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征求意见稿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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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依法关闭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九)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
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制度;
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和成果转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推广运用信息化等手段,提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
(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建设,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建立基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配备适应抢险救援实际需要的装备,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指挥平台和高效运转的预警、联动机制,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一)及时统计和上报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调查,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依法依规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十二)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监督举报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对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十三)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区政府安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在区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研究提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
(三)分析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审定和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指导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实施相关考核工作。
(五)协调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三、区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共同职责
(一)认真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有关规定,将安全生产工作与经济发展、行业(领域)管理的有关工作协调一致,同时计划、安排、布置、检查和总结。
(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困难和问题,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时组织、指导、督促、协调有关单位消除所涉及行业领域的安全隐患。
(三)按照区政府要求,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落实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有关责任追究。
(四)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演练;
加强部门间的应急协同联动,充分利用有效资源,及时妥善处置安全生产突发事件。
(五)积极参加安全生产重大活动,组织实施和完成区政府及其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综合目标任务,严格管理和考核。
(六)负责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系统内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七)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和承办区政府及安委会以及相关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事项。
四、区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
(一)区发展改革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对无相关手续的项目不予立项和给予其他支持。
3.建立安全生产行政事业收费和评价、检测检验等社会中介服务与收费价格管理制度。
4.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煤炭行业结构调整、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利用工作,协同推进淘汰煤炭落后产能、优化煤炭结构、煤炭产业升级和煤矿整合兼并重组工作。
(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1.负责所管理的煤炭、成品油、电子信息产品制造、重大技术装备、机械、冶金、建材、化工、医药、轻工、纺织、机电、通信等行业(系统)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具体办法的制定、指导和实施,督促企业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负责将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手续作为办理相关项目核准、备案、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充分利用好各种专项经费,保障安全技术措施的有效落实;
支持先进工艺技术,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
3.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
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纳入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支持范畴。
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供业务指导。
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高危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4.依法查处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的非法经营点;
在职能范围内组织、配合查处其他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三)区教育局。
1.按照《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履行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的主导责任。
2.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拟定学校安全工作的有关
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
3.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
4.督促、指导各类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避险演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5.在职责范围内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检查,组织、协调、督促消除安全隐患;
负责组织直属学校、单位和教育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6.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
7.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学生校外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
(四)区科技局。
1.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安全生产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以及安全生产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3.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使其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研开发的重要力量。
(五)区公安分局。
1.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运输证、剧毒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划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监督检查运输企业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按规定安装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并对相应持证单位及个人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及其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烟花爆竹日常监督管理,依法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准购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道路运输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打击无证运输、买卖、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行为;
负责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
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追缴及相应案件的查处。
3.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并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4.在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过程中,运用相关职能和手段,配合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武警宜宾市翠屏区消防大队:
1.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组织制订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社会消防力量的培训;
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有关建设工程消防施工的监督管理,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以及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六)区监察局。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各乡镇、街道及区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督促、协调、指导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2.参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负责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有关行政责任追究工作,监督检查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七)区民政局。
1.负责殡葬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配合公安、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打击违法兴建殡葬设施。
2.负责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福利院、敬老院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农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协助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临时性救助工作。
(八)区司法局。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普及纳入公民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2.督促、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法律援助工作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法律服务。
(九)区财政局。
1.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为包括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在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支持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建设。
2.加大对公共安全的投入力度,为完善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和及时消除公共安全隐患提供必要经费保障。
(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2.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发证工作,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3.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签订劳动合同中是否具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
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
4.指导、监督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政策,建立工伤保险安保互动机制。
在职责范围内,指导、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做好职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5.加强安全生产职业技能人才培养,指导、监督各级各类技
