群众基础就是最广大人民群众。
如果一个党员干部损害人民群众利益,老百姓见到他就跑、就恨,甚至在背后对他咬牙切齿,这样的党员干部就是在破坏党的阶级基础,损害党的群众基础。
第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也是保护干部的需要。
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就是要以干部为本。
关心干部、爱护干部、保护干部,这是我们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党员领导干部手中都有一些或大或小的权力,都面临着权为民所用,还是权为己所谋的双重考验。
党风廉政建设是对干部最大的保护,最真诚的关怀。
早点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和给予纪律处分,都是对干部的一种关心和爱护,使他们不要在错误道路上越走越远,不至于走到不可挽回的地步。
这样做有利于严肃党的纪律,有利于打击极少数顽固不化的腐败分子,有利于教育和挽救犯错误的干部,有利于支持和保护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的干部,充分体现组织上对干部的关心和爱护。
所以,不论是从整个党还是从党员干部个人的角度是说,我们都要毫不动摇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都是非常重要的。
二、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举措
我们党从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状况及党员队伍的实际出发,认真总结党执政62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党的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对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新政策法规。
下面,我们来一一解读一下这几部政策法规。
(一)《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
1997年中共中央纪委出台了一个《廉政准则(试行)》,2010年4月,这个《廉政准则》“转正”了。
从1997年到2010年时隔13年,《廉政准则》里的“不准”从“30个”到“52个”。
这至少说明了当今反腐败斗争形势的严峻。
《廉政准则》发布后,一些同志对准则的一些规定所涉及的问题比较关注,在有些问题上还有不清晰的认识。
下面,我主要就收受他人财物问题,以交易或者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问题,经商办企业问题,买卖股票问题,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等限制问题,谈谈领导干部如何规范廉洁从政行为
1、关于收受他人财物问题。
违反规定收受他人财物,是最典型、最直接的以权谋私行为,危害大、影响坏,我们党历来坚决禁止。
因此,《廉政准则》把这项要求摆在第一章第一条第
(一)项的位置,以凸显其重要性。
根据该项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它与《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受贿行为的重要区别,就是没有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前提要件。
也就是说,党员领导干部只要收受了“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不论是否为对方谋取利益,都不影响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一条第
(二)项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第(三)项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是对第
(一)项规定的补充,在第
(一)项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领导干部不准接受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政策界限。
2、关于以交易或者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问题。
根据《廉政准则》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所谓“以交易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主要是指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或者以高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方式买卖房屋、汽车、古玩字画等贵重物品。
“以委托理财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主要指以委托他人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这些行为,都是近年来查办案件工作中发现的新的权钱交易形式。
从性质上讲,该项规定与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不准收受他人财物在性质上是一致的。
之所以把这些内容单列一项,主要是考虑到这些行为与直接收受财物,表现形式和行为过程有所不同,单独列出来能够使政策界限更加具体、明确。
3、关于经商办企业问题。
根据《廉政准则》第二条第
(一)、
(二)项的规定,在这个问题上有两条政策界限:
一是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根据这项要求,领导干部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以独资、合资、合股、合伙等方式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以承包、租赁、委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
这项要求在试行准则基础上增加了“借他人名义”,主要就是为了解决实践中一些领导干部规避法规规定,不以自己名义,而用亲朋好友名义经商办企业的问题。
二是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种是党政机关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禁令,购买、拥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者证券。
这本身就是违纪行为;
另一种是从企业、事业单位选拔、调任或者招考来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原来合法拥有的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者证券,应当在任职前或者组织规定的期限内妥善处理掉,不能继续持有。
4、关于买卖股票问题。
根据《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三)项和《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的规定,党员领导干部除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等国家法律以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明确禁止的以外,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但是,在买卖股票和进行证券投资时,仍然有严格限制,比如:
不准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
不准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的建议;
不准买卖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不准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等。
5、关于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的限制问题。
根据《廉政准则》第五条第(七)、(八)项的规定,这方面有两条限制,一是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
其中,对于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的具体限制,在中央纪委制定的《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制定的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适用于地方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通知》和《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试行)》中有明确规定。
