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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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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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及管理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范围】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及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定义】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相应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对公路水运工程所涉及材料、制品、实体等的有关技术参数进行的试验、检测、监测等。
本办法所称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和能力,并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基本原则】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循诚信、科学、客观、严谨、可靠的原则。
第五条【禁止数据造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报告,不得篡改和伪造试验检测数据报告。
第六条【分级管理】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试验检测的监督管理。
有关工作由全国性行业组织或专业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运行保障】检测机构应遵守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准则,加强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持续改进技术和管理能力,不断提升试验检测技术服务水平。
第二十一条【检测人员能力水平】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是对检测人员试验检测能力水平的证明。
职业资格分为试验检测师和助理试验检测师。
第二十二条【不得重复任职】检测人员应当受聘并登记在其从业单位,且不得以试验检测师或助理试验检测师名义同时受聘或登记于两个(含)以上单位。
第二十三条【从业原则】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应当严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和规程等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对试验检测数据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人员权利】检测人员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明示或暗示的对试验检测数据报告的篡改和伪造要求,有权拒绝在未达到试验条件或相应职业健康安全条件的环境中进行试验检测工作。
第三章 试验检测工作
第二十五条【数据报告的效力】检测机构在《等级证书》注明的项目(参数)范围内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报告,可以作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控制、质量评定、工程验收、技术状况评价、事故调查、投诉处理等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合同管理】检测机构应依据委托合同承担试验检测业务,不得转包、违规分包,不得低于成本价、签订阴阳合同或假合同。
不得以承包经营等方式以个人名义或变相以个人名义承担试验检测工作。
第二十七条【授权要求】检测机构可根据合同委托,在工程现场设立工地试验室或派驻检测组等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并应书面授权,明确负责人、授权参数、授权时限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不得同时委托】检测机构在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同一标段中不得同时接受业主、监理、施工单位任何两方(含)以上的试验检测委托。
第二十九条【施工自检】施工企业应在施工现场自行或委托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开展只为自身合同段服务的试验检测工作,加强对施工质量安全的控制。
工地试验室应建立试验检测项目台帐,应及时向施工项目部相关负责人报告检测工作中发现的不合格或异常品(项),其开展的试验检测工作应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试验检测标准化管理要求。
第三十条【基本要求】施工企业应加强对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并对试验检测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监督职责】实施工程监督的质监机构应当对在工程上开展的试验检测工作进行监督,并应备案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及检测人员的信息。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基本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试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依法主动公开有关试验检测管理信息,加强对试验检测及管理行为的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诚信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试验检测信用管理体系,完善试验检测诚信档案,加强对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及检测工作的监管,维护试验检测市场秩序。
第三十四条【检查原则和要求】试验检测监督检查应当遵循随机抽取检测对象和随机选派检查专家的原则。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质监机构应建立和完善检测机构和检查专家数据库。
第三十五条【监督检查内容】试验检测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度贯彻落实的情况;
(二)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试验检测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履约能力;
(三)试验检测数据报告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
(四)使用《等级证书》的规范性,有无转包、违规分包、超范围承揽业务和涂改、出借或借用《等级证书》等行为;
(五)使用检测人员证书的规范性,有无伪造、涂改、租借检测人员证书等行为;
(六)检测机构的实际能力与评定的能力等级的符合性;
(七)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六条【监督检查权限】试验检测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阅、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检查相关的事项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工程现场等进行抽查;
(三)就有关事项询问检测机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
(四)提出整改要求;
(五)及时公开违规违法行为及查处情况。
第三十七条【注销手续】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等级证书》注销手续:
(一)《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换证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不予换证的;
(二)检测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检测机构申请注销《等级证书》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警告条款】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立即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给予警告:
(一)未按相应标准、规范、规程等进行试验检测的;
(二)检测人员冒名(顶替)签署试验检测记录、报告的;
(三)设立的工地试验室或派驻的检测组,在场地、环境、仪器设备、人员等方面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
(四)使用已被其他检测机构聘用的检测人员证书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未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八)其他不规范行为。
第三十九条【限制业务范围条款】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整改3至6个月,整改期间不得使用检测机构等级专用标识章出具检测报告:
(一)试验检测场地、环境、仪器设备、人员等基本条件和试验检测能力已不能符合相应等级的标准要求;
(二)超出《等级证书》参数范围出具加盖专用标识章的试验检测数据报告;
(三)非授权人员签发试验检测报告的;
(四)试验检测原始记录和出具的检测报告信息失真的;
第四十条【撤销能力等级条款】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等级证书》:
(一)未进行试验检测或以篡改、伪造等方式,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报告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整改期间使用专用标识章出具试验检测数据报告,或者逾期未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三)因试验检测责任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能力等级的;
(五)伪造、涂改、转让、租借《等级证书》和专用标识章或使用已过期、撤销、注销的《等级证书》和专用标识章的。
(六)依法应当撤销《等级证书》的其他情形。
被撤销《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2年内不受理其等级评定申请。
第四十一条【能力验证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质监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活动,加强对检测机构能力的动态监管。
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试验检测参数应限制其等级专用标识章的使用。
第四十二条【施工检测违规处理】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在工程现场自行开展或委托开展的试验检测工作,存在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企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规信息公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计入其试验检测诚信档案,并及时公开检测机构名称或检测人员姓名、违法违规事实、查处依据、处罚结果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评定中弄虚作假查处】检测机构在等级评定申请中,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相关情况,存在人员冒名顶替、借(租)用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受理或不予评定,且2年内不受理其等级评定申请。
第四十五条【管理人员违规处理】有关工作人员在试验检测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质监机构投诉或举报违法违规试验检测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其他制度】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等级评定程序等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等级评定收费】等级评定收费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原《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同时废止,按原办法确定的试验检测等级证书设定2年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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