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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术语解释
“一般违纪行为”指违反公司制度,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任何损失的(包括潜
在的和已发生的)或虽造成轻微损失,但并非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
“较重违纪行为”指违反公司制度情节较重的或造成轻微损失的(包括潜在的和已发生的),或虽非故意,但过失造成较重损失的行为。
“严重违纪行为”指任何故意违反公司制度,情节和影响严重或给公司造成较重损失的(包括潜在的和已发生的),或虽属过失,但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轻微损失”指损失低于1000元以下的。
“较重损失”指损失超过1000元(含),但小于5000元或泄露机密信息。
“严重损失”指损失超过5000元(含)以上,或泄露重要机密、特别机密的。
“情节轻微”指非出于恶意,影响较小。
“情节较重”指非出于恶意,造成一定影响。
“情节严重”指故意违纪,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使公司制度难以执行或恶意违纪的;
或虽非出于故意,但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四条员工在第一次受处分后,12个月内如再受处分,则将受到累计升级处分。
累计升级处分如下:
(1)蓝牌+蓝牌=黄牌
(2)黄牌+黄牌=红牌
第五条惩处程序
1、任何违纪处分,都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2、相关部门领导应对员工违纪行为进行充分细致的调查取证,并在事实清晰的基础上,根据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及时填写《违纪处理建议书》,并连同相关书面证据、材料交由公司管理部审核、确认后,给予员工相应违纪处理,并由员工本人签收。
3、如员工拒接签收《违纪处理决定书》,则公司人事部门将邀请工会代表作为见证人,确认向员工发出《违纪处理决定书》和记录员工拒绝签收一事。
见证人签字确认后,视为向员工送达完毕。
如员工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应于收到《违纪处理决定书》3个工作日内,向人事部门或工会提出。
人事部门、部门领导和工会将对该员工的违纪情况进行联合调查和取证,并做出最终处理决定。
4、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决定,将被事先告知工会,并听取工会的意见。
最终处理决定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会。
5、依照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交接工作,人事部门将依法为其办理退工手续、出具退工证明以及社保、档案的转移手续。
第六条执法人员在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时,因处罚不当、执法不公等原因,引起投诉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执法部门负责人蓝牌处分,给予直接责任人黄牌处分。
第七条补充说明
1、本制度中所述“当季度”是指自然季度,并非任意连续三个月所构成的季度。
即第一季度为1-3月,第二季度为4-6月,第三季度为7-9月,第四季度为10-12月。
本制度中所述“当年度”是指从每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
2、本制度所列内容与国家及地方发布之法律、法规和规定内容相抵触之处时,以国家及地方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和规定为准。
3、本制度任何章节如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裁定无效,该章节如不影响其余章节的效力,其余章节仍然有效,双方需继续执行。
4、员工因过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除有权按照本手册规定给予违纪处罚外,还有权根据员工的过错程度、损失大小等情节,要求员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员工故意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员工全额赔偿。
5、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公司可于适当时修改本制度。
第一篇劳动管理处罚规定
第一章对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处理
第一条有下列一般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责任人蓝牌处分。
(一)上班迟到或早退,一个月内累计达二次的;
(二)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岗、串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但未造成损失的;