二是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该项要求实质上与第
(一)项要求是一致的,不同之处仅在于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地不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
(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1998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2010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重新修订颁布施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新颁布的《规定》与原《规定》相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创新。
一是全面贯彻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思想。
修订后的《规定》在总则中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作为《规定》的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突出党风廉政建设要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二是充实完善了责任内容。
修订后的《规定》在原《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的精神,结合实际,增加了三个方面的责任内容:
第一,增加了责任分解的内容,要求各级党委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使责任制落到实处。
第二,增加了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内容,要求各级党委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第三,增加了加强作风建设的内容,要求各级党委认真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通过修改,使责任内容紧紧围绕教育、监督、制度、改革、纠风、惩处六个主要方面展开,更加符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要求。
三是充实完善了检查考核与监督的措施。
修订后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检查考核与监督的制度和措施。
主要包括:
第一,增加了对检查考核的总体要求,要求党委(党组)要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
第二,增加了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责任制执行情况、加强巡视监督等监督措施。
第三,增加了建立社会评价机制的要求,明确了党风廉政建设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具体形式。
四是充实完善了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
修订后的《规定》重新归纳列举了应当实施责任追究的七种具体情形,这些追究情形的设定,重点突出了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领导责任的追究。
五是充实完善了责任追究方式。
修订后的《规定》明确了对领导班子的三种责任追究方式,解决了原《规定》只有领导班子责任内容,没有相对应的责任追究方式的问题。
同时,还充实了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方式,并规定各种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加大了惩处力度。
六是充实完善了责任追究的办理程序、时效和影响期以及再追究程序。
修订后的《规定》明确,需要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追究责任的,由有关机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并按照追究方式的不同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调查主体和处理程序。
这样就解决了原《规定》责任追究的主体和程序不明确的问题,有利于责任追究的实施。
修订后的《规定》还增加了责任追究的时效和影响期。
同时,增加了再追究程序,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下级党委、政府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纠正。
七是充实完善了责任追究的从重、从轻情节和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划分。
责任追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直接关系到追究的力度和效果。
为此,修订后的《规定》增加了责任追究的从重、从轻情节和责任划分标准,同时,完善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划分,进一步增强了责任追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体现了权责一致,赏罚分明。
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理解和认真贯彻执行《规定》,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履行自身职责,推动形成反腐倡廉的强大合力,不断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局面。
(三)《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1997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实施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办发[1997]3号)。
2006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06]30号)。
随着新时期党建工作和反腐倡廉建设的不断深入,《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亟待修订。
2009年9月,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
“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
”2010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与2006年颁布实施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相比,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按照四中全会的要求,把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列入报告内容。
同时,《规定》仍以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为主,除住房和投资以外,不涉及其他财产事项。
二是将收入申报制度与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合并,并相应修改了报告主体的范围,吸收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以下简称《收入申报的规定》)的有关内容。
主要考虑是,纳入收入申报制度可以增强报告制度的系统性和科学性,便于统一组织实施。
而且,《收入申报的规定》中有些内容已不符合当前实际情况,有必要进行修改完善。
《收入申报的规定》的适用对象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包括非党员领导干部,为了保持二者适用对象上的一贯性,《规定》将非党员领导干部纳入了报告主体范围。
三是进一步完善了报告程序,明确了查阅和调查核实报告材料的条件、主体和审批程序,在制度设计上妥善处理了对领导干部的关心爱护和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之间的关系,指导性、针对性和操作性都很强。
科级干部是否纳入报告主体范围,由各省(区、市)党委、政府决定
三、腐败现象产生的原因及镇(街)领导班子成员如何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纪委近年来新修订出台了几部重大的法律法规,目的就是预防和惩治腐败,那什么是腐败?
