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卫生行政复议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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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复议内容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卫生行政监督是一种涉及内容复杂、专业性很强的管理行为,如处理一起造成食物中毒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在复议过程中,就会面临很多复杂、具体的卫生专业知识,这就要求卫生行政复议人员熟悉和了解有关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二节卫生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卫生行政复议的原则是指反映卫生行政复议性质的,对行政复议过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原则。
它贯穿于行政复议的全过程,是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必须遵循的原则。
一、复议机关遵循的合法性原则
复议机关遵循的合法性原则是指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对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复议的卫生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的决定。
具体是指:
1.履行复议职责的主体及职权应当合法;
2.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应当合法:
3.审理复议案件的程序应当合法。
二、复议机关遵循的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原则
(一)公正性
公正性是指复议机关在行使复议权时应公平正直地对待复议双方当事人,没有偏袒因为行政复议机关与其他司法活动一样,除应该坚持合法原则,还必须公正、合理、无偏私,特别是在行政自由裁量权较大的情况下,必须公正复议。
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双方当事人平等地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二)公开性
公开性是指行政复议活动应当公开进行。
从案件的受理、审理、决定都应公开,使当事人充分了解行政复议活动的具体情况,增强公众对行政复议的信任度。
(三)及时性
卫生行政复议是卫生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一种方式,按现有的卫生法规的规定,并不是实体上的终局决定,还要受到司法监督。
因此,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迅速、公正、有效地完成复议工作。
(四)便民性
便民性指复议机关应当有效地保障相对人充分行使复议权,尽可能地提供便利条件,以避免复议申请人耗费不必要的时间、费用和精力。
三、复议机关遵循的有错必纠原则
有错必纠原则指复议机关发现原卫生行政机关行政行为错误、违法的,或有权机关发现复议机关及复议人员在行政复议中有违法违纪的必须及时予以纠正。
防止违法行政、滥用复议权现象的发生,保证行政复议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四、复议机关遵循的保障法律法规正确实施原则
保障法律法规正确实施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活动不仅要纠正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且要保证和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使有关的法律法规得到忠实的执行和落实。
五、复议机关遵循的司法最终原则
司法最终原则即“救济原则”,它指行政复议活动虽然是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与救济的重要方式,但不是最终的救济方式。
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的终审判决为发生效力的最终决定。
该原则是确定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的重要准则。
第三节卫生行政复议的管辖和范围
一、卫生行政复议的管辖
卫生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受理卫生行政复议案件的分.丁:
和权限,它主要规范每一件具体的卫生行政复议案件应该由哪一级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问题。
根据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卫生行政复议管辖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T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卫生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3.对卫生T作部门依法设:
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做出的具体卫生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卫生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卫生丁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5.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卫生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6.对被撤销的卫生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卫生行政机关的上一级j卫生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二、卫生行政复议范围
申请复议范围又称受案范同,是指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卫生行政复议案件的权限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及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m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5.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6.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7.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8.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四节卫生行政复议的申请
一、卫生行政复议申请的概念
卫生行政复议申请是指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卫生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自己的名义,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复议机关要求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处理的一种要式意思表示。
它包含两层含义:
1.卫生行政复议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因此,行政复议申请是卫生行政复议活动开始的必要前提,没有复议申请就一定没有受理。
2。
有复议申请也不一定能被受理,只有申请具备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和方式,才能引起卫生行政复议活动。
二、卫生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和期限
(一)卫生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
申请复议是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
有的一项权利。
但是,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复议申请权必须符合复议申请的条件,也就是要符合卫生行政复议的实质要件和法定程序。
申请卫生行政复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复议申请人的条件复议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申请人在提交的复议申请中应当指明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
被申请人不明确,复议活动就无法进行,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就无法作出复议决定。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1)复议请求是申请人申请卫生行政复议时向复议机关提出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具体主张。
它是申请人申请的目的,也是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关键。
(2)事实根据是复议申请人向具体行政复议机关申请的复议请求中所依据的案件事实。
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日寸,应该有足够的事实根据来支持自己的复议请求。
但复议申请人不必也不可能提供全面、充分的证据。
这是由于在卫生行政具体管理中,申请人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所决定的。
4.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争议事项必须是在法律法规等允许复议的事项范围,如果超出规定的范围,复议机关则不予受理。
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的管辖行政复议法对此已作了具体规定,申请人申请复议必须弄清对该复议案件享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
对于复议机关来讲,不能受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并有义务告知申请人申请复议时应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出。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二)卫生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
卫生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
对于卫生行政复议期限的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三、卫生行政复议申请的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据此,卫生行政复议申请书无论是口头申请还是书面申请都应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及提出复议申请的曰期。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和区别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两种不同的法律途径,其目的都是为了通过解决行政争议,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它们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的一种行政权力的行为,行政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行使的一种审判权力的行为。
2.主体不同行政复议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诉讼的主体则是人民法院。
