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食品供货服务合同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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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甲方执行任务,需要乙方机动保障,乙方必须将所需物资送至临时指定地点。
二、供货时间
1.乙方必须每天配送,全年无休息,原则上根据甲方前一日14:
00前所提需求进行配送,于上午08:
30前送到甲方指定地点(早餐类副食按照部队要求进行配送),并负责交货时的装卸,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如遇不可预见或其它特殊情况,应及时告知甲方,并妥善处理,确保甲方物资的正常供应)或不送,如个别物品不能按甲方提供的采购计划采购时,必须于前一日18:
00前告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可调整部分采购计划。
2.特殊情况,双方及时约定,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三、供货范围
1.甲方本级及所属部队配送供应包括但不限于主食类、蔬菜水果类、畜禽鲜肉类(含卤制品)、水产品类、冷冻食品类、禽蛋类、干货调料类(含杂粮、豆制品)、小吃饮品类。
2.以甲方《采购计划》为准。
甲方于每日14:
00前向乙方提报明日《采购计划》,乙方按照《采购计划》品种和数量供应,具体以甲方验收确认数量和品种为准。
乙方每次随货送上一式三份的送货清单,供双方验货后签字确认,双方各持一份,作为送、收货的凭证。
第三章服务期限
1.供货服务期。
食品原材料配送服务有效期:
2020年月日至2021年月日。
第四章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货款,乙方按合同约定供完当月全部货物,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完整的核销资料,甲方应在收到完整的核销资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报批手续并提交至甲方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在审核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支票)形式完成货款支付。
2.因乙方采购结算凭证遗失导致无法结算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3.甲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货款结算支付,无故不得拖欠货款,有特殊原因需推迟结算时,应及时向乙方做出说明。
4.乙方不能按时提供合法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可根据乙方提供合法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间向乙方顺延支付货款。
5.结算周期满5个工作日内,完成本周期货款核算工作(如有变更由甲方另行通知);
6.双方的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以本合同所提供为准。
第五章供货定价原则与价格更新调整
一、定价原则
1.蔬菜水果类、畜禽肉类、水产类、禽蛋类等价格波动较大的副食品,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价格市场调查,作为下次市场调查前食品供应价格依据;
主食类、冷冻食品类、干货调料类、小吃饮品类等价格波动较小的主副食品,每季度组织不少于一次价格市场调查,作为下次调查前食品供应价格依据。
市场调查由甲方根据食品保障情况及人员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市场调查时间为上午,调查地点为旺豪超市、三亚市第一农贸市场、鸿港市场及汽车站农贸市场,当月末考察价格确定下月价格,执行招标下浮率。
2.如因节假日原因造成货物价格临时变动的,执行市场调查价格。
3.按月结算货款,中标供应商按合同约定供完当月全部货物,无质量和服务问题后,原则上甲方在下个月份20日之前结清上月货款,遇节假日时顺延。
个别没有价格参考的品种,由各单位自行与供应商确定结算价格,每月此类品种的采购金额不得高于当月采购总额的5%。
二、价格更新调整
如遇台风、暴雨等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个别货物价格临时变动较大的(蔬菜、水果类超过40%,其它10%),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经甲方调研确认后方可对价格进行调整。
第六章供货服务要求
1.乙方的法定代表人为食品安全服务保障工作第一责任人;
2.食品原材料必须具有完善正规进货渠道与合法进货手续;
3.因乙方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造成的商品损耗,由乙方承担;
4.乙方每次供货应根据甲方确认下发的订货产品清单进行供货,除此之外乙方不得提供非甲方确定订货产品清单外的产品进行供货,由此产生的一切问题由乙方自己承担;
5.乙方每次供货的同时必须随所供食品原材料的供货清单,注明供货单位,供货品名、品牌、规格、单位、单价、单项费用合计、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供货时间一式三联加盖公司章,甲方使用部门和乙方各一份;
6.乙方所供应的肉、禽、畜类食品原材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或项目所在地地区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随食品原材料向甲方提供所供食品原材料的有效检验检疫票证明,未提供检验检疫票据的食品原材料,甲方有权拒收。
由此产生的一切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
7.乙方应保证所供应的食品原材料的质量,并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卫生标准;