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6.在职能范围内,建立安全生产工作激励保障制度,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风险高、工作量大等特点,对安全生产专业人才、专门工作人员建立相应使用、劳动保障等有效激励机制。
(十一)区国土资源分局。
1.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安全部分的审查意见作为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前置条件之一。
探矿人的勘查项目必须由具有安全生产资质的地勘单位承担。
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查处无证采矿、以采代探、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
2.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对因安全、环保等不合格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
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或者到期未延续的矿山企业,及时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十二)区环境保护局。
1.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及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2.负责监管危险废物的处置;
负责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现场应急监管、应急监测和相关处置工作。
3.负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组
织实施。
(十三)区住房城乡规建局。
1.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严格执行城乡规划、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国家标准、规范,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强制性规定,依法保障安全生产的措施作为核发施工许可的重要条件。
2.负责制定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并监督执行,对房屋建筑施工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3.负责对房屋建筑施工场地用施工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十四)区交通运输局。
1.依法对客运码头、渡口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负责道路营业性客、货运输安全生产源头监督管理工作。
对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条件、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进行审查。
在政府的领导下,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客运,负责汽车客运站(场、点)源头安全监督工作。
3.负责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
4.负责道路、水运交通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负责道路安全防护栏和道路指示标牌的建设,消除事故隐患;
强化公路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的安全保障。
负责检查、指导、督促公路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
5.负责监督管理有关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通航水域运输企业和港口作业安全生产工作。
6.按规定负责组织、督促、指导本行业内企业依法依规开展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区海事处:
负责所辖通航水域从事客、货运输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加强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
维护通航水域通航秩序;
对所辖区域内从事水上交通的客、货运输船舶进行登记、检验;
负责组织从事客货运输船员考试发证工作;
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依法查处水上交通违法行为;
负责所辖通航水域运输企业和港口作业安全管理工作。
审核转报危险化学品水运企业办理水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十五)区水务局。
1.负责水利工程设施、河道及其岸线、渔业生产的安全监督管理,对管辖的水库(水电站)、河道(湖泊)、堤防、水闸、渠道进行安全监控和事故防范工作。
2.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水利系统管理的水电站、县域电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
指导渔业船员培训、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工作。
4.负责河道挖沙采石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破坏航道的作业行为依法进行打击和取缔。
(十六)区农牧局。
严格依法对具有农业部和省级农机主管部门鉴定推广证书并列入监管目录的各类型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注册登记、牌证核发和安全技术检验及驾驶员(操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审验、安全教育、安全执法检查、事故处理等进行监督管理。
(十七)区林业园林局。
负责所属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在植树造林、森林管护、林木采伐、林区建设等作业生产中的安全管理。
(十八)区商务局。
1.负责商贸流通行业领域安全管理职能;
协助指导商贸流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流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2.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十九)区文广局。
1.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采取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工作;
组织落实政府及其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
2.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3.负责文广系统直属单位的安全管理,组织开展文物收藏单位、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剧院(场)等公共文化单位的安全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负责直属文艺演出单位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4.配合公安消防、安全监管等部门开展对网吧、歌舞厅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检查、指导及专项整治工作,在职责范围内,对不符合安全基本要求的场所,依法暂扣或吊销有关经营许可资格资质。
(二十)区卫生局。
1.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诊疗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2.参与组织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援。
3.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
4.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二十一)区工商局。
1.按照行政许可的规定,坚持“先证后照”的原则,负责在企业登记时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前置审批要件依法进行审查。
对取证后涉及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等内容的,要先变更营业执照,后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取证后涉及变更生产、经营范围、企业住所或地址的,按照“先证后照”的原则,对未取得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审批或许可的,不予登记或年检。
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作为整顿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纳入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配合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品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活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
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4.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督促市场开办者加强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十二)区质监分局。
1.负责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
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等安全监察,强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等源头管理。
2.负责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查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的违法行为。
3.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和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检查,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严格行政许可,加强证后监管。
4.负责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和重点监控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治。
5.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监督工作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十三)区安全监督局(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1.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
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推广示范工作。
2.负责组织调查、研究辖区安全生产情况,提出安全生产工作重大措施建议;
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
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工作。
3.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的安全生产工作;
负责对各乡镇、街道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并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组织辖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4.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监督、指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监督管理,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对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5.负责综合监督、检查、指导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及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组织、指导和协调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6.承办区政府安委会的会议和重要活动;
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承办区政府和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二十四)区旅游局。
负责旅行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指导、督促旅游景区和星级饭店落实有关安全制度的措施;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其他旅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五)区政府法制办。
1.负责本级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方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2.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
(二十六)区委编办。
1.负责审查、修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以及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编制的内容。
2.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涉及的编制和职能问题。
3.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意见,研究提出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十七)区粮食局。
负责全区国有粮食企业、储备粮及储粮化学药剂的安全监督管理。
督促检查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负责原粮安全监管;
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加强储粮化学药剂和设施设备安全管理。
(二十八)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1.负责对餐饮服务环节、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防范餐饮服务环节、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指导食品消费环节、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督促餐饮服务环节、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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