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干县村卫生室工作人员从业手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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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村级卫生室的设置按照“一村一室”、“一室一证”的原则,对人口比较分散的行政村可增设分点;
一时难以建设村卫生室的行政村,可以通过协商,按照方便群众、合理配置卫生资源的原则,采取与邻近行政村联合办医形式筹建村卫生室。
乡镇卫生院所在地原则上不设置村卫生室。
第四条:
村级卫生室应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为宗旨,遵守医德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并依法承担社会义务。
第五条:
村级卫生室为非营利性机构,主要承担本区域内的公共卫生、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残疾人康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转诊服务和疫情上报等医疗卫生服务。
第六条:
村级卫生室应接受县卫生局的行政、业务管理和指导,县卫生局可以委托乡镇卫生院在适当范围内对村卫生室行使卫生行政、业务管理职权。
第二章村卫生室的职责
第七条:
村卫生室的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各项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做好执业区域内公共卫生、疾病预防、妇幼保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爱国卫生、健康教育、残疾人康复、宣传卫生防病知识等卫生服务工作。
3、做好执业区域内传染病、慢性病或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及时、准确上报传染病疫情和有关公共卫生信息,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4、负责执业区域居民的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转诊服务,积极提供巡诊和上门服务,非常时期坚持24小时值班制。
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签订服务合同,开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运用中医药诊疗技术为农村居民服务。
保守患者隐私。
5、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规范医疗文书书写,防范医疗纠纷,杜绝医疗事故。
6、严格执行卫生统计报告制度,完成县卫生局、乡镇卫生院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执业资格
第八条:
凡申请新办村卫生室的,必须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缺编的条件下,业务用房和医疗设备具备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人员资质具备国家认可学历的大中专院校卫生专业的毕业生,或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格,或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
方可审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九条:
申请新办村卫生室的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要求的,将相关资料上报县卫生局审批,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业;
申办时提交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开业申请书,申请书上必须有行政村和乡镇卫生院同意办理意见,开有签名盖章;
(二)当地正式户口;
(三)毕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书或执业医师(执业助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医师(执业助医师注册证);
(四)健康体格检查表;
(五)业务用房产权证书;
(六)流动资金、医疗设备、业务用房面积等书面资料。
第十条:
村卫生室统一以“XX村卫生室”冠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命名。
第十一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开业行医:
(一)被司法部门判处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的医务人员;
(二)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及无法进行正常医疗工作的病残者;
(三)公立医疗机构的在职人员。
第十二条:
村卫生室不能聘用下列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1、未取得江西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
2、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或护士执业证书的;
3、在职的医务人员兼职;
4、身体状况不适宜行医的;
5、未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村卫生室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解聘乡村医生资格,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证书。
1、不承担预防保健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的;
2、不在注册地点执业的;