(三)旷工一天的;
(四)酒后上班但未造成影响的;
(五)不按工作时间表或分派的任务进行工作,情节轻微的;
(六)不服从上级主管人员合理指挥,情节轻微的;
(七)衣着、仪表、礼仪、言行不符合员工(行为)规范的;
(八)在公司内有不文明举止,情节轻微的;
(九)在工作时间聊天、打瞌睡、吃零食或做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任何损失的;
(十)在工作时间干私活,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损失的;
(十一)违反公司质量、生产、工艺、设备等有关管理程序,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任何损失的;
(十二)违反操作规程,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损失的;
(十三)因个人过失致使工作发生错误,造成轻微损失的;
(十四)未经批准使用不属于自己使用的机器设备及材料,情节轻微或未造成损失的;
(十五)在公司有高空抛物行为、对公司物品有故意踩踏行为或在机器设备上玩耍,情节轻微的;
(十六)浪费公物,造成轻微损失者;
(十七)对客户或其他员工无礼的;
(十八)违反公司安全卫生规定,将不得带入工作场所的物品带入工作场所,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任何损失的;
(十九)随便吐痰、乱扔杂物、随时随地堆放物品,破坏环境卫生的;
(二十)在公司餐厅、会议室以外的地方用餐的;
(二十一)进入餐厅用餐不遵守用餐规定的;
(二十二)胡乱停放自行车或摩托车等交通工具的;
(二十三)无故缺席公司主办的重要活动,如培训会议等;
(二十四)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损失的;
(二十五)遗失、损毁公司内部管制文件,造成公司轻微损失的;
(二十六)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其他一般违纪行为。
第二条有下列较重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责任人黄牌处分。
(一)连续旷工超过三天(含三天),但少于五天的;
(二)工作时间内无理取闹,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
(三)酒后上班造成较重影响者;
(四)制造谣言、恶言中伤其他员工,情节较重的;
(五)在公司范围内争吵、打骂造成影响的;
(六)消极怠工,情节较重的;
(七)在公司内有不文明举止,情节较重的;
(八)在工作时间聊天、打瞌睡、吃零食或做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节较重或造成轻微损失的;
(九)工作时间内打扑克、下棋、玩电脑游戏、串岗、嬉闹的;
(十)在工作时间内睡觉的;
(十一)工作时间内干私活,情节较重或造成损失的;
(十二)未经上级主管同意,擅自换班、调班,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十三)工作时间内未经许可,擅离工作岗位,情节较重或造成轻微损失的;
(十四)不按工作时间表或分派的任务进行工作,情节较重或造成损失的;
(十五)未按期完成公司安排的任务或处理不当,且无正当理由的;
(十六)不服从主管人员指挥,经劝不改的;
(十七)违反公司质量、生产、工艺、设备等有关管理程序或规章制度,情节较重的或造成损失的;
(十八)因个人过失致使工作发生错误,造成较重损失的;
(十九)检查、监督、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
(二十)代人打考勤卡和委托他人打卡的;
(二十一)未经批准使用不属于自己使用的机器设备及材料,情节较重的或造成损失的;
(二十二)因玩忽职守致使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伤及他人的;
(二十三)损坏公司设备,影响运作的;
(二十四)在公司有高空抛物行为、对公司物品有故意踩踏行为的或在机器上玩耍,情节较重的;
(二十五)浪费公物,造成较重损失的;
(二十六)故意损坏财物,造成损失的;
(二十七)过失损坏或遗失财物,造成较重损失的;
(二十八)丢失公司物品不及时汇报的;
(二十九)未经主管人员同意,为个人利益使用公司财产的;
(三十)未经许可将公司财产带出公司的;
(三十一)因个人原因被客户投诉并经查属实,情节较重的;
(三十二)对客户或其他员工无礼,情节较重的;
(三十三)向客户索取物品及小费的;
(三十四)与客户同流合污造成公司损失的;
(三十五)将不允许货或未经许可带入工作场所的物品带入工作场所,情节较重或造成损失的;
(三十六)不遵守有关法规或公司重大安全卫生规定的;
(三十七)发现隐患不但没有采取措施,反而企图隐瞒的;
(三十八)胡乱停放自行车或摩托车等交通工具的,经劝不改的;
(三十九)在公司、厂区内部骑摩托车、开车,导致人身伤害较轻微的;
(四十)未经批准,无证启动、驾驶公司机动车辆且未造成损失的;
(四十一)未经批准,动用公司车辆办私事的;
(四十二)违反办公室现场管理规定,不听劝阻,情节较重或损失较重的;
(四十三)未经许可在公告栏内张贴或移动通知,或擅自撕毁张贴内容的;
(四十四)未经许可将自己的网络用户名和密码告知他人的;
(四十五)未经许可从公司电脑复制数据的;
(四十六)出借办公室门卡或公司其他任何识别证件给其他无权使用的人员,为造成损失的;
