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规定docWord文档格式.docx
- 文档编号:18150916
- 上传时间:2022-12-13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15.49KB
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规定docWord文档格式.docx
《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规定doc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规定docWord文档格式.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二条机动车号牌实行准产管理制度。
凡生产号牌的企业,必须申请号牌准产证。
第三条号牌产品质量必须达到行业标准GA36—9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的各项要求。
第四条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号牌生产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和实施。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受理当地号牌生产企业提出的准产申请;
二对申请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
三对产品进行抽样和封样;
四审批、发放和管理准产证;
五核发号牌防伪合格标记;
六对号牌产品质量实行监督。
第六条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主要负责:
一对获得准产证的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抽查;
二审查和监督由公安部委托的号牌产品质量检测机构;
三监督制作号牌防伪合格标记;
四对号牌产品质量实行监督。
第七条号牌生产企业申请准产证时,应当填写《机动车号牌准产证申请书》,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接到申请书后,应当根据《机动车号牌准产证对工厂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查,合格的安排其制作样牌。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生产的样牌进行抽样和封样抽样方法,每种号牌在50块样牌批量中抽取6块作为送检样牌,填写号牌质量送检表。
封样的号牌送交公安部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
检测机构应当根据企业的送检表,严格按照检测程序进行质量检测,并提供检测报告。
第十条产品检测合格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检测报告进行综合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给《机动车号牌准产证》,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机动车号牌准产证自批准之日起五年内有效。
在有效期内,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将组织对企业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产品抽样检测。
第十二条取得准产证的企业应当在号牌上加防伪合格标记。
防伪合格标记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监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生产计划核发。
防伪合格标记不得转让。
第十三条申请准产证的企业应当交纳产品质量检测费。
第十四条取得机动车号牌准产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注销其准产证:
一降低产品质量的;
二经抽查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三将生产计划转让给无证企业生产的。
注销准产证的企业,必须停止该产品的生产。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视情节轻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追究下列行政责任:
一无证生产号牌的,没收其号牌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已生产号牌价值20~30%的罚款;
二取得准产证的企业生产不合格号牌的,没收其不合格号牌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已生产不合格号牌价值15~25%的罚款。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为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号的生产,1993年5月13日,公安部颁布了《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无证生产号牌的,没收其号牌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已生产号牌价值20~30%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机动车 号牌 生产管理 规定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