3、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执行技术操作规范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不负责任延误危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5、使用麻醉药品、医疗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药品和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处方用药目录之外药品;
6、隐瞒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不规定报告的;
7、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四条:
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校验前期考核工作由县卫生局委托县卫生监督所和乡镇卫生院负责对村卫生室的履行工作职责和执法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对考核合格的上报县卫生局给予校验,对不合格的予以暂停校验或不予以校验。
第十五条:
村卫生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换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书》:
2、不符合村级卫生室建设基本标准的;
3、擅自变更执业地点、扩大诊疗科目、超范围服务的;
4、乡村医生外出打工期满一年以上的,或离岗不履行乡村医生职责的;
第十六条:
村卫生室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和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悬挂于执业场所的明显位置,不得擅自增设科目、扩大行医范围;
不得从事外科、计划生育手术;
不得开展接生活动;
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
第四章业务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县村卫生室的登记、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委托各乡镇卫生院负责本辖区内的乡村卫生室的行政管理及业务指导。
第十八条:
村卫生室的设置应当符合全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省、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村卫生室建设标准:
1、业务用房建筑面积。
原则上要求按服务人口在2000人以上的业务用房建筑面积100平方米,1000—2000人的业务用房建筑面积80平方米,1000人以下的业务用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
房屋要求砖混结构,墙白地平、墙壁、地面、顶棚无裂隙,设置科学,布局合理,每个房间必须要有充足的光线和良好的通风条件,周围环境整洁、安静、舒适、无污染,并搞好环境美化。
2、功能设置。
村卫生室原则上要做到诊断室、治疗室、药房、观察室、值班室等五室分开,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立中医诊室、康复室和健教室;
并有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
治疗室要安装紫外线消毒灯,每天至少消毒2次,每次30分钟以上,严格执行消毒毒制度。
3、设备装备。
村卫生室应配备听诊器、体温计、血压计、诊查床、身高体重计、出诊箱、资料柜、至少50支各规格注射器(或一次性注射器)、有盖方盘、消毒缸、高压灭菌设备、污物桶、紫外线消毒灯、健康宣传栏、药品柜、电话以及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4、人员配备。
按每千人口配备1-1.2名乡村医生的比例,配备执业注册乡村医生或具有医学专业资质的技术人员。
所配备的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并聘用一名乡医为负责人,负责本村卫生所的管理工作。
有条件的村卫生所要尽量配备一名女乡医。
第十九条:
村卫生室建设由乡镇政府牵头组织,合理规划,统筹安排。
村卫生室建设资金由乡村医生个人出资、集体和政府扶持等多种方式筹集。
省财政对自2007年9月30日后新建(含改建、扩建)并经验收合格的村卫生所每所扶持10000元(含医疗设备装备费)。
村委会负责规划提供土地;
按“谁投资建设,谁拥有产权”的原则,确定村卫生所房屋产权,任何产权所有人不得擅自变卖、转让村卫生所的产权。
建成后由县卫生局组织签订《新干县村卫生室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协议书》,以明晰产权,并按照《协议书》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村卫生室实行室长负责制。
在上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制订村卫生室综合目标和任务以及各项规章制度。
村卫生室按照省卫生厅的要求,实行“三制”(聘任制、工资制、养老保险制,其中养老保险制通过自我发展、自我积累,条件成熟后再推行)、“四有”(看病有登记、发药有处方、转诊有记录、收费有发票)、“五统一”(统一机构建制、统一行政管理、统一业务管理、统一药品采购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的管理办法。
村卫生室使用的门诊日志、处方、消毒登记本、疫情报告表、公共信息报告表等各种表格由县卫生局统一印制,只收成本费。
第二十一条:
村卫生室是联合办医的,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按照“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同时兼顾公平、合理的原则实行分配。
分配方式采用固定加浮动法,即确定每人每月基本工资为固定工资,以每人业务量或劳动量按一定比例提取作浮动工资;
也可采用绩效工资制,即以绩效系数乘以可供分配工资总额。
第二十二条:
