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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8日
附件:
《固镇县科技局权力运行监管细则》
、行政处罚
1.科技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侵占他人科技成果、技术市场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权基准…………………………………………3
2.社会力量面向社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处罚裁量权基准……………………………………………8
3.对违反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处罚裁量基准…………10
4.对违反抗震设防要求的处罚裁量基准………………………16
5.对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处罚裁量基准………………20
二、行政确认
1.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22
2.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科技类民办非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24
三、行政规划
1.县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和评估事中事后监管细则……26
2.固镇县防震减灾事业发展规划及地震台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30
四、其它权利
1.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推荐事中事后监管细则…………………35
2.技术中介机构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40
3.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42
4.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46
5.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51
1、科技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侵占他人科技成果、技术市场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权
基准
本基准对应《固镇县科技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项,项目名称为“科技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侵占他人科技成果、技术市场违法行为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
(二)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
(三)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
有前款第
(一)项情形,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
有前款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
情形一: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
标准:
(一)轻微:
属初犯,且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取消奖励和荣誉称号,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的处2000元罚款。
(二)一般:
违法所得2000元(含)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三)较重:
虽属初犯,但不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除取消奖励和荣誉称号,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外,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的处6000元罚款,违法所得2000元(含)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四)严重:
违法两次的除取消奖励和荣誉称号,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外,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的处8000元罚款,违法所得2000元(含)以上的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五)特别严重:
违法两次以上的除取消奖励和荣誉称号,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外,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的处10000元罚款,违法所得2000元(含)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情形二:
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
属初犯,且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较重:
虽属初犯,但不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外,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外,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的处6000元罚款,违法所得2000元(含)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违法两次的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外,相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的处8000元罚款,违法所得2000元(含)以上的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违法两次以上的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相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外,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的处10000元罚款,违法所得1000元(含)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情形三:
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没有给他人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且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积极采取措施弥补的,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给他人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的除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外,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的处6000元罚款,违法所得2000元(含)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给他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或对损失能弥补而不弥补的除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外,予以警告外,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的处8000元罚款,违法所得2000元(含)以上的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给他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或对损失能弥补而不弥补且情节严重的除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外,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的处10000元罚款,违法所得2000元(含)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情形四:
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
没有给受害人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且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积极采取措施弥补的,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给受害人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的除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外,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的处6000元罚款,违法所得2000元(含)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给受害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的除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外,予以警告外,相关部门依法吊销该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的处8000元罚款,违法所得2000元(含)以上的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给受害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且造成社会影响的除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外,相关部门依法吊销该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外,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的处10000元罚款,违法所得2000元(含)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2、社会力量面向社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本基准对应《固镇县科技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2项,项目名称为“社会力量面向社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法律依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第二十三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的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2、处罚裁量标准
每个奖项收取费用1000元以下的没收所收取的费用。
每个奖项收取费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所收取的费用1倍的罚款。
每个奖项收取费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所收取的费用2倍的罚款。
每个奖项收取费用5000元以上的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处所收取的费用3倍的罚款。
每个奖项收取费用5000元以上的没收所收取的费用,社会影响恶劣的,处所收取的费用3倍的罚款,并撤销登记。
3、违反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
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固镇县地震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3项,此项目包括“单位或个人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处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两个子项目。
一、单位或个人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处罚裁量基准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二)裁量标准
1、单位或个人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裁量标准
(1)单位或个人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未对地震观测活动造成直接影响,在责令期限内已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不予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单位或个人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虽未造成直接影响,但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在责令期限内没有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单位或个人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造成监测仪器和装置无法正常运转,监测数据不准确,经修复,监测设施可以正常运转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单位或个人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造成监测仪器和装置损毁,监测数据中断,监测设施功能丧失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处罚裁量基准
(1)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未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后果,在责令期限内已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不予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虽未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后果,但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在责令期限内没有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3)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造成地震监测站点功能部分丧失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部分破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4)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造成地震监测站点功能全部丧失或者地震观测环境不可恢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处罚裁量基准
(1)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未造成危害后果,在责令期限内已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不予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虽未造成危害后果,但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在责令期限内没有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造成典型地震遗址、遗迹局部破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造成典型地震遗址、遗迹不可修复性破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违法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在责令期限内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2、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未造成危害后果,但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没有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造成地震监测站点功能部分丧失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部分破坏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造成地震监测站点功能全部丧失或者地震观测环境不可恢复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抗震设防要求的处罚裁量基准
固镇县地震局
本基准对应《固镇县科技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4项,此项目包括“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的建设工程不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两个子项。
一、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标准
1、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责令期限内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2、建设工程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或立项时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设工程在开工建设前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已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的建设工程不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其他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大型商场、公共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当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基础上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防。
”;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大型商场、公共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未在当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基础上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
1、建设工程不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地震小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在责令期限内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2、建设工程在开工建设前不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地震小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设工程不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地震小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主体施工已开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建设工程不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地震小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主体施工已完成,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处罚
裁量基准
本基准根据《安徽省防震减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安徽省防震减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制定,本细则对应《固镇县科技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5项,此项目为“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一、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23号令)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6、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审核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审核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固镇县科技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7项,项目名称: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审核。
一、监管要求
县税务部门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审核管理机关,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
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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