8.因乙方供应的食品原材料的质量问题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向任何第三方支付的赔偿金额、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等;
9.因乙方采购、运输中造成的货品质量瑕疵,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相应予以赔偿;
10.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内容和时间向甲方提供货品,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更改供货内容、时间、地点;
11.因乙方原因在供货服务过程中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向任何第三方支付的赔偿金额、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等;
12.严禁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无合法生产资质企业产品、过期食品或三无产品等,一经发现,甲方有权随时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13.乙方应对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的人身、财产损失承担责任;
14.供应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及食品卫生要求,禁止供应有毒、有害、腐烂变质、超过保质期限、酸败、霉变、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15.供应商品包装与标签要求:
普通商品包装:
容器(框、箱、袋)要求清洁、干燥、牢固、透气,无污染、无异味、无霉变现象。
标签:
每件包装必须按行业标准贴标签,并标明产地、品种、有效期、生产单位及地址等。
食品包装及标签:
应符合国家规范,标签应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制造商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贮藏说明、质量等级、QS认证等。
生抽、老抽、食盐、红(白)糖、生粉、乳增粉、鸡精、淀粉等副食品在大包装内须有小包装。
第七章验货要求
1.食品包装类到货物资有标注保质/有效期时间的,以验货时间为计算起始时间,保质/有效期至少在总保质/总有效期的一半以上。
如不符合该要求的,甲方验货员有权要求乙方换货;
2.经检验到货的食品类物资为假冒伪劣产品、无合法生产资质企业产品、过期食品或三无产品等,甲方验货员有权绝收;
3.供货产品必须符合甲方所要求的名称、规格、重量/数量、价格、产地标准;
4.散装类产品供货重量偏差率不得超过甲方所要求订购单项产品重量的±
3%偏差率指标;
5.包装类产品供货种类、重量或数量应按甲方订货要求送货,不得有偏差率;
6.包装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必须清晰;
7.新鲜类食品原材料应无腐烂、变质、无病虫害、无生理病害和严重污染;
8.包装类产品必须完整无破损,无开封现象,包装内产品应与包装说明一致。
9.检验检验报告。
第八章退、换货要求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应无条件进行退换货:
(1)无法出具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食品;
(2)进口食品没有中文标识,未注明食品中文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的食品;
(3)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出厂日期、保质期的食品;
(4)过期、失效、变质食品;
(5)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食品;
(6)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品;
(7)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不合格食品;
(8)注水、未经检疫合格、伪造检疫标记的畜禽食品;
2.食品原材料到货后,如果在有效期内,甲方在使用过程中发现食品原材料不符合本协议或甲方要求的,乙方应按甲方的时间要求给予退换货;
3.在到货检验时,乙方所供产品不符合甲方以上订购产品质量标准或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甲方有权随时无条件退货或换货并有权解除本协议,因此产生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全部赔偿。
第九章现场供货人员要求
1.乙方为所供货服务设置的项目负责人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换调整。
更换时必须及时通知甲方;
2.乙方送货及服务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3.所有乙方送货及服务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齐全有效,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统一备档管理,随时接受检查;
4.乙方凡患有传染病以及其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现场送货及服务人员,不得从事现场食品原材料供应服务工作;
5.现场供货及服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
现场供货及服务人员应着干净、卫生服装;
6.供货运输过程中,应保持供货车辆、设备干净、卫生,做好现场成品保护,爱护现场设备设施,若因乙方原因发生设备设施损毁应照价赔偿。
第十章质量标准