3.审查范围不同在受案范同方面,行政复议包括行政诉讼的全部受案范围,并大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在审查≯包哟方面,行政复议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而行政诉讼审查的只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4.监督途径不同行政复议是国家行政机关实行的一种内部行政监督,行政诉讼则属于司法监督。
5.法律后果不同行政复议实行一次审结制度,行政诉讼则实行两审终审制。
6.审查的依据不同行政复议的审查依据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一级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其他规定。
,而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是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仅作参考。
另外,对于同一卫生行政争议,不得同时适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两种不同的制度。
第五节卫生行政复议的受理
卫生行政复议受理是卫生行政复议申请人的中i占经有关部门审查,确认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予以立案的活动
一、审查复议申请的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
二、审查复议申请的内容
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甲牛行政复议申请后,应主要审查下列事项:
1.是否符合法定日期;
2.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是否符合《巾华人民共和圈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规定;
4.是否属:
于行政复议范阳;
5.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三、卫生行政复议申请的处理
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白受到复议申请书之曰起五日内,对复议申请书进行认真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具体情况如下:
1.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中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T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捉f十J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
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六节卫生行政复议参加人
卫牛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参加卫牛行政复议活动并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人,他们具备法律、法规赋予的资格,必须参加1王生行政复议整个活动的过程。
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卫生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第i人以及法定代理人等。
一、卫生行政复议申请人
申请人是指认为。
卫牛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向卫生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当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二、卫生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是指经申请人认为其具体甲牛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由卫生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复议的卫生行政机关,.被申请人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必须是卫牛行政机火主体或者法律、法规和规章授予行使卫生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2.必须是实施一r卫生管理相对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甲生行政行为;
3.必须是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卫生行政复议的卫牛行政机关。
三、卫生行政复议第三人
第三人是指除申请人以外,与复议的具体卫生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经卫生行政复议机关批准参加复议的人。
第三人应符合以卜特征:
1.必须是具体卫生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
2.必须是依申请并经过复议机关批准,复议第三人的行政法律地位与申请人相同;
3.必须是在复议进行期间参加复议。
四、卫生行政复议代理人
代理人是指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卫生行政复议活动的人。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代理人应具备的基本特征:
1.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活动;
3.在代理权限内实施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第七节卫生行政复议决定
卫生行政复议决定是指卫生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复议申请人的请求,通过对具体卫生行政行为的审查,依法作出的裁决。
一、行政复议决定的程序
行政复议决定的程序,是行政复议机关裁决的一种活动,是在行政复议决定的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对各个环节所作的制度性的规定。
为保证能够客观、公正地解决行政争议,行政复议必须严格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一)卫生行政复议的审查方式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之后,就要审查作出决定的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无不当或违法之事,从而为正确裁决提供客观基础。
根据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T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二)被申请人的义务和申请人、第三人的权利
在卫生行政管理活动中,申请人、第三三人由于处于被管理地位,与被申请人原有的法律地位不平等,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能就会影响申请人与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卫生行政复议,就是要审查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这就要求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有关证据,来证明其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i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做H1;
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三)被申请人取证权限的规定
鉴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原有法律地位的不平等,为了防止卫生行政机关滥用行政职权,保证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四)卫生行政复议申请的撤回
卫生行政复议申请的撤回,是指卫生行政复议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前,由于某些特殊原因,依照法定程序向复议机关请求撤回自己复议申请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
在卫生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卫生行政复议决定以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但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申请人撤回申请必须完全出于自愿;
②被申请人改变其所做的具体卫生行政行为。
否则申请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复议申请。
(五)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的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
申请人在对具体卫生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对所依据的有关行政规定也申请审查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
无权处理的,应当在已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二、卫生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
卫生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复议案件审理,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做H{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湿不当的。
4.申请人不按照《巾华人民共和网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5.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m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做m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作出卫生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形式和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卫生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形式和送传是这样规定的。
1.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目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2.行政复议决定的形式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3.行政复议决定的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被申请人执行卫生行政复议决定书的义务
卫生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必须按照行政复议决定的规定履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
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五、关于申请人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规定
对于发生效力的卫生行政复议决定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同样都要严格执行。
申请人如果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不停止对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复议决定,则申请人必须无条件执行。
行政复议法规定,如果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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