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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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工程造价控制程序
7.4工程造价控制方法
7.5工程造价控制内容
8工程进度控制
8.1一般规定
8.2工程进度控制基本程序
8.3工程进度控制内容
9施工安全监理工作
9.1一般规定
9.2施工安全监理工作程序
9.3施工安全监理方法
9.4施工准备阶段施工安全监理工作主要内容
9.5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主要内容
10合同管理
10.1一般规定
10.2工程变更处理
10.3费用索赔处理
10.4工程延期及工程延误处理
10.5施工合同争议调解
11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
11.1一般规定
11.2设备采购
11.3设备监造
12监理文件资料管理
13相关服务
13.1一般规定
13.2工程勘察设计阶段服务
13.3工程保修阶段服务
附录:
建设工程监理基本表式
本标准用词说明
1.0.1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促进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程序化、标准化、科学化,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1.0.3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除遵循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相关建设工程标准规定。
2.0.1工程监理单位Constructionprojectmanagemententerprise
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
2.0.2工程监理Constructionprojectmanagement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服务活动。
2.0.3相关服务Relatedservices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服务活动。
2.0.4项目监理机构Projectmanagementdepartment
工程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组织机构。
2.0.5注册监理工程师Registeredprojectmanagementengineer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活动人员。
2.0.6浙江省监理工程师
取得《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
活动人员。
2.0.7总监理工程师Chiefprojectmanagementengineer
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注册监理工程师。
2.0.8总监理工程师代表Representativeofchiefprojectmanagementengineer
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人员。
2.0.9专业监理工程师Specialtyprojectmanagementengineer
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监理工作,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人员。
2.0.10监理员Sitesupervisor
取得《浙江省建设专业管理岗位资格证书》,从事监理工作人员。
2.0.11监理规划Projectmanagementplanning
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纲领(指导)性文件。
2.0.12监理实施细则Detailedrulesforprojectmanagement
针对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操作性文件。
2.0.13工程变更EngineeringVariations
按照规定程序对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改变。
2.0.14工程进度控制
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期为目标,对工程项目进度实施情况采取审核、检查、比较并进行协调、调整等一系列监理活动,督促施工单位按期竣工,交付使用。
2.0.15工程质量控制
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质量要求为目标,对施工全过程质量实施控制监理活动。
2.0.16工程造价控制
审核资金使用计划、工程计量、处理工程变更和索赔、审批工程款支付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等监理活动。
2.0.17竣工结算审核
以工程量计价清单和施工合同约定为基础,对因设计变更、政策性调价或建设单位要求引起工程量增减、材料和项目单价变化进行控制活动。
2.0.18施工安全监理
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合同,对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活动。
2.0.19合同管理
对工程合同编制、签订、实施、变更、索赔和终止等提供咨询管理活动。
2.0.20工程计量Engineeringmeasuring
根据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申报合格工程工程量进行核验。
2.0.21巡视Patrolinspecting
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活动。
2.0.22平行检验Paralleltesting
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独立进行检测、试验活动。
2.0.23见证取样Samplingwitness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进行涉及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试块、试件及工程材料现场取样、封样、送检工作监督活动。
2.0.24工程延期Constructiondurationextension
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合同工期延长时间。
2.0.25工期延误Delayofconstructionperiod
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施工期延长时间。
2.0.26工程临时延期批准Approvalofconstructiondurationtemporaryextension
当发生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持续性影响工期事件,总监理工程师所作出临时延长合同工期批准。
2.0.27工程最终延期批准Approvalofconstructiondurationfinalextension
当发生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持续性影响工期事件,总监理工程师所作出最终延长合同工期批准。
2.0.28监理日志Dailyrecordofprojectmanagement
项目监理机构每日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建设工程实施情况所做记录。
2.0.39监理月报Monthlyreportofprojectmanagement
项目监理机构每月向建设单位提交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建设工程实施情况分析总结报告。
2.0.30设备监造Supervisionofequipmentmanufacturing
项目监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2.0.31监理文件资料Documentationofprojectmanagement
工程监理单位在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过程中形成或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文件资料。
3.0.1监理企业应依法取得《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承接监理业务。
3.0.2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或相关服务人员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浙江省建设专业管理岗位资格证书》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其他工程类注册执业证书。
取得其它工程类注册执业证书人员只能从事建设工程相关服务活动。
3.0.3工程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和相关服务活动。
3.0.4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以书面形式与工程监理单位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双方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在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相关服务一并委托,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等相关条款。
3.0.5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监理单位名称,监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姓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3.0.6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同联系活动应通过工程监理单位进行。
3.0.7实施建设工程监理主要依据:
1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2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建设工程相关标准;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5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6其他与工程建设相关文件。