1.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食品用香料通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2.生产和产品质量安全符合国家规定的QS标准,严禁提供违规使用添加产品;
3.各种合格与检验票证齐全;
4.进口产品必须要有中文标识和说明及产品进口的相关票证;
5.所供应的肉、禽、畜类食品原材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或项目所在地地区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具有有效检验检疫票证明。
第十一章应急供货要求
如遇应急补充订购食品原材料需求时,乙方应于2小时内完成补给任务,甲方不支付额外费用。
第十二章监管机制
一、监督考评机制
1.职责
甲方收货单位职责:
负责现场对货物的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检查验收;
负责对供应商保障供应情况评分。
2.监督考评流程
甲方与乙方签订供货合同之日起,由甲方定期对乙方供应保障进行服务评价,主要考核服务及时性、质量稳定性等,服务评价由甲方指定监督人员及验货人员、乙方三方共同确认签字方具有效用。
供应保障评价表(附后)实行百分制,得分90分(含)以上为满意,90分以下为不满意,如不满意需由甲方附情况说明。
甲方定期进行供应保障评价,对乙方进行整体评价,如平均满意度高于90%(含),则说明官兵对乙方比较满意。
平均满意度低于90%,由甲方对乙方提出建议,要求乙方整改提高服务质量;
如连续三次满意度低于90%,则减少乙方供应份额10%;
如当年满意度低于90%次数累计6次,甲方有权解除乙方供应合同。
甲方根据需要,可委托第三方对乙方所供副食品进行抽检。
每月抽检次数为1次时,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多于1次,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如检测结果出现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解除乙方供应合同。
二、处罚机制
本机制旨在建立完善乙方供货商的副食品质量管理,服务规范,提高乙方的副食品质量、服务意识,确保乙方长期、稳定有效地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
1.如未按甲方规定时间送达副食品,在没有影响甲方日常工作任务情况下,乙方累计收到部队投诉超过两次的处以2000元罚款。
2.如未按甲方规定时间、数质量送达副食品,影响甲方日常工作或任务情况下,处以5000元罚款。
3.乙方供货期间,如出现副食品质量、缺斤短两问题,被甲方现场照相或录像取证投诉的,处以2000元罚款。
4.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下达的采购订单组织主副食品供应,不得随意更改品名、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如被甲方收货方发现,处以2000元罚款。
5.乙方供货期间,必须按规定填写送货清单,品名、斤两、单价、总金额,严禁出现如:
西瓜、2个、无单价、无总金额等情况发生,一经发现,处以1000元罚款。
6.乙方供应物资,自接收之日起,所供产品日期距离生产日期时间不得超过保质期的三分之一。
,一经发现,处以1000元罚款。
7.乙方供应物资,需按甲方要求进行包装及加工,如未按要求进行,一经发现,处以1000元罚款。
8.乙方供货人员、车辆进入甲方营区,严禁车辆在甲方营区内开启使用行车记录仪,一经发现没收行车记录仪,处理1000元罚款;
严禁在营区内随意走动、拍照、录像,如照片、录像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如存在重要设施、舰艇等),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单位法律责任,处以3000元罚款。
9.乙方供货人员、车辆进入甲方营区,严格按照乙方向甲方备案工作人员名单执行,必须随身携带工作人员相关证件用以备查,严禁随车携带无关人员进入甲方营区,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单位法律责任,并处以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取消与乙方的供应合同。
10.如甲方临时执行任务(含台风期间保障),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在指定时间内将货物运送至指定地点,或存在影响任务完成的货物短缺情况,甲方有权取消与乙方的供应合同。
11.如乙方供应保障期间,发生食物中毒、大批量物资检测不合格及其他食品安全问题,明确为乙方责任的,甲方有权取消与乙方的供应合同。
第十三章履约保证金及违约处理
1.乙方应当向甲方指定财务部门交纳20万元履约保证金。
如乙方无任何违约责任,合同到期后30日内,履约保证金全额无息返还乙方。
2.如果乙方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有效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和可能拖延的期限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延长交货时限或允许延期提供服务。
3.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挂靠或将项目转包,若发现并查实挂靠或转包情况,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纳入军队采购黑名单,通报地方政府采购部门。
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4.乙方应充分考虑自身实力、市场风险、甲方更改本项目的规模及采购人因为政策原因解约等因素合理报价。
报价一经确认,合同实施期间所报折扣系数不做调整,按甲方确定的实际配送量进行结算,投标人应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5.乙方在没有供应副食品的情况下进行“空买空卖”套取现金,私开、套开发票或提供虚假发票,或因食品质量问题引起甲方伙食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事故,供应商根据有关法规、政策承担赔偿、法律责任。