村卫生室必须做好区域内公共卫生、预防接种的相关工作、妇幼保健、爱国卫生、健康教育、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公共卫生信息要及时准确上报等工作。
对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的,村卫生室工作人员可共同享受县政府给予的每年400元的防疫保健岗位津贴。
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不予享受此岗位津贴。
第二十三条:
村卫生室药品和医疗器械统一到县卫生局指定的正规的医药公司进购,不得使用和进购与执业科目无关的药品,不得使用假药、劣药、过期药品及违禁药品(麻醉、精神药品等)、私自配制的药品,不得将村卫生室作为企业药品零售点。
按省卫生厅制订的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的要求进购目录内药品,不得进购目录外药品,规范乡村医生的药品使用。
第二十四条:
严格一次性医疗用品的使用、处置与管理。
实施安全注射,做到“一人一针一管”。
加强村卫生室输液管理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经县卫生局审批后,方可开展静脉输液。
建立一次性医疗用品使用后销毁制度,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必须按规定毁形、消毒、焚烧或填埋处理,并做好记录;
不得购置无证或不合格的医疗器械,确保医疗安全。
第二十五条:
加强医疗废物处置管理。
医疗服务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医疗废物及时收集处置,禁止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第二十六条:
村卫生室不得擅自发布、刊登医疗广告信息,需要发布、刊登的应当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发布。
第二十七条:
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村卫生室及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调遣。
第二十八条:
村卫生室不得擅自停业或搬迁,必须停业和搬迁的必须报县卫生局同意,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村卫生室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县卫生局负责制订《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评分细则》,年度考核工作由乡镇卫生院负责,在年度考核工作中必须做到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并将年度考核结果按时上报县卫生局,县卫生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抽查复核。
对年度考核得分80分以上的为合格、60—80分的为基本合格、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
县卫生局对基本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到位;
对不合格的取消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书》。
第五章 业务培训
第三十条:
县卫生局负责制定辖区内村卫生室工作人员。
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多种种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提高乡村医生的业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
乡村医生每年必须参加县卫生局和乡镇卫。
生院举办的业务培训班,培训考试成绩列入年度目标考核。
第三十二条:
鼓励乡村医生积极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至2010年乡村医生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达70%以上。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乡村医生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对在农村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给予奖励。
对年度考核得分90分以上的可享受省财政下拨专项补贴1000元,80—89分可享受省财政下拨专项补贴900元,70—79分的可享受省财政下拨专项补贴800元,60—69分的可享受省财政下拨专项补贴700元,低于60分的不予享受省财政下拨专项补贴。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县卫生局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条款进行处理;
(一)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二)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
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予以警告;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对进购目录外药品的,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并处以目录外药品价值的三倍罚款;
如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规定的,取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资格;
(五)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处以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擅自开展预防接种或违规进购疫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管理规定的,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村卫生室在执业活动中,发生医疗事故的,应及时逐级上报,并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村卫生工作人员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