(四十七)擅配或私配公司的各种钥匙,尚未造成损失的;
(四十八)未经申请许可擅自安排外人进入公司者或未经申请许可擅自进入无权限进入区域者;
(四十九)过失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或保密协议,情节较重或损失较重的;
(五十)遗失、损毁公司内部文件造成公司较重损失的或故意泄露公司内部文件的;
(五十一)在公司范围内,导致他人人身伤害较轻微的;
(五十二)拒不签收公司合法处罚决定的;
(五十三)其它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较重行为的。
第三条有下列严重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责任人红牌处理。
(一)连续旷工超过五天(含五天)或当年度内累计旷工七天的;
(二)工作时间内饮酒或酒后上班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干扰正常工作秩序,强行索取假条或骗取假期,或考勤弄虚作假的;
(四)不服从管理,谩骂、殴打公司管理执法人员的;
(五)工作时间内吵架、打架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制造谣言、恶言中伤其他员工,情节严重的;
(七)侮辱、诽谤、殴打、恐吓、威胁上级或同事的;
(八)在公司范围内有不文明举止且情节严重的;
(九)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无效,未按规定期限报到的,逾期天数作旷工论,并按上述有关条款规定论处。
(十)工作时间做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节严重或造成较重损失的;
(十一)未经上级主管同意,擅自换班、调班、造成严重损失的;
(十二)擅离工作岗位,造成严重损失的;
(十三)不按工作时间表或分派的任务进行工作,情节严重或损失严重的;
(十四)未按期完成公司安排的任务且造成严重损失的或处理严重不当,且无正当理由的;
(十五)拒绝公司调遣、指挥并有严重侮辱或恐吓之行为或拒绝听从公司调遣、指挥、监督,造成较重损失的;
(十六)违反公司质量、生产、工艺、设备等有关管理程序造成严重损失的;
(十七)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损失的;
(十八)未经批准使用不属于自己使用的机器设备,情节严重的或造成严重损失的;
(十九)检查、监督、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情节严重,造成较重损失或严重损失的;
(二十)消极怠工,情节严重的;
(二十一)因个人过失致使工作发生错误,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十二)借故闹事或者破坏正常工作秩序,情节严重的;
(二十三)聚众怠工、造谣生事,影响公司工作秩序并造成公司较重损失的;
(二十四)因玩忽职守致使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伤及他人,造成较重损失的;
(二十五)损坏公司设备,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十六)未经允许,动用公司机器设备及材料造成较重或严重损失的;
(二十七)浪费公物,造成严重损失者;
(二十八)故意损坏公司财物造成较重或严重损失的;
故意损坏客人财物或他人财物的,造成较重或严重损失的;
(二十九)过失损坏或遗失公司财物,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十)丢失公司物品不及时汇报并造成较重或严重损失的;
(三十一)遗失公司重要资料及物品或丢失公司物品不及时汇报造成较重或严重损失的;
(三十二)未经许可将公司财产带出公司的造成较重或严重损失的;
(三十三)未经允许出售公司财产的;
(三十四)恶意散播损害公司的谣言或故意诋毁公司声誉或挑拨公司与员工之间的感情的;
(三十五)侮辱、袭击顾客或工作态度恶劣的;
(三十六)与客户同流合污,造成公司严重损失的;
(三十七)向客户索取物品及小费,情节严重的;
(三十八)蓄意破坏、修改或删除公司电脑中的数据、程序或信息的;
(三十九)未经许可将自己的网络用户名和密码告知他人造成较重损失的;
(四十)出借办公室钥匙、门卡或者其他任何识别证件给其他无权使用的人员,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十一)无证驾驶或私自动用公司机动车,给公司带来严重经济损失或者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
(四十二)未经批准,动用公司车辆办私事的且造成较重损失的;
(四十三)发现重大隐患没有采取措施,反而企图隐瞒的;
(四十四)擅自为无权使用人员复制办公室钥匙提供便利或将复制钥匙提供给无权使用的人员,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十五)未经申请许可擅自安排外人进入公司者且造成较重损失的或未经申请许可擅自进入无权限进入区域者,情节严重或造成较重损失的;
(四十六)故意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或保密协议的;
(四十七)遗失、损毁或故意泄露公司内部文件,造成公司严重损失者;
(四十八)在公司范围内,导致他人人身伤害较重的;
(四十九)偷窃或非法占有客户、公司或其他员工的财物的;