6.若乙方没有按规定时间将甲方所需副食品分类分户包装,并送到指定地点,造成送货不及时,严重影响甲方组织伙食,乙方要承担当日所供副食品全额赔偿责任。
7.若发现乙方提供食品以次充好、明显缺斤少两和有质量问题的,以一罚十(以以次充好、缺斤少两和有质量问题的副食品作为基准进行处罚)。
8.乙方提供的副食品质量、数量、价格、服务态度达不到供应合同要求,经甲方提出意见,并经监督管理机构审核认定,乙方无明显整改的,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部队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9.若乙方无法具备海上保障、机动保障、应急储备、蔬菜保鲜、甲板招待等供应能力时,甲方可随时以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第十四章协议终止条款
1.乙方若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相关条款,经甲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全面改正,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有权向乙方追讨任何因乙方原因所引致的损失、费用和法律责任;
2.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决定在协议供货服务期限届满后不再续约的,均应当在期满1个月前书面通知对方。
在甲方新合同签署前,乙方须执行本合同各项条款;
3.供货服务期限届满前,甲方决定继续聘用乙方的,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自接到续约通知2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甲方。
4.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挂靠或将项目转包,若发现并查实挂靠或转包情况,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纳入军队采购黑名单,通报地方政府采购部门。
乙方违约对采甲方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第十五章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2.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选择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章不可抗力
1.因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延期履行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事实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并于事实发生5日内将有关证明交对方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自然灾害等。
2.由于国家及军队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甲方撤销、调动、换防、战备以及执行紧急任务等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一切违约责任。
3.因驻琼部队副食品军民融合区域集中筹措试点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一切违约责任。
第十七章保密
1.对使用单位地址、采购数量、结算账户及其他信息严格保密,乙方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2.在配送副食品进入营区时,人员和车辆要在指定路线和区域内活动,不得拍照,录像,询问有关的事项。
3.乙方必须严格保证遵守甲方的各项保密要求。
如果由中标人配送过程中产生的泄密问题,由中标人承担所有责任,必要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章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中所有涉及到的币种为人民币元;
3.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和乙方签字并且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
授权人:
日期:
年月日
供应保障评价表
序号
项目
评分标准
分值
得分
备注
1
送货时间
迟到15分钟以内扣2分;
迟到15分钟-60分钟以内每次扣5分;
迟到60分钟以上每次扣10分。
如因招标人内部原因及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中标人无法按计划时间配送食材,不作扣分。
10
2
服务态度
工作人员工作态度恶劣,与官兵发生争吵,一次扣5分,与官兵发生斗殴,一次扣10分。
3
配送准确度
送货出错(包括货物种类、品牌或数量错误以及配送的伙食单位错误)及时补救扣2分;
送货出错但补救不及时扣5分;
送货出错没有补救措施每次扣10分。
4
物资足量
该次送货货物品种每一种重量不足扣2分,最多扣10分。
5
加工情况
所供粗加工食材未能达到要求,出现退货情况的每种食材扣2分;
不能按要求供应粗加工食材,每种食材扣2分,累计不超过10分。
6
质量服务
配送食材质量与招标文件文件质量要求不符的食材每种扣2分。
7
计划服务
未经同意擅自更改配送食材种类或品牌的每种食材扣2分。
8
规范服务
送货人员不按招标人内部管理规定要求规范自身行为,在营区内闲逛或未经批准进入涉密场所或码头每次扣5分。
送货车辆未按招标人内部管理规定要求行驶每次扣5分。
9
包装情况
食材包装是否按照合同要求,出现包装破损及包装不合格每一个包装扣2分。
保鲜措施
鲜活食品、畜禽肉类、熟食采用冷藏车运输,每一个品种未执行扣5分。
10
部队代表:
配送员:
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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