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德医风管理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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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提升医务人员整体素质,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业不正之风,不断提高医德医风的群众满意率,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
二、考评范围
全院各级各类医师、护士及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统称医务人员。
三、考评内容
㈠基本标准(基础分80分)
1、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10分)
⑴加强政治理论和职业道德学习,树立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大力弘扬白求恩精神。
(5分)
⑵增强工作责任心,热爱本职工作,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2、尊重患者的权利,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
⑴对患者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贫富都平等对待,不得歧视。
⑵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
(3分)
3、文明礼貌,优质服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⑴关心、体贴患者,做到热心、耐心、爱心、细心。
⑵着装整齐,举止端庄,服务用语文明规范,服务态度好,无“生、冷、硬、顶、推、拖”现象。
⑶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和沟通,自觉接受监督,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2分)
4、遵纪守法,廉洁行医。
(15分)
⑴严格遵守卫生法律法规、卫生行政规章制度和医学伦理道德,严格执行各项医疗护理等工作制度及本院的规章制度,坚持依法执业,廉洁行医,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⑵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收受、不索要患者及其亲友的财物。
⑶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不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给予的财物、回扣以及其他不正当利益,不以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和/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等为由,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
⑷不开具虚假医学证明,不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隐匿、伪造或违反规定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⑸不违反规定外出行医,不违反规定鉴定胎儿性别。
5、因病施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⑴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用药指南,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⑵认真落实有关控制医药费用的制度和措施。
⑶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不多收、乱收和私自收取费用。
6、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和谐共事。
⑴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等医疗活动。
⑵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取长补短,共同进步。
7、严谨求实,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⑴积极参加在职培训,刻苦钻研业务技术,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⑵增强责任意识,防范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
㈡、当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其医德医风考评结果直接认定为较差:
⑴、医疗服务态度恶劣,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影响单位形象者;
⑵、因工作不认真造成医疗事故,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当事人;
⑶、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活动者;
⑷、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者;
⑸、在医疗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者;
⑹、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者;
⑺、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医院和卫生行政部门调遣者;
⑻、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道德的情形;
⑼、其他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分者。
四、考评方法及步骤
1、个人自评:
被考评的医务人员对照考评的内容和标准,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表现,实事求是地进行总结和自我评价。
2、科室初评:
各科室成立考评小组,在医务人员自我评价的基础上,以科室为单位,由科室考评小组根据每个人日常的医德医风行为进行评价。
3、医院总评:
由医院的医德医风考评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根据个人自评、科室初评的结果,以日常检查、问卷调查、患者反映、投诉举报、表扬奖励等记录反映出来的具体情况作为主要参考依据,对每个医务人员进行评价,作出医德医风考评结论,填写综合评语。
五、医德医风考评结果及其应用
㈠医德医风考评结果分为四个等级:
优秀、良好、一般、较差。
评分与等级对应:
优秀:
90分以上;
良好:
80—89分;
一般:
70—79分;
较差:
69分以下。
㈡医德医风考评要严格坚持标准,被确定为优秀等级的人数,
一般掌握在本单位考评总人数的10%,最多不超过15%。
㈢考评结果将在院内公开栏或内部局域网进行公示,作为应聘、评先的首要条件,并按下列条件确定:
1、岗位聘用、评先评优的人选和任职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必须在医德医风考评等次为“优秀”及“良好”的人员中产生。
2、医德医风考评等次确定为“一般”的人员,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
3、医德医风考评等次确定为“较差”的人员,其任职年度考核等次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4、工作要求
各科室要充分认识医德医风考评制度对于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重要意义,将此项工作与日常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奖惩制度
一、设立委屈奖,确因病人或家属无理取闹、打骂医护人员的,医院给予委屈奖100—200元/次;
二、对收到锦旗、感谢信、退还或上交医院红包及献爱心、捐助困难病人的好人好事的给予50—200元不等的奖励;
三、对医务人员在年内病人调查问卷中反映集中、评价较高者,将推荐年终评优评先条件之一;
四、因服务态度、医德医风方面的问题而受到病人投诉并给医院造成一定影响的,经查实,扣发科室部分及当事人当月奖金。
并进行医德医风培训,写出保证书,否则再次发生给予辞退处理。
五、经查实,行政后勤人员和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和其他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暗示收受红包、“回扣”、宴请、有价证券及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等《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规定》内容,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对无故违反劳动纪律、未挂胸牌服务或胸牌不规范、衣帽不整洁者,违反言行规范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
(一)管理人员。
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医师。
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员。
(三)护士。
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四)药学技术人员。
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
(五)医技人员。
指医疗机构内除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之外从事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六)其他人员。
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物资、总务、设备、科研、教学、信息、统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
第三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基本行为规范,又要遵守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
第二章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第四条以人为本,践行宗旨。
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五条遵纪守法,依法执业。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尊重患者,关爱生命。
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
第七条优质服务,医患和谐。
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积极带头控烟,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八条廉洁自律,恪守医德。
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
不骗取、套取基本医疗保障资金或为他人骗取、套取提供便利;