(五十)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求非法利益者;
(五十一)侵占、挪用公司财物或收受贿赂,情节较重的;
(五十二)利用本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的;
(五十三)在社会上违法乱纪或被追究刑事责任者;
(五十四)将公司安全卫生规定的不得带入工作场所的物品带入工作场所,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十五)在公司、厂区内部骑摩托车、开车,导致人身伤害较重的;
(五十六)违反办公室规定,不听劝阻,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十七)员工未填写真实的个人情况信息表;
(五十八)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却刻意隐瞒自己真实情况或用欺诈的手段使公司录用的;
(五十九)新进员工在一个月内未尽到协助义务,导致公司无法为其办理录用手续、档案转移手续的;
(六十)隐瞒或伪造履历,篡改考勤记录或其他任何欺瞒行为;
(六十一)偷窃、涂改、伪造或撕毁公司档案、资料、各种原始凭证、原始记录及重要文件;
(六十二)伪造、变造或盗用公司印章者;
(六十三)擅自离职或不按公司规定办理离职移交手续,情节严重的;
(六十四)其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严重违纪行为。
第二章对违反劳动组织行为的处理
第一条私自招收使用外来劳动力的,一经发现立即清退,并给予责任人黄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红牌处分。
第二条不按既定劳动定额组织生产,擅自更改和制定工时定额的,给予
责任人黄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红牌处分。
第三章对违反工资管理行为的处理
第一条不按规定计算工资,不及时上报各类劳资报表,擅自调整有关工资
帐册和卡片的,给予责任人蓝牌处分。
第二条不按规定计算考勤,少考、多考或满考不及时上交考勤的,给予责
任人黄牌处分。
第三条虚报工资或奖金的,除全额扣除外,给予责任人红牌处分。
第四条无故克扣、拖欠工资或滥发钱物的,给予责任人红牌处分。
第四章对违反培训管理行为的处理
第一条对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私自接纳外来培训者,一经查实,立即清退,
并给予责任人黄牌处分。
第二条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工作时间外出学习者,作旷工处理。
第三条经主管部门批准外出学习者,凡无故缺课作旷工处理。
第四条违反考试纪律,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责任人黄牌处分。
第二篇质量管理处罚规定
第一章对在主要配套厂家产生质量问题的处理
第一条造成总装停产的,按照线上的实际损失,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蓝牌、黄牌、红牌处分。
第二条在总装线上换件或换整机,属工作人员主观原因造成的,给予责任者黄牌处分。
第三条产品在配套厂上线或评审等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每发生一次二类以上(含二类)质量故障的,给予责任者黄牌处分;
如因质量问题引起配套厂对我公司质量罚款,由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全额买断;
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红牌处分。
第四条在上线过程中发现有撞坏、锈蚀、超油封期、油污,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者蓝、黄、红牌处分。
第五条各整车厂反馈的质量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给予责任者黄牌处分。
第六条由于我公司的服务人员上线服务不及时、不到位,引起线上不通畅,给予责任者黄牌处分;
如引起整车厂投诉的,给予责任者红牌处分。
第七条由于反馈质量问题的信息不正确、不及时,引起整车厂对我公司进行处罚,给予责任者红牌处分。
第二章对用户中产生质量问题的处理
第一条在三包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用户在使用中产生人身伤亡事故的,视情节严重,给予直接责任人相应黄牌或红牌处分。
第二条因配件质量或服务质量问题,导致用户投诉,损坏公司声誉的,
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直接责任人相应黄牌、红牌处分。
第三章对上级质量监督抽查发现质量问题的处理
第一条发动机台架试验和汽车道路试验可靠性考核中发生产品故障,按质量故障类别及造成的损失,给予直接责任人相应蓝牌、黄牌、红牌处分。
第二条零件、总成、内在质量和清洁度等方面抽查中未达标准要求的,给予主要责任人蓝牌处分。
第四章对配套件质量问题的处理
第一条在主要配套厂家造成重大成批质量事故的,生产厂家赔偿一切损失,并给予停产整顿或撤点处理,如生产上无法停产则在整改期内进货价下浮5-30%。
同时,给予责任部门主管检验员或主管技术员相应蓝牌或黄牌处分。
第五章对公司装配线上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
