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推进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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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领导小组的有关日常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建立“五大中心”和“两先区”建设联动机制,建立与东北三省一区跨区域合作机制,建立与“一带一路”沿线及世界范围内的重要港口和地区合作机制,建立与其他国际航运中心的合作机制。
本市鼓励航运企业、航运组织开展国际交流、合作。
第六条本市设立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发展基金和专项扶持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为推进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本市鼓励境内外各种社会资本参与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投资,支持国内外港航、物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上市、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跨境融资等模式筹集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资金。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国家、省对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支持,结合各自的职责尽快研究出台推动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相关政策和举措。
第二章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条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编制大连综合交通、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国际物流中心建设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市自然资源和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将综合交通规划、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形成立体综合交通集疏运体系。
产业规划布局上,突出临港临空和物流产业。
组织编制国土资源利用规划时,确保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土地、海域、岸线需求,并为设立临港经济、临空经济、航运服务集聚区、物流园区等产业园区建设,预留足够的土地和海域。
第十条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需要,科学统筹、调整优化岸线、码头、航道、锚地等各项资源,调整优化港口布局,完善航道、锚地等公共基础设施。
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口岸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采取措施,加快新机场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
市口岸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等部门采取措施,增加现有机场设施的容量,满足航空运量增长和机场功能、品质提升的需要。
第三章航运服务体系建设
第十二条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部门采取措施,鼓励国内外船公司、航空公司、行业联盟在大连口岸开展港航、航空关联业务;
鼓励国内外船公司、航空公司、行业联盟总部或者区域总部落户大连。
第十三条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口岸管理等部门采取措施,推进航运企业开辟远洋干线和“一带一路”及新兴地区航线,建设国际中转、环渤海内支线及内贸南北航线服务体系。
本市支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航运企业,经营以大连港为国际中转港的沿海捎带业务。
第十四条本市港口企业,特别是港口龙头企业应当采取措施,统筹协调辽宁港口资源,为航运相关企业提供港口服务,拓展贸易、金融、咨询等现代港口服务功能。
第十五条本市支持港口企业,特别是港口龙头企业主动对接“一带一路”倡议,构建国际化产业布局和港航服务网络。
第十六条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口岸管理等部门采取措施,逐步加密大连空港国内外航线覆盖率和航班密度,提升直航比例,发展区域支线市场,强化联程中转运输服务能力。
第十七条市邮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等部门采取措施,促进邮政和快递集疏中心建设,依托日韩海运和中欧班列(辽宁)海铁联运,完善快件处理设施和绿色通道,建设在东北亚有影响力的空港国际邮件互换局。
第十八条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商务等部门采取措施,畅通陆上物流大通道建设,推动中欧班列发展,培育多式联运经营主体,支持冷藏集装箱、商品汽车、零担货物“散改集”等多式联运业务发展。
第十九条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采取措施,规划构建布局合理、功能互补的航运服务产业聚集区,制定相应的推进措施和配套政策,吸引相关行业主体和功能性机构向大连集聚。
承载航运服务产业集聚区的地区应当结合本区域特色和市场需求,制定促进港口物流、航运金融、海事仲裁、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际航运经纪、国际船员服务等港航服务业发展政策意见。
第二十条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采取措施,支持船舶修造、海洋工程装备、石油化工等海洋经济产业在本市做大做强,促进临港产业与港口协同发展。
第二十一条市金融发展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商务等部门采取措施,鼓励金融机构为航运相关企业提供融资、结算、避险、财务顾问、信息咨询等金融服务。
第二十二条市金融发展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驻连金融机构采取措施,鼓励商业银行在大连设立船舶融资中心;
鼓励以船舶融资租赁为试点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
鼓励保险机构在大连设立航运物流保险运营中心;
鼓励国际商业保理公司丰富船舶建造方融资渠道;
鼓励船舶买卖(融资)经纪公司、航运保险经纪公司及航运衍生品经纪公司等中介机构落户大连。
第二十三条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采取措施,支持商品交易所加快航运期货品种研发。
支持在大连设立航运交易所。