3.0.8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3.0.9项目监理机构应加强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做好过程控制和事后控制,并及时、准确记录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3.0.10工程监理工作应按下列程序(图3.0.10)执行。
图3.0.10工程监理工作程序
3.0.11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会议纪要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建设单位介绍工程项目概况、工程建设目标和相关要求;
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
3建设单位根据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
4建设单位介绍本工程开工准备情况;
5施工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
6建设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7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主要内容;
8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监理例会主要人员,召开监理例会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
3.0.12建设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主持监理工作交底。
交底应有书面记录,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在交底记录上签字确认。
3.0.13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召开监理例会,组织有关单位研究解决工程建设相关问题。
项目监理机构可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解决监理工作范围内工程专项问题。
监理例会、专题会议会议纪要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与会各方代表会签,会议纪要应发放到有关各方,并有签收手续。
1监理会议召开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了解上次会议决定落实情况和存在问题;
2)准备会议资料、确定有关事项处理原则;
3)与有关各方通报情况、交换意见,督促施工单位递交例会汇报材料。
2应参加监理例会单位及人员
1)总监理工程师和有关监理人员;
2)施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有关专业负责人员;
3)建设单位代表;
4)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可邀请设计单位、分包单位及其它单位有关人员参加。
3监理例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
2)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
3)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状况,针对存在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检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实施情况,针对安全隐患和文明施工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5)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6)解决需要协调有关事项;
7)其他有关事宜。
3.0.14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协调管理制度,采用有效方式协调工程建设相关方关系。
项目监理机构与工程建设相关方之间工作联系,除另有规定外宜采用工作联系单形式进行。
工作联系单应按本标准附录表格浙建监C1格式要求填写。
3.0.15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符合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
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应有书面记录,并纳入监理技术档案。
1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基本内容
1)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内容完整并符合相关要求;
2)施工进度、施工方案及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施工合同要求;
3)资源(资金、劳动力、材料、设备)供应计划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4)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科学合理;
2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基本内容
1)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2)方案内容应完整并符合相关要求;
3)施工工艺合理、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可靠;
4)应急措施应切实可行。
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已批准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需要重大调整,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程序重新审查。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应按本标准附录表格浙建监B1格式要求填写。
3.0.16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
开工报审表应按本标准附录表格浙建监B2格式要求填写。
3.0.17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质量或安全事故隐患,应签发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情况严重,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
监理报告可按本标准附录表格浙建监A5格式要求填写。
3.0.18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应在事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报告。
工程暂停令应按本标准附录表格浙建监A4格式要求填写。
3.0.19暂停施工事件发生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如实记录所发生情况。
当暂停施工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复工报审表及有关材料,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复工令;
施工单位未提出复工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指令施工单位恢复施工。
复工报审表应按本标准附录表格浙建监B3格式要求填写;
复工令应按本标准附录表格浙建监A6格式要求填写。
3.0.20监理单位应建立现场监理工作制度,督促、检查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工作落实情况,检查频次宜每月一次,并应形成相关记录。
4组织机构和职责
4.1.1工程监理单位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应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服务内容、期限,工程类别,以及工程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等因素确定。
4.1.2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应按本标准附录表格浙建监A1格式要求填写。
4.1.3工程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调换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代表,负责与项目监理机构联系。
4.1.4总监理工程师可同时担任其他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但最多不得超过3项。
注册监理工程师只能担任一项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人民币2亿元以上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
注册监理工程师可同时担任二项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或工程造价人民币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
注册监理工程师可同时担任三项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或工程造价人民币1亿元以下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
4.1.5施工现场监理工作全部完成,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终止,或工程因故停工三个月及以上,项目监理机构可撤离施工现场。
因故停工工程恢复施工时,监理单位可重新组建项目监理机构。
4.2岗位职责
4.2.1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其岗位职责;
2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3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安排监理人员进场,检查监理人员工作,调换不称职监理人员;
4主持监理工作交底和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5组织召开监理例会;