第一条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公司总装线停产或停线,按《生产管理处罚规定》执行。
第二条每月发现待装配的某种零部件因质量问题无法装配必须换
件(含返修后可装配),批量为10-20%的,属于主要件的给予直接责任人黄牌处分,其余零部件的给予责任人蓝牌处分;
批量≥20%的,属于主要件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红牌处分,其余零部件的给予责任人黄牌处分。
第六章对其它质量工作不到位的处理
第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黄牌处分。
(一)不遵守质量检验规定,不填报有关检验凭证或检测记录表,造成检验管理混乱,或检验档案失控的;
(二)干扰、阻止检验和质量监督人员按照上级和公司管理制度开展正
常工作的;
(三)在检验工作中造成错检、漏检,导致不合格品入库或流入下道工序的;
(四)检验监督人员在工作中隐瞒不报、弄虚作假,违反检验和监督制度的;
(五)违反制造工艺纪律或检验工艺纪律造成后果的;
(六)对装调、整车厂上线、市场上出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处理不及时的;
(七)对质量问题、质量信息隐瞒不报或收集不及时、错报,且造成一
定后果的;
(八)对出现零部件错发、混发、新旧状态错误,造成生产停线或严重质量事故的。
(九)在没有申请计划调整的情况下,对于各种质量工作任务,专项计划执
行不力不能按要求完成的。
第二条不按图样、工艺和检验规程所规定的项目频次进行首检、巡检、工
序检和入库检,造成批质量问题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红牌处分。
第三条在设计、制造、管理工作中因严重失职造成质量问题的,给予直接
责任人黄牌处分;
造成批不合格整机出厂(50台以上)的,给予直接责任
人红牌处分。
第三篇生产管理处罚规定
第一章造成4小时以上(含4小时)停产,根据损失情况,对责任部门主要责任人的处罚
第一条停产4-6小时(含6小时)小时的,对责任部门主要责任人给予蓝
牌处分。
第二条停产6-8小时(含8小时)小时的,对责任部门主要责任人给予黄
第三条造成8小时以上停产的,对责任部门主要责任人给予红牌处分。
第二章造成4小时以内的停产,根据情况,对责任部门责任人的处罚
第一条因内部管理失误造成本部门生产线停产的,对部门主要责任人给予
责任买断50-100元/小时。
并由责任部门买断停线损失每分钟10元。
第二条凡造成公司装配线停产的,对责任部门主要责任人责任实行经济买
断100-200元/小时。
第三条因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工作失职,影响车间生产正常进行,造成一定
经济损失或重复劳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蓝牌或黄牌处分,后
果特别严重的,给予责任人红牌处分。
第三章对其他影响生产问题的处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责任人蓝牌处理。
第一条不服从生产调度指挥的。
第二条不执行或未完成生产调度会决议的。
第三条不执行现场管理整改指令的。
第四条产品图样和工艺技术文件不完整,不正确,不统一;
技术文
件未按要求发放或没有起到指导生产作用的;
技术准备没有按计划到位,影响生产或生产准备正常进行的。
第五条计量、理化、检验差错,造成生产或生产准备受阻的。
第六条工装、设备制造的质量问题,造成生产受阻或生产准备脱期的。
第七条配套件、委外工装设备的供应脱期或存在质量问题,造成生产受阻。
第八条已按程序开发完成的新产品,技术准备和生产准备不及时,造成批
量生产能力制约的。
第九条承诺服务不到位,引发下道工序投诉;
发现生产或生产准备中产生
的问题,没有及时报告,影响进度的。
第十条水、电、气等公用系统,因生产、调度失控,管理不到位,影响生
产的。
第十一条因下达的计划、通知有差错,造成生产或生产准备受阻的。
第十二条职能部门接前方求助后未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造成生产受阻的。
第十三条错发、漏发零部件、材料或发料脱期,影响生产的。
第十四条生产管理人员因生产调度不当、管理不力造成生产受阻的。
第四篇计划管理处罚规定
第一章对违反计划编制规定的处罚
第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蓝牌处分。
(一)月度专项计划编报脱期2天以上的;
(二)年、季度专项计划编报脱期3天以上的;
(三)未按公司规定正常提供相关信息的;
(四)因主观原因造成计划差错,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其它性质一般有违反计划管理的行为。
第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黄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
责任人红牌处分。
(一)公司生产经营专项计划编报严重脱期,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拒不提供相关信息或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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