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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为“积累论”。
认为方法应从实践中来,西方民族音乐学的学科理论自然也是来自他们的“实践”。
应在学习借鉴西方人建构学科理论的方法的基础上,在中国音乐研究的“实践”中建立自己的学科理论体系。
前者人称“借西方的钥匙开自己的锁”;
后者是“借西方造钥匙的方法”来解决自己的问题。
由此而来的问题便是,我们是要“框架论”还是“积累论”?
抑或是二者兼容?
若要框架论,西方民族音乐学理论有否“本土化”的需要?
如果有,如何“本土化”?
如果方法从实践中来,要不要对自己的学术传统进行反思、梳理、总结?
如果要,我们如何从中抽象出一套自己的学科理论?
如二者兼容,又如何将西方的与本土的相结合?
3.在民族音乐学学科理论的建构上要不要持“文化相对论”?
有些海外学者认为,中国大陆的民族音乐学研究至今还有人沿用早已“过时”的理论。
大陆学者中有人也常说,我们这里是民族音乐学,你们那里还是民族音乐理论。
众所周知,民族音乐学者是高举“文化相对论”大旗的,但为何在学科理论上却又不持“相对论”呢?
既然要“平等、相对”地看待中西音乐,但为何又不“平等、相对”地看待中西音乐的学科理论呢?
因此有如下一些问题值得关注:
音乐学学科理论有否高低之分?
有否过时的理论?
如果有,我们应如何看待学科理论的高低?
民族音乐学界大都认同音乐文化应“多元发展”,那么,音乐学科理论的建构与发展,是否也应“多元发展”?
如果说音乐是文化,那么音乐学科理论是否也是文化?
如果是,在民族音乐学学科理论上如何持“相对观”?
4.在国内民族音乐学界的不同学术共同体中,如何彰显自己的特色?
在学术研究上,是倡导全中国的音乐学科都按一个模式发展?
还是倡导不同学术共同体依据一定条件彰显自己的学术特色,从而形成不同流派呢?
这也是可以讨论的一个问题。
事实上,无论是民族学、人类学也好,还是哲学、史学也好,都存在不同流派。
其一部学术发展史,在某种意义上讲,就是一部流派发展史。
在国内高校中,各级教育主管部门都倡导办学应有特色。
如果说我们认同民族音乐学学科在国际文化视野中的“中国学派”之说,那么在国内各地不同的学术共同体中,应否提倡在学科建设中彰显各自的特色?
在大陆民族音乐研究领域中,目前似有这样一些所谓“流派”现象:
“苇子坑学派”、“鲍家街学派”、“左家庄学派”;
还有由某些志同道合者所组成的跨地域的不同群体:
“曹家军”、“上海E-研究院”等等。
这种“不同”的格局,极大地丰富了中国民族音乐学学科的文化内涵。
由此可见需要探讨的问题就有:
什么是民族音乐学学科的特色?
这些特色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我们应如何在学科建设过程中彰显自己的特色?
5.我们应如何看待民族音乐研究中学术规范问题?
学术规范是学界近年来讨论较多的问题,我近年来也较为关注这一领域。
音乐学界最早讨论学术规范的论文就出自我们民族音乐学界。
即杨沐于1988年发表在《音乐研究》第4期的《我国音乐学学术文论写作中的几个问题》一文。
20多年过去了,这些问题在大陆民族音乐学界引起了多大的重视还是个问号。
在我看来,学术规范大多容易被理解为“写作格式”问题,即“形式规范”。
然而,重要问题在于学术研究的“实质规范”,它是保证学术创新的重要准则。
比如:
我们有多少论文的作者在写作之前,全面、系统地研读过该研究领域的全部文献?
有多少论文在写作中明确说明了自己的研究与已有成果的关系?
有多少论文如实公布了自己的研究过程并详细说明了自己研究结论得出的经过?
有多少论文如实公布了全部研究材料的来源和出处?
据粗略估计,不合以上“四项基本原则”的约占已发表成果的80~90%。
我与研究生合写过一篇“汉族吹打乐研究”的文献综述,收集1980年以来的文献156篇,其中有93%的论文在自己的研究中不交代该领域的学术史,自说自话。
没有规范的学术研究,只能产生学术垃圾。
民族音乐学界在这方面的情况应引起讨论、引起重视。
以上所及仅为学术研究的基本规则,即音乐学各学科均应遵守的学术规范。
那么除此以外,音乐学各分支学科,有否本学科特有的学术规范?
目前我们对此领域探讨较少。
那么,民族音乐学研究的基本规则是什么?
有哪些?
6.在民族音乐课程体系的建构中,如何处理技能与文化的关系?