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
第九条严谨求实,精益求精。
热爱学习,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专业素养,诚实守信,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条爱岗敬业,团结协作。
忠诚职业,尽职尽责,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和谐共事。
第十一条乐于奉献,热心公益。
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活动,主动开展公众健康教育。
第三章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加强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与时俱进,创新进取,努力提升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努力提高管理能力,依法承担管理责任,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服务临床一线。
第十四条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正确行使权力,遵守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作用,推进院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尊重员工民主权利。
第十五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人事招录、评审、聘任制度,不在人事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各项内控制度,加强财物管理,合理调配资源,遵守国家采购政策,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和基本建设等工作。
第十七条加强医疗、护理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医疗风险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尊重人才,鼓励公平竞争和学术创新,建立完善科学的人员考核、激励、惩戒制度,不从事或包庇学术造假等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恪尽职守,勤勉高效,严格自律,发挥表率作用。
第四章医师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遵循医学科学规律,不断更新医学理念和知识,保证医疗技术应用的科学性、合理性。
第二十一条规范行医,严格遵循临床诊疗和技术规范,使用适宜诊疗技术和药物,因病施治,合理医疗,不隐瞒、误导或夸大病情,不过度医疗。
第二十二条学习掌握人文医学知识,提高人文素质,对患者实行人文关怀,真诚、耐心与患者沟通。
第二十三条认真执行医疗文书书写与管理制度,规范书写、妥善保存病历材料,不隐匿、伪造或违规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违规签署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依法履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传染病疫情、药品不良反应、食源性疾病和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等法定报告职责。
第二十五条认真履行医师职责,积极救治,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增强责任安全意识,努力防范和控制医疗责任差错事件。
第二十六条严格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和单位内部规定的医师执业等级权限,不违规临床应用新的医疗技术。
第二十七条严格遵守药物和医疗技术临床试验有关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充分保障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权。
第五章护士行为规范
第二十八条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综合素质,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注重沟通,体现人文关怀,维护患者的健康权益。
第二十九条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正确执行临床护理实践和护理技术规范,全面履行医学照顾、病情观察、协助诊疗、心理支持、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等护理职责,为患者提供安全优质的护理服务。
第三十条工作严谨、慎独,对执业行为负责。
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立即通知医师;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及时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第三十一条严格执行医嘱,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应及时与医师沟通或按规定报告。
第三十二条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完整规范书写病历,认真管理,不伪造、隐匿或违规涂改、销毁病历。
第六章药学技术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十三条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科学指导合理用药,保障用药安全、有效。
第三十四条认真履行处方调剂职责,坚持查对制度,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不对处方所列药品擅自更改或代用。
第三十五条严格履行处方合法性和用药适宜性审核职责。
对用药不适宜的处方,及时告知处方医师确认或者重新开具;
对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的,拒绝调剂。
第三十六条协同医师做好药物使用遴选和患者用药适应症、使用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和使用方法的解释说明,详尽解答用药疑问。
第三十七条严格执行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规定,不私自销售、使用非正常途径采购的药品,不违规为商业目的统方。
第三十八条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自觉执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第七章医技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十九条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临床诊疗,实施人文关怀,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
第四十条爱护仪器设备,遵守各类操作规范,发现患者的检查项目不符合医学常规的,应及时与医师沟通。
第四十一条正确运用医学术语,及时、准确出具检查、检验报告,提高准确率,不谎报数据,不伪造报告。
发现检查检验结果达到危急值时,应及时提示医师注意。
第四十二条指导和帮助患者配合检查,耐心帮助患者查询结果,对接触传染性物质或放射性物质的相关人员,进行告知并给予必要的防护。
第四十三条合理采集、使用、保护、处置标本,不违规买卖标本,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章其他人员行为规范
第四十四条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增强为临床服务的意识,保障医疗机构正常运营。
第四十五条刻苦学习,钻研技术,熟练掌握本职业务技能,认真执行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
第四十六条严格执行财务、物资、采购等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设备和物资的计划、采购、保管、报废等工作,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第四十七条严格执行临床教学、科研有关管理规定,保证患者医疗安全和合法权益,指导实习及进修人员严格遵守服务范围,不越权越级行医。
第四十八条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处理规定,不随意丢弃、倾倒、堆放、使用、买卖医疗废物。
第四十九条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制度,加强医院信息系统药品、高值耗材统计功能管理,不随意泄露、买卖医学信息。
第五十条勤俭节约,爱护公物,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保持医疗机构环境卫生,为患者提供安全整洁、舒适便捷、秩序良好的就医环境。
第九章实施与监督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行政领导班子负责本规范的贯彻实施。
主要责任人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范,同时抓好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协助行政领导班子抓好本规范的落实,纪检监察纠风部门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贯彻执行本规范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医疗卫生有关行业组织应结合自身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本规范的贯彻实施,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和执行本规范的情况,应列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和医务人员年度考核、医德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务人员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规范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
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
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规范适用于经注册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乡村医生。
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内的实习人员、进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尚未进行执业注册的人员和外包服务人员等,根据其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的工作性质和职业类别,参照相应人员分类执行本规范。
第五十九条本规范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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