第二十四条市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采取措施,加快拓展邮轮产业链,引导邮轮经济规范发展,推进大连国际邮轮中心建设。
第四章航运科技创新建设
第二十五条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等部门制定引导政策和配套措施,整合现有港航关联信息平台,构建大连综合交通公共信息平台,建立本区域的各信息平台之间、东北亚地区之间、“一带一路”沿线地区之间、世界重要港口城市之间的公共信息交流共享机制。
第二十六条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门制定引导政策,鼓励航运装备制造企业加强节能、环保等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和产业化。
鼓励航运企业更新淘汰高耗能、高污染的运输工具和机械设备。
第二十七条市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制定引导政策,鼓励港口经营人和机场经营人实施污水处理与回收利用设施技术改造,完善污染物和废弃物的接收处理系统,加强噪声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实施到港船舶按国家标准使用低硫燃油;
推广岸电使用,落实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要求。
第二十八条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引导政策意见,支持船舶修造业发展,鼓励骨干企业开展先进设计方法和设计软件的研发,提高海洋工程装备和高技术船舶研发和制造水平。
第五章口岸服务环境建设
第二十九条市口岸管理部门应当协调驻连口岸监管机构依据自由贸易港模式,按照国际惯例,创新监管模式。
积极争取推进国家试点政策率先在大连口岸试点推行。
国家尚未出台的政策,可根据大连口岸实际需求开展创新,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创新试点。
第三十条市口岸管理部门应当会同驻连口岸监管机构建立并公布航运管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建设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港航、口岸及物流业发展营商环境。
第三十一条市口岸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口岸监管机构在大连口岸实施监管制度创新,推进辽宁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优化过境免签政策,简化通关程序,推进通关便捷化、信息化和通关一体化建设。
第三十二条驻连海关应当会同口岸管理等部门推进实施多式联运一次申报、指运地(出境地)一次查验,对换装地不改变施封状态的货物予以直接放行的措施,但需要在口岸实施检疫和检验的商品、运输工具和包装容器除外。
第三十三条驻连海事应当会同口岸管理等部门采取措施,依法简化船舶登记手续,完善船舶登记内容,优化船舶登记及相关业务流程,为船舶营运、融资、保险、修造、交易等,提供便捷高效的船舶登记服务。
第三十四条驻连边检应当会同口岸管理等部门采取措施,在口岸实施无纸化查验和人脸识别技术运用等,为港航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边检查验服务。
第三十五条驻连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会同交通运输等部门采取措施,提高船舶检验质量和水平,为航运相关企业,提供法定检验和入级检验服务。
第六章航运营商环境建设
第三十六条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海事等部门采取措施,健全和完善引航服务规范,公开收费标准,为进出大连港口的船舶提供高效、安全、便捷的引航服务。
第三十七条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金融发展、税务等部门采取措施,在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内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状态分类监管、启运港退税、融资租赁海关异地委托监管政策,探索大连自由贸易港建设。
第三十八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口岸管理等部门制定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方案,支持航运企业、相关机构引进各类优秀航运人才。
本市支持驻连高等院校、培训机构增设航运及相关专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推进成果转化。
支持社会各界推进航运智库建设和发展。
支持具备条件的在连高校建设海事领域世界一流大学。
第三十九条市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区市县、先导区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措施,建立和完善市场行为规范和服务标准,营造有利于港口航运发展的市场监督服务环境。
第四十条市税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区市县、先导区税务行政管理部门研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提高税收服务效率,营造有利于港口航运发展的税收服务环境。
第四十一条市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仲裁机构采取措施,引进知名仲裁人员,提高航运仲裁专业化水平和国际化程度,扩大仲裁业务范围。
第四十二条市应急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海事、公安等部门采取措施,加强港航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建设,强化港航危险化学品、水上客运、水运工程等重点领域安全管控。
完善港航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推进应急指挥平台建设,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第四十三条市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等部门制定引导政策意见,加大港航文化培育力度,促进形成港航文化服务设施齐全、产品丰富、特色显著,市民港航知识普遍提高的港航文化环境。
加强与东北区域城市、东北亚国际城市之间,以及世界重要港口城市之间的港航文化交流合作,鼓励召开港航商贸推介、港航文化交流、国际性港航论坛和专项博览会等活动,扩大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的国际影响力和文化辐射力。
第四十四条市行业协会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口岸服务、商务等部门采取措施,加强港航相关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和行业诚信建设,规范行业秩序,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增进与国内外相关协会之间的交流合作,促进航运市场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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