腐败现象产生的原因有哪些,下面,我们来探讨一下
腐败现象产生的原因特别复杂,现在有个流行的词汇叫“权力寻租”,其实就是谁都明白的“权钱交易”,目前,关于腐败现象产生的根源,国内理论界和学术界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有什么观点呢?
我查了大量的资料,归纳了一下,主要有这样几种:
1、从主体上寻找根源,即主体根源论,这主要有:
(1)人性说。
它将腐败归结于人类本性或个人品质的缺陷,认为腐败的产生在于人类贪得无厌、趋乐避苦、自私自利的本性,或个人贪图享乐的恶劣品质。
所以,就经常出现“人为财死,鸟为食亡”的现象。
(2)需要说。
它将腐败视为因满足个人或团体需要所采取的非规范的行为方式,认为在物质财富匮乏的状况下最容易发生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故而腐败的过程便是满足个人或团体需要的过程。
比较有代表性的说法是“利益驱动说”和“利益补偿说”。
有“利益驱动”心理的人,就会出现“鱼见食儿不见钩”的现象,只看到鱼钩上的饵料,就看不到、想不到饵料中蕴藏着危险。
“利益补偿说”这种观点认为,现在,国家干部收入水平的相对下降了,强烈的失落感、不公平感和相对的剥夺感在干部阶层中广泛产生。
对于收入水平下降,又无正当补充来源的许多干部来说,在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同时“收取”一些费用,乃是一种自发的非正规“自我补偿”行为;
尤其是面对那些靠政策优惠或政策漏洞、“不三不四发大财”的服务对象,简直就有一些“讨回公道”的含义。
这种腐败现象是收入过低状况在干部阶层中引起的一种恶性反应,是对“社会分配不公”的扭曲的利益补偿行为,并由此引出了“逼良为娼”的说法和对“高薪养廉”的呼吁。
(3)道德说。
将腐败现象的发生看作个体贪婪邪恶的追求能力与道德标准选择结合的结果,认为公职权力行为的腐败是社会道德规范的蜕变。
2、从客体上寻找根源,即环境根源论,力图从腐败存在的客观环境方面寻找产生腐败行为原因的理论。
比较典型的说法有:
(1)社会历史根源论。
我国现阶段的腐败现象不可避免地带有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历史和一百多年半封建半殖民地历史的胎记,具有遗传的劣根性。
比如,“剥削根源论”。
认为,腐败在本质上是剥削制度、剥削阶级的产物,剥削阶级的腐朽思想影响的存在是腐败的思想基础。
(2)经济体制根源论。
认为,是市场经济体制造成的,或者说是新旧体制同时运转造成的。
(3)政治体制根源论。
认为,我国现阶段出现的腐败现象,主要根源是政体上存在一些弊端。
有的人认为是“执政党自身问题”,认为腐败的原因与执政党的自身建设存在的问题有着密切的联系。
比如,党内存在着“一手软、一手硬”、“一阵紧、一阵松”的偏差;
党内存在的治党不严、执纪不严、打击不力、以纪代刑、以罚代刑的现象,致使腐败分子有恃无恐、肆无忌惮。
3、主客体综合因素根源论。
综合因素根源论认为,腐败产生的根源是多方面的,有主体也有客体的,是主体、环境和客体合力作用的结果。
我比较赞同这种观点,造成腐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所以,我想从内外两方面的原因去分析。
(一)从内因上讲
一是个别党员干部思想品质差。
实际上我们党执政这么多年,这个问题比较严重。
很多人为什么入党?
为什么要当干部?
过去很多人大多不说,当然现在很多也不说,谈的时候都冠冕堂皇,说为党的事业奋斗,为现代化而努力。
但是有的人很直白,说“当官不发财,请我都不来。
”“我干吗来当这个官受这个累,受这个气啊?
我就是来挣钱的。
”所以,从这一点上看,为什么很多干部不能够忠于职守,要滥用权力呢?