在民族音乐理论的课程体系中,按课程的知识特点可分为两类:
一类侧重技能训练,一类侧重文化知识。
前者系指演唱、演奏能力,对乐谱的分析解读能力的训练,后者则指对音乐文化知识和其他文化知识的培养。
那么,在课程设置上如何处理这两类课程的关系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据武汉音乐学院的经验,早年的课程设置都比较偏重于技能训练,这与当年偏重音乐形态研究的学术倾向有关。
近年来,各类概论课程纷纷开设,极大地扩大了学生的知识面。
但是,新的问题也产生了。
即,不少学生直到本科毕业,连一些非常基本的民族音乐形态问题都弄不清。
我们又不得不重新在小组课中增加形态研究的内容、在集体课中增加“模唱课”。
同时,这一问题也与我们的研究生培养、师资队伍的知识结构有较为密切的关系。
记得有一次在一个全国性的学术会议上,某院校一位青年教师口若悬河的精彩发言令人倾倒,但当有人提问让其“举例说明”时,这位教师竟无以言对。
还有一些感性知识积累较为丰富的青年教师,音乐技能不错,但在文化知识基础、理论研究基础、语言文字能力等方面都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不足,以至于在如何做学问等问题上感到茫然。
因此,在民族音乐课程体系的建构中,如何处理技能类课程与文化类课程的关系?
这两类课程在不同学历层次、不同专业中是否应有所不同的侧重?
二者在课时的安排上,如何达到协调、平衡的最佳境地?
7.在民族音乐课程体系建构中,如何处理不同课程之间的关系?
目前各音乐院校开设的民族音乐类课程,大致有:
民族音乐学概论、中国传统音乐概论、民间歌曲概论、戏曲音乐概论、曲艺音乐概论、民族器乐概论、民间歌舞音乐概论、宗教音乐文化、道教音乐、佛教音乐、民族音乐形态学、工尺谱视唱、中国传统乐理、传统声乐模唱、传统音乐记谱训练等等。
目前的问题是,对这些课程之间的关系我们较少研究。
以至于还存在着对上述各类课程的功能、性质认识不清和不同课程之间的“重复”现象等问题。
可见,其中的问题是:
如何将这些课程分类?
不同类别的课程其侧重点是什么?
同时,在音乐院校中,面对不同学科、不同专业、不同年级、不同学历层次的学生,应如何设置这些课程?
如何协调它们之间的关系?
8.在民族音乐教材建设中,如何处理“知识更新”问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民族音乐研究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进展,大量新的理论成果不断问世。
那么,我们在教材建设中如何吸纳这些新的研究成果便成为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
比如,面对新的研究成果,应否有一个鉴别、思考、选择的过程?
如果有,应如何选择?
再如,面对新的成果,我们是偏重于材料的取舍呢?
还是应偏重于观点的选择?
还有,在将新成果编入教材时,如何处理诸说并存的问题?
在教材的编撰过程中,有否一个“穷尽材料”的基本原则?
等等。
9.在目前高等音乐院校的课程设置中,中西关系如何?
理论上讲,我们应“中西平等对话”。
同时,从今天音乐文化“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来看,也有一个中西音乐课程设置的平衡、协调问题。
但是我们现有的课程设置能否做到这点?
或做得如何?
都是一个未知数。
比如,目前在有些音乐院校的研究生考试中,规定学习民族音乐专业的研究生必考西方的音乐分析学,但学习西方音乐专业的研究生,不考中国民族音乐。
这就有个考试科目的“身份导向”问题。
讨论民族音乐的课程建设,我们必须知道:
在全国各专业音乐院校的课程设置中,中西课程的学时比例如何?
全国各高校音乐教育专业的课程设置中,中西课程的学时比例如何?
特别是后者,这是培养“工作母机”的地方,将直接关系到民族音乐的传承与发展。
如果我们培养的音乐教师都不知何为民族音乐,或较少具有民族音乐的技能与知识,那么我们建构“中国民族音乐教育体系”只能是一句空话。
因此,对此问题恐怕要作一较为广泛、深入的调查才能掌握一手资料,同时还应考虑如何在国家政策的规定上采取相应措施才是。
10.如何处理民族音乐课程体系建设与上级指令性政策的矛盾?
在各高校修订教学计划时,一般都有上级文件作指令性规定。
比如规定必修课多少学时,选修课多少学时,课外实践多少学时等等。
一般说来,这些规定当然应该执行,但是,其中有没有“一般与个别”的矛盾?
有没有民族音乐课程与其他课程的矛盾?
或者说,上级规定的各类学时数,是否一定与艺术院校特别是音乐院校的课程设置、音乐人才的培养之需要完全适应?