农村卫生 村卫生室 管理办法 通知
抄报:
吉安市卫生局、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李金花常委副县长。
新干县卫生局办公室 2009年4月10日印发
共印35份
干卫字[2009]53号
关于转发《江西省乡村医生基本
用药目录(试行)》的通知
现将《江西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全体乡村医生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村
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试行)》的通知
赣卫农卫发〔2007〕16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乡村医生用药行为,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8号)的要求,我厅制定了《江西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用药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药目录》适用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开具处方时,参照本《用药目录》执行。
二、《用药目录》中药品名称采用中国药品通用名称,与此目录内通用名相同、商品名不同的药物属《用药目录》范围。
三、14岁以下儿童和60岁以上老人慎用氨基糖苷药物;
儿童慎用喹诺酮类药物;
严格控制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物的使用,除急救必须外,乡村医生不得使用肾上腺皮质激素注射剂。
四、村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输液项目,必须遵循《江西省村卫生室(所)输液管理办法(暂行)》(赣卫农卫字〔2005〕18号)的规定。
五、各地要认真做好《用药目录》的宣传和实施工作,组织乡村医生学习《用药目录》,切实加大对村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使用、保管等环节的管理力度,确保农村用药安全,对乡村医生使用《用药目录》以外处方药品的,须依法查处。
六、《用药目录》自2007年9月1日起试行,未经我厅批准,各地不得擅自调整或另行制定《用药目录》,对试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卫生厅农村卫生管理处。
附件:
1、江西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
2、乡村医生禁止使用的中药饮片
江西省卫生厅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1:
江西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
(试行)
编号
类 型
药品名称
剂 型
一、抗感染药物
1
(一)青霉素类
阿莫西林
片剂胶囊剂颗粒剂干糖浆
2
青霉素G
注射剂
3
青霉素V钾
片剂颗粒剂
4
氨苄西林
胶囊剂颗粒剂注射剂
5
(二)头孢菌素类
头孢氨苄
6
头孢唑啉
7
头孢羟氨苄
片剂胶囊剂
8
头孢呋辛酯
片剂
9
(三)氨基糖甙类
庆大霉素
片剂缓释片剂滴眼剂
10
卡那霉素(丁胺卡那霉素)
11
(四)四环素类
多西环素
12
(五)大环内酯类
红霉素
片剂眼膏剂软膏剂
13
麦迪霉素
14
乙酰螺旋霉素
15
罗红霉素
片剂胶囊剂颗粒剂
16
(六)林可霉素类
盐酸林可霉素
片剂胶囊剂注射剂
17
(七)磺胺类
复方磺胺甲恶唑
18
磺胺嘧啶
片剂软膏剂
19
柳氮磺吡啶
20
(八)喹诺酮类
诺氟沙星
片剂胶囊剂滴眼剂
21
环丙沙星
滴眼剂滴耳剂
22
氧氟沙星
片剂胶囊剂注射剂滴耳剂
23
左氧氟沙星
片剂胶囊剂注射剂
24
(九)硝基咪唑类
甲硝唑
片剂注射剂栓剂阴道泡腾片剂
25
(十)抗病毒药
利巴韦林
片剂胶囊剂颗粒剂
注射剂滴眼剂
26
阿昔洛韦
片剂胶囊剂滴眼剂软膏剂
27
(十一)硝基呋喃类
呋喃妥因
28
呋喃唑酮
29
(十二)其他
磷霉素
30
小檗碱(黄连素)
二、抗寄生虫药
31
(一)抗疟药
氯喹
片剂
32
双氢青蒿素
33
(二)抗血吸虫药
吡喹酮
34
(三)抗肠虫药
左旋咪唑
35
阿苯达唑
三、镇痛、解热、抗炎药
36
(一)解热镇痛抗炎药
安乃近
37
氨基比林
38
阿司匹林
片剂肠溶片剂
39
复方阿司匹林
40
去痛片(索密痛)
41
对乙酰氨基酚
片剂糖浆剂颗粒剂
42
复方对乙酰氨基酚
片剂胶囊剂乳化剂双释放胶囊剂
43
双氯芬酸钠
片剂缓释胶囊剂
44
吲哚美辛
肠溶片剂
45
别嘌醇
46
布洛芬
片剂胶囊剂混悬剂缓释胶囊剂
47
(二)镇痛药
罗痛定(颅痛定)
四、治疗神经系统疾病药
48
(一)抗癫痫药
苯妥英钠
49
卡马西平
50
(二)中枢神经兴奋药
尼可刹米
51
洛贝林
52
(三)局麻药
利多卡因
注射剂
53
(四)治疗精神障碍药
氯氮平
54
氯丙嗪
55
(五)脑循环药
尼莫地平
片剂胶囊剂注射剂缓释胶囊剂
56
桂利嗪
五、心血管系统用药
57
(一)强心药
地高辛
58
去乙酰毛花甙
59
(二)抗心律失常药
普罗帕酮
60
美西律
61
胺碘酮
62
(三)血管活性药
肾上腺素
63
间羟胺
64
多巴胺
65
地巴唑
66
复方芦丁
67
(四)抗高血压药
复方利血平
68
尼群地平
69
硝苯地平
片剂缓释片剂胶囊剂
70
普萘洛尔
71
卡托普利
72
吲达帕胺
片剂缓释片剂
73
(五)抗心绞痛药
硝酸甘油
片剂透皮贴剂
74
硝酸异山梨醇酯
75
(六)血脂调节药
非诺贝特
片剂微粒化胶囊剂
76
多烯酸乙酯
胶丸
六、呼吸系统用药
77
(一)祛痰药
溴己新
78
羧甲司坦
79
复方甘草
片剂合剂
80
(二)镇咳药
右美沙芬
片剂颗粒剂糖浆剂
81
喷托维林
82
苯丙哌林
片剂胶囊剂口服液
83
(三)平喘药
沙丁胺醇
片剂缓释片剂气雾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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