因为他本来就不是一个真正的共产党员,而是混进来捞取好处的人。
这样的人出问题非常自然、非常正常,他不出问题就怪了。
这就要求我们在党员把关的时候,在使用干部把关的时候,要特别注意他的思想品质问题。
二是一些人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权力观发生蜕变。
有很多党员干部并不是开始入党的时候、当干部的时候想法就那么恶劣,开始还是不错的,还有点什么理想和志向,但是后来在权力的腐蚀下发生了变化,特别是世界观、人生观、权力观、价值观发生了变化。
比如,黑龙江原政协主席韩桂芝,她原来开始当干部的时候也是比较好的,在大兴安岭几个岗位上都还不错,后来慢慢的,她的理想信念发生动摇了,原来是非常信共产主义,信社会主义的,后来信佛了。
在她的家里面,专门腾出一个房间来供佛,平时烧香磕头,逢年过节还摆上供品,一日三拜。
后来在查封她家里的时候,发现她在一尊观音菩萨像后面贴了两个条幅,上联是“佛德我升大官”,下联是“官大升我德佛”。
什么意思呢?
就是说,佛保佑我升大官,我升官以后感谢佛的恩德。
2003年底组织上在调查她的时候,她每天烧香拜佛,非常勤,就希望能够保佑她平安。
2003年除夕的时候,她的儿子被“两规”了,目的对她也是个警示和教育,她也知道。
在这种情况下,她采取的是什么对策?
她既不是想老老实实向组织交代问题,也不是想怎么着。
她第一件事决定大年初一到五台山去拜佛,让秘书去买两张机票。
这就说明她在关键时刻想的还是靠佛来保佑自己。
后来被“双规”之后,她大发雷霆,说“佛啊,我天天给你烧香磕头,供奉你们,你们却不保佑我平安!
”后来盛怒之下,把泥佛和瓷佛都打碎了,但是她保留了金佛,金佛也砸不碎,她觉得可能金佛以后还有点用吧。
三是有一些人原本就有的性格弱点和缺陷没有得到克服。
比如说,黑龙江原政协主席韩桂芝很爱虚荣,江西省原副省长,省人大代表胡长清爱占小便宜。
所以在没有监督的作用下,这些弱点就得以无限放大。
韩桂芝不是爱虚荣嘛,别人送礼,说好话,她非常高兴,但是她基本上不索贿,觉得索贿丢人。
胡长清因为爱占小便宜,很贪婪,就千方百计受贿索贿。
他当着那些大老板说“你们别想不开,给我送点钱,我现在当副省长,等我以后当更大的官,对你们有好处。
”
四是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上发生了问题。
对一个人来说,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是决定一切的。
如果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不对头,行为方式也就会发生错误。
有些干部就没有这种清醒的思维方式,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抱着侥幸的心里,以权谋私,一旦东窗事发,就后悔不及。
所有的贪官,进了监狱之后,没有一个不后悔的。
他进来以后,仔细想一想,认真算一算,三个字:
“不合算”。
现在有领导职务的,可以什么都不愁,都方便,但是因腐败被查了,什么都没有了,很多还是家破人亡,自己遗臭万年。
有些人在思维方式上,在思想观念上,就搞不清这个事,算不开这个帐。
实际上,这一点古人看得很清楚,像清代有个学者叫赵翼,他总结历代行贿受贿现象之后得出一个结论,叫“贿随权集”,就是说行贿总是围绕权力来进行的。
人家为什么给你送钱呢?
不是看你这个人好,而是看中你手中的权力,你能帮他办事,就是用你的权力来给他办事,实际上是给人家效力。
中纪委有一个领导说,从办案过程中他看到一些分子的心里变化情况。
第一阶段是心理不平衡。
同样是为国家做事,有的人收入很高,比如,银行、烟草、电力、移动等系统同级的领导干部年薪少则几十万,多则上百万。
或是看到其他当官也在捞,而且居然还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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