一方面,我们要建构民族音乐课程体系,在教学上办出自己的特色;
另一方面,又要遵守上级的相关规定。
特别是相关指令性政策,其中的矛盾如何处理?
11.何谓区域音乐文化研究?
该领域有哪些研究课题?
区域音乐文化研究的提法很好,在中国传统音乐研究中,这应是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
然而,我们在此方面的基础理论研究甚少。
比如何谓区域音乐文化研究?
等等,似乎不见权威经典。
检索音乐学文献,只见到以“区域音乐”为题的论文2篇,但均未对何谓“区域音乐文化”下定义。
参考其他学科的相关领域,大致有区域民族学、区域地理学、区域经济学等等。
其基本特点也是将这些学科领域中的问题置于特定的区域——或自然的或人文的环境中,然后进行研究的。
一般而言,区域作为一个文化概念,它既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地区”,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行政区域,而是指文化上具有同质性、内聚力的地理空间。
由此可见,要进行区域音乐文化研究,首先须定义“区域音乐”这一概念。
同时,还须进行该领域研究课题、发展战略的研讨。
12.如何看待已有传统音乐区域划分的不同类型?
依笔者的理解,区域音乐文化研究更多地是倾向于中国民族音乐的“文化地理学”研究,多探讨某一特定地理空间中的音乐文化与环境的关系等问题。
因此,要进行这一领域的研究,首先要解决的就是音乐文化的区划问题。
这既是学术研究的基础理论问题,也是各音乐艺术院校开展区域音乐教学、合作的基本前提。
粗略考察该领域已有成果,目前音乐区域的划分大致有这样几种:
其一为地理学上的“综合人文区划”;
其二为“单项人文区划”。
前者在王耀华的《中国传统音乐概论》一书中得以体现,还有杜亚雄关于“少数民族音乐的分组”的研究。
后者为杨匡民、苗晶、乔建中等关于汉族民歌色彩区的划分,刘正维关于戏曲腔式、民间音乐调式的分布研究等等。
由此可见,综合区划是以多种音乐体裁、品种为参照的,单一区划则以某一种音乐体裁、品种或音乐形态要素为参照。
需要讨论的是,这两种划分类型的目的、功能和意义是什么?
我们今天应如何在其基础上,进行传统音乐的区域划分?
13.在传统音乐的地理区划中,如何处理“文化区”和“文化流”的关系?
一般认为,应以文化区为基础,再考虑文化流的问题。
在传统音乐的各种类别中,民歌往往被看作是最基底层次的品种,但若考虑到民歌本身也在传播,也在流动,如何鉴别?
也就是说,在民歌这一领域,有否也存在着文化区和文化流的问题?
此外,在划分的结果上,对某些品种的地理归属问题也存在不同意见。
诸如有学者认为,梆子腔起于陕西,本属西北高原区,但传到其他地区时就不能认定它仍是西北文化的组成部分。
但也有学者认为传自西北的河北梆子、山东梆子及湖北的西皮腔,均不应属于他们各自的“腔式板块”,而应属于“西北板块”。
需要讨论的是,在传统音乐的区划中,如何处理“文化区”和“文化流”的关系?
或者说我们在划分上是应以“具有相似音乐文化属性”的区域为标准呢?
还是应以“音乐文化的亲缘关系”为标准呢?
抑或是将二者交叉运用,综合考虑呢?
14.在传统音乐的地理区划中,除了以音乐本体为标准外,还可否以不同的地理环境为标准?
在以往的研究成果中,多以音乐本体作为地理区划的标准。
考虑到音乐文化的产生与发展,与其所依托的地理环境应有所联系,那么,我们还可否考虑以不同的自然地理环境和人文地理环境作为划分音乐区域的依据?
比如自然地理环境,可按不同水文、地貌、植被作划分。
再如人文地理环境,也可按方言地理、农业地理、民族地理、宗教地理等等进行划分。
如果有这种学术上的需要,不仅生存于此环境中的音乐与生存于彼环境中的音乐可作比较研究,而且还可探讨在同一地理环境中,音乐事项的种种发展演变及其与特定的地理环境的关系。
如此等等,均值得探讨。
15.在区域音乐文化研究中,如何借鉴文化地理学的理论?
当代文化地理学的课题有五:
文化区、文化扩散、文化生态学、文化综合作用与文化景观。
我们应如何理解这五大课题的内涵及其与音乐学研究的关系?
文化地理学的五大课题对我们音乐学研究而言,其借鉴意义是什么?
它是否可以完全适应音乐学的研究?
如果是,我们应如何借鉴其基础理论并将其运用音乐学的研究之中?
如果不是,那么我们音乐学研究又如何在自己的学科领域提出新的问题?
进行具有音乐学学科特点的文化地理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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