6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7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应急救援预案;
8审查开复工报审表,签发开工令、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9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
10组织审核施工单位付款申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11组织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12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合同争议,处理费用与工期索赔;
13组织验收分部工程,组织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14审查施工单位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15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16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组织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4.2.2总监理工程师可以将下列一项或多项工作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检查监理人员工作;
2主持监理工作交底和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3组织召开监理例会;
4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5审查开复工报审表;
6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
7组织审核施工单位付款申请;
8组织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9组织验收分部工程(基础、主体分部除外),组织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10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组织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授权书应按本标准附录表格浙建监A1-1格式要求填写。
4.2.3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
1参与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落实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中涉及本专业监理工作要求;
3审查施工单位提交涉及本专业报审文件,提出审查意见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4审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
5参与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6指导、检查监理员工作,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7检查进场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质量;
8验收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
9参与工程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检查监督;
10负责本专业隐患排查,处置发现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
11进行工程计量;
12参与工程变更审查和处理;
13填写监理日志,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14收集、汇总、参与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15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4.2.4监理员职责
1检查施工单位投入工程人力、主要设备使用及运行状况;
2现场核查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
3进行见证取样;
4复核工程计量有关数据;
5检查和记录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
6参与施工安全隐患排查,处置发现施工作业中质量、安全问题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7记录施工现场监理工作情况
4.3.1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应按合同要求,一般不得少于3人,并满足各专业施工监理需要。
4.3.2监理单位应在监理规划中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和人员构成。
4.3.3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包括:
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4.3.4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宜在项目施工各阶段监理过程中保持稳定。
4.4.1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提供监理工作需要办公、交通、通讯、生活等相关设施。
项目监理机构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建设单位提供设施,并应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时间移交建设单位。
4.4.2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配备满足项目监理机构工作需要检测设备和工器具。
4.4.3项目监理机构宜实施建设工程监理信息化,实施监理工作计算机辅助管理。
5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5.1一般规定
5.1.1监理规划应明确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监理工作制度、内容、程序、方法和措施,具有指导性和针对性,并应在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5.1.2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以及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工程,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5.1.3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要求,应结合工程特点,具有可操作性。
5.2.1监理规划编审程序
1、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编制;
2、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由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5.2.2监理规划编制依据
1、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建设工程项目相关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
3、监理大纲、监理合同文件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合同文件;
4、项目特点及环境条件。
5.2.3监理规划内容
1、工程概况;
2、监理工作范围、内容、目标;
3、监理工作依据;
4、监理组织形式、人员配备及进场计划、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5、工程重、难点及控制要点;
6、工程质量控制;
7、工程造价控制;
8、工程进度控制;
9、安全监理方案;
10、组织协调;
11、合同与信息管理;
12、监理工作制度;
13、监理工作设施;
14、宜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5.2.4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修改,经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5.3监理实施细则
5.3.1监理实施细则编制程序
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5.3.2监理实施细则编制依据
1、监理规划、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
2、建设工程相关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3、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5.3.3监理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1、专业工程特点;
2、监理工作流程;
3、监理工作要点;
4、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5.3.4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
1、监理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节能工程和重要使用功能试块、试件和材料设备必须见证取样、送检。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单位制定检测和试验计划制定见证取样送检计划,明确见证项目、内容、数量、程序和见证人员职责等。
2、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见证取样和送检依据;
3)见证取样和送检项目范围;
4)见证取样送检程序;
5)见证取样和送检内容、方法、数量和要求;
6)见证人员职责。
6.1一般规定
6.1.1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建设工程合同,确定质量控制目标,并对控制目标进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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